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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docx

1、深圳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25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提高我市软科学项目研究水平,我们制定了深圳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一二年八月十日深圳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提高软科学项目研究水平,根据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是深圳市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目标,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

2、等多门类、多学科知识,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提供支撑。软科学研究项目主要研究范围包括战略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法制研究、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等。第三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按照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公开公正、简明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第二章 项目申报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发布软科学研究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研究项目、申报要求等事项。软科学研究项目选题应当贯彻国家政策、方针,密切结合深圳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满足全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集项目、组织专家论证等方式确定软科学研究项

3、目选题。第五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单位;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承担重大软科学项目的市外境境内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第六条 一个软科学研究项目只能确定一个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原则上每年只能承担一个软科学研究项目。已在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申报安排项目支出的研究项目,不得申报软科学研究计划。第七条 鼓励跨部门、跨学科的合作研究,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市外研究机构作为合作单位参与软科学研究项目工作。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软科学研究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

4、责:(一)登录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该系统打印申请书;(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三)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四)项目研究水平相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可以选择提交)。第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可以由软科学研究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推荐意见,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通过委托方式指定承担单位:(一)深圳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的前期研究项目;(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软科学研究项目;(三)其他不宜公开申报的软

5、科学研究项目。第三章 项目评审第十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评审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第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评审小组对软科学研究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作为决策参考意见。第十二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评审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研究内容的完备性和科学性,研究方法、方案的先进性和可行性,研究能力的适应性,费用预算、时间和人力投入的合理性以及申请单位与项目负责人的信誉等。第四章 项目立项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对公开申报项目和委托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十日。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对公示项目

6、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内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异议成立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申报和评审,并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个人或者单位。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已处理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项目立项文件。第十四条 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立项文件下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明确项目研究内容、绩效目标、研究人员、预期成果、费用安排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五章 项目实施第十五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

7、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解决项目实施出现的问题,并对完成的项目组织验收。市财政主管部门对软科学研究项目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承担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七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准予变更;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按终止项目实施办理。第十八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完成或者继续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终止或者撤销项目;

8、经同意后,方可办理延期、终止或者撤销手续。未经同意不按期完成或者终止软科学研究项目的,承担单位一年内不得申报市软科学研究项目资助,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市软科学研究项目资助。第六章 项目验收第十九条 承担单位按合同要求完成项目后,应当在合同到期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深圳市软科学研究项目验收证书一式六份;(二)最终研究成果六份及内容摘要一份(研究成果需同时提交word格式电子版);(三)费用决算报告(加盖公章);(四)项目资金绩效分析报告;(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二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同时组织项目资金绩效评审。验收未通过的软科学研究

9、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对两次验收未通过的软科学研究项目,根据合同约定终止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深圳市软科学研究项目资助。第七章 经费管理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中安排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第二十二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开支包括以下方面:(一)图书资料费和翻译费;(二)研究资料印刷费;(三)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调研费;(四)专家咨询费、论证费和会议费;(五)直接为研究工作服务的其他费用。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工资、福利费和购置固定资产等。第二十三条 公开申报项目最高资助三十万元

10、,委托项目最高资助二十万元。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软科学研究课题,可适当提高资助额度。第二十四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委托商业银行进行资金监管,一次性全额拨付到承担单位选定的监管银行账户,由承担单位按经批准的经费使用计划使用,并应当预留百分之五十的经费待软科学研究项目验收通过后使用。第二十五条 承担单位应当认真编制项目费用预算,合理安排费用支出。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软科学研究项目费用的使用实行财务监督和管理:(一)项目费用实行专项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就每个软科学研究项目设立单独的核算科目;承担单位属市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须将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与部门预算经

11、费分别核算;(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内部控制制度,在保障项目用款的同时,加强财务管理监督;(三)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报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并积极配合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第八章 成果管理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承担单位,应当按科研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形成的报告、论文、专著、数据库等成果以及应用成果的,需注明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资助和项目编号;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成果须以公开发表、出版发行或者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承担单位共同加强软科学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共享。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涉密的软科学研究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科工贸信委法规字201127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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