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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约范本.docx

1、管理规约范本编号: HB XX - XXXX - XXX( 省 市县 年份 编号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示范文本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编制说明1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 和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的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制定管理规约,经首次业主 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 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 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2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全省物业区域内业主共 同管理约定。3本示范文本主要用于住宅物业区域,非住宅物业可 参照使用。4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 行约定或补充约

2、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 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5本示范文本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解释。管理规约为了维护 (物业区域名称)全体业主和 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物业区域公共秩序, 营造安全、 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管理规约(以 下简称规约)。本规约对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 有约束力。物业区域名称:座落位置: 市(州) (县)区 街(乡、镇) 号物业类型:总建筑面积:总 栋 数:总 户 数:物业区域四至:东 ;南 ;西 ;北 。第一章 业主的基本义务第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 应当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政策的规定,履行相

3、应的权利和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 而不履行义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执行、遵守业主大会或业主代 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有关决定,支持、配合业主委员会 的工作。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应当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本规约 及业主大会决议使用、管理和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 30%的,应当及时续交。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本物业区域的管理制度, 积极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和管理活动。第二条 本物业区域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 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 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通过业

4、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 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业主大 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履职。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 约束力,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服从并自觉遵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的,业 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撤 销其决定,并通报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 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 法院予以撤销。第三条 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大会决

5、 议,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方便生活、团结互助、 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 环境卫生、园林保护、房屋及设施设备维修、装饰装修等相 邻关系。第四条 业主应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向负责物业管理的 单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确保能得到及时沟通,联系方式变 更的应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更新。业主不提供或未提供有效 联系方式的,相关资料邮递或投送至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 信报箱、专有房屋内或者按原预留联系地址等通讯方式的视 为送达,采取留置送达的,应附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 过程。第五条 物业服务费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登 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按房屋买卖合同

6、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 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有连带责任。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 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第二章 物业的使用第六条 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本规约和本物业区域房屋使用 说明书等规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 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 质;(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遵守住建部住宅室内装 饰装修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 业服务企业,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7、遵守装饰装修 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 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 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建筑垃圾,不得 擅自占用共有部位。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 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 (物业使用人) 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 晚间 时至次日上午 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 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粉尘的施工;(四)因装饰装修房屋造成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损害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停止侵害、恢 复原状,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

8、预留的位置安装, 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 安装,并确保安全;(六)合理使用水、电、气、通讯、环卫等共有设施设 备,不得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七)使用电梯,应遵守电梯使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规定和本物业区域内电梯使用约定;(八)停放车辆,应遵守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物业区域内车辆停放等规定;(九)阳台封闭,(十)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十一)晒衣架安装,(十二)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第七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 守法律、 法规政策的规定外, 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

9、门 窗位置,超荷载存放物品;(二)将没有防水功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 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客厅、厨房、卧室、书房 的上方;(三)违章搭建,破坏、擅自改变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 变架空层、 设备层等共有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规划功能用途;(四)擅自占用、挖掘物业区域内共有道路、场地等部 位,损毁树木、绿地等环境;(五)违反安全标准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 危险物品,擅自占压、迁移燃气管道,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 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妨碍公共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 通;(六)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高空抛物或者露天焚 烧杂物,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振动、光源等;(七)擅自在公共区

10、域架设电线、电缆,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在楼道等业主共用部位堆 放物品;(八)违反规定随意停放车辆,(九) 分隔出租房屋, 违反规定出租房屋,(十)违反养犬规范要求,饲养国家禁止的大型犬类,放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以及违反规定种植植物等;(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阳台、天台及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 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 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 德的行为;(十四)(十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 物业的维护保养第八条

11、 业主、 物业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 物业:(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护保养,不得侵害其他业主 的合法权益;(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 他损失的,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 道路、场地的,须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 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他人人身 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安排维修;责任人 不履行的,

12、物业服务企业可组织应急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 担。维修人员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的, 相关业主应支持配合, 拒不支持配合的,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五)当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 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予以配合;人为造成本物业共有部分 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 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六)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非人为 质量问题或使用功能故障,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建设单位 拒绝维修或者拖延维修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 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 违反物业区域 约 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

13、劝阻、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 拒不改正的, 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及有关主管 部门报告,同时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三)(四)第四章 公共管理第十条 物业公共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 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二)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 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三)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 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 不得享有所得违约金、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的分配;(四)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 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五)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14、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维 修资金监管账户;(六)业主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半年一次公布物业区域内 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七)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和本规约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实施。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属于业主共有,按下 列第 种方式分配:1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维修资金监管专户;2用于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事项;3 。(八)所得违约金及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 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到维修资金 专户账户。第十一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

15、专有部分时,应将本 规约向受让人和承租人明示,并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 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将物业专有部分转让或者 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 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房屋出租必须符合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 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 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客厅等 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对违反本规约出租或转租的, 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业 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结清欠交的物业服务费 用、专项维

16、修资金等;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 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第五章 违约责任第十二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规定,侵害他人合 法权益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 其改正;业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在本物业区域内公布该业主、使用人的姓 名及违约事实,并承担:(一)向全体业主或相应业主支付违约金 ;(二)损害赔偿;(三) 。第十三条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 员会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未 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可以在本物业区域内公 布物业服务费用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

17、主房号;仍 未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物业所 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第十四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本规约 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五条 业主之间发生纠纷,可依本规约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 社区居 (村) 民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 可以依法向物业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物业所在 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物业纠纷引起的民事诉讼,其费用由参加诉讼的业主 依法承担;属共同诉讼的,经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 体实施,诉讼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业主依法共同承担。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规约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 ( 年 月 日)起生效。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由业主委员会根 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自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第十七条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 物业的继受人。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参照本规约 执行。第十八条 制定和修改的管理规约,业主各执一份,业 主委员会留存一份 ,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存档一份, 并报送物业项目所在地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大会(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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