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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B类.docx

1、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B类市养老服务合同B类合同编号:本合同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己有能力负担全部费用的入住老人。入住老人以自己的资产提供担保。入住老人指定一名亲友或所在单位作为联系人和代理人,在本合同中称为丙。第 一 条 入住条件及程序第 二 条 服务地点、房间及服务设施第 三 条 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第 四 条 体检第 五 条 收费第 六 条 甲的权利、义务第 七 条 乙的权利、义务第 八 条 丙的权利、义务第 九 条 特别约定第 十 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第十二条 免责条款第十三条 合同期限第十四条 合同期满的处理第十五条 通知第十六条 纠纷的解决式及管辖第十七条 合同

2、附件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第十九条 生效甲(养老服务机构): 法定代表人: 地址: : 邮编: 乙(入住老人): 性别: 出生年月: 号: 家庭住址: 丙(入住老人的联系人和代理人,为乙亲属或其他同意接受乙指定的人)丙为个人的,填写: 性别: 号: 与乙关系: 住址: 工作单位: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办公: 家庭: 手机号: 丙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手机号: 办公: 鉴于:1、甲 是依法成立的养老服务机构,能够提供居住、生活照料、膳食、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等一系列养老服务;2、乙经实地考察甲,自愿入住甲开办

3、的 (养老服务机构名称),接受甲提供的专业养老服务,并愿意向甲支付相应费用;3、乙指定丙在紧急情况下为自己的代理人,代理处理乙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事务,丙对此表示同意。为营造温馨、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需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据人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人民国合同法、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规定、行业及地规,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养老服务事,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供各遵照履行。第一条:入住条件及程序1、接收条件:乙无精神病、无传染性疾病。2、入住程序:(1)乙向甲提供乙签字的健康状况述书作为本合同附件3。该述书应包括乙

4、既往病史情况、目前是否患有疾病、心理和精神状况、自理能力等容。(2)乙应向甲提供乙在本合同签署前一个月在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的体检报告。(体检项目包括:精神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 等)。该体检报告作为本合同附件4,由甲作为乙入院的健康档案进行保管。 (3)自理能力测评甲根据乙提供的健康状况述书、体检报告及对乙的身体状况进行综合测评,确定乙为 (在以下三种情况中选择一种):生活自理的老人 生活半自理的老人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乙对上述甲所作的自理能力测评结果表示认可。(4)填写入住登记表(作为本合同附件5)。第二条 服务地点及服务设施1、甲提供养老服务的地点为:市 (明确到养老院的具

5、体门牌号)。2、乙选择的房间类型为 (在以下几种情况中选择一种):1 单间双人间三人间多人间(四人以上,含四人)2 3、乙选择的具体房间为: 。乙基于正当理由要求调整房间的,不涉及房间类型变化的,甲在条件可的围应尽量满足。涉及房间类别变化,由此增加费用负担的,还应由乙书面确认是否调整。4、甲提供的服务设施包括房间设施及公共设施,具体明细见本合同附件 6 房间设施设备表、附件7公共设施设备表。第三条 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1、甲按照民政部和市的规要求,可以提供个人生活照料、膳食、心理/精神支持、安全保护、环境卫生等服务。具体服务围作为本合同附件8。2、根据乙实际情况,甲乙双同意乙选择的服务项目作为本

6、合同附件9。3、乙如选择其他服务项目,或因乙的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服务项目,由甲乙双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合同确定。4、甲向乙提供服务的质量标准应符合或市的要求,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地规有强制要求的,按照强制标准执行。本合同另有符合和地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四条 体检第五条 甲每年组织乙进行 次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告知乙。体检费用由乙负担。如果经体检,医生建议乙做特殊检查的,甲应及时通知乙,征得乙同意后,安排针对乙的特殊检查,相关费用由乙承担。乙应配合甲安排的体检。第六条 收费 第七条 1、 养老服务费用2、 (1)甲提供养老服务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见本合同附件11。(2)

7、根据本合同第三条乙所选择的服务项目,乙入住养老院的养老服务费标准为每月 元,计每年 元。该费用包括 、 、 、 费(根据服务项目列举每个项目的收费)。(3)如根据第三条第3项乙接受了其他项目的服务,甲应根据本条公布的收费标准或根据达成的补充合同收取费用。对此,甲每月向乙提供个人费用明细表,乙应签字确认其在甲接受服务的费用明细,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个人费用明细表后7日提出,甲应作出书面说明。(4)所有相关费用由乙支付,甲应向乙开具收据。(5)上述养老服务费的支付时间为 。2、押金(如甲不要求,则无需填写): 押金分为入住押金和医疗备用金两部分。(1)乙应于签约时交纳相当于 个月养老服务费的费用计

8、元作为入住押金,用于支付延付的养老服务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2)乙应于签约之日向甲支付医疗备用金 元,用于乙突发急病和意外伤害的救治、交付给医院的押金及支付相关费用。(3)合同期限押金不足 元,甲应书面通知乙,乙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补足。(4)入住押金和医疗备用金不计利息(若计息则注明计息标准),甲不得挪作它用,在合同到期或合同提前终止时,扣除相关费用后应于合同终止的同时返还乙。第八条 甲的权利、义务第九条 1、甲的权利(1)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相关费用;(2)按照公示的管理制度对乙进行管理;(3)在征询乙的意见后,制订、修改管理制度;(4)为了乙的健康和安全,有权根据乙所需服务项目的变

9、化情况调整乙入住的房间;(5)为了乙的健康和安全,在乙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在通知丙的同时采取紧急措施。2、甲的义务(1)按合同约定向乙提供符合服务质量标准的养老服务; (2)按合同约定提供各项服务设施,确保养老服务场所、设施符合行业标准规定和正常运行;(3)按照规定配备符合比例要求的有资质的各类服务人员提供养老服务;(4)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尊重乙,保障乙的人格尊和人身、财产安全;(5)在条件可的情况下尽量满足乙调整居住房间的要求; (6)当乙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通知丙或其他约定的联系人; (7)为乙建立个人档案,将包括乙的入住登记表、体检报告等健康资料以及日常经费开支情况等个人信息归入其中,完

10、整保存。除向乙、丙和其他有权部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养老服务行业主管机关因办案、监督、检查需要)提供查询和复制外,不得对外透露; (8)允丙及经乙可的亲属和其他人员探视老人并提供便;(9)在乙无力支付养老服务费用时,依法妥善安置乙;(10)接受乙和丙对甲的合理建议和监督。 第一十条 乙的权利、义务第一十一条 1、乙的权利(1)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获得甲提供的符合服务标准的养老服务;(2)对甲的服务有批评建议的权利;(3)对自身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为其建立的个人档案;(4)有权了解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对未经专业培训或具有资质的

11、服务人员配备比例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提供服务不合格的人员有权要求甲改正或者更换;(5)在甲条件可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调整房间,甲应尽量满足;(6)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和权利;(7)在入住期间享有人身自由权;(8)享有隐私权,人格尊和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9)乙有权提前十日提出解除本合同;(10)在突发急病、意外伤害的情况下有权获得及时医疗救助的权利。2、乙的义务(1)入住前要根据本合同要求的容如实向甲反映本人的基本情况,如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等。(2)入住后要自觉遵守甲的规章制度,接受管理,爱护甲提供的各项服务设施;(3)与其他入住老人和谐相处;(4)在接收甲提供的养老服务期间,因疾

12、病出现诊疗情形,应在治疗期间遵守医嘱,配合治疗;(5)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养老服务费。对偶发性费用如治疗、急救费用等应随时结清。第一十二条 丙的权利、义务第一十三条 1、丙的权利(1)对老人的身体健康和享受服务的情况等有知情权;(2)有权查阅复制老人在甲的档案资料; (3)遇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入住老人发生走失、身体健康状况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第一时间从甲得到相关信息;(4)对老人有探视权。(5)经乙同意,在乙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代理乙向甲主权利。2、丙的义务(1)入住前如实向甲述其所知悉、本合同所要求的乙的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等基本情况;(2)应经常与老人沟通,保持联络,满足老

13、人的精神需求。至少每月探视乙 次,因故长期不能来探视的,应及时通知甲;(3)家庭及单位地址、联系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4)丙应及时协助甲处理入住老人出现的紧急情况或善后事宜。第一十四条 特别约定第一十五条 1、出现疾病或事故等紧急事件的处理(1)如乙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甲应及时通知丙,并尽自身所能立即采取必要救助措施,及时联系120或999急救车辆;如需到医疗机构急救,甲应派人陪同。如遇丙不来医院处理的,甲无手术签字权,甲对乙在医院期间的治疗不承担任责任。如果丙不来医院,甲应尽早与本合同确定的其他联系人取得联系,通报情况。(2)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急救费用、治疗费用

14、、住院押金等均由乙负担。2、乙去世的善后服务及相关费用的承担(1)本合同有效期,如乙去世,甲应及时与丙取得联系,丙协助做好善后工作。(2)甲负责办理死亡证明,负责与殡仪馆联系,并收取善后服务费 元,该费用由甲直接从乙遗留押金中扣除,乙没有遗留押金或遗留的押金不足支付的,由丙负责承担或补足。(3)发生本款约定的情况,如甲自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仍无法与丙取得联系,或者虽然取得联系但丙在甲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仍不来协同处理相关事宜的,乙在此授权甲本着合理善意、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进行善后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丙承担(或从乙遗留押金中支付)。3、甲与丙联系中断。因丙

15、提供的联系地址、式不准确或不详细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或其他原因致使甲无法与丙及时联系,此种情况连续达一个月则视为联系中断。如果联系中断的情形持续两个月,甲与老人协商后,有权重新确定联系人。4、特殊情形责任的负担(1)乙不服从甲管理、不听甲劝阻或不接受甲服务、食用在外自购食品或探视亲友送来的食品等原因造成的损害,由乙承担。遇上述情况,甲应及时通知丙。(2)本合同有效期,乙因自身身体原因患病的,甲应在所提供服务和自身能力的围积极救治,但对乙患病或乙因疾病导致去世所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3)因不可抗力致乙受到伤害,后果由乙承担。5、本合同关于乙、丙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免除对乙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其他

16、人员的法定责任。第一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一十七条 1、合同的变更(1)根据乙健康状况的变化,甲可以提出变更服务项目案的建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及丙,乙和丙应对新的护理案和收费金额进行确认,如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回复。如丙收到甲变更护理案的书面通知后既不确认又不提出异议,且不调整服务项目将导致甲无法为乙提供必要的养老服务,甲有权选择根据乙的健康状况调整服务项目或提出解除合同。若乙接受甲调整后养老服务,乙有义务支付调整后的养老服务费用。乙拒绝根据调整后的标准支付养老服务费用的,甲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已提供的服务按照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2)当与甲日常管理、服务直接相关的各种物资或人工的市场

17、价格上涨时(以市统计局公布的物价上涨指数为准,物价上涨指数超过 ),甲有权在该上涨幅度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并将价格调整的通知在调价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乙对价格调整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乙虽有异议但要求继续按照原收费标准履行合同的,甲有权提出解除合同。这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甲及乙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乙收到通知后15日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拒绝根据调整后的价格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原收费标准收取已提供服务的费用。2、合同的解除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本合同:(1)甲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甲或甲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乙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有权提出

18、解除合同。(2)如果乙无故拖欠各项费用超过两个月,经甲催告后十日仍不交纳的,甲有权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乙搬出所在的养老服务机构。如果乙在甲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7日仍不搬出所在的养老服务机构,甲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乙除应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诉讼期间的养老服务费用外,还应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甲聘请律师的实际支出等。(3)乙重违反甲的规章制度,甲有权解除本合同。(4)发生不可抗力或甲破产等情况,致甲不能履行合同,甲在通知丙后应会同丙协助乙转至其他养老院或送回乙住所。(5)乙因疾病住医院治疗,甲应当主动询问乙是否与甲解除合同,此种情况下,乙可

19、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承担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如果乙不提出解除本合同而要求保留床位或房间的,应照常向甲交纳 、 、 等费用。(6)因甲提出调整养老服务项目和(或)收费的案,甲乙双无法达成一致的,乙可以解除合同。(7)乙不适应居住或管理环境,提前十日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甲应在十日结清款项,退回押金(如有)。 第一十八条 违约责任第一十九条 1、因甲或甲工作人员过错造成乙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由甲承担赔偿责任。2、甲没有按约定提供服务,应降低收费标准;由此造成乙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还应当赔偿乙实际损失。3、甲具有资质的服务人员的配备比例不符合规定或提供的服务不合格,经乙或丙提出,甲不及

20、时更换或改进服务达到合格的,乙或经乙书面授权后丙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减少不合格服务部分的收费,由此造成乙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4、甲或其工作人员侵犯乙隐私权或人格尊,造成乙精神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5、甲或其工作人员侵害乙及丙对甲提供的养老服务的知情权的,乙和丙有权要求甲改正,并承担乙和丙因行使知情权发生的所有费用,造成乙损失的,还应赔偿其损失。6、乙不按约定时间交纳费用,除应尽快补足所拖欠的费用外,还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具体为:每逾期一日承担应付款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7、乙违反甲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禁止房吸烟的规定、不服从甲管理、扰乱他人正常生活、打架

21、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其他、犯罪行为等造成自身伤害的,由乙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由此造成甲或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入院老人或亲属、甲职工、来访人员等)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承担连带责任。8、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和乙相应过错或者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甲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向乙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标准为: 。第二十条 免责条款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无法履行本合同,甲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及时通知乙、丙,本合同自动解除,各不承担解除合同的责任。甲、丙应积极协调,根据乙的意愿选择按下列式妥善安置乙:协助乙转至其他养老机构或送回乙或丙住所。第二十二条 合同期限第二十三条 经协商,确定本合

22、同期限为 年(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二十四条 合同期满的处理第二十五条 1、合同期满前30天,乙可申请续订合同。2、如果乙在合同期满前不提出续订合同的申请,乙应于合同到期日办理出院手续,搬离甲,并结清所有费用。3、合同期满后乙既不提出续订合同又不搬出甲,则本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甲乙双仍按原本合同约定容履行。若乙拒不按照原合同履行,甲有权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乙和丙,要求乙出院。如果乙在甲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7日仍不出院,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合同的解除程序(2)办理。 第二十六条 通知第二十七条 在本合同中所标明的甲、乙和丙的地址和联系式为各各自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系式。一变更通

23、讯地址和联络式应及时通知其他各当事人。因一变更通讯地址未及时通知其他各,导致未被通知的一发出的文件无法送达,则视为文件已经送达。一发往另一通讯地址的挂号信、特快专递、电报等,如果因地址不详或查无此人或收件人拒收等原因被退回,仍视为该文件已经送达。乙入住期间,有关本合同的履行事宜甲应直接将书面通知交付乙才视为通知或送达了乙。第二十八条 纠纷的解决式及管辖第二十九条 因本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条 合同附件第三十一条 1、 加盖甲公章的甲合法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2、 3、 乙、丙(个人)及户口本复印件,丙是单位的提交加盖公章的丙合法注册登记文件复印

24、件4、 5、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体检时间在一个月以)6、 7、 乙及丙签字的对乙健康状况述书及入住登记表。8、 9、 甲出具的、经乙、丙签字认可的自理能力测评报告10、 11、 房间设备表12、 13、 公共设施设备表14、 15、 甲服务围表16、 (甲应根据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填写具体服务项目,如个人生活照料服务包括:协助洗脸、刷牙、理发等等。)17、 乙选择的服务项目18、 19、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20、 21、 甲提供养老服务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22、 23、 市养老院入住须知及甲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乙、丙收到并已认真阅读前述文件并自愿遵守。24、 25、 甲乙丙三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26、 27、 乙以自己财产提供担保的,提供财产权属证明或抵押登记28、 第三十二条 未尽事宜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各应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将作为本合同附件。第三十四条 生效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各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乙(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日期:丙(签字或者盖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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