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0 ,大小:23.19KB ,
资源ID:7405555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7405555.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电大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docx)为本站会员(b****5)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电大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docx

1、电大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2014年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1第一题:呈请拘留报告书公刑字拘(2014) 号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王某,男,23岁,被拘留人的简历; 2014年3月16日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在其所在厂子经理江某家门口,高声叫骂扬言要烧死江某,并将汽油破在江某门口,并在王某口袋中搜出一只打火机。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王刑事拘留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承办人:许XX 2014年3月17日第二题:起诉意见书公起字(2014)104号犯罪嫌疑人朱,男,199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县乡村,系中学高三学生。是被害人徐的侄

2、子,2013年前在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13年下半年到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2014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公安局看守所。违法犯罪经历: 4 月10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喊徐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家大门边的上堆旁,乘徐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隐蔽在灶屋内,想偷看徐洗澡,但徐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织毛衣。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

3、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米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蜡烛,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经比对,朱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此致 敬礼人民检察院2014年5月7日注:1.犯罪嫌疑人朱现押于县看守所

4、。2附本案预审卷宗xx页。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作业2第一题:市人民检察起 诉 书 检刑诉2007第号 被告人:孙,男,28岁,1984年2月25日出生于省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市工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市路号,孙小学逃学被学校除名。此后终日在社会上游荡。2000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0年8月经亲戚介绍到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2012年9月13日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 2012年9月13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 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章,女,住市路号,2005年9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

5、结,以被告人孙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于2012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预审卷宗3卷10册,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于2012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及其父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于2012年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当章在电影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到菜市场东头一个食品门市场,买了一个烧饼给章吃,一直拖延到夜1时左右,孙才把章抱向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用双手将

6、章掐死然后把章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孙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还找了一块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姐姐、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体,当夜,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9月6日,早晨,孙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6日中午、7日晚上孙先后两次煮食。在杀人分尸之前,孙曾向好友李诱惑“人肉很嫩,味道很鲜,多活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等”。“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孙是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对被害人章下此毒手。

7、上述事实的论据如下:1、尸体检验报告,血型检验报告。2、物证: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肢解尸体的凶器小刀。3、证词:被害者家长和当天下午与章XX一起玩的孩子们的回忆。4、现场勘查笔录。5、经法医鉴定,孙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被告人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追究孙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

8、依法判处。此致敬礼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书记员:(院印)附: 1.被告人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2.证据目录一份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第二题:故意杀人案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中法刑字2014 第42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刘,男,省县人,26岁,19年月日生,汉族。刘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2011年9月到市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刘在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2012年6月,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13年8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

9、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014年4月16日,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对刘执行逮捕,将其关押于看守所。辩护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市公安局以X公诉字(201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许(已死亡)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王,证人,鉴定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人民检察指控,2014年3月,公司发放2013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14年

10、4月10日,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刘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

11、。侯走后,刘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日晚8时许,刘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刘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

12、定,构成故意杀人罪。附有证人的证言证人及告人刘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法医鉴定书等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辩护人王提出被告人刘属于激忿杀人,事出有因,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刘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14年4月10日,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刘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刘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混进公司

13、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刘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

14、,当即死亡。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本案证据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某某、候某某的证词、作案工具以及刘某某的供述等。印证了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王提出的希望从轻处罚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按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

15、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2014年6月5日(院印)作业3第一题:秦浩抢劫、强奸,鲁成、李抢劫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 刑终字第号)原公诉机关市 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浩,男,生于1991年5月26日,汉族,出生地省县,初中文化,系市厂工人,住市街楼号,因本案于2014年4月15日被拘留,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辩护人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成,男,生于1990年7月12日,汉族,出生地市 县,初中文化,系市厂工人,住市街厂宿舍楼栋号,因本案于2014年4月20日被拘留,4月22日被捕,现羁押于

16、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原审被告人鲁成,犯抢却罪,原审被告人李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浩、原审被告人鲁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吴,审判员许、张),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市区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秦及其辩护人叶,上诉人鲁及其辩护人王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鲁成于2014年3月间,得知王家中存有假币,即勾结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2014年4月10日下午2时许

17、,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二人乘王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家,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被告人秦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与被告人鲁成、被告人李平分)。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被告人李浩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被告人秦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案后,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按约定向被告人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被告人鲁成。案发后,被告人鲁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截至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秦浩、被告人鲁成、被告人李全部被逮捕归案。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二人所持作案工具(刮刀、改锥)、抢劫所得赃物(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

18、)、捆绑王妻用的绳索、被害人王妻内裤上的精斑检验鉴定结果、被害人王妻的陈述、被告人鲁成勾结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的供述等。原判认为,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鲁成,犯抢却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秦浩犯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终身;被告人鲁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李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上诉人秦浩、上诉人鲁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为:第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市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上诉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抢劫

19、罪的指控。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指控上诉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上诉人鲁成、上诉人秦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过重,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审 判 员 许审 判 员 张2014年11月12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2民

20、初字第25号原告孙杰,男,1951年8月21日出生于省县系公司退休干部,住公司宿舍楼栋单元号。被告孙林,男,1987年5月3日出生于省县制药厂工人,住市街楼号。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日受理后,由审判长张和人民陪审员朱、王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杰和被告孙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2004年8月,原告孙杰经被告孙林的父母请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被告孙林为养子,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同年9月1日,原告孙杰将被告孙林的户口由原籍省县乡村转至市,并为被告孙林找了工作。日常生活中被告孙林将全部工资交给原

21、告孙杰,原告孙杰每月给被告孙林200元零花钱,并购买衣物,关系一直很好。2010年8月,被告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去住,再也不将工资交给原告孙杰,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在2012年10月,因被告孙林婚姻问题发生争吵,被告孙林于2012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孙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被告孙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12年11月2日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诉请与被告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被告孙林归还电视机。被告孙林辩称,在与原告确定养父子关系后,每月将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孙杰,被告孙林工

22、作以后共向原告孙杰交了近3万元工资。被告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虽然搬出了原告孙杰家,但是在节假日还去看孙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原告孙杰也不再给被告孙林零花钱。原告孙杰因病住院,被告孙林还特意请假到医院照顾原告孙杰,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被告孙林工作后,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只从原告孙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要求法院判令原告孙杰退回被告孙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被告孙林部分结婚所需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3年。期间,被告孙林将工资交给原告孙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孙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被告孙林零花钱,为被告孙林购买衣物,也

23、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被告孙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孙林于2012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以致引起诉讼,显属被告孙林的错误。原告孙杰住院期间,被告孙林还请假照顾,也尽了一定义务。本院认为:原告孙杰和被告孙林为养父子关系期间,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显属被告孙林的错误。但念及原告孙杰住院期间,被告孙林请假照顾,尽了一定的义务,原告孙杰在被告孙林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24、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 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解除养父子关系;二、 被告孙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杰;三、 原告孙杰付给被告孙林3000元钱作为对被告孙林结婚成家的资助。本案案件诉讼费用600元由原告孙杰、被告孙林各负担一半。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人民陪审员 朱人民陪审员 王2012年12月3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第二题1.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条第 1款规定,不履行合同规定 的义务,就是违法行为.

25、2.原告无违约行为.被告逾期交货是违约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 被告应当支付违约金义XX元. 3.被告要求原告承担货物上涨一半价款,没有道理,违背了合同法第159条的规定。 4.被告提出逾期交货是遇到了不可抗力的原因,此种说法与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关于不可杭力的规定相俘.Xx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xx检刑诉(2014)第54号被告人李x秋,女,1979年3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x市x镇x村农民。 被告人史x山,男,1983年11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x市x镇x村农民。2007年6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2009年 3月刑满释放。二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5月6日被x

26、x市公安机关逮捕。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x秋,史x山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5月11日以第44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蔡x江2009年秋天与被告人李x秋通奸,后李x秋以担心被丈夫发现为由,提出与蔡x江断绝来往,遭到蔡x江拒绝,并以暴力相威胁保持不正当关系。李x秋怀恨在心,蓄谋杀人,先后购买了安眠药6片和尼龙绳等作案工具,并以5000元作为报酬邀约其邻居史x山当帮凶。2014年4月26日19时许,李x秋约蔡x江到其家中,将拌有安眠药与白砂糖的温水递与蔡x江喝下,趁被害人蔡x江熟睡不起,李x秋伙同史x山将尼龙绳挽成套子套在蔡x江颈间,致其机械性死亡

27、。杀人后,二人用床单和塑料布将蔡x江尸体包裹,于当晚23时许,将尸体沉入x镇x村x水库中,企图毁尸灭迹。认定上诉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 现场勘查笔录 法医鉴定结论 尼龙绳,床单,塑料布等作案工具 相关证人证言 李x秋,史x山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秋,史x山故意杀人,抛尸灭迹,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出。此致Xx市人民法院检察院:xxx2014年x月x日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主要证据复印件x页。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