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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维也纳销售合同公约.docx

1、1980维也纳销售合同公约1980维也纳销售合同公约篇一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 9 8 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尖于建立新的国际经 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 广泛目标。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尖 系的一个重要因素, 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 有助于 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兹协议如下: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G)如

2、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 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3)在确定本公 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 或商业性质, 应不予考虑。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 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船舶、船只、

3、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电力的销售。第三条(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 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 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第四条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 合同而 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矢:(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 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五条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 的责任弟八木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

4、何规定 或改变其效力。第二章总则第七条(1)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 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2)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 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 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第八条(1)为本公约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依照他的意旨解 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2)如果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按照一个与 另一方当事人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应有的理解来解释。 (3)在确定一方当事人的意旨或一个通情达理

5、的人应有的理解时,应适当 地考虑到与事实有矢的一切情况,包括谈判情形、当事人之间确 立的任何习惯作法、惯例和当事人其后的任何行为。第九条(1)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2)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 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矢特定贸易所 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第十条为本公约的目的:(&)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贝y以与合同及合同 的履行矢系最密切的 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

6、所知道或 所设想 的情况;(b)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第十一条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 何其它条件的限制。 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第十二条本公约第人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 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 ,或者任何发价、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如果任何 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约第九十六条做出了声明的 一个缔约国内,各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条或改变其效力。第十三条为本公约的目的,“书面”包括电报和电传。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第十四条(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7、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 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 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 分确定。(2)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 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第十五条(1)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 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 第十六条(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 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发价 是不可撤销

8、的;或(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 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第十七条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价人 时终止。第十八条(1)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 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2)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规定 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价人,接受 就成 为无效,但须适当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价人所使用的通 讯方法的迅速程 序。对口头发价必须立即接受,但情 况有别者不 在此限。(3)但是,如果根据该项发价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作法和

9、惯例,被发 价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 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矢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 须向发价人发出通知,则接受于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但该项行为必 须在上一款所规 定的期间内做出。第十九条(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2)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 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 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 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 为准。(3)有尖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

10、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 更发价的条件。第二十条(1)发价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接受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 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发价人以电话、电 传或 其它快速通讯方法规定的接受期间,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时起 算。(2)在计算接受期间时,接受期间内的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应计算在内。但是 ,如果接受通知在接受期间的最后1天未能送到发价人地址,因为那天在发价人营业 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接受期间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第二十一条(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 地

11、用 口头或书面将此意见通知被发价人。(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 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 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第二十二条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价人。第二十三条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第二十四条为公约本部分的目的,发价、接受声明或任何其它意旨表示“送达”对方,系指 用口头通知对方或通过任何其它方法送交对方本人,或其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如无营 业地或通讯地址,则送交对方惯常居住地。第三部分货物销售第一章总则第二十五条一方

12、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 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 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 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 会发生这种结果。弟一十八条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方始有效。第二十七条除非公约本部分另有明文规定,当事人按照本部分的规定,以 适合情况的方法发 出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知后,这种通知如在传递上发生耽搁或错误,或者未能到 达,并不使该当事人丧失依靠该项通知的权利。第二十八条如果按照本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 履行某一义务,法院 没有义务做出判决,要求

13、具体履行此一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本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第二十九条(1)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协议,就可更改或终止。(2)规定任何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必须以书面做出的书面合同,不得以任何其 它方式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但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寄以信赖 ,就不得坚持此项规定。第二章卖方的义务第三十条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 货物有矢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第一节交付货物和移交单据第三十一条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它特定地点交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如下:(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 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

14、(b)在不属于上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 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 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 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c)在其它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 货物交给买方处置。第三十二条(1)如果卖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约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但货物没有以货 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矢合同,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列 明货物的发货通知。(2)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的运输,他必须订立必要的 合同,以按照通常运输条件,用适合情况的运输工具,把货物运 到指

15、定地点(3)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对货物的运输办理保险,他必须在 买方提出要求时,向买方提供一切现有的必要资料,使他能够办 理这种保险。第三十三条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a)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b)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 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或者(c)在其它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 货。第三十四条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矢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 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

16、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 得使买方遭受不 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幵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 何权利。篇二: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0XX-5-29 11:45 :法律教育错】司考国际经济法: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为了帮20XX年备考司法考试的考生顺利复习,法律 教育的xx为 大家奉上司法考试中的重点知识点和重点法条,希望可以对大家 的复习20XX年国家司法考试提供一些帮助。精彩链接: 司考考点:国际支付相尖知识司考国际经济法考点:倾销和损害司考国际私法考点:冲突规范的类型一、公约的适用-国际货

17、物买卖合同1、“国际”买卖:(1)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当事人如拥有一个 以上 的营业地,则采取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矢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2) 扩大适用(间接适用)非缔约国当事人的合同,但合同的准据法是缔约国如果非缔约国当事人未作法律或 公约的选择,公约还可在下面情况下适用。公约第 1条(1 )款(B)项规定,对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 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大 中小】【我要纠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 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公约,须具备 3个条件:A、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即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 处在不同国家; B、双方当事

18、人或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的国家不是公约缔约国;C、受理纠纷的法院或仲裁 机构根据国际私法规则认为该合同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公约这一规定的目的旨在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但允许缔约国提出保留。2、“货物”买卖:技术、服务、劳务贸易不适用;公约不适用于合同中的主要部分是为提供劳务和服务 而成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条还排除了对提供货物与提供 服务相结合的合同的适用。依公约的规定,下列两种合同排除适用:(1) 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如补偿贸易。(2) 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如技贸结合。公约的标准是看该合同中的绝大部分义务是销售货物还 是提供劳务或服务。如果销售货物是主要的则应适用公

19、 约。反之。则不适用。提供货物:适用(大型成套设备销售的交钥匙合同)合合 同: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服务、劳务:不适用(来料 加加工)一如果货物和劳务可以分开,则公约可以只适用于货物部分36种例外(不适用)1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个人消费)。除非卖 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 有理由知道 这些货物是作任何这种使用的;2经由拍卖销售的物品;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销售的货物;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等有价证券;5船舶、气垫船或飞机;6电力;4、 公约不涉及的三个问题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

20、响(所有权转移规贝U)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产品质量侵权)注意:第不包括财产侵权5、 公约的任意性1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一个国家的法律来排除公约的适用。但是这种选择必须明示。其要点是: A、当事 人可以通过选择一个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而排除 80年公约的适用。B、当事人必须通过明示方式选择法律,主要指选择一个国家的国内法。 C、对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不构成对 80年公约的排除。D、如果没作法律选择。则公约就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2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公约,可约定部分适用公 约,可以改变公约内容,但有限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在加入 公约时已经提出保留的内

21、容,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排除或改变。6、我国的两个保留1扩大适用的保留:只能适用必须双方营业地所在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2合同形式的保留:合同必须书面,排除口头和其他形式二、要约承诺规则(按国内合同法掌握)1、要约(1)要约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以下条件:1)要约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2)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依公约第14条的规定,要约中应至少包含三个基本交易条件:A、货物的名称;B、 货物的数量或确定数量的方法;C、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3)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4)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2)要约的生效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22、1)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阻止要约生效的行为。因为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尚未产生 法律效力,因此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即可撤回要约。即要约人撤回要 约的条件是, 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2)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取消要约的行 为称为要约的撤销。要约分为可撤销的要约和不可撤销的要 约。对于不可撤销的要约,只有撤回的问题。依公约第16条 的规定,在未成立合同之前,也就是受要约人没有承诺之 前,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撤销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要约

23、不得撤销: A、要约写明接 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B、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 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4)要约的失效在要约失效后,无论是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均不再受要约的拘束,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要约因有效期已过而失效,即要约因受要约人没有在要 约规定的期间内做出有效的承诺而失去效力。篇三:1980年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答:Y1980年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方面 最重要的国际公约。1969年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成立了一个由 15个国家参加的专门工作组来统一国际货物

24、买卖法1978年完成起 草工作,并决定把 1964年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公约 合并,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该公约共分为四个部分, 即:公约的适用范围。矢于合同的成立。货物买卖部分。 这是该公约的重点,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各种违约的 补救措施和救济方法。 最后条款。全文共101条。该公约于1980年3月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1988 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到目前为止已有 34个国家参加和核准该公约。中国于1986年12月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矢 于该公约的核准书,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但中国对该公约提出 了两项重要的保留,即尖于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和矢于公约 适用范围的保留。据此,中国坚持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必 须采用书面形式和仅对双方营业所分别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 之间所订立的合同才适用此公约。该公约规定的内容并非强制性 条款,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排除公约的适用,则公 约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无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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