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北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 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
2、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第四条 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第二章 监督机构和人员第五条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独立管理部门;(二)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岗位职责明确;(三)具有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监督人员,且专业结构合理,其中监督人员应当占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四)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3、配备满足施工安全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五)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六)监督人员的数量应满足工作需要,有工作经费保障;(七)经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合格。第六条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五年以上施工安全监督经验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两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经验;(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四)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第七条 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
4、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机构建设和管理,每年对所属监督机构的工作进行考核。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指导和管理全省监督机构工作,抽查各地监督机构考核和管理情况。第三章 施工安全监督方式及内容第八条 施工安全监督方式为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应由监督机构委派2人及以上人员组成的监督小组实施。监督机构对监督对象实施差异化管理。第九条 监督机构应对工程建设单位的下列内容进行施工安全监督抽查:(一)按规定办理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手续情况;(二)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情况;(三)制订符合要求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清单情况;(四)按规定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
5、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气象、水文观测、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情况。(六)施工安全监督计划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条 监督机构应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内容进行施工安全监督抽查:(一)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供真实的勘察文件,制定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措施的情况;(二)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三)施工安全监督计划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监督机构应对工程监理单位的下列内容进行施工安全
6、监督抽查:(一)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情况;(二)按要求配备监理总监、总监代表和监理人员情况;(三)审查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证照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情况;(四)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五)审核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参与专项方案论证及方案验收情况;(六)按监理规划、实施细则等要求及相关规定,组织参与安全检查和验收、督促隐患整改情况;(七)向有关单位报告项目责任主体违法违规情况。(八)施工安全监督计划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应对工程施工单位的下列内容进行施工安全监督抽查:(一)
7、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二)施工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及安全标准化进行检查督促情况;(三)工程总承包以及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情况;(四)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五)建筑起重机械实施一体化管理情况;(六)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安全生产措施清单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专项施工方案情况;(七)组织制定项目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情况;(八)开展人员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九)安全防护用品、设备安全性能及使用管理情况;(十)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公示和处置情况。(十
8、一)施工安全监督计划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应及时查实涉及项目施工安全的投诉、举报及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按权限依法实施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十四条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必须如实记录检查情况,施工安全监督记录应规范、准确、完整、及时,必要时可附相关图片和资料。第十五条 监督人员进入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责任主体出示有效证件,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进行。监督机构实施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责任主体提供有关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三)发现安全隐
9、患,应责令整改;对安全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施工;(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依法实施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五)向社会公布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第四章 施工安全监督程序第十六条 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基本程序,并严格按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开展监督工作。第十七条 监督机构应在建设单位提出办理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资料内容如下:(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10、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措施清单;(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第十八条 对申请办理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从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监督机构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第十九条 监督机构应针对每个受监项目组织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内容包括:(一)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工程类别、建筑面积、结构型式、主要参建单位、预计工期、编号等;(二)项目可能出
11、现重大安全隐患的部位和可能出现群死群伤的事故类型,以及项目应建立的应急预案清单;(三)项目监督抽查的内容、频次及措施;(四)监督开始及终(中)止时间;(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第二十条 对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监督机构应及时组织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施工安全监督内容及要求,告知具体联络人及联络方式。第二十一条 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已完成工程进度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
12、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监督机构对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第二十二条 中止施工的项目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项目施工现场开展全面安全检查,确定具备安全复工条件后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对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
13、、施工、监理单位确认的项目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时终止对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第二十四条 项目因故停止施工超过30天,或项目已经完成施工许可及备案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的,建设单位应申请办理中止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中止或终止手续的,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下发中止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五条 监督机构对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评定,并向施
14、工单位发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第二十六条 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监督机构应当整理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包括监督文书、抽查记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等,形成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三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发现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机构应当责令相关责任单位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应责令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权限依法实施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情况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应责令局部暂停施工或停工整改,并按权限依法实施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的;(二)施工现场实体防护
15、、施工设备、施工环境达不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三)未按审定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执行的;(四)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情况较多的;(五)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第二十八条 发现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机构应责令局部暂停施工或停工整改,并按权限依法实施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一)施工单位证照失效的;(二)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设备证照不齐或失效的;(三)项目监理总监、施工单位安管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证照不全或失效的;(四)存在严重威胁施工人员安全或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安全隐患的;(五)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不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标准行为的;(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方案、或未组织专家论证、或未执行论证通过的方案、或未组织专项验收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和不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标准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限期整改通知书、局部停止施工通知书及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应下达至项目部,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进行确认、签收。第三十条 被责令限期整改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到监督机构查验。必要时,监督机构派员进行现场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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