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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强化阶段民法二卷M.docx

1、系统强化阶段民法二卷M2011年系统强化阶段民法二卷(M) 题目: 第 1 题 (ID: 22495 ) 海南某农场与某销售公司签订了一项菠萝买卖合同,并约定在买方所在地交货,但在运输途中由于遇到百年不遇的洪水,耽搁了行程,致使到货时菠萝已腐烂过半,那么,相关的违约责任和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如何承担? 选项: A. 由于不可抗力,农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仍应由其承担 考点精析6725 九天考资B. 农场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同时承担违约责任C. 农场可免除违约责任,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双方负担D. 农场不承担违约责任,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仍应由销售公司承担 正确答案: A 参考

2、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双方约定在买方所在地交货,处于运输途中货物的所有权与风险责任均未发生转移,因此卖方农场应承担货物损失的风险责任,但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农场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承担货物毁损的风险,只有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2 题 (ID: 26460 )

3、李某做生意需要出差去云南,做茶叶生意的张某得知后便找到李某,委托李某为其购买一批珍贵茶叶,李某随即答应。李某在云南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寻找该种茶叶。半个月后,因茶叶价格暴跌,生意不好做,张某随电话通知李某取消委托,李某不同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张某无权单方取消委托,否则需赔偿李某的损失B. 张某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C. 张某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需承担李某寻找茶叶受到的损失D. 张某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仍需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李某报酬 正确答案: C 参考解析: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依据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

4、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由此规定可见,委托人或者受托人虽然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必须负过失赔偿责任。本题张某可以单方取消委托,无需以书面形式,但应当赔偿给李某造成的损失而不是支付约定报酬,只有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3 题 (ID: 27632 ) 甲与乙二人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然使用该房并按照原合同如数交纳租金,出租人甲照收不误。在原租赁合同期满后: 选项: A. 甲、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B. 甲、乙双方都有违约行为C. 承租人乙侵

5、犯了甲的所有权D. 甲、乙双方都以积极的行为建立了不定期租赁关系 正确答案: D 参考解析: 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以积极行为为要约和承诺,故ABC错误,D项正确。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4 题 (ID: 27970 ) 有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选项: A. 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只能要求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B.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只在他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限度内负偿还的责任C. 继承人可以自愿偿还被继承人债务中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D

6、. 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 正确答案: A 参考解析: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62条:“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A选项认为只能要求法定继承人清偿的观点错误,当选。 继承法意见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BC选项正确,不当选。

7、 继承法意见第61条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的规定清偿债务,D选项正确,不当选。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5 题 (ID: 29266 )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900万元不能偿还,乙公司几次催要,甲公司均以无财产可供偿还为由拒绝偿还。后乙公司得知丙公司欠甲公司1000万元,且因甲公司一直不催要,该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乙公司遂欲行使代位权。以下关于乙公司行使代位权说法不正确的是: 选项: A. 代位权诉讼中,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可以向乙公司主张B.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900万元为限C. 乙公司应当向人民法

8、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公司的债权D. 乙公司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最终由丙公司负担 正确答案: D 参考解析: 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第1款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依此规定,A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B选项关于代位权范围的说法正确,不当选;C选项代位权就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说法正确,不当选;行使代位权的费用

9、,最终由债务人乙而非次债务人丙负担,D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6 题 (ID: 29298 )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0万元债权,后乙公司分立为丙公司和丁公司,分立协议中约定原乙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丁公司承担,一段时间后丁公司又分立出一独立公司戊公司。原乙公司的债务应由谁承担? 选项: A. 丙公司、丁公司和戊公司连带承担B. 丁公司和戊公司连带承担C. 丁公司和戊公司平均分担D. 丙公司承担一半债务,丁公司和戊公司平均分担另一半债务 正确答案: A 参考解析: 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

10、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法人分立所导致的分立后的法人对原法人债务的连带责任不因债务人之间的约定而改变,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另有约定才能改变这一连带责任,因此原乙公司的债务由分立后的丙公司和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丁公司又分立出戊公司,戊公司也需要对原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题只有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7 题 (ID: 29449 ) A公司向B公司发出购买10000件玩具的要约,于3月5日到达乙公司,由于A、B两公司常有生意往来,一向都是B公司先发货,A公司收到货物一周内支付货款,于是B公司3月10日即在未给予A公司任何回复的情况下按照A公司的要求发

11、货,3月12日又电话通知A公司其已经发货请A公司注意收货,3月15日A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后通知B公司说收到货物且货物符合要约要求。后来,为了账目清晰,A、B两公司的经理又在6月10日商谈时统一就此前的数次交易签订了书面合同,其中就含有10000件玩具的合同。A、B公司之间的10000件玩具的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是: 选项: A. 3月10日,B公司根据交易习惯作出承诺的行为时合同成立 B. 3月12日,B公司的通知实质上为承诺,承诺到达时合同成立 C. 3月15日,A公司通知B公司表明B公司行为符合要约要求,合同方成立 D. 6月10日,A、B两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时,后一方签字时合同成立 正确答案:

12、 A 参考解析: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本题中,B公司依据交易习惯作出承诺的行为(发货)时承诺生效,合同就在此时成立了,据此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8 题 (ID: 29520 ) 根据合同法,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 选项: A. 受托人B. 委托人C. 受托人和委托人按份共有D. 受托人与委托人共同共有 正确答案: A

13、 参考解析: 合同法第363条规定:“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因此,本题中当事人无另外约定则应属于受托人,A选项正确,BCD选项没有法律依据。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9 题 (ID: 29613 ) 应当先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得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的情形是,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 选项: A. 经营状况恶化B. 丧失商业信誉C. 转移财产D. 更换法定代表人 正确答案: B 参考解析: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

14、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见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才能行使,A项错误。 B项符合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正确。 转移财产只有在“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时才符合条件,C项错误。 D项不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不当选,故本题应选B项。 查看评论(7) 题目: 第 10 题 (ID: 29824 ) 甲欠乙1000元钱,乙欠丙1000元钱,乙丙之间就乙对甲的债权转让事项达成了一致,并通知了甲。关于乙丙之间债权转让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

15、项: A. 如果甲不履行债务,则乙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精析4467 B. 如果甲不履行债务,则丙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C. 如果甲不履行债务,则丙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D. 丙可以撤销该债权转让通知 正确答案: B 参考解析: 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题中乙与丙协商进行了债权转让,即将乙对甲的债权转让给了丙,然后对债务人甲进行了通知。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乙不得再向债务人甲请求给付,甲也不得

16、再向原债权人乙履行债务。甲丙成为新的当事人,据此分析,B选项正确,AC选项错误。债权让与除受让人同意外,该让与通知一经通知,不得撤销,D选项错误,故本题应选B选项。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1 题 (ID: 29838 ) 李某,妻子已故,生有一子李甲,已经成家另过。后李某与万某结婚,万某有一女儿王某(与李某存在抚养关系),万某的近亲属还有妹妹万丙。李某婚后即搬去和万某同住。不久,李某和万某在一次事故中遇险,李某当场死亡,万某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李某、万某遗留12000元存款,请问,王某可以继承多少遗产? 选项: A. 10000元B. 9000元C. 6000元D. 4500元 正

17、确答案: A 参考解析: 12000元为李某和万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和万某各有6000元。李某先死,发生财产继承。由于王某与李某存在抚养关系所以王某作为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李甲、万某和王某各继承2000元。后万某也死亡,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只有王某一人,万某原有的6000元加上继承所得2000元均由王某继承,王某加上自李某处继承的2000元,共可得10000元,所以正确答案为A选项。 查看评论(1) 题目: 第 12 题 (ID: 29891 ) 甲欠乙2万元,乙欠丙3万元,丙的债权到期后,乙无力清偿,还不愿行使对甲的债权,丙提起了代位权诉讼,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18、: A. 该诉讼的被告是甲,原告为乙,因为丙以乙的名义提出B. 如果甲提出对丙的债权的异议,法院不予审查C. 如果乙的另一个债权人丁也对甲提起了代位诉讼,人民法院不能合并审理D. 在该诉讼中,甲可以向丙主张其对乙的抗辩 正确答案: D 参考解析: 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故代位诉讼原告是丙,A选项错误,符合条件的可以合并审理,故C选项正确。 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

19、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根据上述规定,B选项错误,法院应当审查甲的异议是否成立;D选项正确,次债务人甲对债务人乙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丙主张,本题应选D选项。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3 题 (ID: 31109 ) 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经出租人的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应当如何赔偿损失? 选项: A. 应当由第三人赔偿损失B. 应当由承租人与第三人按份承担损失C. 应当由承租人与第三人连带赔偿损失D. 应当由承租人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 D 参考解析:

20、合同法第224条第1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根据这一规定和合同相对性原理,ABC选项错误,本题应选D选项。 查看评论(1) 题目: 第 14 题 (ID: 48631 ) 王某骑自行车被一违章车辆撞倒,王某当时未感到受伤,只是自行车被撞坏,通过协商,司机赔偿了自行车费300元。但两年后王某感到经常头晕,经过医院检查确诊为中度脑震荡,原因就是上次的撞车事件。王某为此花了3000元治疗费。半个月后,王某出院要求当时的司机赔偿,司机不同意,于是王某起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

21、确的是: 选项: A. 原告2年后才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已过B. 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伤势确诊时开始计算,因此诉讼时效未过C. 原告向法院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D. 该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撞车之时开始计算 正确答案: C 参考解析: 根据民通意见第168条,对于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因此选项AD错误。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而不是2年,B选项错误。 原告在经检查确诊半个月后提起诉讼,并没有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因此C选项正确。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5

22、题 (ID: 48632 ) 甲公司与自然人乙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甲向乙借款50万元,月利率20,期限为2001年1月5日至7月5日。甲公司请丙公司担保,丙公司出具的担保书规定: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的,保证人负责清偿,担保期至借款人全部本息还清时止。事后甲公司无力偿还,乙于2002年9月5日向债务人甲公司提起诉讼。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选项: A. 由于乙只是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没有向保证人丙公司主张权利,因此,丙公司免除承担保证责任B. 由于乙直到2002年9月才主张权利,已经超过了6个月的保证期间,所以,保证人丙公司不承担责任C. 由于借款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因此,主合同无效,故丙公司不负保证

23、责任D. 丙公司承担的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 正确答案: D 参考解析: 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本题中,丙公司出具的担保书规定: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的,保证人负责清偿,说明丙公司承担的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因此D选项正确。担保法第25条第2款关于一般保证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据此,由于丙公司承担的是一般保证,只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债务人提起诉讼,就意味着债权人要追究

24、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此A选项表述不正确。 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本题中债权人与保证人双方约定“担保期至借款人全部本息还清时止”,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况,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时起2年,因此B选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利率高于银行利率的,主合同

25、并不当然无效,只是超出4倍银行利率部分利息不予保护,C选项错误,本题应选D选项。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6 题 (ID: 48633 ) 赖某为某地刑满释放人员,一直讨不到媳妇。赖某见邻村女青年李某漂亮便向其求婚,遭拒绝后,赖某多次带领一伙手下到李某家闹事甚至扬言要是不答应婚事就烧了李家,李家无奈将李某嫁与赖某。1个月后,李某不堪忍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正确的做法是: 选项: A. 依职权撤销该婚姻B. 依职权宣告婚姻无效C. 如符合离婚条件,可依法作出离婚判决D. 驳回李某起诉,告知其另行提起撤销婚姻之诉 正确答案: C 参考解析: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

26、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婚姻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失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此当事人没有提出撤销婚姻的,法院并不能依据职权撤销该婚姻,A选项错误。 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27、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李某和赖某的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B选项错误。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李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如符合离婚条件,可以依法作出离婚判决,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7 题 (ID: 48635 ) 王某为一成功商人,资产千万,有甲、乙、丙、丁四个儿子。2001年,王某授权其助手订立自书遗嘱一份,将财产留给大儿子甲所有;2002年,甲意外身亡,王某悲痛之余,在其律师张某及好友在场的情况下以录音形式立遗嘱

28、一份,将一半财产留给二儿子乙所有,另一半财产赠给秘书贾某;2004年,乙的朋友兼合伙人赵某看望王某时称,乙挥霍无度,王某放心不下,则在赵某和助手见证的情况下,重新以录音的方式订立遗嘱,除将一半财产改为留给三儿子丙所有外,其余部分不变;2008年王某病危,半夜护士小姐巡房时,王某对护士称将一半财产留给四儿子丁所有,然后离开人世。其秘书贾某知道该上述情形后,在3个月后声明表示接受遗赠。则下列选项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 王某2001年的遗嘱最终有效,一半财产应归甲所有,一半归贾某所有B. 王某2002年的遗嘱最终有效,全部财产应归乙所有C. 王某2004年的遗嘱最终有效,一半财产应归丙所有,一

29、半归贾某所有D. 王某2008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丁所有 正确答案: B 参考解析: 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2008年的遗嘱也无效。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故秘书贾某在3个月后的表示已经超过了有效期限,视为放弃。故本题B项正确。 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4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

30、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继承法第18条对见证人进行了限制,即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继承法意见第36条对见证人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制:“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因此2004年所立遗嘱无效。 查看评论(2) 题目: 第 18 题 (ID: 48637 ) 赵龙酷爱养马,某日于周瑾处发现某名贵宝马,遂动了买马之念,双方商定价金20万元。现周瑾已向赵龙交付该马,但未交付该马的血统证明书。若周瑾请求赵龙付款,则赵龙: 选项: A. 不

31、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因为交付证书义务为从给付义务B. 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因为付款与交付证书不具有对待给付关系C. 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因为交付血统证明书是主给付义务D. 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因为没有交付血统证明书是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虽通常不得成立该抗辩,但本案从给付义务与合同目的实现关系密切 正确答案: D 参考解析: 依照民法原理,从给付义务一般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因为从给付义务不构成债务的内容,而是属于附随义务的内容,但是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债务的核心要素如标的、价格等的确定密切相关的,从给付义务的未履行也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本题中,赵龙与周瑾之间买卖的标的是名贵宝马,卖方的债务是交付该马,买方的债务是付款,但交付血统证明书与该名贵宝马的身份确定及其价值具有核心意义,因此,卖方未交付该马的血统证明书,买方可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故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 查看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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