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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1、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情况,制订本规定。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书面向学校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来校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

2、现,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须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校医院签署意见,认为不能坚持在校正常学习,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可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因严重违法乱纪、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以上(含10天)者或被处以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者,取消其

3、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第四条 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学制年限之内,学生应每学年按其所编入的专业年级的缴费标准缴纳学费。在校修读时间(休学、保留学籍不计算在内)超出学制年限者,必须按物价部门核准的缴费标准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照一学年额度缴清学费方予注册。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应按有关规定申请补助或助学贷款,办理有关手续后方予注册。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及缴费凭证按学校规定日期到其所在院教务办报到注册,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因故确需续假

4、者,凭有关证明办理续假手续,未经请假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二、纪律与考勤 第六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社会实践、劳动、军训等都应考勤。 第七条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学生请假须填写请假单,病假应交校医院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或导师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五天以内,由教务办负责人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由分管教学院长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学生请假条及一切有关审批手续一律送院教务办存档备查。 第八条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以及超假或事后补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并根据湖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给予处分。自行离校

5、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考勤结果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作为学生综合测评的一个组成部分,各院可采取多种考勤办法对学生进行考勤。 第十条 凡考核违纪、舞弊者,按照湖南师范大学考核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三、休学与复学 第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本科生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校医院复查,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书面申请(因病需附

6、校医院证明等材料)报经学校批准者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1、休学学生须填写休学申请表,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2、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考试。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回家往返路费和医药费自理;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5、休学时学了一半的课程,复学后继续修读不算重修。第十四条 允许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论学生在军队工作时间多长,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退役后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7、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视为自动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者、退伍军人,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学;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者,不予复学。第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复学至下一年级。首先填写复学申请书,持相关证件到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然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3、学生在休学期间,因严重违法乱纪、被处以行政

8、拘留10天以上(含10天)者或被处以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十六条 休学学生在休学之前已取得的学分在复学后均有效。第十七条 凡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四、转专业和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所学专业的界定以新生高考录取简明登记表为准,凡与此不相吻合的均属转专业。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种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不包括不符合招生体检条件的新生和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病症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校医院复查,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

9、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4、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2、定向、委培者;3、专升本者;4、应予退学或因学习成绩差需试读者;5、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者。第二十一条 单独招生专业(职高对口、播音与主持艺术、运动训练)以及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等专业的学生只允许在同类专业、同一录取批次间转专业。独立学院的学生只允许在本学院内转专业。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各专业转出(入)学生人数不超过本学院

10、该专业当年招生人数的10%。2、各学院每年12 月初公布本院所属各专业可接收校内转入学生的名额、条件以及考核形式、内容、时间和地点,各专业可允许转出学生的名额。3、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于每年12月底在拟转入学院报名,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拟转入学院考试(考查)并审核同意后,由转入学院统一报教务处审批。4、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均应参加原所在专业的期末考试,在下学期开学前到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正式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5、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6、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进行专业异动者,退回所录取专业,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在

11、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可以申请转学。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 3、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本校者;4、由专科转入本科者;5、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6、应予退学者;7、独立学院的学生;8、在校期间受过处分者;9、其他无正当理由,学校认定不能转学者。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

12、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1、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2、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再由转出地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教育厅,按转学条件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办理转学手续。 3、学生转入我校,须参加我校相关学院组织的转学考试,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4、学生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两周、开学后一周内办理。第二十六条 在省教育厅办

13、理转学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1、学生本人转学申请报告;2、转出学校同意转出并编有文号的公函(报告);3、转入学校同意转入并编有文号的公函(报告);4、转出学校院(系)党总支有关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鉴定意见;5、学生在转出学校学习期间的成绩单(成绩单须加盖所在院和学校教务处公章);6、新生录取简明登记表(复印件须加盖所在学校公章);7、学生最近的体检表(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或转学学生,应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总学分数方可毕业。转入专业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学生原学专业获得的某些相同课程学分可以顶替本专业的课程学分,其

14、余则作为任选课学分计入学生的学籍档案。转专业和转学学生原则上不延长学习年限。 五、退学、试读与开除学籍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在校期间,任一学年内所取得的学分低于22学分者;2、不论何种原因,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时限(含休学)(四年制本科六年,五年制本科七年)内未完成学业者;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4、未经 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末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5、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6、应该休学经学校动员仍不休学者; 7、本人申请退学、经家长同意者;8、无故不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或不按期

15、办理注册手续者;按本条规定作出的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开除学籍:1、湖南师范大学考核违纪处分规定规定开除学籍者;2、湖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罚条例规定开除学籍者。第三十条 因各种原因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所在院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院长签署意见,根据部门管理职能分别经教务处或学工处核实,上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开除学籍以后的有关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1、因各种原因取消学籍离校的学生,接到退学或开除学籍决定书后,限十天之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2、经诊断为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患者,由家长或

16、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开除学籍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未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而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因第二十八条第1款退学的学生,允许其跟随下一年级试读且以试读一年为限。 1、学生试读须在接到退学决定书后十天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师范大学试读申请表,经所在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后,到教务处办理试读手续,方可试读。试读期内停止学籍,不论何种原因中断试读者,所缴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2、学生试读期满,试读期间所修学分达35学分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学校恢复其学籍到试读年

17、级,否则立即予以退学。 3、经试读合格恢复学籍者,若再次出现第二十八条第1款情况,立即予以退学。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申请试读: 1、在学期间取得的学分未达到同期应修总学分的三分之一者; 2、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六、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学习期满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等几个方面。第三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第三十七条第2款规定者除外),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1、在规定最长学习时限内,按照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2、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及格;3、普通话测试达到规定的要求。第三十六条 凡品学兼优且在前两年修满总学分

18、三分之二的学生,若需提前毕业,应在三年一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同意后方可领取并填写湖南师范大学提前毕业计划表一式两份,交教务处和招生与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毕业资格审核手续,获准通过后列入毕业计划。医学类专业学生不能提前毕业。第三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1、在学制期满、规定最长学习时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所取得的学分达到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四分之三者;2、受留校察看处分并在规定学制期满时尚未终止其处分,但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及格,普通话测试达到规定的要求者。 第三十八条 符合第三十七条第1款

19、条件的本科生,经本人申请、院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按专科生毕业,发给专科毕业证书。此类学生应在结业的当年三月份提出申请。第三十九条 符合第三十七条第2款条件的学生,结业一年后,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提出其工作以来思想、政治、品德、业务等方面的鉴定意见(无工作单位者,由其家庭所在地基层政府部门提出鉴定意见),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学生结业后,通过重修学分或其他方式达到毕业的要求,可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第四十条 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期满一年,且所取得的学分达到教学计划所规定总学分的四分之一者,可发给肄业证书

20、。第四十一条 学校将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取消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第四十三条 毕业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七、附则第四十四条 学校可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对本规定未尽事宜制订单项规定或补充规定,与本规定一并实施。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原有办法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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