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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洪湖导游词3篇最新篇.docx

1、湖北洪湖导游词3篇最新篇湖北洪湖导游词3篇湖北洪湖导游词3篇洪湖市地处江汉平原东南端,四湖水系下游,素有 鱼米之乡 、 水乡泽国 之称. 1:湖北洪湖导游词洪湖,中国第七大淡水湖,湖北省第一大湖,201X年列入 国际重要湿地 ,也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洪湖位于湖北省南部长江与东荆河间的洼地中。湖面高程25公尺,面积413平方公里。东西两侧与长江相通,是鱼类繁殖的良好场所。湖区南部黑鱼湾至螺山一带每年冬季雁鸭麇集,水禽资源丰富。洪湖属贫-中营养水平,污染物主要从总干渠转嫁而来,悬浮物、化学耗氧量、硫化物、氟化物、六价铬、氰化物、砷;80年代调查共获54种,隶属18科,鲤科鱼类占58.5%,种类组成

2、洪湖特点为种类贫乏,结构单一,肉食性种类多;在54种鱼类的短颌鲚、颌针鱼、太湖短吻银鱼、暗色东方鲀、鳡、鳤、草鱼、青鱼、鲢、鳙和逆鱼、铜鱼、肥脂鱼等23种均系当年5、6月 灌江 进入河道的长江鱼类,实际在湖内所得仅33种,鲫、黄颡鱼、红鳍鲌、乌鳢、鳜、鲇、黄鳝、泥鳅、刺鳅、鲦、鲤和少数草鱼、青鱼等;种类贫乏,又多属草丛生活的浅水湖泊型种类。相传,洪湖以前是文泉县,县城就在洪湖中的清水堡.清水堡原先有一口井泉,水色格外清亮,味道也特别好,人们称它为 文泉 ,文泉县就这样得名好多年后,有个新任县官叫莫昭,把文泉改为官泉,还让衙役填平了其它水井,老百姓只能从官泉汲水,每汲一担,交铜钱五百文,莫昭一下

3、发了大财。有个穷书生叫文云龙,屋里蛮遭孽,没有钱买水,老母活活干死,文云龙又气又恨,跑到县衙门前,大骂县官莫昭。恰巧,这莫昭头天晚上做了个梦:梦见衙门口石狮子嘴里流血,必有大难临头。他心里正焦急不安,突然听说文云龙点名骂他,气得鬼火直冒。当场,吩咐衙役捉住文云龙,把他打了一顿。丢到一口枯井里,用铁板盖严井口,上了铁锁,还在井口上竖上一根铁柱,上面刻了八个大字:铁树开花,逆龙归家 。事过三天,一个督粮官来文泉县催粮,路过官泉,正午,他口渴难熬,就将花翎顶带和大红官衣脱下,挂在铁柱上,到官泉喝水。就在这时候,百姓们一齐拥到县衙门前,要求放出文云龙,莫昭正要抓人,有人用荷叶包了一块污血,一把向他扔来

4、,不料打中了石狮子的嘴巴。只听得轰隆一声,一道白光从枯井中冲出来,原来是文云龙变成了一条神龙。跟着一声炸雷,大雨直淋,文泉井水也涌了出来,淹了县衙,莫昭和衙役们统统被淹死。从此,文泉县就变成了一望无涯的洪湖。2:湖北洪湖导游词洪湖是湖北省的一个大湖,它位于湖北省洪湖市 比邻长江,是个美丽富饶的地方,也是旅游的胜地。洪湖方圆百里,水面十分宽阔,每到夏天,满湖的莲叶映衬着朵朵荷花直到天边,水面的菱角泥里的藕是洪湖的特产。这时如果你坐上由专人撑的梭子型小舟,穿行在莲叶红花之间,闻着那扑面而来的阵阵清香,你会觉得神清气爽心旷神怡。伸手摘一个船边的莲蓬,剥开那淡绿色的果皮,细细咀嚼着那白色的鲜果,一股清

5、甜的莲汁沁入你的心脾,使你宠辱俱忘,如登仙境。船行到中午,来到一片开阔的水面,船家会停船为你做饭,船家站在船头,拎起渔网用力撒向湖面,只须片刻,船家慢慢收拢渔网,一网活蹦乱跳的洪湖鲜鱼就捕进了船舱。当你还在欣赏舱里的鲜鱼时,船家又拎起头天晚上安放在湖里的虾笼,拔去虾笼尾部的塞子,拿起虾笼往船舱里一倒,一只只青壳大虾被倒了出来。每到这时总有哪些心急的游客主动帮船家架起船上的锅灶,另有一些则劏鱼的劏鱼,洗虾的洗虾欢声笑语此起彼伏,久久回荡在宽阔的湖面。船家这时往往趁人们不注意脱光上身钻进荷叶林中,等到人们劏好鱼,洗好虾寻找船家时,只见船家双手举着几支手臂般粗细的莲藕笑嘻嘻地向游船游了过来,人们七手

6、八脚忙着帮船家把一支支莲藕拿上船,正要伸手拉船家时,船家双手按住船边,用力一跃已经稳稳地站在了船头上,人们一阵欢呼,既是为船家的好身手也是为大自然恩赐的各种美食而喝彩!等到人们酒足食饱,还在回味鱼虾的鲜美、莲藕的甜脆时,船家已将船荡进了采菱区,游客们纷纷靠船边依次而坐,一只只月牙般的菱角被人们装进了随身带来的手袋、拎包,没有带包的游客则取下头上的帽子,大呼可惜!不知不觉夕阳已经西下,水面泛着点点金光,与绿叶、红花交相辉映,船家放开歌喉 洪湖水呀浪呀么浪打浪呀- 这时,游客们往往情不自禁地跟着船家放声歌唱 遍地野鸭和菱藕,秋收满畈稻谷香,人人都说天堂美,怎比我洪湖鱼米乡! 3:湖北洪湖游记我们前

7、几天去了-洪湖。不得不承认那是一个美丽,宁静,让人远离城市喧哗的地方。起初,我们开车先到坐船的地方,租了一条快艇。坐船的时候就像飞一样,船头向上翘起船的末端向下沉。发动机的 隆隆 声仿佛遮住了所有的声音,之间船边的浪花一个接这一个,还有溅起来的水花打你的手,就像在给你按摩,舒服极了!到了洪湖风景区,走进去,两边都是青草,感觉像是到了老家,拥抱大自然一样。走进靠里的边上,有一个小道,被许多树遮掩,这真是 人如入山阴道上 走进小道里,扑面而来的是凉爽的气息,把刚才的炎热抛到了九霄云外。前面还有一个亭子,记录着洪湖的英雄事迹。我突然眼前一亮-看,满池的荷花、荷叶、莲蓬。放眼望去,一片绿色加一些粉色,

8、白色的小点点。我看到了船,原来可以租船。我们坐上船,桨在手里好像不听使唤,加上水的浮力,根本使不上劲。划了半天才走了一小段 水路 这还不算,水里连一个熟的莲蓬都没有!白划了叔叔不知从哪找来一根竹竿,走在桥上的时候,竹竿一打就把莲蓬打掉了,把桥走完了,看着一个个莲蓬,脸上都挂着喜悦的笑容,一个个满载而归!洪湖真好玩!湖北洪湖导游词附送: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X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人民

9、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X年3月27日湖北省201X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综合管理,提供优质服务,依靠科技进步,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机制,完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10、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卫生和计生执法机构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有关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第

11、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第七条 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属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八条 县级以上

12、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凡年度考核未达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考核目标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授予荣誉称号,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各类规定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九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乡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

13、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村民自治内容,通过适合村民自治的形式,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配合所在地乡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乡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将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人口总数,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网络,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流动人口计划

14、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完善定期联系制度,共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节育措施、婚育证明管理、技术服务、奖惩措施等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为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点考核内容,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双向考核。第十一条 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往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应当在外出前到户籍所在地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还应当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合同。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当地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15、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享受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妇女应当定期向户籍所在地寄送现居住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实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第十二条 公安、工商、建设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登记、工商登记、房产登记手续时,应当查验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孕妇的生育证明,并将查验情况及时通报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单位和个人接纳育龄妇女从业或者出租出借房屋供育龄妇女居住的,应当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孕妇的生育证明,并将查验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孕妇生育证明的,应当告知其补办。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怀孕的,应当协助落实终止

16、妊娠措施。第十三条 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应当具有针对性,重点向农村居民和城市社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生育文明建设。学校应当根据受教育者的特征,对学生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众传媒应当根据实际,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公益性宣传。省内主要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站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宣传计划,安排专门版面、播映时段,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宣传。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四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十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

17、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夫妻只有独生女的;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第十八条 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

18、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第十九条 夫妻一方属城镇居民,另一方属农村居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夫妻,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其生育从转制之日起两年内,可以适用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十条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前应当到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凭生育服务证享受生殖保健服务和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

19、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生育的,应当在怀孕前由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并提交下列材料: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村民委员会或

20、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本条例所规定的生育服务证、生育证,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发放上述证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因户籍或者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生育条件的,或者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满两年未怀孕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撤回生育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属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故意致婴儿死亡的;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遗弃子女的。第二十四条 经具有

21、法定鉴定资格的组织按照规定程序鉴定确认,育龄夫妻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精神病、先天智能残疾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落实其节育或者绝育措施。第二十五条 禁止歧视、虐待不育和生育女婴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第二十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涉嫌违法生育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对有明显证据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生育且拒不承认的,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要求当事人配合进行技术鉴定,并做好保密工作。技术鉴定相关费用由提出技术鉴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宣传普及预

22、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开展婚、孕、产、育等生殖健康服务,逐步实行婚检,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推行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促进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第二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选择相结合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通过对育龄妇女避孕节育、妊娠情况的检查,帮助其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为其提供生殖健康服务。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宜选择以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的避孕措施,生育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宜选择以输卵管结扎术为主的避孕措施。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

23、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终止妊娠。第二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取得相应资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三十条 接受绝育措施的夫妻,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施行复通手术。手术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第三十一条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安排专

24、项经费予以保障。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发放避孕药具等服务,其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担,无工作单位的,从各级财政安排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经费中支付。第三十二条 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施行手术的条件。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人员,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施术单位及施术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保障受术者的健康和安全。违反规定施行手术,导致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

25、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禁止个体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确系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治疗。治疗期间,有工作单位的,其工资照发;城镇无业居民家庭生活困难的,应当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农村居民家庭生活困难的,应当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生育药具的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同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所属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

26、,承担本行政区域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发放的服务和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定期开展超声技术使用、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和使用的检查、监督工作。建立超声技术使用准入和执业资质认证制度,完善超声技术检查、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等制度,实行终止妊娠药品处方管理制度。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机构在接诊妊娠14周以上的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并登记有关情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妊娠14周以上的已婚妇女

27、要求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出示有关证明,施术单位应当在术前查验,并按规定登记、存档。第三十五条 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胁迫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严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严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六条 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助、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罚没收入等渠道筹措,主要用于奖励独生子女

28、家庭。第三十七条 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母乳喂养的规定,为母乳喂养提供条件。第三十八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

29、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发给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公布后一年内制定。独生子女父母属农村居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丧失劳动能力,且子女赡养确有困难的,应当给予养老保障,并不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农村独女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的优待

30、外,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另发给一次性奖金。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宅基地,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第三十九条 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发给奖励扶助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发给特别扶助金。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当事人双方各处500元罚款:未履行

31、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的;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应当终止妊娠拒不终止的。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前款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

32、个以上子女的,以第一款、第二款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四十二条 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对重婚者、有配偶者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四十三条 违反计划生育和收养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的,或者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处理,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四十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分期缴纳的,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金额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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