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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政策.docx

1、用地政策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通知(2007年)作者:房地产 时间:2009-2-26浏览量: 167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通知 (湘政发20071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增强土地供给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土地利用的规划计划管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宏观控制和用途管制作用。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所有建设项目都应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具备单独选址条件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修改和调整规划报批用地。 (二)科学编制与实施各类相关规划。各地区、各部门编制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相关规划,要把节约集约用地作为重要原则,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用地总量、结构及时序安排必须与土地利用计划相协调。加强对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用地的统筹规划,防止盲目、重复建设。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医院、学校等公益性建设项目要科学选址,优化设计,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确定用地规模,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三)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严格实施建设

3、用地预审规定,没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核准或批准。已经通过预审的建设项目,应该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严禁以预审代替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和供地许可。 (四)推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要合理引导农民集中建房,以集中布局促进节约集约。建设项目的拆迁重建安置,要积极推行村民公寓式安置,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和低丘缓坡、“四荒地”进行房屋和基础设施建设。禁止在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五)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

4、划、建设、房产等部门,按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储备计划、(来自:)土地出让计划等,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当年下达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市州、县市区,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对当年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已经用完的,停止办理该地区该年度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 二、完善征地和供地机制,强化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 (六)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利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形式,以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 (七)

5、严格实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供应、统一管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实施征地,并严格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出让计划等实施供地。新征地块必须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并进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之后才能出让。严格执行征地、供地相分离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以征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审批代替供地许可。禁止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转嫁由用地单位缴纳,规避或变相规避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中,禁止采取“实物地租”等违法行为。为科学合理安排供地的规模和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

6、以实行用地预申请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约. (八)严格土地供应政策和定额指标管理。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限制类项目控制供地数量,禁止类项目一律停止供地。依据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和单位面积投资强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建设用地供应数量,对超过定额指标的项目用地,要予以核减。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对非生产性企业和投资少、规模小的一般工业加工项目一般不单独供地,利用多层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场所。 (九)提高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程度。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各类经营性用地包括工业用地出让必须严格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制度。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可以行业分类作为条件进行招标

7、拍卖挂牌出让;工业企业在原规划的区域内因扩大生产规模所需的新增工业用地,可带项目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十)建立土地利用合同管理制度。以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的土地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土地使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严格约定土地规划用途、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工业项目还必须明确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合同文本按照国土资源部或者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示范文本执行。 (十一)积极推进土地储备工作。充分发挥土地储备在盘活

8、存量土地、提高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水平、调节供地速度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增强政府对土地的调控能力。合理确定储备土地的规模,优先收储盘活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的比例资金,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三、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体系,加强土地利用监管 (十二)制定市州、县市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考核制度。重点评价和考核城市土地的投入强度、利用程度、产出效果和可持续状况。将评价和考核结果与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结合起来。 (十三)制定开发区(园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依据土地开发进度、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

9、度、投入与产出水平以及税收等指标,综合评价开发区(园区)土地综合利用水平,并作为核准开发区(园区)扩大规模的依据。 (十四)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下发后,满2年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并且,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再依据该失效的征地批文实施征地,原缴纳的相关税费不予退还。对未按规定及时领取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该批准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半年失效。对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实行年度跟踪检查制度,重点检查土地供应率以及是否按批准的用途供地。对前两年度、上一年度及当年土地供应率未分别达到95%、80%、50%

10、的市州、县市区,暂停办理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合同的约定,对已供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建设工程竣工后,要会同城市规划等部门对土地用途、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规划用途、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条件进行复核。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土地利用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利用条件进行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十五)建立健全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动态监测制度。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城镇规划区、开发区(园区)内所有存量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清查汇总,实施动态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完整

11、性和真实性负责。经查发现有数据不准和瞒报行为的,相应扣减该地方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十六)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对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期限未开发的土地,除严格执行收取闲置费或者无偿收回的规定外,还可以运用依法改变土地用途、安排临时使用、等价置换、纳入政府储备等多种办法盘活利用;也可通过协商和合理补偿的办法,由土地使用者退出土地,或者交回给政府拍卖。对因规划调整造成的闲置土地,可由政府收回另行安排,并给予相应补偿。 四、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机制,促进土地的充分合理利用 (十七)创新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措施。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较高,评价考核成绩突出的地方,在安排下一年度的土地

12、利用计划指标时予以奖励;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不高,未达到评价考核标准的地方,要削减该地方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低于国家制订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的基础上,制订地价与土地集约利用的调节系数,对利用率、土地投资强度较高的工业项目用地适当给予价格优惠。 (十八)积极运用优惠政策盘活存量土地。鼓励建设项目利用存量土地,凡利用存量土地进行建设的,各设区的市可根据实际制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鼓励政策。鼓励新增工业用地高强度开发利用以及对原工业用地追加投资、转型改造、提高容积率。原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调整租金。

13、 (十九)通过土地置换等方式推进产业调整。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对已批已用和已批未用的建设用地通过转让、改变土地用途等措施进行置换,盘活城市内部低效利用土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城市中心区的第二产业企业向开发区、工业集中区转移,实施产业结构的“退二进三”。在旧城改造和城市新区建设中,鼓励推行节地型城市发展模式。 (二十)加强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研究和规划,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 (二十一)挖掘集体存量建设用地潜力。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多种方式充分开发利用经依法批准收回的集体建设

14、用地使用权和闲置的原学校、卫生院、行政办公用地等,盘活集体土地资产,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利用率。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事关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统一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尽快研究制定具体的措施,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增强土地资源供给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P工业用地控制指标(2009-03-03 14:18:32)转载标签:房产工业建设建设项目用地建筑系数安政发浙江省工业用地控制指标一、政策依据1、2007年3月1日: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

15、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723号2、2007年3月19日: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9号3、2008年1月31日: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4、2008年2月25日:关于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12号5、2008年2月14日:安吉县工业园区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安政发20085号,适用于开发区所属工业区块、城北新区、天子湖现代工业园高禹工业园、阳光、康山、孝丰、梅溪各工业功能区,其他乡镇工业功能区可参照执行。6、2008年4月2

16、3日: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822号二、适用范围1、新建工程项目2、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三、指标类型1、投资强度2、容积率3、行政办公用地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4、层数5、绿地率6、建筑系数四、控制指标:1、投资强度: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厂房、设备和地价款)/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土地面积)(1)省定标准:安吉县区域修正系数为0.85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9号(2)市定标准工业用地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在省定标准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基础上上浮20%(可以考虑区域修正系

17、数0.8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723号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均按省定标准(不考虑修正系数)提高10%,且新引进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不得低于100万元/亩。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822号2、容积率:容积率=项目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土地面积)建筑物高于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对于符合工艺及规范设计要求的露天生产场地、堆场、容器装置、化学反应装置占用面积及室外管线垂直投影面积可作为容积率计算面积,高度超过8米的容器装置、化学反应装置等设施可加倍计算。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

18、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9号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容积率加倍计算。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1)省定标准:安吉县区域修正系数为0.85;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的船舶及浮动装置制造业可以在控制指标基础上降低20%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9号(2)市定标准:工业用地容积率在省定标准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上浮2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723号工业用地容积率1.0以上,安全、消防有特殊规定或者行业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

19、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822号(3)县定标准:园区内工业项目的容积率及配套建筑按省定标准执行。安吉县工业园区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安政发20085号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定义: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包括代征)*100%注:分摊面积按照建筑面积分摊占地面积(1)国标: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20、2)省定标准:企业内部行政办公设施,以企业管理人员为基数,按照人均20平方米标准确定,其建筑占用或分摊占用土地面积以及建筑面积均应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和总建筑面积的5%以内。禁止企业内部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企业所需生活服务设施应纳入园区、开发区集中建造的生活服务设施区,确需在企业内部设施的,其用地面积与行政办公用地(或分摊面积)面积之和,国家级、省级园区、开发区内企业不得超过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的,其他不得超过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的。建筑面积与行政办公建筑面积之和,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企业不得超过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的

21、通知浙土资发20079号(3)市定标准:省级开发区(园区)内部的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其他不得超过1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723号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面积、建设过摸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面积的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822号(4)县定标准:经规划部门核准,允许企业内部建造部分集体职工宿舍,但用地面积应严格控制在总用地面积的3%以内。安吉县工业园区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安政发20085号4、层数(1)国标: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

22、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2)省定标准:工业园区、开发区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多层标准厂房,设立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区块;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行业,原则上应统一进入园区、开发区的多层标准厂房生产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9号对行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一般应建造3层以上多层厂房,不得建造单层厂房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3)市定标准除生产安全和工艺流程上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一般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工业标准厂房及纺织、服装、轻工、食品、电

23、子、医药、生物等行业必须建造三层以上多层厂房。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723号无行业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用地,必须建造3层及以上多层厂房,不得建造单层厂房。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822号(4)县定标准:除受产业向之外的一般行业,园区内严禁建造二层及以下生产厂房,鼓励建造三层及以上生产厂房。特殊产业工艺需建造二层及以下生产厂房的,须经县政府批准。未经批准建造二层及以下生产厂房的,园区按照违反协议处理,建设部门按照违反规划处理,不得验收和核发房产证。安吉县工业园区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安政发20085号

24、5、绿地率绿地率=项目用地范围内绿化占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含代征)*100%(1)国标: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2)省定标准工业企业内部绿地原则上应控制在20%以内。对于安全、洁净度、防爆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可按照国家相关设计规范规定适当放宽,但严格控制集中绿地。工业园区、开发区内总绿地率不超过35%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9号(3)市定标准:工业项目一般不安排绿地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

25、0822号6、建筑系数定义: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长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1)国标: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2)省定标准:工业项目建筑系数不低于26%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9号1.工业用地(M) (1)关于工业用地分类原则的说明参照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本标准与准则按工业对城市居住、公共设施及环境的干扰和污染程度,把工业用地分成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和三类工业用地

26、,以便对工业用地的规划进行分类指导,提出不同的规划设计和管理要求。其中,一类工业用地指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及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二类工业用地指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和纺织工业等用地;三类工业用地指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及建材工业等用地。 (2)关于取消“高新技术产业园用地”的说明高新技术产业园是容纳了工业、科研、办公及相应附属设施的综合功能园区的概念,不是一种纯粹的用地类型。一个高新技

27、术产业园区中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可能设置研发、管理等办公建筑、厂房及一些生活配套设施,上述建筑和设施分属于工业用地、办公用地及居住用地等多种用地类型。因此,在本次修订中取消了标准与准则(97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高新技术园区用地”中类,建议在描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用地类型时,采取列举各功能分区的实际用地性质来表述。 (3)关于取消“乡村自留工商业用地”的说明“乡村自留工商业用地”是在标准与准则(97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划分的一种村庄建设用地,反映了深圳城乡土地二元化结构的特点。但是,着眼于深圳未来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目标,仍然维持特区内、外在用地分类标准以及其它规划技

28、术标准上的二元性特征是不符合加快特区外城市化和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和要求的,因此不宜再保留“乡村自留工商业用地”类型。在本次修订工作中,将村镇建设用地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统一分类,原“乡村自留工商业用地”根据其主要功能分别归入工业用地(M)或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在本标准与准则“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取消了“乡村自留工商业用地”中类。 2、仓储用地(W) (1)关于“仓储用地”的说明“仓储用地”(W)的分类主要依据储存货物的性质及是否建有仓库建筑来划分。能归入“仓储用地”的应该是有独立用地的仓库或堆场用地,但不包括工厂、单位内附设的仓库建筑或堆场的用地,这类附设的仓库或堆场是为工厂内部生产活

29、动提供原材料或货物储存的,属于工厂的一部分附属设施,应纳入工业用地一并考虑。(2)关于“特殊仓储用地”的说明由于特种仓库容纳的物品属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对城市安全具有很大的影响,因此,该类用地的选址有特殊要求。本标准与准则将“特种仓库用地”(W2)单独列为一个中类。取消标准与准则(97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保税仓库用地”小类。保税仓库是一种在管理上采取特殊管理方式的仓库,所占用地的本质用途仍然是储存货物。按照土地类型的划分反映土地用途的主导原则,取消该用地小类。(3)关于“堆场用地”的说明露天堆场由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大,部分堆场占地较大,本标准与准则亦将“堆场用地”(W3)单独

30、列为一个中类。首先你要知道房地产又称不动产,它存在有三种形式,土地、建筑物和房地合一。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不一样。按土地用途来说来说工业用地是指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类。仓储用地是指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也就是说工业用地是用于生产,仓储用地是用于中介服务,开发的用途和目的有区别。按房屋用途来说按工业用房来说是指独立设置的各类工厂、车间、手工作坊、发电厂等从事生产活动的房屋。仓储用房是指是指用于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种仓库、油库用房。你说的工业地产应该是有其独有的商业模式,包括工业地产开发商筹措资金、建设基础设施、开发经营项目并提供工业地产产业与服务等一系列活动。应该包括厂房、库房、研发楼宇等开发。 商业房地产(不动产)较工业地产复杂的多,商业房地产指用于各种零售、餐饮、娱乐、健身服务、休闲等经营用途的商业类房地产,其开发用地的取得方式是经过法定的挂牌招投标、拍卖以及经过有关的司法程序取得的,从土地的用途其有别于居住用地、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等;从经营模式、功能和用途上区别于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房地产产品形式。不是我们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所明示的一个用语,所以在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而只是在市场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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