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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仪表招标文件范本.docx

1、仪器仪表招标文件范本仪器仪表招标文件范本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原子吸收光谱仪、气相色谱仪和定氮仪采购公告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因检测业务需要,需购置*光谱仪、*定氮仪各*台。现就仪器技术指标与有关服务进行公开询价采购,欢迎具有本采购项目生产供应能力和法人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本次采购的仪器设备为原子吸收光谱仪、气相色谱仪和定氮仪各一台,每一台设备为一标的。 2、招标文件为免费材料,请供应商与中心联系,查看、索取招标文件,也可从网上下载。 3、凡拟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须于*年*月*日8:00时(北京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中心声明

2、欲投的标的,并按600元/标的交纳有关费用(此款不退)。 4、中心将于*年*月*日9:00时(北京时间),在中心会议室公开招标,届时请参加投标的代表光临。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要求是法人代表或者具有法人代表授权资格的代表。地址:*省*市电话:*-5563392传真:*-2626918邮编:230031联系人:*第一章招标书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 1项目名称:原子吸收光谱仪、气相色谱仪、定氮仪采购 2招标单位: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招标单位地址:*省*市樊洼路18号省仪器公司院内 3招标方式:议标 4招标有效期:开标后30天 5投标书递交至:农业部农产品质量

3、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投标截止日期:*年*月*日8:00时投标书接收人:*电话:*-传真:*- 6开标时间:*年*月*日9:00时开标地点: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7交货地点: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8正本份数:1份副本份数:4份 9签订合同地点: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10交货时间:签订合同日起*个月内二、投标人须知(一)、总则 1、资金来源 1.1资金来源于项目专项资金,资金可靠。 2、招标方式及投标人资质要求 2.1本次招标采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3规定的招标方式。 2.2凡有能力提供本次招标货物并符合招标公告中规定资质

4、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参加投标。 3、投标费用 3.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3.2招标文件为免费材料。凡拟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须于*年*月*日8:00时(北京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本中心声明欲投的标的(每台仪器为一标的),并按600元/标的交纳有关费用(此款不退)。(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构成 4.1招标文件包括:第一章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二、投标人须知三、合同条款前附表四、合同条款五、合同格式及履约保证金格式六、预购仪器设备技术参数第二章一、投标书格式二、投标一览表三、供货及投标报价表四、规格响应

5、表五、合同条款偏离表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七、资格证明文件 4.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内容。如果没有满足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招标文件的澄清 5.1投标方有权要求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采购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和澄清。 5.2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如传真、信件、电报等)通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其在投标截止期十五天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已申明参与竞标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

6、来源)。 6、招标文件的修改 6.1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在网上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已正式申明参与竞标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已申明竞标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机构回函确认。 6.3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机构可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日期。(三)、投标书的编写 7、投标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7.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7.2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

7、和印制的文献可以用中文以外的其他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的翻译本,在解释该文件时以翻译本为准。 7.3除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投标书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需采用公制。 8、投标书构成 8.1投标人应确保其投标书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投标人一旦中标,其投标文件将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8.2投标人不得在未征得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对招标文件的格式、条款和技术要求进行修改。否则,其投标书有可能被认为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 8.3投标书应包括第4.1条第二章所包括的全部内容。 9、投标报价 9.1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表上应清楚地标明投标人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

8、总价。如果单价和总价不符,以单价为准。除原子吸收光谱仪外,每一投标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方案、一个报价,多方案、多报价的投标文件将不被接受。 9.2投标报价表上货物的价格应为交货地点的验收价格,其总价即为履行合同的固定价格。 9.3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安装、调试、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10、投标货币 10.1投标以美元报价。 11、证明投标人合格的资格文件 11.1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应包括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资质证明文件。 11.2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关键货物如果不是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造厂家正式授权同意提供该货物。 11.3投标人必须具有履行合

9、同所必需的生产、技术、服务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11.4由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组成的联营体进行投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1)联营体应签订联合投标的协议,并指定其中的一个成员作为投标人,其他联营体成员应授予该主办人代表联营体任何成员和全体成员承担责任。此协议授权书应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联营体投标人应能全权处理投标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一旦联营体中标,联营体投标人应负责合同的全面实施,包括合同款项的收付。 (3)联营体的每一成员应在投标书中提交11.1至11.3节要求的资质证明文件。 12、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2.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

10、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2.2为使所采购的关键性货物正常、连续的使用,投标人应提供关键性货物正常使用两年期间所需的完整的零配件、特种工具等清单,以及他们的货源及现行价格,此价格包括在总报价中。 12.3采购文件在技术要求中指出的工艺、材料等仅作为说明并没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在其提供的文件资料中选用替代标准,但这些替代标准要优于或相当于技术规格中要求的标准。 13、投标有效期 13.1投标有效期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中有效期的规定。投标人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时间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3.2在特殊情况下,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

11、验测试中心(*)可于原投标有效期之前,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传真、信件或电报等。投标人可以拒绝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这种要求。同意延长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书。 14、投标书份数和签署 14.1投标人应准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8规定份数的投标书。每套投标书必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4.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书上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证书”附在投标文件中。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献外,投标书的每一页都应由投标

12、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书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4.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书签字人用姓在旁边签字才有效。(四)、投标书的递交 15、投标书的密封和标记 15.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 15.2内外层密封袋均应: (A)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注明的地址发至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B)注明项目名称、正本或副本,及“请勿在*年2月25日上午9:00时(开标时间)之前启封”的字样。 15.3投标人应在内外层信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

13、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16、迟交的投标书 16.1按照第15条的规定,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其在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书。 17、投标书的修改和撤回 17.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后,可以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书。但这种修改或撤回,必须以书面通知递交到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17.2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有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按第15条的规定进行密封、标记和发送。(五)、开标与评标 18、开标 18.1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日期、时

14、间和地点组织开标、议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参加议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8.2开标前,可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18.3开标时,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折扣声明以及本中心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 18.4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将做开标记录。 19、评标办法 19.1开标会结束后,评标随即开始。 19.2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有关专家、行政主管人员和招标人代表组成(奇数)评标委员会(简称评委会)。

15、19.3评委会按先初审、后复审的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19.4在初审阶段,属于下列情况的投标书将不得进入复审阶段 (1)投标书未经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 (2)投标书编排混乱、且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格式化的; (3)未能满足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要求资质条件的。 19.5在复审阶段,评委会将采用打分法,从经济、技术、资信、服务四个方面按开标前确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书进行评审。打分法采取百分制。 (1)经济上的评审,主要是评审投标人的现场交货价格,该价格包括货物的生产成本、运输费用、保险费用、运输和保管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耗费用、国家对供应商征收的各种税费、安装调试费、培训费和相关的服务费

16、用等。 (2)技术上的评审,主要是审查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响应程度。如招标文件有要求,评委会还将评审投标技术方案等。 (3)资信上的评审,主要是针对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评审,以确定投标人承担本项目信誉、经验方面的能力,以及所提供货物与服务的正当性、可靠性等。 (4)服务上的评审,主要评审投标书所承诺的技术服务。 19.6评委会在评标时将分别与各投标人就其产品的质量、服务、价格进行咨询。其后,评委会将根据议定的结果,综合评价各投标人的条件,排出拟授标人的名单。 20、投标书的澄清 20.1为有助于对投标书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委会可分别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书中含义不清的内容

17、进行澄清。 21、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1.1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止,凡是与标书审查、澄清、评价、比较以及授标建议等方面的情况,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1.2在评审过程中,投标人如向评委会成员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2、议标结果的公示 22.1议标结束后,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将现场通报议标结果。(六)、授予合同 23、合同授予标准 23.1评委会将评审情况写出评标报告提交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对进入复审阶段(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按其得分的高低,由高到低排出第一中标人、第二中标人、第三中标人等拟授标的先后顺序。 23.2评标报告经

18、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买方与第一中标人(卖方)签定合同。 24、买方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 24.1买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规定的采购货物的配置和服务的数量予以适量增加或减少。 25、否决所有投标和重新招标 25.1如评委会认为所有投标书均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可以否决所有的投标,经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宣布本次招标无效,并重新组织招标。 26、中标通知书 26.1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将以传真、电报等书面形式,将中标通知书发至中标人。 26.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7、履约保证

19、金 27.1中标人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提交由国内的一家银行出具的总额为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保函(也可为银行保函或现金)。 28、签订合同 28.1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买方签订合同。 28.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第27条的规定去做,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将取消该授标。在此情况下,经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可将合同授予第二中标人,或重新招标。(七)、投标人须知的补充与修改 29、未尽事宜 29.1如以上投标人须知不能满足项目的要求,其具体的补充与修改内容

20、见“投标人须知补充事项”。三、合同条款前附表序号内容 1付款人: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2付款条件:合同签定后买方开具银行信用证,其中90%即期凭单支付,10%买方验收合格后支付 3履约保证金: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提交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四、合同条款 1、定义本合同条款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2)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他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 (3

21、)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技术支持,如安装、调试、维修、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4)工程施工: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与货物安装相关的房屋改造、装修等。 2、技术规格 2.1买方提供和交付的货物技术规格、工程施工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以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相一致。 3、专利权 3.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4、包装要求 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供应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

22、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每件包装箱内应付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装运条件 5.1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运费由卖方承担。 5.2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交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6、支付 6.1卖应按照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下列单据,买方依合同规定审核后依合同条款前附表规定的付款条件付款: 运输部门出具的凭证; 发票; 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和数量证明书; 装箱单; 验收证书。 7、技术资料 7.1卖方应在交货的同时-最迟应不晚于项目的竣工验收结束时,向买方移交所有与项目有关的技术资料,如样本、图

23、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应用软件开发文档、维修指南等。 7.2如合同的标的物为进口货物,买方除必须向买方提供一套完整的原版的技术资料外,还必须向买方提供一套与原版技术资料相对应的中文技术资料。 8、质量保证 8.1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的正品。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使用和保养条的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的后的二十四个月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卖方负担。 8.2卖方在收到买方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通知后期七天内,应免费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8.3如

24、果卖方在收到通知七天后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9、检验 9.1在发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标准而全面各自我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的自我检验报告。该报告应作为卖方向买方要求付款时提交的付款单据之一。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能视为最终检验。 10、索赔 10.1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应报请当地质检局或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并有权凭质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但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责任的除外。 10.2在合同质量保证

25、期内,如果卖方对差异负有责任,当买方提出索赔时,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A.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费、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拒收的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B.根据货物的低劣和损坏的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由买卖双方协商降低货物的价格。 C.卖方用符合合同规定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的第8条规定,对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10.3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20天内,如果卖方未作

26、答复,上述索赔将被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2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0.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通过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获得赔偿。 11、卖方误期赔偿 11.1卖方承担的项目须严格按照其在投标函中确定的完工日期完工,并经规定的各方验收合格后交付买方使用。 11.2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期履行合同的理由、延误的时间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研究,以决定是否修改合同、酌情延长合同的履行时间,或终止合同。 11.3除合同第12条规定外,如果卖方由于自

27、身的原因未能按期履行完合同,买方可从应支付给卖方未履行完的合同款项中获得经济上的赔偿。其标准为按每延期一周收取0.5%,但误期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为履行完合同额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在此情况下,卖方不得要求买方退还其履约保证金。 12、不可抗力 12.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地震、洪涝、火灾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合同履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如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整个全部或部分合同无法履行时,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13、税费 13.1卖方的投标报

28、价中应包含国家规定的应交纳的所有税费。 14、履约保证金 14.1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通过国内的任何一家银行,向买方提供合同条款前附表中序号3规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合同标的物质保证期期满为止。 14.2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应按照标文件所附的格式提供,与此有关的费用由卖方负担。 14.3如卖方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正式确实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买方有权要求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15、买方的责任 15.1在合同其实施期间,买方应指派专人配合卖方工作,并为卖方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场地、资料、人员上的帮助。 15.2买方不得强迫卖方接受合同以外的

29、无理要求。在此情况下,卖方可拒绝买方的此类要求而不被视为违约。 15.3在合同实施期间,买卖双方可就合同的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签订背离原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合同履行期间的重大问题,买卖双方应及时相互通报。 15.4在由买方直接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当卖方忠实地履行了合同,向买方提交了付款所必须的凭证和相关文件并经买方审查合格后,买方应按合同条款前附表中规定的条件付款,不得无故拖延。 16、仲裁 16.1在本合同执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端,买卖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加以解决。如从协商开始30天内仍的不到解决,双方应将争端提交有关省、市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寻求解决的办法。如仍得不到解决,则应申请仲裁。 16.2仲裁应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7、转让 17.1除买方同意外,卖方不得将自己应履行的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转让给他人。 18、合同生效及其它 18.1本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就,买方、卖方各执贰份。 18.2合同应在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 19、本合同条款未尽事宜 19.1本合同条款未尽事宜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五、合同格式及履约保证金格式(一)合同格式买方:电话:卖方:电话:买方通过公开询价,经评标委员会的认真评审并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决定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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