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8 ,大小:19.90KB ,
资源ID:7293769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7293769.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docx)为本站会员(b****5)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docx

1、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文号:第240号内容纠错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 许勤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管理、工期管理、造价咨询等活

2、动。第三条 国有资金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造价确定与控制适用本规定,其他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造价确定与控制可以参照执行。本规定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是指利用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利用公共资源融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工程),以及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投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管工作。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

3、区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市政府规定的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发改、财政、交通、水务、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违反本规定的,有权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造价管理机构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各项投诉。第二章 计价标准与价格信息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运用调查统计、分析测算等方法编制和发布计价标准,并根据国家规定、施工技术发展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补充。鼓励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企业定额,市建设行政主

4、管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支持。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主要包括:(一)计价规程,包括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编制规程等;(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其他专业规范、补充规范;(三)消耗量定额;(四)工期定额;(五)造价指标。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各参与主体应当将计价标准作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计价标准数据库,制定有关数据交换规范。软件开发企业开发的工程计价、评标软件应当符合计价标准数据库数据交换规范要求。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用专门刊物按月发布与本部门公开网站适时发布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准确发布以下价格信息:(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

5、价格信息;(二)价格指数;(三)招标工程中标价相对招标控制价平均下浮率;(四)典型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对于价格波动频繁的主要建材价格信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情况每半个月或者每周发布一次。第十一条 价格信息是编制造价成果文件和确定招标控制价的依据,并作为人工、材料价格调差的参考。价格信息未包括且未经公开招标的材料、设备的价格,应当采用公开透明、充分竞争的询价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编制计价标准以及发布价格信息的需要,采集施工消耗量数据、造价成果文件、市场交易价格以及其他工程技术经济资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市建设行政主

6、管部门应当为提供资料的单位和个人保守秘密。第三章 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概算控制预算、竣工结(决)算的原则;(二)决策、设计、建造全过程造价控制的原则;(三)决策、设计、建造、使用、维修、拆除等全生命周期成本最优原则。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确定与控制负责。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对其受委托的造价确定与控制工作承担相应的执业责任。第十五条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同一家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全过程的造价咨询服务。造价成果文件应当有编制人、复核人和批准人的签名,加盖编制人和复核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和所在单位公章方可对外提交。第十六条

7、 编制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投资估算: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计价标准、价格信息等编制;(二)设计概算:根据初步设计文件、投资估算、计价标准、价格信息等编制;(三)施工图预算: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概算、施工现场条件、施工工艺、计价标准、价格信息等编制;(四)工程量清单: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标文件、计价标准等编制;(五)招标控制价:根据施工图预算或者设计概算、招标文件、计划工期、工程实际、计价标准、价格信息等编制;(六)投标报价: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结合施工现场条件、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编制;(七)工程变更价款:根据工程变更指令、设计变更以及

8、合同约定的变更价款确定方法、程序和时限等编制;(八)竣工结算:根据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工程变更资料、索赔报告等编制。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不得违反工程造价强制性标准。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设计阶段工程造价进行重点控制,避免设计浪费。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设计各个阶段进行经济性分析,在满足功能需要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节能减排、生态环保、项目投入使用后的运营维修成本等因素,运用限额设计、价值工程等方法进行设计比选,实现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最优。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是否达到限额设计指标、节能减排指标以及施工图预算是否超设计概算等进行评审。第十九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工程量清

9、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按照工期定额确定合理工期。确需压缩合理工期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工程工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于工程的人工、主要材料市场价格上涨或者下跌超过5%时,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的维修、拆除方案,应当在保证建筑物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全生命周期成本最优和节能减排、生态环保、循环利用的原则进行制定,降低维修、拆除成本,合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第二

10、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5年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对重大建设项目实施全生命周期成本控制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第四章 工程造价监管第二十四条 市、区造价管理机构履行有关造价监管职责时,应当按照标准化要求,执行全市统一的审核项目、审核方法和审核时限。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审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造价管理机构和审计机构、政府投资评审机构应当建立造价成果文件审核、审查结果信息共享制度。第二十六条 非财政性国有资金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工程,合同造价超过3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下列造价成果文件报送造价管理机构审核:(一)采用抽签定标法招标工

11、程的招标控制价;(二)直接发包工程的施工图预算;(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含中途结算)。前款规定的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经审核后方可作为确定合同价款的依据;竣工结算或者中途结算经审核后方可作为工程价款支付以及产权登记的依据。第二十七条 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对送审造价成果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聘请专业机构协助造价审核工作,但不得因此向被审核单位收取费用。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同时接受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与协助审核业务。第二十八条 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自送审单位交齐资料之日起,在下列时限内出具审核结论性文书:(一)审核招标控制价和施工图预算,时

12、限为7个工作日;(二)审核竣工结算,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时限为45日;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时限为60日。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审核结论性文书,应当载明审核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事项。第二十九条 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将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以及审核结果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开网站予以公示,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第三十条 国有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编制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发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合同报送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一条 非财政性国有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单项变更引起合同价款调整超过5

13、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变更通知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工程变更报送造价管理机构备案。造价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对工程变更进行现场抽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二条 国有和集体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经公示的招标控制价以及经审计的竣工结算结果报送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类造价成果文件、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实行动态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审计、交通、水务等部门以及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发现工程造价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第五章 从业管理第三十四条 从事

1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业。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注册,在注册范围内执业。第三十五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业的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造价咨询单位及其执业人员的资质与资格条件以及执行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情况等进行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记录和公示不良行为。第三十六条 禁止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从事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接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

15、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咨询业务;(四)转包所承接的咨询业务;(五)故意压低或者抬高工程造价;(六)出具虚假的造价成果文件;(七)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七条 禁止造价执业人员从事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二)超越资格类别的执业许可范围从业;(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单位注册;(四)故意压低或者抬高工程造价;(五)签署虚假的造价成果文件;(六)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八条 造价咨询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章

16、程规定,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造价咨询单位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建设工程造价监管职能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审核结论性文书或者出具的审核结论性文书不符合要求的;(二)未将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以及审核结果予以公示的;(三)违法审批、违法处罚或者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四)未依法编制计价标准、发布价格信息的;(五)滥用职权、玩忽

17、职守、徇私舞弊的;(六)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关单位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由于工程量清单误差导致招标控制价偏差超过5%的,按照下列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进行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额10%的罚款:(一)偏差在5%以上10%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二)偏差在10%以上15%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三)偏差在15%以上的,处8万元罚款。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

18、未将相关造价成果文件、建设工程合同等报送造价管理机构审核或者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单位不配合检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经审核发现造价成果文件有故意压低或者抬高造价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压低或者抬高造价(按压低或者抬高造价的绝对值累计计算)占审核造价的比例,按照下列标准对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进行处罚,并对造价执业人员处以单位罚款额10%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比

19、例在5%以上10%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二)比例在10%以上15%以下的,处8万元罚款;(三)比例在15%以上的,处10万元罚款。建设单位指使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或者造价执业人员压低或者抬高造价的,对建设单位按前款标准3倍处以罚款。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经审核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采用虚增工程量、虚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等方式出具或者签署虚假造价成果文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虚假部分造价占审核造价的比例,按照下列标准对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进行处罚,并对造价执业人员处以单位罚款额10%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比例在15%以下的,处10万元罚款;(二)比例在15%以上30%以下的,处20万元罚款;(三)比例在30%以上的,处30万元罚款。建设单位指使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或者造价执业人员出具或者签署虚假造价成果文件的,对建设单位按前款标准3倍处以罚款。第四十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除依法进行处罚以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和公示其不良行为。依法应当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证书、注销执业资格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移送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或者执业资格注册机构进行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