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发包方:伊金霍洛旗富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方:鄂尔多斯市苏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伊金霍洛大酒店施工地址:发包方:伊金霍洛旗富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方”)承包方:鄂尔多斯市苏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称“乙方”)关于伊金霍洛大酒店工程劳务承包事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履行。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伊金霍洛大酒店结构类型:框剪结构建筑面积:第二条:乙方承包的内容和范围1、承包的内容:(1)建筑施工图中(不包括吊顶、防水、外立面装修、保温以外)的所有内容。(2)结构施工图中的所有内容。2、
2、承包的范围:(1)除了甲方提供的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滚轧直螺纹钢筋连接接头,模板对拉螺杆、防水材料、施工用水、用电(三级配电箱以外的用电设施归乙方)、安全密目网和水平网外,其它在现场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所有建筑材料、施工机具均在承包范围内。(2)对地下室阀板基础的防水施工承担施工质量缺陷保修的责任。(3)外墙脚手架和外用垂直运输梯在拆除前的一段时间内,应无偿提供给外墙保温施工使用,以确保外墙保温施工的完成。(4)外用垂直运输梯在拆除前的一段时间内,应无偿提供给机电施工、室内精装施工等材料的垂直运输。第三条:合同模式1、 本工程承包合同属工程量包工、包施工机具性质合同,单价为固定包干性质(包工
3、、包工期、包施工机具、保质量、因为符合政府有关单位规定而改善或替换的任何费用、大型机械进退场费、机械及材料安装和保护费、保险、社保基金、利润和国家规定的任何收费、税金、必须的加班费、运输、因材料/设备迟到工地的窝工费及施工所需而涉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收费等等。)2、 除本合同条件的规定外,合同总价不得调整或变更。第四条:合同价款1、经甲乙双方协商,合同价款的确定以该项目总建筑平方米为承包工程量计价单位。2、承包工程量为32861.47平方米3、承包单价为4、合同总价款为元(人民币) 人民币大写第五条:工程进度款结算程序和支付方式1、 乙方进度款根据每月的实际工程进度付款,乙方按月施工进度要求所完成
4、的工程量,须报经甲方、乙方、监理等有关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办理签证,并以签证日期为所报工程量完工日,在完工日后的七日内须向甲方报送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在三日内审核无误后即发出工程进度款。2、 甲方每月依据乙方所报工程进度实际完成总量的70付给乙方工程款。3、 全部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结算时,按结算总价款的95付给乙方,其余5为质量保留金,按本合同保修条款按期付给乙方。4、 实际竣工证书满十二个月后并得到甲方对乙方之缺陷保修进度要求的书面确认后,支付5的保留金予乙方。第六条:乙方的劳务资质和人员1、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劳务资质、法人代表授权书等签订合同时所需的相关资料。2、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项目管理人
5、员名单及相应的资格证书。3、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不少于人的劳务人员,满足现场施工之要求。第七条:合同工期、开工日及完工日1、合约工期为个公历日,其中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一切节假日。2、开工日期为 20XX年 9月 10日3、完工日期为 第八条:乙方的义务1、 乙方应按照合同图纸所显示,以及工程规范和本合同条件所说明或提及的工程施工,完全负责工程的施工、管理、安全、质量、进度、工期、完整的施工文件等方面而完成工程,并在各方面达到甲方合理的要求。2、 乙方施工所用的由甲方供给的材料,须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材料计划,若没有按此要求执行而造生的工期延误、误工等均由乙方负责。3、 乙方在其负责的施
6、工用图纸中如有明显缺陷或不足而进行施工时,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须承担一切技术上、经济上及法律上的责任。4、 本工程安全生产目标必须达到杜绝重大伤亡和设备、管线、火灾、重大损失事故及其以上标准。若因乙方原因出现任何安全事故,乙方必须承担因此导致的全部损失。第九条:甲方的指令1、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合同条件下甲方就有关事项而发出的一切指令。当乙方接到甲方要求遵守指令的书面通知后七天内仍未遵照执行时,则甲方可雇佣其它人士执行指令所需的任何工作,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甲方可视为债务向乙方索还或在根据本合同内应付或届期应付予乙方的款项内扣除。2、 所有甲方的指令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任何口述指令不应立即生效。
7、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发出的口述指令七天内要求甲方书面确认,如在收到乙方要求确认书的七天内没有反对,则该指令应在满七天期限生效。3、 如甲方在发出口述指令七天内自行书面确认该指令,则乙方无须按前述确认,而该指令应在甲方确认的日期起生效。4、 如乙方及甲方均未有按前述情况确认该口述指令,但乙方已遵守指令时,甲方应在发出最终证书前予以书面确认。该指令被视为从发出日期起即生效。第十条:合同文件1、 在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两套合同图纸。2、 甲方应在工程施工期间免费向乙方提供两份其合理所需用以解释和进一步说明的图纸,或令乙方能按照本合同条件施工和完成工程的图纸或祥图。3、 乙方应在工程现场保存一
8、套合同图纸、工程规范、附有说明的计划表或其它类似文件和第2款所指的图纸和详图,以便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给甲方或其代表。4、 在甲方发出最终付款时,如甲方要求,乙方应立即将所有图纸、详图、工程规范、附有说明的计划表,以及其它附有甲方姓名的类似文件退还给甲方。5、 乙方不得将上述的任何文件做本合同以外的其它用途。6、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应为本合同的适用法律并用以解释本合同。第十一条:法定义务、通知、费用和收费1、 乙方应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的任何法令或法规,因遵守当地政府的任何法令或法规而做出任何工程变更前,乙方应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并解释该项变更的理由,同时甲方应就此发出指令。如乙方就上述变更发
9、出书面通知七天内仍未收到有关该事项的任何指令,乙方应遵照该政府法令或法规进行施工。因此而做出的任何变更应被视为按甲方要求的变更。2、 乙方应承担任何当地或国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工程所在地正常实施项目所需的任何许可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现行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消费税、增值税及任何当地附加税和任何修订或新加的税项。3、 乙方的雇员应就其薪金、精贴或其它应赋税的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例支付所得税和一切有关税项。4、 乙方应保障甲方免遭乙方在上述条款的违约而引起的损失或赔偿,并须赔偿甲方因乙方违约而引起的任何损失,包括有关的相应税项和其它一切由政府征收的费用(如罚款等)。5、
10、 乙方应负责所有其为本合同购置或租赁的施工机械的税费和押金。第十二条:工程的标高和放线甲方应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基本标高,并应提供注明详细内容及尺寸准确的图纸,使乙方能在地面为工程进行放线工作。乙方单位应负责修改任何因放线不准确导致的错误并须承担全部费用。第十三条:材料操作工艺应符合规定、测试和检查要求1、 一切材料的操作工艺均应与合同图纸和工程规范所规定的标准相符,若合同图纸及工程规范内没有明确规定时,应按甲方审批的标准执行。2、 甲方有权发出指令要求乙方对隐蔽工程进行重新开启检查,不论进行检查之隐蔽工程是否已经通过单项工程验收,如对隐蔽工程之检查结果符合合同图纸/工程规范/政府质量验收标准,
11、则因此次检查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且工期亦相应顺延,如因隐蔽工程之检查结果不符合合同图纸/工程规范/政府质量验收标准,则乙方应立即对此隐蔽工程进行修复,直至符合合同图纸/工程规范/政府质量验收标准要求,而因此次检查、修复、恢复而发生之费用及工期延误均由乙方承担。3、 乙方必须于隐蔽工程验收前最少两个工作日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必须履行此步骤,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工程款,因未经验收的隐蔽工程而甲方要求进行开启、测试和恢复之单项工程,不论其验收结果是否合格,因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有关工期索赔亦不被甲方接受。4、 甲方有权发出指令要求终止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作。5、 甲方有权发出指令要
12、求受雇于乙方负责本工程的任何不称职或不尽职人员调离本工程,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指令后三日内执行。6、 由乙方自选之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及操作工艺须符合工程规范及国家相关的规定。乙方须确保取得政府部门就有关材料、施工机械设备等可以在工程所在地使用的批准文件。因取得有关批准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费用将全部由乙方承担。7、 本项目总体工程质量须达到有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有关市建设工程质量中心和其它政府单位评定的合格等级并达到市样板工程要求或以上的质量标准,若工程达不到此质量标准,乙方须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且乙方被视为已对此质量要求做出承诺)第十四条:乙方单位的项目经理乙方应雇用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具备
13、项目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及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常驻工地作为本项目的项目经理,乙方的项目经理及其它高级监督工作人员的职位和姓名、培训经历和工作经验等资料必须在其受聘用前提交予甲方,且经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负责本工程。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其它高级监督工作人员。第十五条:甲方进入工程现场的权利 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甲方及其代表均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以及乙方为项目做准备工作的车间或其它地方。第十六条: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是指甲方指定派驻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其监理范围包括施工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检查及组织协调、进行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隐蔽工程的检查及验收现场签证、施工质
14、量的检查、评估、确认和竣工验收等等。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监理的工作。第十七条:工程变更、金额和数量1、 甲方有权发出指令要求变更,并且甲方可书面批准乙方除遵照甲方指令以外而做出的任何变更。甲方要求或继后批准的变更不应使本合同作废。2、 本合同条件内所用“变更”一词应指合同图纸及/或工程技术规范所显示与实际由甲方发给乙方做施工用途之图纸及/或规范所说明或提及的工程设计、质量或数量的变更或改变,并应包括任何工作的增加、减少或替换,工程所用的任何材料的变更。3、 由甲方要求,或继后以书面批准的一切工程变更所涉及完成的工程量应由估算师计量和估价。当进行该计量工作时,乙方必须向估算师提供一份详细的工程量劳务
15、清单及进行工程量计算与核查期间所涉及的各种文件,以及证明此项工程已完成之验收合格文件。4、 变更所发生的劳务费用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的变更(包括2000元),甲方不予支付此变更费用。如变更所发生的劳务费用超出2000元(人民币)的变更,须按本条第3款之要求进行计量和估价结算。5、 根据本条第三款对变更的计量和变更的估价必须在进度付款证书内实施和在承包金额内调整。惟乙方必须对上述受到直接损失和/或费用的事件发生后七天内向甲方提交一份详尽的书面索赔申请,该索赔申请须包括所有证明该事件使乙方受到直接损失和/或费用的资料并详细列出索赔费用的明细组成。若乙方于事件发生后的七天内未提交索赔申请则在任
16、何情况下乙方均被视为放弃索赔。乙方必须清楚明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一份包括索赔费用组成明细的索赔申请供甲方考虑是索赔的先决条件,任何于规定期限后提交的上述索赔申请按照本条款的规定均不被考虑。第十八条:实际完工和缺陷保修责任1、 当甲方认为工程已经竣工时,应立即发出实际完工证书。工程实际竣工在本合同的一切应用上应被视为从该证书指明的日期计算。2、 因操作工艺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而在本合同条件附录中指定的缺陷保修期内出现的其它缺点,应由甲方在缺陷细目表中指明,并应将该表在不迟于上述缺陷保修期届满后三十天内送交乙方,而乙方应在收到该表后定出修复进度表交甲方认可,并根据甲方已批准之进度表修复该表内指明的
17、任何缺陷和其它缺点,直至甲方满意。因此项修复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3、 甲方要求修复的任何缺陷或其它缺点已经修复并符合合同/工程规范的要求时,甲方应据此发出缺陷修复完工日期证书。4、 如甲方认为乙方进行的缺陷修复仍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或甲方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该项缺陷应由甲方指定的其它施工单位进行修复较恰当,则甲方有权将缺陷修复工作转交其它施工单位完成,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因此项缺陷修复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十九条:工程质量保证范围和内容1、 乙方应按本合同条件及有关工程规范,对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于工程质量保证期内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对有关缺陷部分提供维修及保养。2、 工程质量保证
18、范围包括主体结构,乙方承包完成的所有施工内容,地下室阀板基础防水、地下室外维护结构的混凝土侧墙防水。第二十条:工程质量保证期1、 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使用年限,即终身保修;2、 防水保修为十年;3、 其它质量保修为一年。4、 当甲方按第十一条第1款发出实际完工证书时,工程质量保证期便开始生效。第二十一条:履约保证金1、 为如约履行该合同内所述内的工作、义务及责任,乙方须在签订合同后两个工作日内须向甲方交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人民币)。2、 履约保证金按工程进度分两次返还给乙方;1)工程进度完成至地下二层时,返还履约保证金50万元(人民币)。2)工程进度完成至首层地面时,返还履约
19、保证金50万元(人民币)。第二十二条:安全、文明施工及保证措施费1、 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费在乙方总价内占3的比例。2、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建筑安装人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相应的政府法令法规的要求进行施工,如发现违规甲方或监理将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发现一次累计一次,此款项将按“安全文明施工违规处罚条例”中规定的相应条款进行扣除并将在月工程进度款中执行。3、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建设部和内蒙古自治区颁布的“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管理现场,确保文明施工。第二十三条:材料、机具的领用1、 乙方应遵守和执行甲方对材料、机具的领用制度,对领用的材料、机具须履行书面领退
20、手续。对领出的机具如有损坏或丢失的须按原价进行赔偿。2、 本工程材料实行按工程进度采取限额领料制度,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注意节约材料,如因乙方原因发生返工和人为浪费,乙方须按返工造成的材料损失和浪费材料的进场价格进行赔偿。第二十四条:转让 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合同转让。第二十八条:人身和财产损害及甲方的保障1、 乙方单位应负责和保障甲方免于承担来自工程施工全过程所引致对任何人士的任何人身损伤或死亡按照任何法令、法规或惯例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责任、损失、索赔、仲裁、诉讼或执行,除非是甲方或甲方负责的任何人士的任何行为或疏忽所致。2、 乙方单位应负责和保障甲方免于承担来自工程施
21、工全过程所引致对任何房产、地产或私人财产的损失或损害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责任、损失、索赔、仲裁、诉讼或执行。惟该等损害必须是由于乙方及其雇员的任何疏忽或失职所引起的。3、 乙方必须全数赔偿因不履行本条件的规定而引致甲方所受的损失。第二十八条:工程保险乙方应为本工程自费购买其认为所需的保险,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其未保险事项或不能向保险人理赔的金额向甲方提出索赔。第二十九条:延长竣工期限当工程进度已经明显地受到拖延时,乙方必须立即书面通知甲方有关拖延原因,同时甲方认为工程的竣工可能或已受拖延至超过本合同条件指定的竣工日期,而其原因是:(1) 不可抗力,或(2) 开启任何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任何工作、材
22、料,除非检查或检验显示该工作、材料与本合同不符外,或(3) 因甲方发出的变更和任何推迟施工指令引起的。第二十九条:甲方终止合同1、 若乙方违反以下任何一项内容,即:(1) 如因乙方单位没有合理原因而在工程竣工前完全中断施工,或(2) 如乙方没有正常和勤奋地根据已经由甲方审批及核实之施工进度计划表进行工程施工,或(3) 如乙方拒绝或持续忽略遵守甲方发出要求其拆除有缺陷的工作而该等拒绝或忽略对工程有实质影响。(4) 乙方没有遵守本合同条件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则甲方可用挂号邮件或登记递件向乙方发出通知指名该项失职行为,同时如乙方在收到该通知十四天内继续该失职行为或在其后重复该失职行为,则甲方在不损及任
23、何其它权利或赔偿情况下,可在该等持续或重复后的十天内用挂号邮件或登记递件通知立即终止乙方的合同。2、 如乙方按上述被终止合同时,在合同未被恢复和继续履行期间,甲方和乙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应如下:(1) 甲方可雇佣或支付其它人员进行和完成工程,该等人员可进入工程现场和利用一切临时建筑物、施工机具、 工具、器材和用于工程现场的所有材料。(2) 乙方应在甲方书面要求时从工程现场运走属于或由于乙方租赁用的任何临时建筑物、施工机具、工具、材料。如在发出任何该等要求后一段合理期间内甲方,乙方没有遵守要求,则甲方可运走和出售乙方的任何该等财产,所得收入在扣除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后的余额则作为乙方应收账目计入合约
24、总额。(3) 在终止合同后,甲方不应受本合同的任何规定约束而向乙方作任何进一步付款。但在竣工及一段合理时间内核实有关账目后,甲方应签字证实甲方应支付的合理费用的金额及因终止引起对甲方的任何直接损失和/或损害的金额。如该等金额加在终止日期前已向乙方支付的款项已超过根据本合同在竣工时应付给乙方的总额,其差额应为乙方应付给甲方的债务。如该等金额加在上述款项时少于上述总额时,其差额应为付给乙方的债务。第三十条:乙方终止合同1、在不损及乙方可能拥有的任何其它权利和赔偿的情况下,如果:(1)不可抗力,或(2)甲方没有在本合同条件中承兑证书期内支付乙方在任何证书中的付金额,并在收到乙方发出的终止合同通知后三
25、十天内,乙方仍未获得付款,并且甲方在接到乙方终止合同通知的三十天以后仍未付款,则乙方终止合同的通知自甲方收到之日起三十天期满后即开始生效。则乙方可用挂号邮件或登记递件向甲方发出通知立即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2、如乙方按上述被终止雇佣时,在不损及双方应得的权利或赔偿或乙方在运走其临时房屋、施工机械、工具、器材、材料前的责任或因该运走而引致的责任的情况下,乙方及甲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应如下:(1)乙方应合理适当地自工程现场运走其所有临时房屋、施工机械、工具、器材、材料,在运走过程中小心防止发生对任何人士和财产的损伤、死亡或损坏。(2)除在此以前根据本合同所支付的金额外,甲方应向乙方支付: (a)截
26、至终止日期为止已竣工工程的总值 (b)截至终止日期为止已经开始但尚未竣工工程的总值,其价值则根据第十七条第3款内甲方要求的变更一样被确定。第三十一条:保密及甲方免受伤害条款1、 乙方应对其获知的所有有关工程的图纸、资料、数据进行保密,所有的对外沟通仅限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甲方指定之单位,或甲方授权之宣传活动。2、 本合同无论因何种原因而解除、终止、不再执行,乙方应立即向甲方交换其所持有的所有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图纸、数据、电子文档,并保证在乙方停止执行工程后的任何时间都不使用、利用、告知他人任何与工程有关的资料、图纸、数据、电子文档。如因乙方未严格执行上述保密条款而导致甲方遭受任何损失,乙方均应负全部责任。第三十二条:其它本合同未尽事宜如须补充其它协议则该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负责人签字(盖章): 乙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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