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硕士全套笔记法制史一 总结西周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 (一) 法制指导思想1 以德配天2 明德慎罚3 刑罚世轻世重4 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它不仅对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及其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与发展 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和法律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原则和 标本,对于后世封建帝王的立法用刑有着深远的影响。(二) 立法概况1 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誓;诰;命;不公开的刑书;以礼为具体表现形式的周族习惯法2 礼:周礼是西周时期的法律规范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礼”是指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 , 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
2、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礼起源于夏朝,到西周 时期已发展为法律形式,到春秋、战国时期又失去了其规范社会的作用。礼分为抽象的精神原则 和具体的礼仪形式两个方面。其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又分为亲亲和尊尊两个方面。亲亲是维护封 建家族秩序的,而尊尊是维护封建宗法制度的。亲亲和尊尊下面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 神规范。具体的礼仪形式分为“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五个方面。周礼已经具有法的性 质和作用,完全具有法的三大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周礼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 , 起着广泛的调整作用。3 吕刑(甫刑):记载了穆王命周王朝司寇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尚书中“吕刑”不
3、是成文法,而是对这次法制改革的一次记录。4 九刑:一是指周朝的刑书;二是指周朝的刑罚。5 遗训、殷彝:遗训是指先王留下的遗制。殷彝是指商朝习惯法。 (三) 刑事法律制度1 罪名(1) 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贼(破坏礼法);芷(隐匿贼);(2) 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罪:冠攘奸尻罪(聚众抢劫罪);盗(窃取财物);奸(盗 用国家宝器)(3) 渎职罪:惟官(畏权势)、惟反(徇私枉法)、惟内(为亲属徇私枉法)、惟货(贪赃枉法)、惟来(受人请托枉法斡旋受贿罪)2 刑罚(1) 五刑:墨、劓、非、宫、大辟。肇始于夏朝,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于三国两晋南北朝, 在中国历史上延续了数千年之久。(2) 其他
4、刑罚:圜土之制相当于后世的有期徒刑;嘉石之制相当于后世的拘役;赊刑始于夏朝。3 刑罚适用原则(1) 老幼减免刑罚原则:三赦老、幼、蠢(2) 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三宥过失、不知、遗忘;过失生;故意非生 ; 惯犯惟终;偶犯非终。(3) 罪疑从轻、罪疑从重原则(4) 宽严适中原则4 礼刑关系(1)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 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而刑则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二者相辅相成。(2)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此一法律原则始于西周。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不可能按贵族的 的礼仪行事。而“刑不上大夫”则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可以获得某些宽
5、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 些特权。但并不是说士大夫就可以不受刑罚制裁。(四) 民事法律制度1 所有权与契约:西周时有专门的官职管理契约事宜,称“司约”,并设有“质人”作为具体的市 场管理人员。质剂: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傅别: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2 婚姻: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 、 请期、亲迎;“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无 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3 宗法继承:嫡长子继承制。(商朝前期: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商朝后期:嫡长子继承制牢 牢确立。)(五) 司法制度二.总结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及成文法
6、运动。(一) 春秋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事断于法;法布于众;民征于书。(二) 春秋时期的成文法运动及其历史意义:1 郑国“铸刑书”:公元前536年,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运动。2 邓析“竹刑”:公元前530年,私人作品,后来成为官方法律。3 晋国“铸刑鼎”:公元前513年,范宣子。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运动。4 其他:宋国的“刑器”;楚国的“仆区之法”、“茆门之法”。5 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运动的历史意义:(1) 公布成文法运动是对传统的的法律观念、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2) 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3) 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
7、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4) 为战国时期及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三) 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1 以法治国2 刑无等级3 行刑重轻4 法布于众(四) 战国时期的主要立法运动:1 法经(1) 主要内容: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作者李悝。篇目结构共有六篇1)盗法、贼法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2)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 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和囚法多是关于诉讼法的范围。3)杂法:规定了六禁。4)具法: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原则的规定,相当于现代法典的总则部分。整篇法 典贯穿了轻罪重判的法家
8、思想。(2) 历史地位: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具有 重要的历史地位。A.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 结。B.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 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成为秦律、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 体例。在内容上看,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 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和发展。2 商鞅变法(1) 主要内容1) 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夏商周称法律称
9、为“刑”; 春秋前中期称为:“刑”或“刑 书”;春秋中后期对法律规范的总称为“法”)2) 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3) 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工授爵;废除分封制, 实行郡县制。4) 全国贯彻法家的“以法治国”、和“明法重轻”等主张。a. 重视法律的制定和学习、宣传、推广。b. “轻罪重刑”,用严酷的刑罚来扫清扫除一切改革的阻力障碍。c. 不赦不宥。d. 鼓励告奸。e. 实行连坐。有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2) 历史意义: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都超过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 。 给秦国守旧势力以沉重打击,而且为秦国经济、政治的发展提
10、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国的法 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三.总结秦朝法律制度的特别之处。 四.总结汉朝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司法制度)(一) 法制指导思想1 “与民休息”、“宽省刑法”2 “礼法并用”、“德主刑辅”(二) 立法概况1 基本的法律形式:(1) 律: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具有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 典。(2) 令:皇帝所发布的诏令,内容广泛,法律效力最高。是汉朝一种主要的法律形式。(3) 科:是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也称“事条”、“科条”(4) 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规
11、定时,比照最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典型案例处断 。 比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故被广泛应用。2 “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3 “汉律六十篇”:(1) 九章律: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在秦律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 律三篇。(2) 傍章律:叔孙通在高祖和晦帝年间制定,主要关于礼仪方面的内容。(3) 越宫律:武帝时张汤制定,主要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内容。(4) 朝律:武帝时赵禹制定。又名朝贺律。关于朝贺制度方面的内容。 (三) 刑事法律制度1 罪名:左官罪官吏违反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职。以左官律论处。 诸侯官的罪名:“阿党附益”罪、出界罪、寸金罪。2 刑罚:死刑、徒刑、笞刑、禁锢、赊刑 汉文帝
12、废除肉刑和汉景帝减少笞刑数目的刑制改革。3 刑罚适用原则(法律的儒家化)(1) 上请原则:官贵犯罪后,可以通过请示皇帝给予某些优待。(2) 恤刑原则:矜老恤幼。(3)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 隐,直在其中”的儒家思想。亲属中的卑幼隐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而尊长 隐匿卑幼的犯罪行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决定。这个原则一直为后 世各王朝所沿用。(四) 民事法律制度1 婚姻家庭与继承:王位、爵位实行嫡长子负责制;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平分制度。2 经济法律制度:汉朝在城市中设“市”,设有“市令”管理“市”(五) 司法制度1
13、司法机构:(1) 中央司法机构:汉承秦制。廷尉是中央司法长官,审理全国案件。御史大夫(西汉)(东 汉为御史中丞)与监察御史,是监察官吏,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杂治”:发生重大案件时,由 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共同审理。西汉武帝以后,在京师设立司隶校尉,负责与中央机关有关 的滞狱、淹狱、冤狱以及司法官执法犯法的行为。(2) 地方司法机构:郡守下设“决曹掾”,协助郡守审理具体案件。汉朝地方司法机构拥有死刑 案件的审判权。2 诉讼制度:(1) 起诉:汉朝起诉形式分为“告诉”(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官府控告)和“举劾”(官吏代表国 家控告犯罪)(2) 审判:汉朝审讯被告,称为“鞠狱”。向被告宣读判决,称为
14、“读鞠”,被告若不服,可以“乞 鞠”。“乞鞠”的除斥期为三个月。3 春秋决狱:(1) 是指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它为汉代统治者提倡。(2)是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3)其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即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定罪, 若符合,即使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反之,犯罪人主观动机若严重违反儒家 “忠、孝”之精神,即使没有社会危害后果的,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4)即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分析古文)五.总结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中的值得掌握的知
15、识。1 法制指导思想:引礼入律的深化中,突出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正统法律思想,又呈现出阶段 性发展的规律。2 立法概况:(1)。魏律:又名曹魏律就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2)晋律与张、杜注律。晋律又名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律。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 为律作注,与律具有同等效力,称为“张杜律”。(3)北魏律孝文帝年间,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北魏律。(4)北齐律武成帝河清年间由封述等人制定了北齐律。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典发 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对隋唐时期的法典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重罪十条就是最先 规定在北齐律中。3 法律形式的变化: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格局。
16、1) 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2) 格与令相同,也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北魏有别条权格,东魏有麟趾格。3) 比是比附或类推。4) 式是公文式,西魏有大统式,成为中国历史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形式。4 法律的儒家化:1) 八议: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曹魏时期正式入律。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 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八议制度表现出封建特权思想的鲜明特色。2) 官当:正式规定于北魏律与陈律中,是指官贵可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 度。3) 准五服以制罪:晋律首先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在刑法适用上,凡制服愈近,以尊犯 卑,处罚越轻,而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制服愈远,正好
17、相反。5 形制改革:1) 规定绞、斩死刑;规定流刑;规定鞭刑、杖刑,形成了死、流、徒、杖、鞭新“五刑”。2) 废除宫刑制度。6 诉讼制度:1) 上诉直诉制度的改进,西晋已经在朝堂外设立“登闻鼓”。2) 南朝设立“测囚之法”;南陈设立“测定之法”。六 总结唐朝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 (一) 法制指导思想1德主刑用2宽简、稳定、划一 (二) 立法概况1 基本法律形式(1) 律:唐朝的基本法典(2) 令: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涉及的范围广泛(3) 格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的格的含义。皇帝 的临时单行制敕汇编称为“永格
18、”,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4) 式: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汇编,称为“永式”,具 有普遍的法律效力。(5) 典:行政法律的主要形式。2 重要法律 (1)武德律与贞观律:武德律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新格而成;贞观律长孙无忌和房玄龄等人全面修订。贞观律 的修订完成,标志着谈朝法典的定型。(2)永徽律疏:长孙无忌等人撰定,元朝后被称为唐律疏议,是中国封建社 会的代表性法典。(3)开元律疏:唐玄宗年间完成。(4)唐六典:唐玄宗年间修订,修订原则是“以官统典”,实行“官领其属,事归 于职”的方法,内容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等 六个部分。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行政
19、法典,对后世封建 王朝行政法典的制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3 唐律的特点(1) “礼法合一”(2) 科条简要,宽简适中(3) 用刑持平: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历代都轻。在刑法适用方面实行从轻原则。(4) 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原则制度的确立。规定了官吏故 意与过失出入人罪的处理办法。4 唐律的历史地位和影响(1) 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律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 、 承前启后的作用。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因此唐律具有封建法典的典 型性、代表性,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2) 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唐律作为中华
20、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超越国界,对亚洲,特 别是对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日本、越南等国当时的法律都直接取法唐律或参照唐律 。 因此,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三) 刑事法律制度1 罪名(1) 十恶:在北齐律基础上形成。谋反(推翻皇帝)、大逆(图谋毁坏宗庙及宫阙)、谋 叛(图谋背叛朝廷)、恶逆(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不道(杀一家非死罪 者三人以上和支解人)、大不敬(盗大祀神御之物,盗窃、伪造御宝,指斥乘御, 无人臣之礼)、不孝(告发或咒骂父母等)、不睦(谋杀或贩卖缌麻以上亲,殴打 或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不义(杀本属府主、刺史、老师、县令等)、内乱(奸小功以上亲,或
21、父、祖妾)(2) 七杀:谋杀(二人以上的合谋杀人)、故杀(非因斗争,无事杀人)、劫杀(因有劫囚而 杀人)、豆杀(原无杀心,因相殴而杀人)、误杀(因斗殴误杀旁人)、戏杀(以 力共戏而致人于死)、过失杀(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而杀人)(3) 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坐赃(4) 伤害罪:伤害保辜制度无论何种伤害,都要根据被伤害者的伤害程度的轻重,伤害人在10日至50日内的“辜限”内,如被伤害者死亡,则伤害人要负杀人罪责;如在限 外或虽在限内,但因他因而死亡着,仍以伤害罪论处。(5) 泄露机密罪:唐律疏议:职制归定。泄露给外国,加刑一等。共同泄密,则重惩首犯 。2 刑罚:
22、五刑死、流、徒、杖、笞。3 刑法适用原则(1) 区分“公罪”与“私罪”。公罪轻罚,私罪重罚。(2) 关于共同犯罪与合并论罪。家庭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在职官犯罪中,长官为首犯 。 首犯重罚。一人犯数罪,实行择一重处断的原则,不实行数罪并罚。一罪先罚而且判决,又他罪 , 若二罪相等,维持原判,若后罪重于后罪,通计前罪以充后数。(3) 老幼残疾着减刑原则90岁以上,7岁以下,犯死罪,不加刑。(4) 累犯加重原则:前后三次犯应处同一刑罚档次的罪,则升一级处刑。“三犯徒者,流二千 里;三犯流者,绞。”(5) 特权原则1) 议:八议对八种特权人物犯罪实行优待的法律规定。但犯十恶罪,不适用八议。2)
23、请:请的规格低于议。五品以上官职等。3) 减:减的对象是七品以上官员等。4) 赊:九品以上官员等。5) 当:以官品抵罪。特指抵当徒刑。公罪可加一年。6) 化外人原则:唐律疏议。名例规定:同一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的犯罪,按其本国法 律处断,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的犯罪,按唐律处 断,实行属地主义原则。(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 者,以法律论)(四) 民事法律制度1 所有权:唐律疏议。杂律规定:严禁侵吞埋藏物;保护失主所有权;惩治损毁公私财物 。2 债权:唐律把借贷契约关系分为几种计算利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或“举取”,形成的 债务称为“息债”;不计算利息的消费借
24、贷称为“便取”;不计算利息的借贷称为“负债”、“欠负”。 债务人指定抵押物称为“指质”,提交抵押物称为“收质”、“典质|”。违约过期不还债者,要负刑 事责任。禁止放高利贷。唐律对损害赔偿之债,采取严格限制原则。3 婚姻:(1) 尊长主婚权,违反者,负刑事责任。(2) 婚书、聘财为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3) 婚姻限制原则:同姓不婚。(4) 七出、三不去、义绝、合离。“义绝”为唐朝强制离婚的制度。夫妻互殴对方之祖父母、父 母、或杀害对方进亲属,以及双方近亲属互相杀害者均为“义绝”。“合离”是指夫妻双方感情不合 , 可以自愿离婚,法律不惩处。4 经济法律制度:财政立法唐朝前期的租庸调法,以均田法为基
25、础制定。后期的两税法, 以“量入为出”为原则,克服了租庸调法以人丁为本的弊病,是中国历史上财政立法的一次重大改 变,对后世影响很大。(五) 司法制度1 司法机关(1) 中央司法机关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1) 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职掌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复审地方死刑案件;2) 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以尚书和寺郎为正副长官,职掌案件复核权,复核大理寺 审理的案件。3) 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构,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职掌是监督大理寺和刑 部的司法审判活动,参与审理重大案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2) 地方司法机关2 诉讼制度(1) 起
26、诉:分为两种举劾(由封建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向司法机关或政府提起诉讼), 唐律规定,凡监察机关或各级官吏对重大案件的犯罪,该举劾而不举劾者,要负刑事责任;二是 告诉,即当事人或其亲属代诉,必须逐级告诉,不准越级告诉。还有直诉制度,即通过“邀车驾” 或“登闻鼓”等形式向皇帝直接告诉。(2) 审判:a. 重视司法官的审讯方法,实行五听审判法(比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b. 司法官必须依据律、令、格、式正文定罪(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二 十)。违者负刑事责任。c. 对皇帝的一时一地而没有上升为“永格”的诏令,不得引用为“后比”。d. 实行亲属或仇嫌“回避”制度(鞠狱官与被鞠人有亲
27、属仇嫌者,皆听更之)。(3) 上诉、复审和死刑复核制度。上级复审仍不服的,发给“不理伏”。死刑实行复奏制,实行 秋冬行刑制。七 总结明朝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一) 法制指导思想1刑乱国用重典2重典治吏(二) 立法概况1 大明律。明朝的基本法典,它改变了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例、吏、户、礼 、 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其体例直接为清朝所继承。2 明大诰洪武年间,朱元璋亲自督导编制了大诰四编,具有与大明律同等 的法律效力。是其独创性的立法成果。包含重刑法令和案例。3 编例。明朝例分为作为判案依据的典型案例和单行成例。例比律更具有灵活性。4
28、 会典。模仿唐六典制作。以六部为纲,分述个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三) 刑事法律制度1罪名1) 奸党罪:创设于明朝朱元璋洪武年间。2) 上言大臣德政罪(朱元璋设立)、交接近侍官员罪。3) 贪墨罪:与前朝的变化处罚从重;常赦不宥;处罚手段残忍。均体现了明朝 重典治世的重刑思想。2刑罚:陵迟刑的制度化,正式规定于大明律(陵迟刑在宋朝已经出现,但并没有 规定于宋刑统中);公开恢复了枭首示众的刑罚;剥皮实草;灭十族;掀起 了肉刑复活的高潮墨面纹身;阉割等。3 刑罚适用原则1) 从新从重主义原则。2)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明朝加重了对政治性以及贼盗、侵犯财产罪犯罪的处 罚而对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体则处罚较
29、轻。四) 民事法律制度1所有权:明清时期土地所有权已不受法律限制,在无主物归属上,强调先占原则。2债权:明清时期成立契约需要负连带责任的第三人附署,主要有中人,保人,合称中保。 中人在民间契约中附署的中间人;保人借贷、租佃契约的附署人。3婚姻、家庭、继承:婚姻上,家长的权力分为教令权和主婚权。其中主婚权在明清时期 在法律上正式得到承认。在继承上,实行独子惩珧的制度。(五) 司法诉讼制度1司法机关:1)中央司法机关:明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以扩大检查组织和职权,负责纠举弹劾全 国上下官吏的违法犯罪。都察院附设监狱。明朝中央司法机构有刑 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刑部主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都察院负责 法
30、律监督,也参与审判。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合称“三法司”。2)地方司法机关:明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县三级。省级设提刑按察司,在州 县乡设立申明亭。2 诉讼审判制度1) 起诉制度:分控告与劾告两种。也有“邀车驾”、“登闻鼓”等形式。2) 管辖制度:在交叉案件的管理上,继承了唐朝“以轻就重,以少就多,以后就先”的原 则,并且实行军民分诉分辖制。3) 会审制度:九卿圆审和三司会审。九卿圆审明朝重要的复审制度。凡是地方上上 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罪犯经过二审后仍不服的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 都御史、通政史九司联合审判,最后奏报皇帝裁决。三司会审始于洪 武年间。凡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或急需重新审理的重案时,由刑部、大理寺 、 都察院三法司会同审问罪犯,后将审理结果奏报皇帝裁决。4) 御史监察制度: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对全国官吏进行纠举弹劾。5) 廷杖制度:皇帝非法用刑,加深了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对法制实施造成恶劣影响。6) 厂卫干预司法:始于朱元璋时期。锦衣卫下设立南、北镇抚司。 八总结清朝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 (一) 法制指导思想:1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2 尚德缓刑。 (二) 立法概况1大清律例。大清律例前的大清律例集解附例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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