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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大贵镇中心小学扩建工程施工合同 终稿.docx

1、木兰县大贵镇中心小学扩建工程施工合同 终稿 HF-2012-0201 合同备案编号: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本) 工程名称:木兰县大贵镇中心小学扩建工程 发 包 人:海伦县东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承 包 人: 监制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海伦县东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工程名称:木兰县大贵镇中心小学扩建工程 2 工程地点: 木兰县大贵镇 3 工程承包范围

2、承包范围:施工总承包(土建、装饰、采暖、电气(无弱电)等施工图内全部内容) 备注:装饰部分含地面铺贴、墙面与天棚大白、室内门窗,不含其它。 4 计划工期 开工日期: 2013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2013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5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6 计价方式与签约合同价格 本合同采用计价方式为 大包一口价(总价包死,图纸内不再调整,不含图纸外新增工程) 金额:(大写)¥: 玖拾万 元(人民币) (小写)¥: 900,000 元(人民币) 7 组成合同的文件 7.1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及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

3、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如果有);(9)发包方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0)其他合同文件。 7.2 双方有关工程的变更等书面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生效。 8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10 合同生效 10.1 合同订立时间: 2013 年 月 日 10.2 合同订立地点: 木兰县 。 10.3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 盖章 后生效。 发 包

4、 人: (公章) 承 包 人: (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经办人(签字、盖章) 备案机关(公章) 年 月 日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3 本合同中发包人代表是 ,职务为 。 1.1.2.5 本合同中项目经理是 ,职务为 。 1.1.2.9 本合同中监理人是 ,发包人对其授权如下: 1.1.2.10总监理工程师是 。 1.2 语言文字 1.3 法律 适用于合

5、同的法律除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外,当事人特别约定本工程适用以下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无 。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执行通用条款1.4条的规定 ;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补充协议 。 1.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5.1 发包人提供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时间及数量为 开工前10天;6套 ;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修改图纸的期限最迟为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 14 日。 1.5.2 承包人负责设计图纸 本合同中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文件,包括 无 ; 承包人将以上文件报送监理人的数量及时间为 无 ,监理人批复的时间为 无 。 1.6 联络

6、能够证明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以下地点,应视为对方已经收到: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造价咨询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无 。 1.7 权益转让 1.8 严禁贿赂 1.9 化石、文物 1.10 知识产权 发包人的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包括 无 ; 承包人的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包括 无 。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 发包人提供基础资料时限 开工前7日 。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无 。 2.2 现场进入权 2.2.1 提供现场 发包人将现场提供给承包人的时间为

7、开工前15日 ; 2.2.2 提供施工所需要的现场条件 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现场条件, 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以下地点: 施工用水 原有水源 (乙方指定位置) ; 电力 甲方提供 (乙方指定位置) ; 通讯线路 无 ; 道路 已有 (竣工后如需承包方道路、操场修复费用另计) ; 其他设施 无 。 2.3 许可或批准 2.4 发包人付款能力证明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支付方式支付工程款的资金安排计划及其证明的期限为承包人提出要求后的 / 日内。 如果发包人未能提供合理证明的,双方是否将该类违约作为第16.1款【发包人严重违约】的行为 是 。 2.5 发包人人员和其他承包商

8、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需要由承包人为其在施工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提供工作条件的其他承包人以及工作内容包括: (1) 无 ; (2) 无 ; (3) 无 ; 承包人为其提供工作条件所发生的费用,计算方式为 无 ;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无 。 3.2 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超过 14 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3.3 项目经理部 3.4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3.5 承包人现场查勘 3.6 分包 3.7 履约担保 4 监理人与造价咨询人 4.1 监理人的权利 监理人的以下行为,需要得到发包人的特别授权: 无 。 4.2 监

9、理人员 4.3 监理人的指示 4.4 确定 4.5 造价咨询人 本合同中造价咨询人是 ,发包人对其授权如下: 。 5 工程材料与设备 5.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设备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为 。 5.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设备 5.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5.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5.5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所有权 5.6 交通运输 承包人施工所需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 发包人 承担。 6 施工准备 6.1 开工通知 6.2 施工组织设计 6.3 开工准备 6.4 测量放线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

10、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为 开工前5日内 。 7 进度与工期 7.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的时间为 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 ,监理人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为 收到进度计划21日内 。 7.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7.3 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 7.4 不可预见事件双方无责,工期顺延。 7.5 承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 7.6 逾期竣工违约金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000元/天 ,逾期竣工违约金限额为 1000元/天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000元/天 ,逾期竣工违约金限额为 1000元/天

11、 。 7.7 暂停施工 7.8 提前竣工 承包人通过合理的施工组织,提前完成工程的,发包人支付提前竣工奖励的金额或计算方法为 / 。 8 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8.1 安全文明施工 8.2 员工权利与职业健康 8.2.1 员工的范围 8.2.2 员工的基本权利 8.2.3 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 员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800元/月 ; 承包人为员工所提供的劳动条件,包括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本合同中工作条件为 ; 生活条件为 。 8.2.4 劳动保护 8.3 环境保护 9 变更 9.1 变更的范围 9.2 提请变更的主体 9.3 变更程序 9.4 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 当事人对于因变更引

12、起的价格调整,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执行通用条款9.4条的规定 。 9.5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9.6 暂列金额 9.7 暂估价 9.8 计日工 9.9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如果工程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基准日期价格 / %,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采用该方式时,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应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 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约定

13、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

14、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9.10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9.11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0 计量与支付 10.1 工程价款的约定 本合同当事人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选用下列第 (2) 种方式: (1)固定总价。 (2)固定单价。选用此种方式时,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为 无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无 ; 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为 人工费、材料费

15、、机械费以及与之相关的费用结算时,按工程实施期间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关文件(或双方确定的价格)调整。 (3)可调价格。选用此种方式时, 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为 ; 措施费的调整方法为 。 (4)其他方式 无 。 10.2 单价子目的计量 10.3 总价子目的计量 对于本合同中需要以总价进行计量的子目,支付进度款所需达到的工程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为 / 。 10.4 预付款 本合同预付款的比例和额度为 / ; 预付办法为 / ;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的开始时间为 / ; 预付款扣回的比例或数额为 / 。 本合同当事人对于工程预付款担保的约定,选用下列第 / 种方式: (1)银行保函。 (2)

16、担保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 (3)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担保形式。 10.5 工程进度付款 当事人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作为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应与计量周期相一致。 (1)按月进度进行支付。(2)按形象进度支付(具体节点为):1)基础施工至0.00,回填土施工之前,发包方向承包方拨付工程总价40%作为进度款,即: 叁拾陆万(360000.00) 元整。2)主体施工完毕,屋面、地面、抹灰、塑钢窗施工之前,发包方向承包方拨付工程总价30%作为进度款,即: 贰拾柒万(270000.00) 元整。3)楼地面、抹灰工程完毕,外墙砖、室内地砖、刮大白、采暧工程施工之前,发包方向承包方拨付工程总价20%作为进度款

17、,即: 壹拾捌万(180000.00) 元整。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按竣工决算总价扣除叁万元综合保证金后,其余未付款项发包方向承包方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即: 元整。 (3)按其他方式支付。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比例或者数额为 按同行业同期的贷款利息标准记取利息 。(4)工程进度款的申请。承包人在付款节点工程验收前4个工作日内向发包方书面提出节点付款申请,待节点工程经发包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的工程款到账。 10.6 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比例为 (无) ,并同意选择第 (1) 种方式预留质

18、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每次预留的比例或金额为 (无)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保证金, 预留的比例或金额为 / 。(3)承包人向发包人共交纳叁万元综合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一年后全额返还于承包人。除工程直接费外承包人不在承担任何其它费用(如:税金、各种保险、农民工劳动保证金、开竣工相关审批手续、各分部工程上级主管部门验收等费用)。 11 竣工结算 11.1 竣工付款申请 监理人(或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15) 日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如违约,视为15天为核查完成日。 11

19、.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核查结果后,应在 (15) 日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11.3 结清证明 12 试验与检验 12.1 试验 12.2 隐蔽工程验收 12.3 中间验收 除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以外,本合同中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关键性部位包括: 无 。 13 竣工验收与工程试车 13.1 竣工验收条件 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主要文件目录 基础、主体、装饰、装修、节能、水电 、 ; 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份数 5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工程文件套数 5

20、;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工程文件质量 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工程文件时间 验收合格后 ; 承包人负责施工工程文件管理的人员是 ; 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完成的其他工作 无 。 13.2 竣工验收程序 13.3 竣工日期 13.4 重新试验 13.5 接收与部分工程的接收 13.6 工程试车 设备安装工程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设备安装工程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投料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7 竣工清场与地表还原(发包方负责) 14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4.1 缺陷责任期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12) 个月。 14.2 缺陷责任 14.3 保修责任 15

21、工程风险与保险 15.1 发包人风险 15.2 承包人风险 15.3 不可抗力 合同当事人同意将以下情形作为不可抗力事件: (1) 8 级以上的地震; (2) 5 级以上的持续 5 天的大风; (3) 300 毫米以上的持续 20 天的大雨; (4) 20 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持续 20 天的高温天气; (5) 20 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持续 20 天的低温天气; (6) 100 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 (7)其他情形 无 。 15.4 保险 本合同中投保保险品种包括: (1) 建筑工程一切险 ;投保人为 (发包人) ; (2) 安装工程一切险 ;投保人为 (发包人) ; (3) 意外伤害保险 ;

22、投保人为 (发包人) ; 16 合同违约 16.1 发包人严重违约 发包人发生以下严重违约情形,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执行通用条款16.1条的规定 。 16.2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 16.3 承包人严重违约 承包人发生以下严重违约情形,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发包人可解除合同: 执行通用条款16.3条的规定 。 16.4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 16.5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16.6 继续履行 17 合同的终止 17.1 当事人约定终止 17.2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 17.3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

23、终止 17.4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终止 18 索赔 18.1 承包人索赔程序 18.2 监理人索赔处理程序 18.3 发包人索赔的程序 19 争议的解决 19.1 和解 19.2 调解 19.3 仲裁或诉讼 如合同通用条款提供的方式不能使争议得到解决,则双方约定以第 2 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1种解决方式: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2种解决方式:向(木兰县)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19.4 连续施工 19.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20 合同的生效 20.1 一般规定 本合同正本一式 2 份,合同副本一式 6 份,其中一份报

24、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合同双方应持的正本份数: 2 份 ,副本份数: 4 份 。 20.2 附条件或附期限生效 当事人约定本合同附生效条件为 / ; 当事人约定本合同附生效期限为 / 。 20.3 合同备案 21 补充条款 1、合同大包一口价中包含施工图纸内全部内容,(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利润、安全生产措施费等费用均含在内),除因图纸变更引起的造价变化外,其它因素造成的人材机上涨均不作调整。税金不含在大包一口价之内,如需发票产生费用由发包方支付。承包方无条件配合发包方办理工程签证,承包方因签证产生的费用由发包方支付。 承包方现场签证费用组成=材料费+人工费+管理费(4%)+利润(

25、合价*10%)2、本合同承包方必须保证施工质量,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如因质量、进度造成的建设单位处罚,则由本合同承包方全额承担。对给发包单位造成的影响赔偿,按建设单位处罚标准补偿。3、本合同发包单位负责工程请款,负责协调上级部门关系(因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负责),保证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如因发包单位付款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发包单位负责。4、承包方负责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安全事故一旦发生由承包方负全责。新建工程与原有建筑用围挡分离,避免在校学生进入工地,发生危险。5、本工程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上级政府及建筑监管部门的书面停工通知,工程款不能按时拨付等原因,因此出现的拖延工期

26、、上级罚责及因停工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及责任由发包人负责(以签证为准)。出现争议时,由双方委托第三方进行损失评估。6、发包方负责协调当地居民及政府各部门等地方的社会相关关系,如因当地居民等而影响施工或手续等原因造成无法正常施工,工期相应顺延,由发包人签证相应的损失。7、鉴于异地施工、现场环境等制约,发包人帮助解决承包人现场施工人员、施工管理人员住宿及办公室问题。此部产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再另行取费。8、现场发生施工用水、施工用电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层数生产能力设备安装内容合同价格(元)开工日期竣工日

27、期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附件3: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海伦县东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木兰县大贵镇中心小学扩建工程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

28、热与系统,电气管线、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基础、结构、装饰、采暖、电气等图纸内包含内容 。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1) 年; 4.电气管线、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1)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1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综合保证金叁万元返还于承包人的年限为一年,之后各分部分项工程按保修期约定期限执行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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