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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企业职员管理制度.docx

1、东莞企业职员管理制度职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 1 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 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章制度。第 2 条 公司简介(用一两句话简单说明公司的投资者、主要产品 和生产规模即可)第 3 条 公司机构(用一两句话简单说明公司的部门划分、管理层 次和主要管理人员即可)第4条 本规章制度所称的公司是指XXXXX有限公司;员工是 指XXXXX有限公司招用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和普通员工)。第 5 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 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

2、工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第 6 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 护、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 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 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 7 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 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 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 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 8 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 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 9 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 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

3、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第 10 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 18 周岁(必须年满16 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第 11 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 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 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入职登记表 ,不得填写任何 虚假内容。第 12 条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 毕业证、 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 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 ,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 业证等证件。第 13 条 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 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 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 业自豪感和职业道

4、德意识。第 14 条 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 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和 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员工无过错而由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第 15 条 劳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支付没有约定时, 如果试用期满在 合同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培训 费用,具体支付办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 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 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 合同期的,按 5 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

5、期限 递减支付。第 16 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 根据劳动合同期限 的长短,试用期为 15天至 6个月:合同期限不满 6 个月的,试用期15 天;合同期限满 6 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 30 天;合同期限满 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 60 天;合同期限满两年以上的,试用期 3 至 6 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第 17 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第 18 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 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

6、书面授权的人) 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第 19 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劳动合同对合同 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 20 条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 10 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公司签订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东莞户口的员工,男性连续工龄满 25 年、女性连续工龄 满 20 年,且在本公司连续工龄满 5 年的,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期限 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 延的除外。第 21 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公司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 31 条支付); 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

7、员工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包括变更合同期 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第 22 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被劳动教养的;(6)、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第 23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公司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员工, 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1)、员工

8、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 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4)、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 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 31 条支付);未提前 30 天通知员工的, 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 ; 依本条第一款第( 1)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

9、支付经济补偿金外, 同时支付员工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 50%,患绝症的增加 100%。第 24 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 23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 22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 25 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 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

10、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 列损失:(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 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 6 个月)。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 劳动合同。员工自动离职, 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按本规定第 25 条第二 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第 27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2)、劳动

11、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 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 28 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 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 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本规定第 22 条的情形除外) 第 29 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 30 天通知 员工,并在 30 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 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

12、劳动合同通知书 ,并在合同期满 后 3 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在合同解除后 3 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 31 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 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 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公司依本规定第 21 条和第 23 条第( 2)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 偿金最高不超过 12个月工资;依本规定第 23条第( 1)、(3)、(4) 项等员工无过错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 经济补偿金可以超过 12 个月 工资(不封顶) 。依本规定第 23 条( 1)、(3)、(4)项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月平均 工资低于公

13、司月平均工资的,按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 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和工资性的补 贴、津贴。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 32 条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的标准工时 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 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第 33 条 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 8 : 0012: 00,下午 13 : 3017: 30第 34 条 公司根据生产需要, 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 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 般不超过

14、3 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 资或安排补休。第 36 条 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1)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2)休假日:元旦 1 天、春节 3 天、五一节 3 天、国庆节 3 天。第 37 条 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1)、年休假: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 5 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 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 10 天,满二十年以上者 14 天。年休假 与春节假一起连休。(2)、婚 假: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 3 天;晚婚者(男年满 25 周岁、女年满 23 周岁)增加 10 天( 3)、丧 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

15、、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 3 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 3 天 以内的丧假。( 4)、产 假: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 30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 产假 15 天;实行晚育者 (24 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 增加产假 15天;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 35 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 假 10 天。(5)、探亲假: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 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 的,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不再另行休探亲假。深圳户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为 3 至

16、24 个月:1)、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的, 在本公司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为3 个月; 5 年以上的为 6 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上的, 在本公司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为6 个月;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的为 9 个月; 10 年以上 15 年以下的为 12 个月; 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的为 18 个月;20 年以上的为 24 个月。 劳务工(非深圳户口员工)的医疗期为 15 日至 90 日:不满一年的, 为累计 15 日;满一年的,从第二年起每年增加 15 日,但最长不超 过 90 日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第 39 条 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

17、, 最低工资不 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 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第 40 条 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 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 岗 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员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 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第 41 条 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员 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 20 . 92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1674小时;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第 42 条 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 150%

18、的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 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 300%的加班工资。第 43 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 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第 44 条 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公司在支 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一式二份) ,员工领取工资 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第 45 条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 15 日前发放前 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 同后 3 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第 46 条 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 1 个月内)的, 按

19、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 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 资标准的 80%。第 47 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 其病伤假工资 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 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 为本人工资的 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 80%。第 48 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 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 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 60%。第 49 条 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第 50 条 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

20、成经济损失的, 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 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 工资的 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 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 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 的 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第 51 条 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员工因私事请假,公司不予发放工资。第 52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 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 克扣工资:(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2)、代

21、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第 53 条 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 改善员工的食 宿条件和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第 54 条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 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

22、公司依法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 55 条 公司努力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 为员工提供符 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 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和未成年工定期进行检查。第 56 条 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使员工具备必要的 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 安全操作技能。第 57 条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经理(或部门主管)对本 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安全主任)对全公 司的安全问题负责。第 58 条 公司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不安排女职 工和未成年工

23、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法律、 法规、 规章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第 59 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 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 ,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 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 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 30 分钟以上的,应办

24、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8)、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 通知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9)、员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凭人事 行政部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第 60 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1)、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厂证和穿着工作服;(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 安排;(3)、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 任制;(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 吃零食,不打

25、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 作;(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 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公司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 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 费公物和公物私用;(8)、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 殴、造谣生事;(9)、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 为作斗争。(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 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11)、上班时间原则上不准会客和打私人电话, 因故而经部门经理或主管许可的

26、除外;(12)、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第 61 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1)、生产主管和领班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 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 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领 班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动作;(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并及时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 任何物品;(6)

27、、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 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 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 吸烟要在指定场所, 并充分注意烟火。(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公司;(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 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第 62 条 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 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提高 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

28、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 励制度。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五种。第 63 条 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公 司,服从安排,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令表扬。第 64 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 除给予通令表扬外, 另给予记 功、晋升、加薪、发奖金四种奖励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奖励:(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 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对公司贡献较大的;(3)、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 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4

29、)、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使公 司避免重大损失的;(5)、对公司利益和发展作出其他显着贡献的;(6)、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第 65 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严肃厂规厂纪, 公司 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辞退四种。第 66 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第 一次口头警告, 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 1 次,并罚款 20 至 50 元; 每警告 2 次记过 1 次;一个月内被记过 3 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 6 次以上的,予以辞退:(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

30、到或早退(每次 3 分钟以上)的;(3)、不戴厂证或不穿厂服进入厂区的;(4)、擅离职守或串岗的(5)、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6)、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卫生的;(7)、浪费公司财物或公物私用的;(8)、未经批准,上班时间会客或打私人电话的;(9)、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10)、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灯、关电、关水、关气、关窗、锁门的;(11)、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的;(12)、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13)在禁烟区吸烟的;(14)、随意移动消防设备或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15)、违反公司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16)、工作时间,与别人闲聊、打闹嬉戏、大声喧哗

31、的;(17)、工作时间打瞌睡的;(18)对客户的态度恶劣的;(19)、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第 67 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每 次记过 1 次,并罚款 50 至 100 元;一个月内被记过 3 次以上或一年 内被记过 6 次以上的,予以辞退:(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正常调动或上司的工作安排的;(2)、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公司生产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的;(3)、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公司利益受损的;(4)、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5)、将公司内部的文件、帐本给公司外的人阅读的;(6)、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油炉的;(7)、私自调换床位或留宿外人的;(8)、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第 68 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 以辞退:(1)、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 5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10 日的;(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公司 录用的;(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公 司经济损失 1000 元以上的;(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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