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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docx

1、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各类办学主体。 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实行省、市、县(

2、市、区)、乡(镇)、学校五级管理体制,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进行宏观指导,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系统,汇集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实行宏观管理,汇集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并向省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直接管理初中段学籍,负责颁发义务教育证书;向省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乡(镇)负责辖区内小学段学籍管理,负责颁发小学毕业证书。其管理机构可设在乡(镇)中心学校,建立健全辖区内小学段学籍档案,向县(市、区)

3、教育行政部门按时报送小学段学籍信息。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学生学籍和相关的统计资料(如新生花名册、毕业生花名册等)应按年度分类整理,及时归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下一级学籍管理部门应每学期向上一级学籍管理部门上报一次学籍信息。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实行秋季招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公办中小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划定招生区域,实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凡年满6周岁的

4、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证明,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学区对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暂不具备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应当就读的学校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同时由学校报县(市、区)教育局备案。第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和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

5、口拒收本学区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第七条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在义务教育学龄段的子女入学,与居住地城市居民子女同等对待,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到居住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学区对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城市外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城市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向暂住地县(市、区)政府提出入学申请,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由暂住地县(市、区)政府指定接收学校,保证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第八条民办学校由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招生办法招收新生,新生名单等学籍数据及时报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备案,纳入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

6、理。第九条 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小学原则上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原则上每班不超过50人。 第三章 转学、休学与复学第十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学:家长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者。 第十一条学生转学由监护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开具转学证明,由学生监护人携带转学证明、学籍档案和家庭户口迁移、家长工作调动等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转入学校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接收转入学生。转出、转入学生均需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般应在寒、暑假办理转学手续。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7、第十二条学生由公办学校申请转入民办学校就读,原就读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凭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它特殊情况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休学,并给学生开据休学证。一学期内因事、因病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上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亦可准予休学。 第十四条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监护人提出申请,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

8、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经学校审查核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复学学生一般应随下一届学生学习。第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第四章 辍 学第十八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无故不报到,或在校生无故不到校学习超过一周的视为辍学。 第十九条教师发现学生辍学后,应立即向学校报告,由学校及时派员找学生监护人问明情况,并做说服动员工作。说服动员后三日内(不含双休日)仍不返校的,学校应填写辍学情况报告单,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9、。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2日内向监护人发出辍学学生返校通知书,对仍不返校的,当地政府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学生监护人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限期送学生返校。 第二十条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月报制度,乡(镇)中心校应把辖区内小学生的辍学情况、初中应把本校学生的辍学情况每月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一次。 第二十一条对有辍学情况不及时上报的教师、校长,对学生辍学劝导或强制返校工作不力的校长或政府工作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借 读第二十二条凡学生不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划片就近入学,到其它公办学校就读的,均属

10、借读生。 第二十三条学校不得擅自接收借读学生。学校在完成所辖区域义务教育任务并有剩余教育资源的前提下,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接收一定数额的借读生。 第二十四条借读生所需材料包括借读申请和借读证明。借读生办理程序为:借读学生原所在学校同意外出借读并出据借读证明,借读学校同意接收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 学生借读,由原学校保留学籍,由借读学校负责做好借读生借读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并适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第二十六条长期在非户口所在地经商、务工人员的子女,申请在暂住地附近学校入学或借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给予安排。 第六章 跳级、留级与毕业第二十七条 义务教

11、育阶段每一学段内升级采用直升式,不允许跳级或留级。 第二十八条 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第二十九条小学毕业班的学生,经考核合格,发给小学毕业证书。所有小学毕业生均应升入初中就读。凡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考核合格者,发给义务教育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义务教育证书,作为完成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凭证。第三十条完成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学生,均可参加高中阶段入学考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其参加中考的权利。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第三十一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学生获奖情况

12、,应全面详实地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纪律和犯有错误的学生,要耐心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三类。学校不得对受处分的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教导处或政教处告知被处分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意见,举行由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后申报,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后公布。学生处分决定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 第三十三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

13、相关学校要做好学籍变动的管理工作,确保这些学生具备义务教育学籍。解除刑事处罚、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第八章 考核和评价 第三十四条 建立学生成绩及身心发展多元考核评价机制。从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两个方面评价学生并将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业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实行等级制。 第三十五条 小学每学期进行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考试、考查或考核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初中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考试、考查或考核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学生学期

14、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中、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三十六条 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记入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校应将学生的考试、考查、考核情况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向法定监护人报告。 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据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对学生进行排队或公布名次。第九章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第三十七条 学校学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各市(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用全省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实行全省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各市(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学生学籍档

15、案资料应齐全、规范、准确。 第三十八条 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等有关标准,省教育厅负责编定主管单位代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定学校代码。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减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的,需报省教育厅备案。第三十九条 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第四十条 学籍管理信息必须予以保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建立学籍管理数据保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学生基本信息不公开、不扩散。学生电子学籍信息只能服务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教育管理与教学工作,不得作其他用途。第四十一条 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辍学等学籍信息须于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各市(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陕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5年。本文档系网络所得,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本人定尽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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