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玉田县住建局责任清单玉田县住建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备注1负责宣传并贯彻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落实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政策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宣传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政策法规科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政策规章的规范性文件。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城建科起草拟定制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
2、组织实施,并督促相关科室抓好落实。办公室2承担规范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行业管理;负责相关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承担规范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行业管理。建设市场管理科负责相关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3负责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县房改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城建科负责全县房改资金的监督管理。房产管理办公室4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贯彻落实省市相关政策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负责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城建科 贯彻省、市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相关政策并监督检
3、查落实情况。负责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管理工作。5负责全县房产行政管理。宣传和贯彻落实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政策法规。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组织和拟定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措施,负责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办理产权出售、移动、评估、租赁手续;负责拟定城中村改造及危旧房改造工作计划,并进行政策指导和监督。负责全县房产行政管理工作。房产管理办公室宣传和贯彻落实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政策法规。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组织和拟定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措施,负责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办理产权出售、移动、评估、租赁手续;负责拟定城中村改造及危旧房改造工作计划,并进行政策指导和监督。城建
4、科6承担物业管理工作的责任,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申报和初审;指导、监督、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对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进行处罚;指导、监督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承担物业管理工作的责任,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申报和初审。指导、监督、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房产管理办公室指导、监督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对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进行处罚。7负责县域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及商品房预售审批管理,核发县域内建设项目建筑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违法违章建筑开展执法监察。负责县域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及商品房预售审批管理。建设市场管理科 核发县域内建设项目建筑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会同
5、有关部门对全县违法违章建筑开展执法监察。监察科8负责县城道路、桥梁、排水、污水处理、城市防洪、路灯、环境卫生等市政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用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与维修。负责县城道路、桥梁、排水、污水处理、城市防洪、路灯、环境卫生等市政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用设施的设计建设、翻建和大修。市政公用事业办公室负责县城道路、桥梁、排水、城市防洪、路灯、环境卫生等市政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用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9负责城区园林绿化规划、美化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园林绿化规划、美化设施的规划建设。园林规划建设处负责县城街道绿化、公共绿地等园林绿化的管护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1
6、0负责全县各类工程施工企业的行业管理和稽查,工程质量监督、各类建筑工程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建筑企业的资质审查。按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组织落实建筑工程报建、招投标和监理,依法整顿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全县各类工程施工企业的行业管理和稽查。建设市场管理科负责全县建设行业各类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各类建筑工程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按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组织落实建筑工程报建、招投标和监理,依法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对全县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11负责全县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工程建设市场方面的各项规划、措施。负责全县工程建设管理以及重大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7、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施工法律、法规以及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对全县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施工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对全县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稽查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和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负责对全县建设市场中介机构、监测机构的管理和资格认定;负责工程造价管理和造价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负责全县工程建设管理以及重大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施工法律、法规以及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对全县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8、,负责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研究制定建筑业管理规划和有关规章、技术政策。建设市场管理科负责建设市场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和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负责对全县建设市场中介机构、监测机构的管理和资格认定负责工程造价管理和造价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12承担建设施工行业管理的责任。对全县建设行业各类施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装修业的管理;负责进出县施工企业的注册管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的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建设勘察设计行业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承担建设施
9、工行业管理的责任。建设市场管理科负责全县建设行业各类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装修业的管理。负责进出县施工企业的注册管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建设市场管理科负责对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的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建设勘察设计行业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13负责城区供热、供水及全县民用燃气事业的管理工作;指导实施供热、供水和燃气年度建设项目计划。负责城区供热管理,指导监督城区供热设施的建设,指导制定供热年度计划,拟定供热制度,经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科负责城区供水管理,指导实施供水年度计划。负责城区供热管理,指导监督城区供热设施的建设,指导制定供热年度计划,拟定供热制度,经政府批准
10、后实施。14贯彻执行城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建设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全县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粉碳灰及工业废渣综合利用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城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建设的抗震设计规范。城建科负责全县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粉碳灰及工业废渣综合利用工作。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城建科15负责行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和职业资格考核工作;负责行业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行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和职业资格考核工作;建设市场管理科负责行业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16落实省政府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部署,负责
11、县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落实省政府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部署,负责县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17负责本县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等工作。负责本县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等工作。房屋征收办公室18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园林规划建设处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农村危房改造玉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措施,及时下达年度任务,制定补助标准和办法,开展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规范实施运作程序,强化质量安全管理,推进建筑节能示范,实施年度考核评价1、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
12、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中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部、河北省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年河北省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冀建村20157号);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玉田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年度计划,配合做好政策措施制定和年度考核评价玉田县财政局负责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编制年度省级财政预算,及时下达资金;配合做好政策措施制定和年度考核评价2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玉田县发展改革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审核相关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积极争取保障性安居工程中
13、央预算内投资。指导做好申报资金工作。1、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政府令2011第6号);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办字201153号)玉田县县财政局负责落实省、市级补助资金,会同有关部门下达中央和省、市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会同税务部门做好对税费减免政策落实工作的监督管理。玉田县国土资源局负责
14、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政策,及时落实项目用地。玉田县农牧局负责组织督导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强督导检查,督促项目实施主体按时开工,按照目标责任状内容和要求,完成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配合县局等有关部门下达省、市级垦区棚户区改造建设补助资金;配合县发展改革局等有关部门下达垦区棚户区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玉田县地税局配合县财政局做好对税费减免政策落实工作的监督管理。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服务对象办事依据是否收费承办科室联系方式备注 1 河北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认可书县住建局企、事业单位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5号 ;唐山市城市建设管理规定;
15、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41号是。唐价(2008)51号;唐价价管字(2009)8号;唐价(2012)28号监督站0315-6163510此项目与转至行政审批中心审批科办理。2合同登记备案县住建局公民、法人或各类组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唐山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收费标准: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落实降低规范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否建设市场管理科03156165676合同备案不收费。房产抵押与交易按相关规定收费。3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服务县住建局公民、法
16、人或各类组织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紧急通知(建住房2007274号)否建设市场管理科0315-61656764房地产交易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咨询县住建局公民、法人或各类组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唐山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否房地产市场、管理科0315-61656765行政许可事项信息公开县住建局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
17、否审批处和相关业务处室0315-28062646个人住房信息查询县住建局公民、法人或各类组织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否房产管理科0315-61638267住房城乡建设法律咨询县住建局个人、企业、社会组织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唐政办201012号)否政策法规处和相关业务处室0315-61533138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宣传县住建局公民、法人或各类组织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住房保障例(征求意见稿)否房产管理科0315-61638269信访法律法规宣传县住建局公民、法人或各类组织国务院信访条例否县住建局执法大队0315-6138856 10
18、县城主次干道环境卫生管理、公厕管理县住建局公民、法人或各类组织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否县住建局环卫大队151*11县城伯雍公园管理县住建局公民、法人或各类组织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否伯雍公园管理处139*12县城旭升公园管理县住建局公民、法人或各类组织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否旭升公园管理处139*13受理市中心区主次干道违法占道经营举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社会公众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设分界的,应该当选用绿篱、花坛(池)、草坪或者透景、半透景的栅栏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封闭式
19、围墙,处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应当改造为通透式。对不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应当以铺设便道砖等方式硬化。否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611211014受理市中心区露天烧烤举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社会公众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章第四十条第五款:禁止下列行为: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的。否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6112110 15受理市中心区破绿毁绿举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社会公众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
20、准的答复。经营者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负责经营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允许摆设摊点的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向社会公布。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否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611211016受理市中心区破坏市政工程设施举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社会公众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
21、超长车辆;(三)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四)机动车、畜力车在铺装路面的城市人行道上行驶或者停放;(五)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否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611211017受理市中心区车辆装载物飘洒、滴漏举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社会公众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在城市内行
22、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形良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露、遗撒。造成泄露、遗撒的,责令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否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611211018受理市中心区主次干道两侧私搭乱建举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社会公众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第二十二条: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
23、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否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611211019受理市中心区主次干道两侧非法散发张贴小广告举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社会公众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吐血、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印象市容的行为。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两万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罚款。内容设计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的违
24、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否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611211020受理市中心区主次干道两侧违规广告牌匾举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社会公众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型美观、安全牢固。第十九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想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元下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注内容设置的,责令改正。否城市
25、管理综合执法大队6112110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监督检查办法县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权力。二、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五)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26、、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相结合进行;(二)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
27、报告检查纠正情况;(五)县住建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四、监督检查措施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四)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五)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
28、形,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被检查的单位名称;(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被监督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或者限期纠正期满日内书面报告执行情况。五、监督检查处理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擅自责令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
29、设施的;(二)超越规定,处以罚款的;(三)擅自责令企业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规定发放各种证件的;(五)所办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七)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间的;(八)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九)包庇建设违法人员或为包庇建设违法人员隐匿或销毁违法证据,更改、伪造案卷材料的;(十)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吃请受贿、索要财物、滥用职权的;(十一)对有关建设违法行为不予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二)未及时受理群众合法举报或行政复议的;(十三)对符合条件,应当颁发各种证件而拒绝颁发的;(十四)拒不执行上级机关下发的纠正违法通知书,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追究错案的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一)批评教育;(二)责令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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