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2 ,大小:19.04KB ,
资源ID:7176018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7176018.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docx)为本站会员(b****5)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docx

1、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标准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实施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当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第四条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第五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2、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第七条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 有法人资格 ;( 二)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 ;( 三)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40 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4 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4 人( 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 1 人); 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8 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15 人;( 四) 注册规划师不少于 10 人;( 五) 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

3、设备及软件 ;( 六) 有 400 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第八条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 有法人资格 ;( 二)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50 万元人民币 ;( 三)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5 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2 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 1 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 1 人; 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5 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10 人;( 四) 注册规划师不少于 4 人;( 五) 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 六) 有 200 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

4、、质量、财务管理制度。第九条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 有法人资格 ;( 二)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20 万元人民币 ;( 三)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5 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2 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4 人;( 四) 注册规划师不少于 1 人;( 五) 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 80%;( 六) 有 100 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 70 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60 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 4 人,乙级城乡规

5、划编制单位 60 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 2 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 岁以下。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 70%。第十一条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当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第十二条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当以下业务:( 一) 镇、 20 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 二) 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 100 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 三) 详细规划的编制 ;( 四) 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 五) 建设工程工程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第十三条丙级城乡规划编制

6、单位可以在全国承当以下业务:( 一) 镇总体规划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除外 ) 的编制 ;( 二) 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 20 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的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 三)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 四) 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 五) 中、小型建设工程工程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从事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并将资质标准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审批第十五条申请资质证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 ;( 二) 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 三) 法

7、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 四) 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 五) 完成城乡规划编制工程情况 ;( 六) 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 七) 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第十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许可,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

8、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 10 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进行陈述申辩。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实施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资质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第十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初次申请,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第二十条乙级、丙级城

9、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满可以申请高一级别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2 年后,第二十一条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登记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30 日内到原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 二) 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 三) 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 四) 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编制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分立的,分立后资质等级,根据实际到

10、达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到达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 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办理。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假设干份,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第二十五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对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经

11、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 5 年。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领取新的资质证书,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注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发。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第二十八条两个以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乡规划,资质等级较高的一方应对编制成果质量负责。第二十九条编制城乡规划以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城乡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标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12、提交的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第三十条资质许可机关可以依法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查,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有关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及有关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 二) 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 三) 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标准和标准的行为。资质许可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第三十一条资质许可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

13、参加,不得阻碍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许可机关。第三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消资质证书。第三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

14、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一) 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 二)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 三)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 四)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 五) 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二)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依法终止的

15、;( 三) 资质依法被撤销、撤消的 ;(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单位根本情况、业绩、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分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

16、,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 3 万元罚款,申请人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第三十八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3 万元罚款 ;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消资质证书 ;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一) 超

17、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 二)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撤消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 ;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第四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可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

18、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 二)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 三)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 四)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五)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六章附那么第四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适用?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效劳企业管理规定? ( 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 116 号)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建设部 2001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 建设部令第84号) 同时废止。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