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试行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第三条 各级安监部门对举报属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或者领域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且以安监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案件,经查证属实,对举
2、报人依法实施奖励政策。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和奖励数额,见附件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第四条 安全生产举报实行自由举报原则。举报人举报时,可按照自己意愿向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所在地县(市、区)、设区的市或者省安监部门自由举报。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举报人对同一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不得同时向多级安监部门重复举报;但是,安监部门未接受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其他安监部门举报。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第五条安全生产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鼓
3、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地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六条安监部门接受举报,实行首接负责制。安监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接受,不得推诿拒绝。对于举报事项属于职责范围且符合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规定情形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接受; 对于举报事项属于职责范围但不符合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规定情形的,或者
4、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向举报人予以解释。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第七条举报接受后,属于本级核查范围的,安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开展举报核查工作;属于上级或者下级安监部门核查范围的,接受举报的安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核查案件,移交应当在举报接受后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移交的安监部门应当立即开展举报核查工作。核查工作原则上应当在日内完成,并形成举报核查报告。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鈞。上级安监部门可以直接核查下级安监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案件;也可以将本级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案件指定下级安监部门核查,下级安监部门指定核查结束后应当向上级安监部门报告。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聾。第八条对于生产安全事
5、故举报的核查,由省安监部门负责对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举报的核查,设区的市安监部门负责对较大事故举报的核查,县(市、区)安监部门负责对一般事故举报的核查。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曉。对于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除外)和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核查,由省安监部门负责对中央驻鲁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和省管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举报情形的核查,设区的市安监部门负责对中央驻鲁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以下企业、单位和省管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以及市管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 举报情形的核查,县(市、区)安监部门负责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举报情形的核查。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龅。第九条安监部门负责举报接受、核查等事项的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钞。第十条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工作结束后,对核查属实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安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等查处。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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