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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的生死价值观与安乐死.docx

1、儒家的生死价值观与安乐死儒家的生死價值觀與安樂死羅秉祥摘要:在本文筆者要逐一檢討在西方四個常見的贊成安樂死的論據(仁慈、生命質素、尊嚴、自決),並且指出這四個論據分別與中國儒家的價值觀(仁、所欲有甚於生、士可殺不可辱、泰山與鴻毛)有不同程度的共鳴及相通之處。由於這些共鳴及相通之處只是在某程度上,而非徹底相通,所以透過中國古代的價值觀的相對照,也可以更清楚看出這四個西方論據之性質及其可能限制。筆者的結論是,從儒家的價值觀來看,除了在某些極端的情況中,一般來說這四個支持安樂死的論據都是說服力不足。關鍵詞:安樂死,自殺,儒家,生死價值觀,仁,寧養服務,尊嚴死,生命質素,自決,孔子,孟子,董仲舒,司馬

2、遷,朱熹,莊子,淨土,慈悲。一前言本文之旨趣如下:()只從道德價值角度討論安樂死;至於安樂死應否合法化的問題,牽涉到因國家而異的法律及公共政策,不在本文範圍之內。()筆者要逐一檢討在西方四個常見的贊成安樂死的論據,並且指出這四個論據分別與中國傳統道德思想(特別是儒家)有不同程度的共鳴及相通之處。()由於這些共鳴及相通之處只是在某程度上,而非徹底相通,所以透過中國古代的價值觀的相對照,也可以更清楚看出這四個西方論據之性質及其可能限制。()筆者的結論是,從儒家的價值觀來看,除了在某些極端的情況中,一般來說這四個支持安樂死的論據都是說服力不足。()指出儒家價值觀不支持安樂死的四個西方論據,並不就表示

3、安樂死在道德上是不可取的,因為儒家的道德價值也許有錯誤的成分;再者,除了要檢討的四個論據之外,另外也許有別的贊成論據是儒家價值觀所能完全首肯的。本文未能進一步討論這些問題,是本文的限制。在引用材料方面,就西方而言,除了會引用當代醫學界及哲學界的學術研究外,也會引用法庭的判決書,及民間團體的出版物,這樣更能全面反映西方的安樂死運動的面貌。在中國儒家方面,所依據的材料主要是古代儒家思想主流的著作;新儒家並不包括在內。在展開本文的主要討論之前,首先要澄清“安樂死”一語之意義,及解釋安樂死、自殺、與協助他人自殺之間的異同。二安樂死、自殺、與協助他人自殺以“安樂死”一語來翻釋“euthanasia”,是

4、中文與日文的共同譯名。筆者的猜測是,正如其他近代譯名,此舉也可能是日本人為始作俑者。究竟“安樂死”三個字出於何典何故,筆者沒有作過詳盡考據;但根據初步的觀察,“安樂死”一語可能有兩來源:儒家的孟子,及佛教淨土宗思想。所謂安樂死,就是死的時候也要死得安安樂樂,這思想可能來自“死於安樂”一辭。這辭語出自孟子告子下(第十五大段),全句是“然後知生於憂患,而死於安樂也”。把這句子孤立來看,很容易望文生義,以為孟子是說有些人終身勞碌,顛沛流離,沒機會享受人生,到了死時,還好,總算死得平靜安詳,有所善終。這是一般人對“生於憂患,死於安樂”的理解。可是,這種解釋卻是斷章取義,與孟子原意南轅北轍。在孟子上述一

5、段文字中,孟子先列舉六個古代聖賢的出身,都是貧困寒微,然後便說出一段人皆耳熟能詳的話:“故天將降大任於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勞其筋骨,餓其體膚,空乏其身,行弗亂其所為,所以動心忍性,增益其所不能。”苦難和坎坷的煎熬,能激動人奮發振作的心志,於個人如是,於國家也如是(“生於憂患”)。相反的,缺乏挑戰,生活安逸,也往往會使個人及民族的生命下墮,最終被他人所消滅(“死於安樂”)。因此,孟子才語重心長地說:“然後知生於憂患,而死於安樂也。”現代人看安樂死,覺得是可喜的。就孟子而言,死於安樂,卻是可悲的!因此,作為“euthanasia”中譯的“安樂死”,與孟子中“死於安樂”一辭思想不協調。假如“安樂死

6、”一語之典故是來自孟子的“死於安樂”,不是用典錯誤,就是古語新用了。“安樂死”另一可能典故是來自佛教淨土宗思想。“安樂”是中國及日本淨土宗常用的辭語,淨土宗的信仰核心是阿彌陀佛,而阿彌陀佛所住之處,及信眾將來要赴之境,是西方極樂世界。西方極樂世界又名“安樂園”、“安樂淨土”“安樂佛土”、“安樂佛國”、“安樂世界”等,1 因為按照淨土宗之原始經典佛說無量壽經所解釋,在西方極樂世界中“無有三途苦難之名,但有自然快樂之音,是故其國名曰安樂(或極樂)。”2 淨土宗曾流行於中國民間,大盛於日本(直至今天,淨土宗在日本仍與禪宗平分春色);因此,“安樂死”一語若真是日本人所創造,典故很可能是來自淨土宗思想。

7、 3正如上述引自無量壽經引文所指出,“安樂”是對應“苦難”;所以,安樂死就是一個沒有苦難或痛苦的死亡過程。這樣來理解“安樂死”,是與英語“euthanasia”的字源意義(好的死亡,安寧的死亡)一致的。在說明“安樂死”一辭之意義後,還需要對安樂死的種類作一區分。大概二十年前,討論安樂死時常會作“被動安樂死”與“主動安樂死”之分。所謂“被動安樂死”,是對一個垂死的病人,中止或不給予任何治療上的干預,不作額外和非常規的醫療操作,任由他自然死亡。這種安樂死,通常發生在長期昏迷,處於植物人狀態,回天乏術的人。“主動安樂死”卻是另一回。對於那些所謂生不如死的人,採取某些行動(如注射毒液、提供大量一氧化碳

8、),蓄意把他置於死地,使他能從生的痛苦中得到解脫。接受這種安樂死的人,通常不是垂危的病人,而是身罹重病,在世日子無多,兼又受痛楚煎熬的人;或是性命不受威脅,但健康不良的人。因此,主動安樂死是一種仁慈殺人(mercy killing),而被動安樂死卻只是聽任死亡或不阻止而亡(letting die)。前者的目的是用結束性命的手段來結束一個人的受苦;後者的目的則是容讓在進行中的死亡過程自然發展,對苟延殘喘的植物人生命,不作強硬挽留。這個“主動”與“被動”的分別在現今的討論中已作用不大,因為經過幾十年來的討論,被動安樂死已廣泛為人所接受,沒有多少爭議之處。4 主動安樂死則不然,因為牽涉到把他人致死,

9、所以一直議論紛紛,愈爭愈激烈。所以,從全球宏觀的角度來看,現代人所關注及激烈討論的安樂死,通常都是指主動安樂死而言。譬如說,應用倫理學的開山祖師之一,國際生命倫理學協會創會會長,澳洲哲學家彼得辛格(Peter Singer)在其實用倫理學(初版於約二十年前)中,對安樂死的定義已作出修改:“按照字典的解釋,安樂死的意思是一個安詳舒服的死亡。可是這個詞現在的用法,是指把那些久治不癒而又極其痛苦或苦惱的人殺死,免致他們繼續受苦”(Singer, 1979, 頁127)。所以,在下文,所討論的安樂死完全是就主動安樂死而言。在討論安樂死時另有一個區別,直到如今還是值得注意的,就是自願、非自願、及不自願之

10、差別。一、自願(voluntary),就是經過當事人知情同意,或應當事人的主動要求;因此,自願性的安樂死其實是協助他人自殺的一種形式。二、非自願(nonvoluntary),就是當事人既沒有贊成也沒有反對,要就是因為從來沒有徵求當事人的意見,或因當事人沒有作這個判斷的能力(如嬰孩、嚴重弱智及陷入昏迷的人)。因此,非自願性的安樂死,就是代替他人選擇死路來作解脫。三、不自願(involuntary),就是違反當事人的意願;因此不自願性的安樂死,就是當事人已清楚表示選擇繼續生存下去,可是我們卻認為他生不如死,為他著想,不理會他的反對,把他殺死。正如下文會指出,當代安樂死爭論愈益熱烈,是與這三種不同情

11、況的安樂死有關。在解釋完安樂死何所指之後,也要解釋一下何謂自殺;筆者要這樣做有兩個理由。第一、在西方的倫理學討論中,很多時候會把安樂死的討論與自殺的討論相提並論。第二、中國古代沒有安樂死的討論,但卻有不少與自殺有關的論述,可供參照。5西方倫理學界對自殺的定義也意見紛紜,大致可分為兩種:狹義與廣義。狹義的自殺是“蓄意尋死,自我了斷”,這是對自殺的傳統見解。有些學者(社會學、心理學、哲學)認為這定義失之過窄,而把“慷慨赴死,視死如歸”也視為自殺。換言之,根據這個廣義的自殺定義,不需要有尋死的意圖及自我致死才算自殺,當某人為了某些與死亡無關的目的而從事某些行動,明知此舉會帶來死亡(付出生命作為代價)

12、,仍堅持這行動,也算是自殺。根據這廣義的定義,捨命救人也算是自殺,因為當事人是自願進入死亡。6 同理,自願安樂死也是自殺;在自願安樂死中,致死的行動雖非由己而出,但當事人仍是自願選擇死亡。因此,所有支持自殺的道德論據都可用來支持自願安樂死;假如在某些情況中自殺不單是可容許,甚至是道德上正確的,在同樣的情況中,自願安樂死也是道德上正確的。 按照狹義的自殺,安樂死是他殺,而非自殺。可是雖然如此,在自願安樂死中,當事人尋死的心與自殺者尋死之心相同,所不同的只是這尋死的心願是透過甚麼方式來實踐而已。因此,不管是採用廣義或狹義的自殺觀,自殺與自願安樂死都有其強烈連續性。在下文,筆者要採用中國古代儒家的自

13、殺觀來審視自願安樂死問題,便以此為根據。在當代西方社會,除了荷蘭以外,其他的爭取安樂死社會行動其實暫時主要是爭取醫生協助病人自殺(physician-assisted-suicide)。這兩者的分別是,在醫生協助病人自殺中,醫生雖為病人準備好致死的環境,但關鍵性的致死行動(如按鍵)還是由病人所作。所以,就算從狹義的自殺觀來看,這行為仍可視為自殺,而非他殺。在這些情形中,有關自殺的道德論據便更要非考慮不可了。7總言之,自願安樂死、醫生協助病人自殺、及自殺這三者,可以視為一不可分割的連續系列(continuum)。因此,對安樂死的道德思考,必須與有關自殺的道德思考整合在一起,才能完備。最後,還有另

14、一個方法論的問題要交待一下。有一種見解認為,自殺與安樂死始終是不可以相提並論的。這是因為一方面,自殺牽涉兩個因素:死亡的時間(自決提早結束生命)、與死亡的方式(自我選擇如何死);而另一方面,安樂死只侷限於末期病人,死亡已成不久的定局,所以不牽涉死亡的時間,而只牽涉死亡的方式。按照這種見解,把安樂死視為自殺的延伸是不恰當的。只不過,以全世界的大氣候來看,安樂死運動並非只是爭取一種安樂的死亡方式而已,也爭取提早結束生命,以安樂的死亡來結束被視為痛苦的人生。換言之,安樂死並不只是用來解決“痛苦死”,也用來解決“痛苦生”。沒錯,澳洲北領地於1995年5月通過,1996年7月生效,但卻在1997年3月遭

15、國會上下議院否決的“末期病人權利法案”,只應用在末期病人(醫生預斷只剩下半年生命)身上;美國俄勒岡州於1994年通過,1997年再確認的“尊嚴死法案”也有同樣規定。可是,值得注意的是,在荷蘭,符合規定(雖違法而不罰)的安樂死,並沒有把接受安樂死的資格限於末期病人中。按照政府的指引,病人的病情雖不會於短期內致死,但只要有“不可接受的苦”(“持續、不可忍受、及無望”的苦),便足以成為接受安樂死的資格之一。經過法院的詮釋,“不可接受的苦”是沒有客觀標準的,如人飲水,冷暖自知,是可以因三種情形而出現:()身體疼痛,()身體狀況惡化,()身體狀況良好,但因社會因素或精神因素而受苦。因此,在荷蘭這個安樂死

16、的先驅國,安樂死是要來協助病人自痛苦中得解脫,至於這個受苦者是否會命不久矣,則是不相干的。同樣地,美國的克沃爾肯醫生(Dr. Jack Kevorkian),自1990年開始替天行道,至1997年底已協助超過50人自殺。接受他協助而死亡的人,很多都不是末期病人。 8除了安樂死的實踐外,只要稍微留意世界各地鼓吹安樂死的言論,也不難發現,提倡安樂死並非只是為了有不治之症的人(terminally ill),而也是為了有不致命但卻不可治癒的頑疾患者(incurably ill)。在西方世界,這種言論在哲學界、醫學界、及社會(如毒芹會,Hemlock Society)都有響亮的聲音(詳見下文)。總言之

17、,從全球的大視野來看,我們不應把安樂死與自殺截然二分;很多人把安樂死視為一種解脫方式,不只是針對痛苦的死亡過程(死亡方式),也是針對痛苦的人生(死亡的時間)。把自殺、醫生協助病人自殺、及安樂死這三者視為一個不可分割的連續系列,是有充分經驗事實作根據的。經過上述一個頗長的澄清後,在下一段便進入本文的主體,筆者會逐一討論四個支持安樂死的道德論據。為行文簡潔緣故,除非有特別情形,下文所說的安樂死是包括醫生協助病人自殺在內。三痛苦死與仁論證最常見的支持安樂死的道德論據,是把安樂死視為解決“痛苦死”的最佳或唯一辦法。因此,助人解除痛苦既是道德上正確的,安樂死也是道德上正確的。論者會說:君不見癌症病人的痛

18、苦嗎?到了病患末期,一半以上的人都感到痛楚;嚴重者,在床上轉輾呻吟,飽受痛苦煎熬,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當病人遇到這種浩劫或咒詛的時候,最仁慈的做法,就是果斷地去結束他的生命,以解除他的痛苦。再者,此舉雖是殺人,但卻是仁慈殺人,所以是符合道德的。試問,當一個人無意義地受痛苦折磨的時候,假如我們還有一點同情心,都會於心不忍,想辦法去協助他脫離苦海。因此,對於一個病人膏肓而又痛楚楚不堪的病人,最符合人道主義的做法就是成人之美,讓他死得安樂舒服。所以,人不但應享有主動安樂死的自由,還應把它視為義務,協助有需要的人死得安安樂樂,因為舒緩他人痛楚是一項天賦義務。支持安樂死的人還會進一步指出,以死來解除死亡

19、過程的痛苦,是因為這種痛苦是無意義的。倘若在痛苦過後,疾病能得痊癒,或生命能得以延長,那我們咬緊牙關去忍受這痛苦也是值得的。可是,假如痛苦是一個無可逆轉的死亡過程開啟後的一個伴隨現象,痛苦過後,只是生命劃上句號,這種痛苦是不值得忍受的,是無任何意義的。用安樂死來縮短人的死亡過程,就是為了徹底剷除這個沒必要忍受的痛苦,使本來快要死的人能死得乾淨利落,安詳舒服。儒家價值觀的共鳴這種立論的方式,在中國古代思想中不乏支持的資源。譬如說,儒家的中心價值觀是仁,而仁的其中一個重要意義是愛。9 按照孟子的說法,仁愛的其中一個基礎是人皆有之的不忍人之心或惻隱之心:所以謂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者,今人乍見孺子將入於井

20、,皆有怵惕惻隱之心,非所以內交於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譽於鄉黨朋友也,非惡其聲而然也惻隱之心,仁之端也(孟子公孫丑上)。按照朱子的解釋,“惻,傷之切也。隱,痛之深也”(朱熹,1983,頁237)。惻隱之心,就是對別人蒙受苦難(如孺子入於井)而感到傷痛。不忍人之心,是不忍他人將要或繼續要受苦,所以是與惻隱之心一體兩面,一正一負的不同表達方式。仁愛的基礎,就是對他人受苦的不忍及傷痛之情。10中醫,受儒家價值觀影響,也常以“仁心仁術”為指導方針。譬如說,潘楫於醫乃仁術一文中開宗明義解釋:陸宣公論云“醫以活人為心。故曰,醫乃仁術。有疾而求療,不啻求救焚溺於水火也。醫乃仁慈之術,須披髮攖冠,而往救之可也

21、。否則焦濡之禍及,少有仁心者能忍乎!”(轉引自王治民,1990,頁250)。而孫思邈的名文論大醫精誠也說:“凡大醫治病,必當安神定志,無欲無求,先發大慈惻隱之心,誓願普救含靈之苦”(轉引自王治民,1990,頁95)。11仁,既是儒家的基本德目,也是中醫的主要醫德,而仁的基本表現是對他人苦難的惻隱及不忍。這樣,只要再加上一個經驗事實的前題(“安樂死是消除痛苦的死亡過程的最佳或唯一辦法”),我們便可導引出儒家價值觀及中醫皆支持安樂死這個結論。目睹別人受痛苦所煎熬,但卻不加援手,便是“痳木不仁”了。(朱熹謂“醫者以頑痺為不仁,以其不覺,故謂之不仁”,錢穆,1971,第二冊,頁 71。)12共鳴的限制

22、可是,關鍵是“安樂死是消除痛苦的死亡過程的最佳或唯一辦法”這經驗事實命題能否成立?晚近西方醫學的發展,指出這個經驗事實命題缺乏足夠的證據。自從桑德絲醫師(Dame Cicely Saunders)於1967年在倫敦近郊設立了聖克里斯多福寧養院(St. Christophers Hospice)後,13寧養服務(hospice)及緩和醫學(palliative medicine)便慢慢在西方社會冒起。14 這種醫療照顧背後的理念是,末期病人的痛苦有許多來源,既有肉體的,也有心理、心靈、及社會性的。因此,要消除末期病人的痛苦,也要多管齊下,全人關懷才有效。15 所以,醫療人員一方面要去加強疼痛控制

23、的技巧,另一方面,我們要正視末期病人常會因非肉體的原因(如孤單、受遺棄、受冷酷對待、被親人視為負擔、心願未了等),以致時常情緒低落,沮喪抑鬱,尋死之念頭便萌生。英美等國的寧養組織都指出,如能加強輔導,化解末期病人的抑鬱,再配合適量的止痛藥物,絕大部分有求死念頭的病人都會回心轉意,不再認為接受安樂死才是消除痛苦的最佳辦法。16換言之,支持安樂死的人,有時會用一個兩難式來陳述他的論據要就是把受苦的人人道毀滅;要不然,便是要強迫他無意義受苦。後者是殘酷的,所以我們應該撰擇前者。可是,這個論證是訴諸一個錯誤的二分法;這個論證假定只有兩種選擇:果斷地去結束對方的生命,或袖手旁觀容讓他受苦。可是,當代的經

24、驗事實顯示,我們是可以有第三個選擇舒緩痛楚的照顧及寧養服務。可惜,現代醫療服務還時常受制於傳統醫療觀念,強調治癒;碰到不治之症,便撒手不理,不願把醫療資源“浪費在快死的人身上”。寧養服務背後有一重要理念是相當接近中國道家的生死觀。寧養服務認為,正如大自然有春夏秋冬四季,人生也有幼壯老衰四個階段。死亡過程是人生的一部分,我們既不應人工地把死亡過程拖長,也不應人工地把死亡過程消除,使人死得愈快愈好。死亡過程是人生旅途中最後一段路,是整全人生的一部分,也可以發出人生的光輝。17 這種接近自然主義的觀點,可以在莊子至樂中找到共鳴。在這篇中,莊子一方面視“死生為晝夜”,另一方面,在著名的妻死莊子鼓盆而歌

25、一段中,莊子對生命的解釋是:“雜乎芒芴之間,變而有氣,氣變而有形,形變而有生,今又變而之死,是相與為春秋冬夏四時行也”。在一本台灣出版介紹寧養服務的小冊子中,我們也可找到這種莊子式的言論:誠然,生命的來去,與日出、日落;花開花謝如出一輒,皆是自然,但在自然的生命歷程中,如何讓它充滿意義,多彩多姿?卻都完全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即使是即將結束的生命,也可以散發出最後的光輝在最後僅有的時光中,如何讓自己的生命發光、發熱,如林間夏蟬的絕唱,才是值得你我深思的生命真諦(趙可式,1992,封底內頁)。當然,上述對人生四季同樣美好的見解,是建立在死亡過程可以免於痛苦的前題上。倘若在某些特別的情形中,死亡的痛苦

26、得不到舒緩,垂死的病人被折騰得死去活來,早點結束他的生命,毋寧才是仁愛的表現。當代中國作家莫言的長篇小說紅高粱(後來改拍成電影),有這樣一幕描寫羅漢大爺受日本軍折磨,活生生被剝皮的震撼埸面:羅漢大爺凄厲地大叫著,瘦骨嶙峋的身在拴馬樁上激烈扭動。孫五扔下刀子,跪在地上,嚎啕大哭。日本官兒把皮帶一鬆,狼狗撲上來,兩只前爪按著孫五的肩頭,一嘴利齒在孫五面前。孫五躺在地上,雙手捂住臉。日本打一個忽哨,狼狗拖著皮帶顛顛地跑回去。翻譯官說:“快剝!”孫五爬起來,捏著刀子,一高一低地走到羅漢大爺面前。羅漢大爺破口大罵,所有的人都在大爺的罵聲中昂起了頭。孫五說:“大哥大哥你忍著點吧”羅漢大爺把一口血痰吐到孫五

27、臉上。“剝吧,操你祖宗,剝吧!”孫五操著刀,從羅漢大爺頭頂上外翻著的傷口剝起,一刀刀細索索發響。他剝得非常仔細。羅漢大爺的頭皮褪下。露出青紫的眼珠,露出一棱棱的肉父親對我說,羅漢大爺臉皮被剝掉後,不成狀的嘴還嗚嗚嚕嚕地響著,一串一串鮮紅的小血珠從他的醬色的頭皮上往下流。孫五已經不像人,他的刀法是那麼精細,把一張皮剝得完整無缺。大爺被剝成一個肉核後,肚子裏的腸子蠢蠢欲動,一群群蔥綠的蒼蠅漫天飛舞。人群裏的女人們全都跪倒在地上,哭聲震野。(莫言,1995,頁35)在這個受敵對勢力所控制及折磨的情形中,受害人的痛苦無法得到舒緩,一刀把他捅死,大概是他可自苦難得解脫的唯一途徑!四痛苦生與“所欲有甚於生

28、者”論證既然寧養服務與緩和醫學能把絕大部分末期病人的痛苦消除,為何這些年來在西方社會支持安樂死的聲音不減反增呢?筆者認為原因有二。很多政府還是不願意“花錢在快死的人身上”,以致寧養服務得不到足夠經費去拓展,此其一。寧養服務使人免於痛苦死,可是要求安樂死的人,除了以安樂死來取代痛苦死外,也以安樂死來取代痛苦生,此其二。正如筆者在醫學倫理學的啟蒙老師侯理察(Richard T. Hull)所說:現今有關醫生協助病人自殺的辯論把焦點放在末期病人的痛楚上。贊成的人認為病人應可以選擇一個迅速而無痛苦的死亡,而不需接受一個曠日持久而折磨人的死亡。反對的人認為寧養服務及適量的止痛藥物便能使末期病人免於痛楚。

29、諷剌性的是,一方面,正反雙方都對;另一方面,雙方都躲避了問題中較棘手的部分。提出醫生協助病人自殺的要求,並不只是因為痛楚(Hull, 1997)。侯理察接著便解釋,早老性痴呆病(Alzheimer s disease)、震顫性痳痺症(Parkinson s disease)、肌萎縮性(脊髓)側索硬化症(amyotrophic lateral sclerosis)、多發性硬化症(multiple sclerosis)、及甚至四肢癱瘓(quadriplegic)都會使人覺得生命質素下降到不可接受的水平,生不如死。對於這些人的苦難,寧養服務及緩和醫學仍是搔不著癢處;所以他的結論是“不管你喜歡與否,問

30、題並不只是疼痛而已”(Hull, 1997)。由此可見,西方的安樂死討論並不只是限於死亡的方式的問題,而也牽涉到所謂“生命的質素”(quality of life, 簡稱QOL)的問題。支持安樂死的人大都不贊成所謂“生命神聖論”(doctrine of the sanctity of life),認為並非所有人的生物生命都是同樣有價值的。他們認為,生命的價值是建立在生命的質素上;當生命的質素掉陷於不可接受的低水平時,生命便不值得繼續。以前對生命質素高低的劃分,是以意識的有無為標準;於是長期昏迷的植物人,及腦動電流圖(EEG)平坦的病人,雖仍擁有生物的生命,但這生命的質素太低,不值得延長下去。於

31、晚近西方的討論中,卻有人認為以意識的有無來劃分是失之太緊,一個可以接受的生命質素並不只是有意識而已,而牽涉到有何種意識,或甚麼質素的意識(Battin, 1996, 頁104-106)。因此,有贊成安樂死的人認為,當人的身體健康進入無可挽回的衰退階段,某些大腦及身體功能不可逆轉地消失,或身體有嚴重及不可逆轉的殘障(如上文侯理察所列舉的病症),人的生命質素便已跌至不可接受的低水平。繼續勉強活下去,只是活於人間地獄,是生不如死。在這時候選擇死,不是因為有不治絕症(terminal illness),而是因為有久治不癒的頑疾(incurable condition);用安樂死來解脫,不是因為困陷於痛

32、苦死,而是因為困陷於痛苦生。有這種主張的,不單是學者(如 Singer, 1979; Battin, 1996; Hull, 1997),也有醫生。除了以替天行道為己任的克沃肯爾醫生外,在美國最熱心推動醫生協助病人自殺合法化,但主張溫和的醫生,是紐約州的庫威爾醫生(Dr. Timothy E. Quill; 參Quill, 1993, 1996)。在1994 年一期的新英格蘭醫學期刊中,他與其他五位醫生及學者便撰文主張接受醫生協助病人自殺的資格,應放寬至“久治不癒的衰弱情況”(Miller et al., 1994, 頁120)。18在荷蘭,以安樂死來對抗痛苦生,老早就實踐了,而且還走得很快。1991年9月28日,鮑雪爾女士(Bosscher)在家中接受了安樂死,這個案例震驚世界,因為她身體健康完全正常。她因忍受不了丈夫的虐待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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