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考试民法学之继承司法考试民法学之继承一、继承权的丧失,注意丧失情形有各种细节。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表示自己放弃继承权;继承权的丧失是法律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权的丧失,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是指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要求主观上具有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被继承人生命的行为,不考虑结果是既遂还是未遂。(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要求主观上有争夺遗产的动机,如果出于其他动机,则不得剥夺其继承权。(三)遗弃被继承人的
2、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但要注意的是,如果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注意“遗弃被继承人”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而“虐待被继承人的”,则要求“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依法丧失继承权。当继承人具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其继承权依法当然丧失。如果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发生于继承开始以后的,其丧失继承权的效力应溯及至继承开始之时。特别提示在前述两种情形中,即使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在遗嘱中将财产指定由上述情形的
3、继承人继承,也应当确认遗嘱中的相关内容无效。二、法定继承、代位继承、遗嘱继承。在法定继承中了解继承人的顺序,遗嘱继承中了解遗嘱的种类及效力。(一)、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开始后,并非所有法定继承人都同时参加继承,而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参加继承,顺序在前的法定继承人优先参加继承,只有在没有前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时,才由后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则无先后次序。我国继承法把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二)、遗嘱的形式遗嘱有五种法定的形式(继
4、承法第l7条):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国家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强、证据效力最高。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2.自书遗嘱3.代书遗嘱4.录音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必须在紧急情况下,才可以立遗嘱,危急情况一旦解除,凡是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时,他的口头遗嘱直接可以转化为无效。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法律要求见证人必须能客观公正地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因此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
5、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近亲属,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三)遗嘱的效力1.无效遗嘱一个遗嘱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即遗嘱无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无效遗嘱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3)伪造的遗嘱;(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5)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6)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部分内容无效。三、遗赠、遗赠扶养
6、协议。了解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与生效时间。(一)遗赠的概念遗赠,是指公民以无偿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遗赠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在遗赠关系中,立遗嘱人称为遗赠人,接受遗赠财产的人称为受遗赠人或遗赠受领人,遗嘱中指定赠与的财产为遗赠财产或遗赠物。受遗赠人在遗赠生效时必须是活着的人,如果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法人、社团在遗赠人死亡前解散),则遗赠不生效。(二)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遗赠和遗嘱继承都是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遗产的单方民事行为,都须具备遗嘱的有效条件才能生效。但两者又有如下区别:1.主体范围不同接受遗赠的主体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
7、国家、集体或自然人;而在遗嘱继承中,接受遗嘱继承的主体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2.表示接受或者放弃权利的规定不同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而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三)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亦称受扶养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死后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其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公民与公民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另一种是公民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的遗赠
8、扶养协议(继承法第31条)。(四)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民事行为它既为协议,则应当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2.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有一定限制3.遗赠扶养协议在遗赠人生前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扶养人必须按协议履行扶养遗赠人的义务。但遗赠人履行将遗产转移给扶养人的义务,则必须在其死后才能实现4.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的、有偿的、诺成的、要式的民事行为5.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和法定继承四、遗产。主要掌握如何确认个人财产,以及个人债务的清偿。(一)遗产的概念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仅指依法可以继承的财产权利,不包括财产义务。自继承开始,遗产即归继承人;继承人
9、为数人时,各继承人共同继承,对遗产享有共有权。这种共有状态无论经过多长的时间,共有人都有权请求分割共有遗产。在形成共有后,当事人在分割共有财产(即遗产)时,排斥某一共有人(即继承人),应视为侵犯共有权,而非侵犯继承权。(二)认定遗产应注意的问题、遗产与共有财产的区别遗产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共有财产包括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合伙共有等财产。当被继承人为共有财产的权利人之一时,其死亡后,应把死者享有的份额从共有财产中分出。我国继承法策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
10、的遗产”。、遗产与保险金、抚恤金被继承人生前和保险公司签有人身保险合同,如果在合同中投保人已指定了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后,则由合同所指定的受益人取得保险金并享有所有权。保险金因死者生前不享有所有权,故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被继承人为受益人的,则被保险人死亡后,给付的保险金属于死者的遗产。抚恤金分为伤残抚恤金和死亡抚恤金。如果是伤残抚恤金,则被继承人生前取得的抚恤金属于遗产,而死亡抚恤金则是国家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家属的精神关怀和物质帮助,不是死者生前的个人财产,故不能作为遗产。(三)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确定在确定被继承人的债务时,应当注意区别被继承
11、人的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家庭共同债务是基于家庭全体成员共同生活的需要而欠下的债务。无论以谁的名义欠下的家庭共同债务,都应以家庭共同财产偿还。如家庭共有财产不足清偿时,则由家庭成员分担偿还责任,其中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部分,应列入其个人债务之中。、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原则(1)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以接受继承为前提条件,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不负偿还责任。(2)限定继承原则接受遗产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的清偿仅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3)保留必留份原则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不得取消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必要的遗产份额,而应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在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遗产债务的情况下,如果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则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清偿遗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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