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橘皮书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橘皮书)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1-3)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4)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5-7)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8-11)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12-13)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14-17)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18-20) 第二部分 附注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1-3)1.合同
2、定义1.1在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文定义的措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款赋予的含义:1.1.1文件1.1.1.1“合同”指本合同条件(第一与第二部分)、雇主的要求、投标书、承包商的建议书、资料表、中标函、合同协议书(如已签订)以及其他明确列入中标函或合同协议书(如已签订)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1.1.1.2“雇主的要求”指合同中包括的对工作范围、标准、设计准则(如有时)和进度计划的说明,以及根据合同对其所作的任何变更和修正。1.1.1.3“标书”指承包商为了工程间雇主提出并为中标函接受的报价书。1.1.1.4“投标书附录”指包括在投标书中已填写完的附录。1.1.1.5“承包商
3、的建议书”指包含在合同中、随投标书一同递交的初步设计。1.1.1.6“资料表”指包含在合同中、与投标书一同递交的信息与数据。1.1.1.7“支付计划表”指第1.4款中所指的计划表(如有时)。1.1.1.8“中标函”指雇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1.1.1.9“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中所述的合同协议书(如有时)。1.1.2人员1.1.2.1“雇主”指投标书附录中指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除非承包商同意)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1.1.2.2“承包商”指其投标书已为雇主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除非雇主同意)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1.1.2.3
4、“雇主代表”指为了合同的目的被雇主任命作为雇主的代表从事工作,并在投标书附录中指定的当事人,或由雇主随时任命并将之通知承包商的其他当事人。1.1.2.4“承包商代表”指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承包商代表的当事人(如有时),或根据第3.4款由承包商随时指定的其他当事人。1.1.2.5“分包商”指在合同中为工程某一部分选定作为分包商、制造商或供应商的任何当事人,或按照第4.5款已分包了工程的某一部分的任何当事人,以及此当事人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1.1.2.6“争端裁决委员会”指合同中指定的作为此类人员的当事人,或根据第20.3款随时指定的其他当事人。1.1.3日期、时间以及期限1.1
5、.3.1“基准日期”指雇主接受递交的投标书的截止日期之前28天的当日。1.1.3.2“生效日期”指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和生效的日期。1.1.3.3“开工日期”指承包商收到雇主代表根据第8.1款颁发的开工通知书的日期。1.1.3.4“竣工时间”指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自开工日期算起至工程或某一区段(视情况而定)完工(或按照第8.3款延长)并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1.1.3.5“合同期限”指自开工日期到根据第10条为雇主代表证明的全部工程将被完成的日期(或根据第12.3款延长的日期)之后再加上365天的总期限。1.1.3.6“日”指一个公历日,而“年”指365天。1.1.4检验与竣工1.1.4.1“竣工
6、检验”指合同中规定的或所指定的此类检验,以及可能由雇主代表与承包商商定或指示作为一项变更的任何其他此类检验。此类检验应在工程或任何区段移交给雇主之前进行。1.1.4.2“移交证书”指按照第10条颁发的证书。1.1.4.3“竣工后的检验”指合同中规定的或所指定的此类检验。此类检验在工程或任何区段移交给雇主之后进行。1.1.4.4“履约证书”指雇主代表根据第12.9款颁发的证书。1.1.5款项与支付1.1.5.1“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规定并在中标函中写明,为工程的设计、实施与完成以及对任何缺陷的修补,应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1.1.5.2“当地币”指工程所在国的货币。1.1.5.3“外币”指在投标书
7、附录中标明的、支付部分合同价格的某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但不指当地币。1.1.5.4“保留金”指根据第13.3款由雇主扣留的累计的保留金。1.1.5.5“暂定金额”指合同中规定的或所指定的一笔金额(如有时),此金额用于实施工程的任何部分或用于提供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1.1.5.6“费用”指承包商在现场之内或现场以外正当发生了的(或将要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1.1.5.7“期中支付证书”指根据第13条由雇主代表颁发的、除最终支付证书以外的任何支付证书。1.1.5.8“最终支付证书”指根据第13.13款由雇主代表颁发的支付证书。1.1.5.9“最终报表”指第13.11
8、款定义、经商定的报表。1.1.6其他定义1.1.6.1“施工文件”指由承包商递交的全部图纸、计算书、计算机软件(程序)、样品、图样、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性质的其他手册或资料。1.1.6.2“变更”指根据第14条由雇主代表指示的或由其作为变更批准的对雇主的要求进行的任何改变和(或)修改。1.1.6.3“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1.1.6.4“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设计和实施的永久工程。1.1.6.5“临时工程”指为了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各类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除外)。1.1.6.6“工程设备”指合同中规定的、由承包商提供的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
9、程一部分的机械和仪器,包括仅负责提供的设备(如有时)。1.1.6.7“材料”指由承包商提供的并用于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规定的由承包商仅负责供应的物品(如有时)。1.1.6.8“承包商的设备”指用于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和其他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工程设备、材料或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其他物品。1.1.6.9“区段”指在投标书附录中具体定义作为一个区段(如有时)的属于工程的一部分。1.1.6.10“现场”指由雇主提供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1.1.6.1
10、1“工程所在国”指工程实施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国家。标题和旁注1.2标题和旁注不是本合同条件的一部分,在对合同条件进行解释时不应考虑。解释1.3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可视上下文需要而定。表明一个性别的词也包括其他性别。法律和语言1.4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在投标书附录中指明。合同文本用不同的语言编制时,投标书附录中注明的主导语言的文本优先于其他文本。日常交流用的语言也应在投标书附录中注明。合同协议书1.5如果一方要求的话,另一方应采用所附的格式完成一份合同协议书,并按合同内容对格式作必要的修改。其印花税费用和法
11、律规定征收的类似费用应由雇主承担。文件的优先次序1.6构成合同的文件将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如果在文件中出现含糊或歧义时,雇主代表将向承包商发出必要的澄清或指示,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a)合同协议书;(b)中标函;(c)雇主的要求;(d)投标书;(e)合同条件第二部分;(f)合同条件第一部分;(g)资料表;(h)承包商的建议书。现场的文件1.7承包商应在现场保存一套完整的合同文件、施工文件、变更、根据第1.8款发出和颁布的其他通讯联络以及在第5.4款中提到的文件。雇主、雇主代表和助理(如第3.3款中提到的)有权在所有适宜的时间使用此类文件。通讯联络1.8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布的任何通知、
12、指示、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者外,此类通讯联络均应为书面的,且不得无故被扣押或拖延。无论何处述及的通讯联络应为“书写的”或“书面的”,这是指任何手写、打字或印刷的通讯联络,包括投标书附录中注明的商定的电子传送系统。由雇主或雇主代表发给承包商的全部证明、通知或书面指示;以及由承包南发给雇主或雇主代表的全部通知,应派人员送达并取得书面的收据证明,或通过航空邮寄或由广种商定的电子传送系统发送。此类通讯联络的接收地址应在投标书附录中注明。施工文件的提供1.9施工文件应由承包商保存和照管。除非在雇主的要求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提供6份复制件供雇主代表及助理使用(如第3.3款所提到的)。雇主使用
13、承包商的文件1.10由承包商编制或负责编制的施工文件或其他设计文件的版权,(在双方之间)应属于承包商的财产。雇主可为了工程的竣工、运行、维修、变更、调试以及修理,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任何此类文件(包括对其修改和使用修改后的文件)。没有承包商的同意,雇主或雇主代表不得为了其他目的使用、复制承包商的文件或将之传送给第三方。承包商使用雇主的文件1.11由雇主或雇主代表颁发给承包商的雇主的要求和其他文件的版权,(在双方之间)应属于雇主的财产。承包商可为了合同的目的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任何此类文件。除合同需要外,没有雇主的同意,承包商不得使用、复制雇主的文件或将之传送给第三方。保密事项1.12承包商不应被
14、要求向雇主或雇主代表泄露投标书附录中列出的保密事项。遵守法规、规章与法律1.13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的全部事件中,承包商应遵守国家或州的任何法规、法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对工程具有管辖权的合法公共当局的任何规章,并据此发出所有通知,以及按其要求支付所有费用。承包商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考虑到工程设备和材料的运抵时间和工程竣工时间,取得工程任何部分所需的全部许可、执照和批准。雇主和承包商应遵守履约活动涉及到的每一国家的法律。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1.14如果承包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组成的联营体(或联合集团)时,所有人员在执行合同条款时对雇主均负有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此类人员应指定其中一人作为负责人,有权管
15、辖联营体(或联合集团)及其每位成员。没有雇主的事先同意,联营体(或联合集团)的组合或构成不得改变。2.雇主一般义务2.1雇主应提供现场并应按照第13条规定向承包商支付。现场的进入与占有2.2雇主应在投标书附录中注明的时间内给予承包商进入现场和占有现场的权利。此类进入和占有权可不为承包商所独享。如果由于雇主一方未能给予承包商进入现场和占有现场的权利,致使承包商延误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承包商应向雇主代表发出通知。在收到此通知后,雇主代表应按照第3.5款商定或决定:(a)根据第8.3款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b)有关费用加上合理利润的总额,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上述决定应相应地通知承
16、包商。许可、执照和批准2.3在承包商请求和承担费用的前提下,雇主应协助承包商申请:为了工程的任何部分、工程设备、材料和承包商的设备的运送(包括清关)以及工程的完工所需的许可、执照和批准。上述请求也可包含:当承包商的设备运离现场而出口时,要求雇主协助申请任何必须的政府批准。雇主终止合同的权利2.4在雇主认为适宜时,雇主可提前56天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将复制件交给雇主代表,并将履约保证退还承包商之后,有权在任何时间终止合同。发生终止合同事件时,承包商:(a)应按照第16.3款的要求执行;(b)应按照第19.6款的规定从雇主处得到支付。此类合同终止后,没有承包商的同意,在6年时间内工程不得重新开始实施
17、。3.雇主代表雇主代表的职责与权力3.1雇主代表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雇主代表无权修改合同。雇主代表可行使合同中明文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如果根据雇主对雇主代表任命的条件,要求雇主代表在行使其权力之前需获得雇主的具体批准时,则此类要求应于第二部分中注明。否则,雇主代表行使的任何上述权力,均被认为已从雇主处得到任何必要的批准。除非合同条件中明确说明,雇主代表无权解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职责,义务和责任。雇主代表的任何建议;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动(包括没有否定),不能解除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包括对其错误、漏项、误差以及未能遵守第5.3款和第5.4款的责任。雇主代表应根据合同将
18、发出或收到的所有函件复制给雇主。对雇主代表的要求3.2雇主代表应当是具备本条要求的经验与能力的一名合格的工程师或其他适宜的专业人员,或雇主代表应雇用此类合格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让他们为完成合同随时听候使用。雇主代表权力的委托3.3雇主代表可以随时将他的任何职责委托给助理,并可在任何时间撤回此类委托。任何此类委托或撤回均应为书面的,并且在复制件送达雇主和承包商之前,不能生效。由雇主代表的任何此类助理按照委托内容作出的任何决定、指示、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动,应与雇主代表作出的具有同等效力。但:(a)未对任何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提出否定意见,不应影响雇主代表拒绝该工程设备、
19、材料、设计或工艺的权利;(b)如果承包商对雇主代表的助理的任何决定或指示提出质疑,承包商可将此情况提交雇主代表,雇主代表应对决定或指示加以确认、否定或更改。雇主代表的指示3.4除非法律上或实际上不可能,承包商应遵守雇主代表根据合同发出的指示。雇主代表尽力达成一致3.5当要求雇主代表对价值、费用或延期作出决定时,雇主代表应与承包商协商并尽力达成一致。如未能达成一致,雇主代表应公正、合理地根据合同对之作出决定。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4)4.承包商一般义务4.1由承包商完成的工程应完全符合合同并适合于合同中规定的工程的预期目的。工程应包括为满足雇主的要求、承包商的建议书
20、及资料表所必需的、或合同隐含或由承包商的任何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中虽未提及但推论将对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需的全部工作。承包商应在竣工时间内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包括提供施工文件,并应在合同期内修补任何缺陷。承包商应为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以及修补缺陷提供所需的或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全部工程监督、劳工、工程设备、材料、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以及所有其他物品。开始设计之前,承包商应完全理解雇主的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书,如有时)及第4.7款中所提到的参照项。承包商应将雇主的要求或参照项中出现的任何错误、失误或其他缺陷通知雇主代表。雇主代表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应作出是否采
21、用第14条的决定,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不论雇主代表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承包商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履约保证4.2承包商应自费从第三方处取得一份履约保证,保证的金额与货币种类应与投标书附录中的规定相一致,并在生效日期后28天内交付给雇主。履约保证应由雇主批准的实体提供,并采用本条件附录中的格式或雇主批准的其他格式。在承包商完成工程实施和竣工并修补任何缺陷之前,履约保证应持续有效。履约保证应在履约证书签发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商。在任何情况下,雇主在根据履约保证提出索赔之前皆应通知承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承包商代表4.3除非合同中已
22、注明承包商代表的姓名,承包商应在合同生效日期后14天内将其准备任命的代表姓名及详细情况提交雇主代表,以取得同意。没有雇主代表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销对承包商代表的任命。承包商代表应以其全部时间指导施工文件的编制和工程的实施。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代表(代表承包商):还应受理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无论承包商代表何时离开现场,均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并相应地通知雇主代表。“承包商代表可将其权力与职责委托给任何胜任的人员,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任何此类的委托或撤销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在雇主代表事先收到由承包商代表签发的注明这些权力与职责已委托或撤销
23、的通知之前,不应产生效力。承包商代表及其委托人应能流利地使用第1.4款规定的语言进行日常交流。工程协调4.4承包商应负责工程的协调与恰当实施。包括在雇主的要求规定范围内的其他承包商的协调。承包商应根据雇主的要求中的规定,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一切合理的机会:(a)雇主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及他们的工人;(b)雇主的工人;(c)任何合法公共当局的工人,这些工人可能被雇用于现场或于现场附近从事雇主所需的该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承包商应将来自分包商的全部详细资料(包括在现场之外从事工作的细节)收集、整理并提交给雇主代表,供其参考。为了保证其他分包商、承包商本人或其他承包商的工作不发生冲突,承包商应对
24、他们的工作场所或材料存放地负责。分包商4.5除非在第二部分另有规定,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a)承包商在购买材料时或向合同中已被指定的分包商进行分包时,无需征得同意;(b)其他拟雇用的分包商须得到雇主代表的事先同意;(c)在每位分包商现场开工的预定日期之前,承包商应至少提前28天将该意图通知雇主代表;(d)如果可行,承包商应为来自工程所在国的承包商提供一个被选为分包商的公平合理的机会。承包商应对所有分包商遵守合同的全部规定负责、承包商应将任何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完全视为承包商自己及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并为之负全部责任。分包商义务的转让4.6如果分包商在工程
25、的设计和实施或在提供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方面为承包商承担了持续且可转让的义务,而且此类义务在合同期限结束后仍继续存在,则承包商应在合同期限结束时于雇主提出要求和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将此类尚未终止的义务的权益转让给雇主。放线4.7承包商应根据雇主的要求所给定的(若未给定,则按雇主代表书面给出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放线。承包商应自费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出现的任何差错。质量保证4.8除非第二部分另有规定,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建立一套质量保证体系,以保证符合合同要求。该体系应符合合同中规定的细节。遵守该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承包商的职责、义务和责任。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
26、始之前均应将所有程序的细节和执行文件提交雇主代表,供其参考。任何文件在签发给雇主代表时,都应按合同规定的细节,附有经签字的质量说明。雇主代表应有权审查质量保证体系的任何方面,并有权要求对其进行修正。现场数据4.9在基准日期之前,雇主应向承包商提供由雇主或由雇主委托他人根据该项工程勘测所取得的现场水文及地表以下的数据,以及对环境影响的研究报告。承包商应负责对所有数据的解释。承包商应被认为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上述数据及提供的其他资料进行了检查与审核(在费用和时间许可的条件下),并彻底搞清了以下内容:(a)现场的形状和性质,包括地表以下的条件;(b)水文与气候条件;(c)为实施和完
27、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围与性质;(d)进入现场的手段和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可能对其投标书产生影响或作用约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及所有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的资料。影响工程实施的事宜4.10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完全理解了合同价格的合宜性和充分性。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价格应包括承包商在合同中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根据暂定金额应承担的义务,如有时)以及为合理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宜。不可预见的地表以下条件4.11如果承包商遇到了在他看来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到的地表以下的条件,则承包商应通知雇主代表以便雇主代表能够检查这类条
28、件。在收到此类通知并检查和调研之后,若这类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在基准日期之前)预见到的,则雇主代表应根据第3.5款商定或决定:(a)根据第8.3款的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b)这类条件所导致的附加费用,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中。上述决定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进场路线4.12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彻底搞清了他选用的进场路线的适宜性与可用性。承包商(就双方之间而言)应负责进场路线的维护。承包商应提供他认为对引导其职员、劳工及其他人员进场所必需的任何标志或方向指示。承包商应为使用此类进场路线、标志和方向指示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雇主不对由于任何进场路线的来用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负责。雇主不
29、保证任何特定的进场路线的适宜性与可用性,也不接受在修筑此类路线期间不宜或不能持续使用进场路线而引起的任何索赔。道路通行权与设施4.13承包商应为自己进入现场所需的特殊的或暂时的道路通行权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承包商还应自费提供为工程的目的其自身所需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进度计划4.14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时间内,承包商应向雇主代表提交一份进度计划,供其参考。进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a)承包商计划实施工程的次序(包括设计、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检验和试运行的各个阶段);(b)施工文件编制中包含的所有主要事件与活动;(c)根据第5.2款进行施工前审查的期限以及在雇主的要求中规定
30、的其他提交、批准和同意的期限;(d)合同中规定的所有检验的次序。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此类进度计划的编制应采用前导网络技术,标出最早开始、最迟开始、最早结束、最迟结束的日期。不论雇主代表何时要求,承包商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一份为实施工程承包商计划采用的安排和方法的总体说明,供其参考。在未通知雇主代表的情况下,进度计划或此类安排与方法都不应有重大更改。若工程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雇主代表可通知承包商修改进度计划,指出为在竣工时间内完成工程须作的必要更改。进度报告4.15承包商应编制月度进度报告,并将6份副本提交给雇主代表。第一份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从开工日期起至开工日期所在月历的最后一天止,此后每月均应在该月最后一天之后的14日内提交月度进度报告。报告应持续至承包商完成了工程移交证书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时尚未完成的所有工作为止。每一份报告应包括:(a)设计、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照片与详细说明;(b)表明施工文件、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