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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docx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是最高院对现行婚姻法的有效补充。解释指出,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第一条【条文主旨】婚姻登记瑕疵的处理【法条表述】当事人因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经审查不属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的,应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第二条【条文主旨】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法条表述】男方以同居期间的财产、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不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第三条【条文主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法条表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配偶外的其它监护人一般不能代其提起离婚诉讼,但配偶一方有虐待、遗弃、擅自处分夫妻重大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除外。第四条【条文主旨】分居期限的认定【法条表述】一方以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为由请求离婚的,夫妻双方为和解所为之三个月以内的共同生活并不导致分居期限的中断。分居以夫妻双方有无家庭共同生活为判断标准。第五条【条文主旨】双

3、方均有过错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法条表述】一方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经审查后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且过错程度相当的,不支持一方当事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如双方均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院经审查后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但一方过错明显大于另一方的,可根据过错程度及造成的损害后果严重程度分别判决赔偿额,六条【条文主旨】 对“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法条表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婚前或婚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主张权利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支

4、持。第七条【条文主旨】生育权纠纷【条文表述】夫妻有平等的生育权。因双方在生育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视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如果夫妻协商一致依法计划生育时,一方在已经怀孕的情况下擅自终止妊娠导致双方离婚的,另一方可以以生育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第八条【条文主旨】为解除同居关系的补偿金【条文表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主张另一方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九条【条文主旨】拒不配合作亲子鉴定的处理【法条表述】原告起诉请求确认父母与子女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可

5、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被告应当予以配合。原告不申请亲子鉴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如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足以支持其诉讼主张,而被告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推翻原告举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推定原告的诉讼主张成立。第十条【条文主旨】如何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法条表述】婚姻法第二十七条所称的“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继父(或继母)和享有直接抚养权的生母(或生父)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三年以上,承担了全部或部分抚育费,付出了必要的劳务,并且履行了教育义务;2继父或继母因工作等非主观原因,无法与未

6、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但承担了全部或部分抚育费五年以上:3未成年继子女的生父母一方死亡,继父或继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两年以上,并承担了本条第一款的相关规义务;上述各款情形涉及的未成年子女为残疾或智障人的,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时间的认定标准可适当缩短。第十一条【条文主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主张子女抚养费【法条表述】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需要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向其主张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第十二条【条文主旨】关于中止行使探望权的具体程序【法条表述】一方在履行与探视权相关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行使探视权不当,不利

7、于子女身心健康,另一方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应当通过执行程序解决;如果案情复杂,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通过审判程序解决。如果一方行使的探望权,未经人民法院处理确认,另一方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受理后解决。第十三条【条文主旨】一方贷款所购房屋性质的认定【法条表述】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房屋并在银行贷款,如房产权证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应当认定此房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双方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房屋并在银行贷款,如房产权证登记于该方名下,应当认定此房产属于该方个人财产,剩余贷款属该方单方债务,但婚后以夫妻

8、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以及增值收益的部分,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半的补偿。第十四条【条文主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法条表述】债权人就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或配偶一方主张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二)因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和维持所负债务;(三)夫妻约定要共同偿还的债务;(四)因夫妻一方为治疗疾病支出必要医疗费用所负债务;(五)为履行一方个人其他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而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担保责任以及罚金

9、等所负债务。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第(一)、(二)、(三)、(四)项债务的,应由夫妻各自协议用个人财产继续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五)、(六)项债务应由负有义务的夫妻一方先行以个人财产偿还,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再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第十五条【条文主旨】夫妻非常财产制【法条表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一方有如下重大理由的,可以请求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一)另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另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擅自单独处分,

10、或未取得配偶同意的;(三)另一方拒绝履行扶养、抚养、赡养法定义务的。(四)另一方有其他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夫或妻一方依据双方签订的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书面约定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查明当事人符合本条上述条件的,可予受理。夫或妻一方依据双方签订的书面财产约定请求另一方履行相关过户、变更、给付等义务的,人民法院查明当事人符合本条上述条件的,可予受理。第十六条【条文主旨】夫妻之间的赔偿【法条表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为由要求对方进行赔偿的,如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

11、有的。(二)一方依据本解释第十五条已通过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三)虽不具备第(一)、(二)款情形,但有证据证明侵权方拥有其它个人财产的。第十七条【条文主旨】对养老保险金的处理【法条表述】离婚时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当事人,养老保险金不应认定为“应当取得”,一方主张对养老保险金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八条【条文主旨】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法条表述】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为条件的离婚协议,如果双方未能按照该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事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按该协议财产约定条款处理财产、债权及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以诉讼方式办理协议离

12、婚时也按协议内容处理的除外。第十九条【条文主旨】离婚时对尚未分割遗产的处理【法条表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依法有权继承的遗产尚未在继承人中进行遗产分割的,离婚时另一方要求分割该遗产,人民法院不予处理,另一方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遗产分割后两年内另行主张。第二十条【条文主旨】婚姻财产约定效力问题【法条表述】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书面约定的,涉及到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若未经办理权属登记变更手续,该约定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如一方起诉要求按照夫妻财产约定变更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受

13、理。在夫妻财产约定中,约定的财产如涉及到第三人财产的,该协议对第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但第三人同意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示表示同意的除外。第二十一条【条文主旨】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形态变化是否会导致财产性质发生变化。【法条表述】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形态变化,变形后的财产仍应归原所有人个人所有。如双方对此另有书面约定的,按约定确定权利归属。如双方无书面约定,财产所有人的配偶有证据表明变形后的财产混同了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个人财产,应将变形后的财产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诉讼中分割该变形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原个人财产进行适当补偿。第二十二条【条

14、文主旨】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的性质【法条表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的性质,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认定:凡财产所有人的配偶参与财产的经营管理,或以自有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对另一方的个人财产进行了添附、修缮或改造,对收益的取得做出了贡献的,投资收益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凡财产所有人的配偶未参与一方个人财产的经营管理,财产收益是基于原个人财产单纯的自然增值或市场行情变化,投资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基于该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分红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出售该公司股份所获增值利益是

15、夫妻共同财产。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如财产所有人的配偶参与房屋的维护、修缮、改造、管理,所取得的租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为一方个人财产。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债券所得的收益、利息及其个人存款的利息,归当事人个人所有。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黄金、古董、理财产品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自然增值部分,归当事人个人所有。第二十三条【条文主旨】本解释的适用【法条表述】第二十条本解释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摘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是最高院对现行婚姻法的有效补充。解释指出,以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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