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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审核意见.docx

1、资产评估报告审核意见资产评估报告审核意见 Promises can gain friendship,but it is still action that cultivates and maintains friendship.整合汇编 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资产评估报告审核意见 下面是整理关于资产评估报告审核的意见,欢迎阅读参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审查意见办事指南【1】申办主体:企业或其他 申办条件:1、临邑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 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 500万千瓦时

2、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 1000 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 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材料:1、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办理机构:县发改局 办理县发改局投资科 办理电话:2108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 8:30-12:00 下午 2:30-6:3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理程序:1、项目单位提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书面材料;2、县发改局相关科室收到材料后,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重要依据;3、县发改局相关科室审查并出具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

3、目节能评估报告书的审查意见;4、领取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办理时限:15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1、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3、德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有异议另行委托中介机构复查的意见【2】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鲁国资产权8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有关中介机构: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行为,加强企业财务审计和国

4、有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以及省国资委的职责,制定本意见。一、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复查范围和方式 凡上报省国资委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以及资产评估所依据的财务审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经审核有异议且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均应纳入复查范围。产权持有单位或资产占有单位提出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申请后,由省国资委对报告进行初审,有异议事项未能核实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复查。二、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复查程序 (一)省国资委对产权持有单位或资产占有单位提请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后,如发现问题,由出具该报

5、告的中介机构提交工作底稿,对报告中的问题做出说明,并作出补充报告。(二)中介机构对报告中的问题经补充说明后仍不能解释清楚,且问题资产额超过企业资产总额 2%的,由省国资委另行委托其他中介机构对报告以及工作底稿进行复查。(三)受托中介机构按照复查要求,对报告以及工作底稿进行审查后,出具承担法律责任的审查意见书。三、受托中介机构选定及其责任 受托中介机构必须符合鲁国资督导()2 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对报告以及工作底稿进行专项审查的人员,必须具有 5 年以上执业资格。根据自愿的原则,纳入省国资委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同意承接受托复查业务的可于 11月 15 日前提出的书面申请,进行登记备案。省国资委根据复查

6、业务需要采用随机聘用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被指定的受托中介机构出具承诺函后,该委托生效。省国资委对中介机构的审查工作效率和审查质量建立档案,供以后进行委托工作时参考。对承接受托中介机构实行保密制度,严禁泄漏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名单。受托中介机构的责任是:1.出具审查意见书;2.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审查;3.按照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进行审查。省国资委对于故意提高审查报告问题资产数额的,一经查实,以后不再委托。四、委托费用的支付 受托中介机构委托费用,根据其对报告的审查情况,以省国资委最终核实确认的问题资产数额为基础,采用分段累进方式计算付费金额。具体标准如下:(一)审增企业国

7、有净资产 100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下的,按照 3%的比例支付;(二)审增企业国有净资产 100万元至 500 万元(含 500万元)的,按照 4%的比例支付;(三)审增企业国有净资产 500万元以上的,按照 5%的比例支付。依据上述支付标准,如支付费用超过 50 万元,超过的部分由省国资委与受托中介机构协商后确定。委托费用于相应经济行为实现后 30日内支付。五、复查出问题的处理 受托中介机构复查查出的问题,应在审查意见书中逐项披露,省国资委按照以下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一)按照受托中介机构审查情况,通知原出具报告的机构出具补充报告,然后进行核准、备案;(二)如果受托中介机构审查后,确认报

8、告存在重大隐匿事项,应重新招标聘用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或资产评估。六、对原审计和评估机构的处理 经复查,审计或资产评估报告书存在问题的,按出现问题资产数额计算,问题资产每超过总资产 1%,扣减中介机构服务费用 20%。超过总资产 5%的,重新招标聘用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或资产评估,并向有关管理部门通报情况。经审查两次在报告中出现类似问题的,省国资委对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情况在省内国资系统进行通报,该中介机构不得再参与省内国有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业务。二年月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3】(财政部 二年月日)1991年国务院发布

9、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91 号),规定对国 有资产的评估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立项和审核确认,这为评估行业的规范起 步、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10年来,资产评估业在维护国家及各类投资者权益、吸收利用外资、规范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和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资产评估业已基本发育成熟,评估机构已初步具备了独立、客观、公正 执业的条件,从业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进一步转 变政府职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性审批,促进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真正作到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现就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 理工作的有

10、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取消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 制和备案制 各级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下同)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不再进行立项批 复和对评估报告的确认批复(合规性审核)。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活动由国有 资产占有单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独立进 行,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共同承担。经各级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济 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凡由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其评估 报告由财政部进行核准;凡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其评估报告 由省

11、级财政部门进行核准。对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除核准项目以外,中央管理的国有资 产,其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或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工作,比照上述原则执行。二、加强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管力度 资产评估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的重要手段。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公司制改建、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 算、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拍卖、租赁、资产涉讼及其他影响国有权益 等行为时,必须遵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不得有意或借故规避评估程序,不得借评估行为弄虚作假、侵吞国有资产。承

12、担资产评估工作的各类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评 估程序、评估方法和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资产评估,不得违规执业或出 具虚假评估报告。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资 产评估活动中各有关主体的行为,指导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合理运用评估结果。对 利用评估活动弄虚作假、侵害国有资产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认真纠正,对违法违规 执业的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要严厉处罚。三、完善制度建设,规范评估秩序 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的改革,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 重视,积极支持,确保这项改革顺利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加 强资产评估管理法规和制度建设。财政部要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建立评估项 目的核准、备案、抽查制度,完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制度,以进一步规范评估程序和执业行为。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 真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制定相应的政策制度,确保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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