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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规章制度.docx

1、民办幼儿园规章制度民办幼儿园规章制度【篇一: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 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 1、值班教师必须提前四十分钟到校开门,在教室门口迎接每个幼儿的到来。上课之前,必须清点人数,对没到校的幼儿做好详细记载。 2、放学时,值班教师必须亲自将每个幼儿交给其家长(或哥哥、姐姐),等到幼儿全部接走后,方能离校。(如果有家长让孩子自己回家必须有家长写的字据) 3、无论是上课还是下课,值班教师都必须在幼儿中间,不得擅自离岗,并且时时都要把幼儿的安全放在首位,不断地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幼儿的安全意识,不得让幼儿乱扒乱上、乱打乱闹、乱扔乱甩,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4、上厕所时,值班教师必须组织幼儿整队有

2、序地进行 5、不得让幼儿在操场逗留,不得让幼儿去买零食,更不得让幼儿乘机跑出校外。 6、值班教师在自己值班的时间范围内,必须尽职尽崐责,出现事故,由值班教师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7、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的“校车”接送幼儿。 8、必须为幼儿的安全提供一切保障。 9、民办幼儿园必须取得相关办学资质才能开办,否则我校无权监管。【篇二: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参考) 各市、县(区)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地税局、物价局: 为了加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

3、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五日 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

4、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我省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察。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相关的政策和规定,负责制定和组织实

5、施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管理规章,对民办幼儿园实施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第六条 民办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城市市区由幼儿园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县城及以下地区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辖区内乡镇中心校(园)负责。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在县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乡镇民办幼儿园日常的管理、业务指导、检查、考核、师资培训工作。 第七条 民办幼儿园的管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基教、人事、计划、财务、教研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其中,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

6、责核发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配合基教部门对民办幼儿园实施管理;基教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人事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师资队伍的管理、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布局制定、财务监督及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教研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和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民办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对民办园卫生保健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对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及常见病防治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指导和咨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民办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九条 根据政策规定,民

7、办幼儿园及其职工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举办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二)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隐患。 (三)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幼儿园的园舍、场地、设施、设备以及卫生、安全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六)有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 (七)有根据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

8、门颁布的课程方案以及教材选用意见制定的课程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 (八)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班)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 (二)规范的幼儿园名称和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三)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拟聘任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 (五)拟办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拟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教育教学原则、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课程计划、拟使用的教材等); (七)拟办幼儿园的

9、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说明以及场所使用权证明; (八)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 (九)县级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 (十)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一)举办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供的有关实证式材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以及申办者的条件进行审批。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举办者的申请,并牵头会同基教、人事、计划

10、等有关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审合格后,由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基教部门对幼儿园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经上述两个部门共同签署意见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给筹设批准书。筹设工作应在3年内完成。筹设期间,幼儿园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的,须持筹设批准书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考核。幼儿园未经消防安全审核的,须持筹设批准书到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消防安全审核。审核合格,由举办者向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正式设立申请,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基教部门对幼儿园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给办学许可证,并告知同级民政、

11、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筹设工作超过3年的,应当重新申报。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三)民办幼儿园的审批情况由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及时通告基教部门,以便基教部门及时对新批的民办园实行管理和指导。 (四)民办幼儿园凭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然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招生。 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班)。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手续的,由教育部门责令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

12、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对拒不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处罚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公安、卫生、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非法办学者承担,其招收的幼儿,由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非法办学者妥善安置。 第十五条 停办民办幼儿园,应在停办前两个月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停办手续。变更举办者,应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应报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到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核准同意,不得随意停办幼儿园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为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

13、办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法律允许和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管理。 第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规章,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民办幼儿园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或迷信活动。 第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重视安全工作,对幼儿在园期间的安全、健康负责。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儿童接送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民办幼儿园出现重大问题或师生

14、伤亡事故,应当及时向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或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不得发布与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虚假信息与广告。第二十条 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具有教育意义,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安徽”、“安徽省”等字样。未经市级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 第二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当地卫生机构的业务检查和指导,认真做好入园儿童和在岗员工的体检、卫生、消毒、防疫、儿童营养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

15、国家以及当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属地县级物价、税务、民政和教育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申请领购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和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民办幼儿园收费时,必须开具税务发票。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要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规范会计核算,做到帐目公开,主动接受物价、税务、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领导和管理,将民办幼儿园纳入到当地基础教育的统一管理

16、之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在日常的检查评估、教育教学、教研活动、评优选先、业务培训、评等定级等工作中,应当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民办幼儿园应当主动接受教育部门的领导、管理和业务指导,并积极主动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学习、会议、培训、检查等活动。 第五章 园长与师资队伍 第二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实行聘任(用)制。民办幼儿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同教职工签定聘任(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实行园长任职资格和教师资格制度,其任职条件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的有关规

17、定执行。民办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和工作人员,由举办者按国家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要求聘任(用),但必须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中心校(园)备案。园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将民办幼儿教师纳入公办幼儿教师的统一管理之中,保证他们在选聘、选优、表彰、职称评定、培训、考核、晋级、业务活动等方面享受公办幼儿教师的同等待遇。民办幼儿园可参加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其职评数不占公办学校指标,所需经费由参评幼儿园自行承担。 第六章 表彰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予

18、以表彰奖励: (一)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或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条 民办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19、,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幼儿园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六)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七)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

20、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四)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五)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对其办学条件、办学行为、教育教学以及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坚决予以取缔。 第三十三条 教育、税务

21、、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财务行为的检查和监督,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对幼儿实施收费的行为,或已取得收费许可证,但收费不提供合法票据的行为,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凡过去与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篇三:杨疃镇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 杨疃镇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关于印发试行幼儿看护点分类管理的意见、安徽省幼儿看护点

22、基本条件,规范个人举办的幼儿园及幼儿看护点(以下统称为民办园)的管理,指导民办园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我镇幼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民办园的管理 民办园实行统一管理。一是要加强对已办证民办园的规范管理;二是要把好民办园申办的初审关;三是加强对无证的非法园摸底排查并进行坚决打击、取缔。各民办园应自觉接受中心校的领导、管理和检查。 二、民办园的园长、教师、保育员要不断加强学习,不断更新幼教知识,提高自身水平和能力。自觉接受教育局的各类人员培训。各类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资格,按规定时间应达到基本的要求。 三、民办园应每年接受一次中心校和县教育局的年检,根据年检结果,给予晋升

23、或降级。(顺序为幼儿园、看护点a类、b类、c类) 四、民办园的内部管理。1、民办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聘任,也可由举办者担当,报教育局备案。园长在教育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有关规定负责领导全园工作。2、民办园应制订学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作。每学年度末应向中心校报告工作。重要事项应随时报告。3、民办园应接受中心校、成教股、教育局的检查、监督和指导。4、民办园要建立相应的档案。要建立工作人员花名册、幼儿花名册和其它统计表册,每学期向中心校报送一次统计表。5、要加强制度建设,特别是教学工作制度、活动制度、安全制度、卫生制度、财务制度、家长会议制度、工作人员每年健康检查制度等

24、制度的建设,并严格执行。6、民办园根据家长的要求,寒假、暑假可以不放假,工作人员可轮换休息。女性年龄在40周岁、男性在45周岁以上者,不得直接从事幼儿教育工作。 五、民办园应突出抓好安全管理。要经常检查园舍和大型玩具的安全,发现园舍和玩具有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中餐用膳(含点心),要加强食品的采购和管理,要定点采购,要与采购员和供货人员签订合同,索要凭证,每餐要留样至24个小时,确保幼儿的食品卫生安全;有接送幼儿的民办园要加强车辆的安全检测,车辆要通过交警部门检测,办理好校车证和应交的保险,证照齐全者,方可投入运营。同时要与司机或公司签订合同,明确接送幼儿途中的职责义务,司机要有3年以上的驾龄

25、。严禁用三轮车、农用车接送幼儿上下学。严禁超载接送幼儿。接送时必须有教师跟车护送到幼儿家长手中。民办园要每日填好安全运行记载表,一日一查,一周一小结,一月一总结。民办园每月要填好安全隐患排查表上交中心校,中心校与民办园、民办园于各教师和工作人员要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状,并全面落实安全责任。 六、民办园要防止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发生食物中毒、流行病流行时,举办者要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中心校和卫生部门。民办园每学期至少组织家长学习12次的食品及传染病知识,要留有纸质材料和过程性材料供中心校检查。 七、民办园要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每学期开学必上“安全第一课”,学期结束要上假期安全课。

26、增强幼儿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护和自救能力。 八、民办园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行体、德、智、美诸方面发展的教育,促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其涉及的内容为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五个领域。各领域内容相互渗透,从不同的角度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等方面的发展。 九、民办园应充分尊重教育规律,积极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他们多方面发展需要,使他们在快乐的童年中获得有益于身心发展的经验。 十、民办园要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根据有关规定,规范办园行为,自觉接受县教育局和中心校的指导、管理、监督和评估。 十一、设置民办园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民办园的申报和设立必须符合布局

27、的需要。(二)有固定安全的园舍。1、民办园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环境无污染,无严重噪音,园舍坚固、安全、适 用。儿童用房不应设在四层以上,与其他建筑物相连的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或疏散通道。民办园的园舍必须经过房屋鉴定部门为安全屋。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4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9.2平方米。2、有幼儿活动室。确保每班一间,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要通风、干燥、光线充足。3、有与民办园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所,场地平整、安全、适用。人均不低于4平方米。民办园的所有园舍和活动场所都必须设置围墙和安全栅栏。 4、有与民办园相适应的寝室、教师办公室、厨房和其它辅助用房

28、。5、有供幼儿洗手的流动水源设备和适应幼儿使用的厕所或便具。6 、有符合标准、安全的桌椅和睡床,并做到一人一位,(三)有必要的基本设施。1、每个幼儿配备两巾一杯,有幼儿饮水用的流动盛水装置,并有幼儿的餐具、毛巾、茶具等消毒用的设施。2、有钢琴(风琴、电子琴)、电视机、录音机、vcd以及各类教学磁带、碟片等进行教育活动的基本设备。3、有12套以上大型户外活动玩具和人均24件供儿童游戏的各种玩具(包括桌面玩具和自制玩具)及存放柜。 4、有供幼儿阅读的图书,人均10册以上,并有开放式的图书架。民办园的教具、玩具、图书等有教育意义,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桌面玩具要做到经常清洗。民办园应配备消

29、防设备。(四)有合格的师资。1、民办园根据规模情况应设置圆长、教师、保育员、炊事员、医务保健员、财会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2、民办园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是: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关心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守,身体健康。3、民办园圆长除具备民办园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以外,还应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并获得民办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目前暂时不具备资格的,通过培训,两年内必须达到相应的资格。4、民办园的教师除具备民办园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以外,还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幼儿专业)毕业程度,或经教育部门考核合格。

30、在圆教师,目前不具备教师和学历资格的,三年内要经过培训全部取得相应资格。5、民办园的保育员除具备民办园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以外还应该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水平,并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未经职业培训的,两年内必须接受至少一次职业培训。6、民办园的医务保健员要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200人以上的民办园应配有专职或兼职医生,2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保健员。7、民办园的教师、工作人员与幼儿的配编比例一般为1:7。民办园工作人员应身体健康,定期体检,并持有健康证书。不健康者,有传染病、精神病者不得从事幼儿教育管理工作。有传染病和精神病史,但已经治愈的,必须有主治医院

31、出具有效证明,方可从事幼教工作。8、举办者应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并按时发放。 十二、设置看护点应具备下列条件(分a类、b类、c类): 一、看护点(a类)基本条件 1、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2、坚持安全第一。设置在无污染、无危险的安全区域内。独立安全的院落,有独立出入口,有户外活动场地;房舍建筑在3层以下(含3层),安全无危房。室内外设施、设备安全;楼梯、走廊及其他安全通道设置合理,标志明显,确保畅通。 3、具备基本房舍。有幼儿活动室,人均面积不少于1平方米。房舍通风、采光良好。有一间较大活动室,以便开展大型活动。有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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