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荒山荒地承包合同荒山荒地承包合同 篇一:荒山承包合同 洼赵村北顶山荒山地承包合同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丙方(村委会):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乙方承包洼赵村荒山地相关事宜和全体村民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便甲乙双方共同遵照履行。 一、宗地位置与面积 宗地位于 集体未利用荒山共计 亩(以实际测量为准),宗地四至为:东至,西至:南至: 北至: 二、承包期限 乙方宗地承包期为 年,自 年月 日起至 年月日止。 三、承包费及付款方法 1、该宗荒山地承包费按每亩每年元计算; 2、该宗荒山承包费按每亩每年计算; 3、该宗荒山地的承包费支付方式为每五年支付一次; 4、该宗荒山的承包费支付方式为每四
2、十年支付一次; 5、在承包年限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承包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承包费。 四、宗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 1、乙方自本合同生效时取得相应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必要时,乙方得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证,并将宗地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甲方应予以协助。五、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无争议的土地,做到四至明确,保证该土地无产权及其他纠纷,保证乙方的使用权和权益,不得干涉。 2、承包期内,甲方应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不得收回承
3、包地。 3、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乙方在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时,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并提供所需要的相关文件资料;该宗土地承包期内享受政府的所有优惠政策归乙方所有,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手续。 5、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取得相应的土地承包费。 6、甲方应保证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在合同签订签前召开村民会议,通过同意乙方承包的决议,并报乡(镇)政府批准。 六、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只能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用途,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乙方拥有荒山地范围内的一切使用权,拥有该土地的一切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承包宗地的使用、收益
4、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 2、承包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乙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七、违约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任何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擅自解除承包合同的,违约金按乙方应付土地承包费总额的十倍计算。 八、其他约定1、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将本合同各条款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村民代表会议通过(附: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甲方依据该决议并根据该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授权与乙方签订本承包合同。荒山地费用由乙方统一补偿给甲方村民代表。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另
5、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书一式三份,甲乙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乙方合理合法利用荒山地,不得建化工厂、污染企业,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合理利用荒山地的权利。 十、该合同到期时乙方有优先权再续承包年限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签章): 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篇二:荒山土地承包协议书 荒山土地承包协议书 发包方: 龙里 县 羊场 镇 翠微 村 甲摆勺 组(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提高荒山土地利用,发展农村社会经济,保护好生态环境,甲乙双方经协商,甲方愿意把大坡顶集体荒山承包给乙方开发,具体条款规定如下: 一、该幅集体荒山东面 甲摆金山 为界
6、,南面 二组责任土 为界,西面 蛤蟆关马路 为界,北面 马野山 为界。 二、承包年限为叁拾年,从贰零壹壹年月日,至贰零肆壹年月日止。 三、承包价款叁拾年共计元整),签字后一次性付清。 四、乙方开发的项目不能有污染土地的项目,除此之外,乙方自主选择开发项目,甲方不得干涉。 五、甲乙双方签字后,甲方自行处理群众工作,如有阻拦等矛盾影响乙方利益,甲方负责减低损失。 六、乙方在开发中,如修建项目公路及其他临时用地,所占用的土地,由乙方进行施工开发,所遇群众工作由甲方负责同样给予解决,不准任何人阻拦,甲方必须无偿让出修建土地。 七、到期后,如甲方继续愿意承包出去,同等条件必须先等乙方承包,承包款另议,如
7、协商不一致,甲方无偿收回。 八、所承包的荒山所有林木归乙方管理并受益,即所有权归乙方,甲方不得有争议。 九、如本寨有老人过逝选重乙方包的土地,可以使用,但面积在宽6米,长6米,多出的土地按市场折价。十、本协议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任何方不得违约,如违约付违约金拾万元。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村委会保留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篇三:荒山承包经营合同 荒山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运城市盐湖区上王乡子谏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职务:村委会主任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有效使用荒地,促进运城市盐湖区上王乡子谏村的经济发展,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
8、荒山承包经营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承包土地位置、面积及现状 甲方发包给乙方的土地性质为荒山,位于运城市盐湖区上王 乡子谏村,甲乙双方共同勘查确定的四至边界为:东至 ,西至 ,南至,北至。(双方勘查确定的承包土地界址图作为本合同附件一) 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承包土地面积为 亩。本合 同生效后,该荒山如经甲、乙双方或任何第三方平整、改造、修葺后总面积发生变化的,承包土地面积及承包金数额不再变更,仍以约定的土地面积及承包金数额为准。 本合同项下的地貌现状为荒山、荒坡,荒山、荒坡范围内如 果存在具有经济价值的林木、种植物或其他附属物(地上附属物),双方在办理承包交接手续时应对地上现有附
9、属物登记造册,协商补偿价格,由乙方将地上附属物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方向地上附属物的实际所有人发放或付清补偿款。 甲方承诺和保证其对上述土地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有权对 上述土地发包。 甲方承诺上述土地不存在权属争议及其他任何争议,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对上述土地范围内没有权利主张,甲方对上述土地拥有独立的发包权。 第二条 土地承包经营的用途 本合同项下土地承包经营用途为发展林业经济、农业经济,包括各种林木种植、经济作物种植及养殖。 第三条 承包期限 本合同项下土地的承包期限共计 年,从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承包经营期限届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承包土地,应在承包期限届满前30日以书面形
10、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优先将本合同项下土地发包给乙方,双方另行签订新的承包合同。 第四条 承包金及付款方式 双方商定:本合同项下土地承包金为元/年/亩,每年土地承包金数额为 元,合同期限内土地承包金总额为元人民币。甲方承诺承包期限内的土地承包金单价及承包金总额保持不变,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或变相提高承包金单价及承包金总额。 土地承包金每五年支付一次。第一期:甲方免除乙方 年的土地承包金元,乙方实交 元,应于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交清。此后,乙方应当在每期届满后三个月内向甲方支付本周期的全部承包金。甲方收到承包金时应当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 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承包金已包括甲方应向国家(集体和个人)缴
11、纳的一切税收和费用,承包期内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金外,甲方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或变相提高承包金。 乙方应按照约定数额及期限向甲方支付承包金,如乙方迟延支付,每迟延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批准及授权本合同项下土地发包事项应当事先经甲方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作出同意的书面决议,由村民代表会议授权村委会主任与乙方签署本合同。(甲方村民代表决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二)。 第六条 承包土地的投资、经营和管理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依法对承包土地拥有独立使用权及投资、经营管理权,享有承包经营收益权。乙方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如需在承包土地范围内进行种植、土地整理、挖填土方
12、、修路、引水、架电、铺设管线、搭建临时设施等,甲方及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 乙方在对荒山承包期间享有经营自主权,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甲方对乙方经营亏损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经营亏损为由请求减少或降低承包金数额。同时,如果在甲方承包盈利的情况下,无论甲方盈利状况如何,甲方不得以乙方经营获利为由请求乙方增加或变相增加承包金。 甲方保证村民不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到承包土地区域内从事开垦、种植、放牧、取土等行为,不得进行堵路、堵门、停电、设置障碍、设卡收费等一切影响乙方经营的违法活动。承包土地区域内乙方可以进行封闭经营及管理,甲方确保本村村民不得擅自进入承包土地区域,或从事其他妨
13、碍乙方承包经营的活动。 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承包土地周边相邻单位、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排除和解决影响乙方正常承包经营活动中的各类矛盾和纠纷,提供良好的承包经营环境,保障乙方正常的承包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第七条 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内,乙方有权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承包土地流转,承包土地转让或流转之后,受让方或接受土地流转的第三方享有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同等权利。 乙方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减去合同已履行期限后的剩余年限,在该期限内第三方有权依法自主承包经营。 本合同承包期限内,如遇国家依法征收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土地的,所
14、有补偿金按如下方式分配:承包土地地上林木、农作物、建筑物、构筑物等附属物等补偿金归乙方所有;土地使用权补偿金归甲方所有。 第八条 承包期满后的处理 本合同承包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发包本合同项下土地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双方同意继续承包的,双方另行续签承包合同。 承包期满如双方没有继续签订承包合同时,乙方有权处置承包土地地上的林木等各种附属物。如甲方同意接受承包土地上的林木、附属物等附属设施,应当按接收资产时的市场价值给予乙方合理补偿,补偿款以双方协商的价格或双方确定的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价值为准。待甲方付清补偿款后,乙方将林木、建筑物等附属设施移交给甲方所有。 第九条 陈述与保证 甲
15、方是本合同项下承包土地的合法所有权人,甲方为签署本合同已按照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获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的同意或授权。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署前未在本合同承包土地上设置任何第三人权利,也不存在可能对乙方执行本合同构成障碍的其他任何权利瑕疵,并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维持该等状态不变。在本合同期满前,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收回乙方对该土地的承包权,不得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履行本合同;在本合同期满后继续发包的,在同等条件下保障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甲方保证提供一切便利条件确保乙方独立拥有该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自主经营权及其他相关权利和收益权,确保国家和政府对该承包土地地上建筑物等附属设施、林木等的一
16、切补偿金和优惠政策全部归乙方享有;并负责协调乙方就本合同项下的土地承包与政府主管部门、土地相邻方及村民之间的关系。 乙方有权自主经营管理承包土地;有权依法对承包的土地及地上附属设施、林木等采取转让、转包、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甲方对此不得有任何异议并为乙方依法行使权利提供一切便利,积极配合乙方办理一切必要的手续;甲方保证承包土地流转后第三方享有本合同约定的与承包方同等的权利。 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约定金额、期限及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承包金。 乙方保证搞好承包土地及周边的环境保护,不得在承包土地范围内进行有损环境保护的经营活动。 甲方应当积极配合并协助乙方申请取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办理权属登记证书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变更的,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内容享有并履行各自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或乙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的; (2)甲乙名称、姓名改变的; (3)甲方分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甲方与其他村民委员会合并为一个村民委员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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