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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邮寄立案如何处理.docx

1、法院邮寄立案如何处理法院邮寄立案如何处理第五条 立案人员应在法定审查期限内对邮寄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处理。邮寄立案信件由立案庭直接签收的,审查期限自立案庭签收信件之日起计算;邮寄立案信件由法院收发部门统一签收后移送立案庭的,或者当事人向其他单位或部门邮寄立案材料,材料被移送立案庭的,审查期限自立案庭接收移转的信件之日起计算。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只有依法办事做人才不会触犯法律。如果触犯了法律,就是犯罪了。在这种情况下,是需要立案的。那么,法院邮寄立案如何处理呢?登记立案又有哪些规定呢?为您解答。 法院邮寄立案处理办法 为规范法院邮寄立案的处理工作,有效保障当事人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

2、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当事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的,立案庭应进行收件登记、材料审查和立案指导工作。 第二条 当事人邮寄的立案材料应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定要求的形式和内容。 邮寄立案材料中的证据材料不需提供原件,但必须提供当事人明确具体的联系电话和送达地址。 第三条 当事人向法院邮寄立案材料的,自信件寄出之日起,视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信件寄出之日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法院实际收到日为准,但

3、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法院实际收到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 第四条 立案庭收到邮寄立案材料后,在审查处理过程中,应将案件基本案情、收到日期、审查情况、审查意见、处理结果等录入立案审判管理系统。 第五条 立案人员应在法定审查期限内对邮寄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处理。 邮寄立案信件由立案庭直接签收的,审查期限自立案庭签收信件之日起计算;邮寄立案信件由法院收发部门统一签收后移送立案庭的,或者当事人向其他单位或部门邮寄立案材料,材料被移送立案庭的,审查期限自立案庭接收移转的信件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4、对于材料齐全,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将审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其到法院进行身份审核,办理立案手续。 第七条 对于材料有欠缺或有其他需要补正的情形,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内容及逾期不补正的后果。 第八条 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的结果和理由。 若当事人坚持立案或要求法院出具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裁定,应告知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身份审核,由法院出具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裁定。 第九条 对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需告知当事人的,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方式告知,指定合理的办理期限。 以电话方式告知的,应做好电话记录备查;以书面方式告知的,应将邮寄立案材料一并退回当事人。

5、第十条 当事人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向法院申请撤回立案材料的,可由当事人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到法院取回立案材料,或者由法院将立案材料直接邮寄退回。 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在法院告知的指定期限内到法院办理相关手续。当事人无合理理由逾期的,法院视为当事人撤回起诉、自诉或申请。 以电话方式告知、当事人逾期的,法院应将立案材料邮寄退回。 第十二条 对于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法院不予登记立案,按立案材料中的邮寄送达地址将立案材料邮寄退回。 第十三条 已经法院处理的邮寄立案,当事人未按法院告知办理的,就同一案件重复邮寄立案材料的,法院将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四条 按立案材料中

6、的送达地址无法邮寄退回或重复邮寄超过一年的,法院将对立案材料予以销毁。材料中包含证据原件的退回当事人。无法退回的,予以搁置留存。 第十五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本院下发的其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

7、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第四条 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

8、)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第五条 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 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9、: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七条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

10、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第八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

11、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第十一条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除外。 第十二条登记立案后,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审判庭

12、审理。 第十三条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人民法院提供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等诉讼服务。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尊重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维护权益,化解纠纷。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

13、依法维护登记立案秩序,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对干扰立案秩序、虚假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的“起诉”,是指当事人提起民事、行政诉讼;“自诉”,是指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 第十八条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人民法庭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立案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三、法院登记立案实施办法 法院登记立案实施办法 为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规

14、范登记立案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结合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审民事、行政、刑事自诉案件的登记立案。 第二条登记立案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

15、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第三条 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第四条

16、 登记立案流程包括立案导诉、接待审查、处理决定三个阶段。立案庭将从立案导诉开始的所有来访人员信息及案件信息录入立案审判管理系统,进行节点控制和时限监控,实现登记立案流程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 第五条立案大厅由立案导诉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引导分流、立案指导和信息录入。 第六条 经审查,立案导诉人员应做出以下处理,并在立案系统中登记相应的处理结果: (一)对于办理信访、投诉、咨询等事项的,直接解答或指引告知其正确办理途径; (二)对于没有诉状的,向其发放诉状格式材料,告知其按格式要求准备诉状;对于不会书写诉状的,可以指导其制作诉状; (三)对于有诉状,或者没有诉状且书写诉状确有困难、坚持口头起诉的,向

17、其发放立案排序号,指引其到立案等候区等待窗口法官接待。 第七条 立案导诉人员应将来访人员信息及案件信息录入立案审判管理系统,登记当事人名称、法律关系、处理方式等,对于二次以上来访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分配给首问负责法官。 第八条 立案法官在窗口接到诉状时,应当当场审查判断,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口头起诉、自诉的,经立案法官接待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视同提交诉状。 第九条 对于民事起诉,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原告具有法律规定的起诉资格; (二)被告的身份信息明确,足以与他人相区分; (三)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四)诉状具备法律规定的内容和形式。当事人的自然情况齐

18、全,主张的法律关系明确,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有致送的人民法院及时间,有当事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按照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供诉状副本; (五)当事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核对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六)授权委托手续符合法律规定; (七)不属于重复起诉的; (八)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 (九)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起诉条件。 第十条 对于行政起诉,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本办法第九条的相关内容; (二)被告主体资格适格,不属于错列被告情形; (三)符合起诉期限的要求; (四)诉讼标的不为其他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 (五)撤回起诉后有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六)不属于复议前置情形; (七

19、)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起诉条件。 第十一条 对于刑事自诉,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属于法律规定自诉案件的范围; (二)被害人告诉的; (三)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有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六)自诉状具备法律规定的内容和形式。包括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自然情况、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具体的诉讼请求、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当事人本人签字或盖章、按被告人数提供诉状副本等; (七)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起诉条件。 第十二条 立案法官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证明基础法律关系

20、、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若诉状中明确具体表述了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内容,且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予以登记立案。 第十三条 对内容有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诉状,立案法官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自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诉状。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修改后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立案法官应指导当事人完善诉状形式和内容,明确法律关系和诉讼请求,释明起诉、自诉条件和诉讼风险等。 第十五条 经当场审查,当事人的材料齐全,符合起诉、自诉条件的,或者材料不齐全,但已当场补正的,应当直接登记立案。当事人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立案庭向当事

21、人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材料接收清单,廉政监督卡、诉讼服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 立案庭登记立案后,向当事人发出交纳诉讼费用书面通知,刑事自诉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 材料收取清单应当载明诉讼材料的名称、份数、页数及是否为原件等,由法官签名或盖章,注明收到日期。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卷和送交当事人。 第十六条 登记立案后,立案庭应当在二日内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审理。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由审判庭查明后裁定按撤诉处理,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除外。 第十七条 经当场审查,当事人的起诉、自诉不符合起诉、自诉条件的,且无法通过补正材料的方式解决的,经向当事人释明后,可由当事人直接撤回起诉

22、、自诉材料,并记录在案;当事人坚持起诉、自诉的,应收取材料,出具材料接收清单作为书面凭证。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裁定。 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裁定书,应当说明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十八条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自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九条 对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当事人无法当场补正的,应发放立案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告知书中应明确告知当事人补正的内容、期限及未在期限内补正的后果。 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难以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补正而申请延长期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且符合起诉、自诉

23、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拒绝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自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 第二十条 在法定审查期限内难以确定是否符合起诉、自诉条件的,应当先行登记立案,移送审判庭审理。 人民法院收到民事、行政诉状后,应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其中,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刑事自诉应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法律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审查期限从收到诉状之日起计算。需要补正材料的,从当事人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该期

24、限不能中断、中止或延长,不扣除节假日,审查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同意立案阶段调解的,应提交立案调解申请书,按当事人意愿转交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等非诉讼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也可以由立案法官进行调解。 第二十二条 立案阶段调解不成功的,符合起诉条件的予以登记立案,移转审判庭审理;调解成功的,可以由当事人自愿撤回起诉材料,记录在案;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出具确认裁定、撤诉裁定或者调解书等。 第二十三条 立案法官在立案审判管理系统中接收立案导诉人员录入的案件基本信息后,应该录入案件的详细信息和窗口审查处理情况。

25、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起诉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立案阶段应加强对虚假诉讼

26、、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的防范和规制。对于确属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登记立案秩序,对干扰立案秩序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庭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综上所述,我国宪法对“立案如何处理”作出了明文规定,各有关机关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事情发展状态依法进行起诉。对于不符合立案的情况也作出了明文规定,在清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后,依法进行,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河北律师! 立案决定书送达回执是什么 公安立案后办案期限中侦查期限是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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