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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办法.docx

1、吉林省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吉建房20095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房产局、建委(建设局)、发改委(局)、财政局:为加强我省廉租住房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现将吉林省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廉租住房项目委托建设、购买招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1、吉林省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办法 2、吉林省廉租住房项目委托建设、购买招投标管理办法附件1:吉林省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实施活动,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

2、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省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实施,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实施是指:廉租住房项目从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到后续物业管理等全过程活动。廉租住房建设方式可分为:住房保障机构或政府所属国有企业直接实施建设、委托开发企业建设、农林场统一组织建设或廉租户自建、购买在建工程或现房、通过棚户区改造方式解决的廉租住房等方式。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一)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按国家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中核定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安排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三)市州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

3、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四)社会捐赠的资金;(五)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六)一次性处理无籍房的收益;(七)政府出让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产权的收入;(八)其他方式筹措的资金。第四条廉租住房项目所在地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我省廉租住房建设严格实行“四制”,即: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各地具备法人资格的住房保障机构是廉租住房项目建设法人单位,负责廉租住房委托建设、购买、新建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廉租住房建设实施程序:(一)廉租住房建设规划

4、编制、报批、公布;(二)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编制、上报、批复;(三)廉租住房项目建设招投标;(四)合同签订(委托建设合同、购买合同、统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五)组织实施,委托建设的监督管理,统建项目建设的实施管理;(六)竣工交付,委托建设的交接验收,统建项目的竣工验收;(七)房屋登记,办理入住,实施物业管理。第七条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状态划分:(一)项目开工,征地拆迁开始即视为建设项目开工;(二)项目在建,从项目开工至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视为项目在建阶段;(三)项目续建,项目已经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需要跨年度继续开工建设单项工程的视为项目续建。(四)竣工验收,项目设计内容全部完成,经建设

5、项目法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验收。第八条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一)地方政府对各项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统筹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实行专户存储,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二)中央预算内投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必须用于在建(续建)和新开工廉租住房项目建设;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结余,只能用于购买、维修和租赁;省财政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可用于建设和购买廉租住房;省和市、县用于廉租住房的其他建设资金按相关规定,用于建设或购买。(三)各项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程序和有关规定,统一拨付到住房保障机构专用账户,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进行核算和使用,住房保障

6、机构要健全内部资金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安全有效使用。第九条通过棚改方式解决廉租住房,资金可由住房保障机构按合同约定拨付项目实施单位。第十条2008年安排的以下两类项目:一是按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吉发改投资联字2008551号)文件下达的建设项目,二是省发改委已批复,经检查确已开工建设(2008年全省廉租住房建设督查情况通报(吉保房办200835号),尚未安排过中央补助投资的项目,可使用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第十一条依据相关规定,向保障对象出让部分廉租住房产权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经审核后,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第十二条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审批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各种行政事业

7、性收费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提前预缴。第十三条切实加强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管理,解决“住得起”的问题。第十四条各地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附件2:吉林省廉租住房项目委托建设购买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廉租住房项目建设招投标活动,保障廉租住房建设顺利实施,确保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省廉租住房项目委托建设、购买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按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

8、规章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廉租住房项目所在地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廉租住房项目委托建设、购买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各地具备法人资格的住房保障机构是廉租住房项目法人,也是廉租住房项目委托建设、购买的招标人,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招标事宜,并应按要求向当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委托建设廉租住房指:住房保障部门(项目法人单位)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委托开发单位新建廉租住房,含新开工和在建项目;购买廉租住房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购买开发单位50m2以下的现房来补充廉租住房房源。第四条廉租住房项目应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后,方可招标。第五条廉租

9、住房项目委托建设、购买招标一般应采用无标底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并在当地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5天。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投标人必须具备的资质、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面积、套数、投资额)、标的质量要求、后期管理、投标开标时间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六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潜在投标人少于三个的,经省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按规定比例在住宅小区中配建廉租住房或在棚改项目中解决廉租住房的,可以直接委托建设。农林场廉租住房项目由农林企业或职工个人实施。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区分

10、委托建设、购买等方式,分别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具体应包括:(一)投标人须知:包括评标方法和标准、编制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和投标有效期;(二)拟签订合同(委托建设合同、房屋购买合同)主要条款及协议书格式;(三)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和资信证明、投标函及附件、履约担保证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说明;(四)投标价格要求及其计算方法;(五)技术条款:包括招标项目性质、规模、数量、标准、质量、交付时间及主要技术指标和要求;(六)物业服务方面的要求;(七)

11、其他应当说明的问题。第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委托建设项目应明确廉租住房具体位置(标明栋号或单元)、项目总体实施方案。购买应说明廉租住房房源所在项目的具体情况。第九条开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有关监督机关监督。第十条廉租住房项目建设采用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一)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中标结果无效,且不能按照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的。第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第十三条违反相关规定,按国家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第十四条各地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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