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科技项目评审原则终稿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评审原则(2014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中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评审(以下简称“预算评审”)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财政预算评审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原则。第二条预算评审工作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联合组织,坚持公平公正、透明合规、讲求效率、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开展对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评审。第三条本原则适用于对市科委立项的科技计划
2、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课题)”)预算评审,以及预算评审工作中有关评审专家、主办单位人员(含受托机构人员)、承办单位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等的管理。第二章 预算评审管理第四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及本原则中有关规定编制预算评审资料。第五条 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纳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项目的,其经费列支间接费用试点,试点项目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中示区组发【2010】15、16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编制预算。第六条 对未实行项目支出定额标准化管理且申报金额200万元以上项目进行联合评审,200万元以下的项目进行自评。
3、第七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的预算评审材料,必须经市科委业务处室审核确认后方可参加预算评审。第八条 市科委各业务处室应确认凡是参加预算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等,不得与该参评项目(课题)有利害关系,或者不得影响预算评审工作公正、有序进行。第九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加强预算评审资料的档案管理,建立预算评审资料档案库,保证预算评审资料及记录的完整。预算评审资料主要包括:项目申报文本、评审补充资料、评审专家意见等。第三章 预算评审原则第十条 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组成。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和产业化等阶段)中,发生的与其直接相关的费用。
4、(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含进口仪器设备的进口税、海关仓储费、运输费、安装费、专用配套软件和专用配套零配件等)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采购分为购置、试制、现有仪器和设备升级改造、租赁等四种方式。项目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当年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设备、材料等费用原则上要求项目单位出具三家以上厂商的报价单,如
5、遇特殊情况或保密行业不能提供三家报价单的,评审时由科委邀请的行业专家确认并签署意见。购买独家采购设备、材料需要提供独家采购的说明,并提供供货方为独家代理的(资质)证明材料。试制仪器设备需提供研发方案(如:设计图、开发工时、明细预算等),研发人员数量及工时及费用测算依据。(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课题承办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等费用,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测试化验加工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审定直接费用的50%。因科技项目在评审时尚未签订任务书,无法
6、提供协议或合同,可以用意向书替代。租赁费的支出包括课题承办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意向书、协议、合同书至少包含:外协合作的内容、方式、方案、日期、付费标准、付费方式、双方签字盖章等基本内容。无意向书或协议或合同书的,原则按照无法确认处理。评审时除提供意向书、协议或合同书,另附测试化验加工费的概算。(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评审时如承办单位无法单独计量燃料动力费用,需提供上年的缴费依据和合理的计算方法,按比例分摊科目中。(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
7、、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外地调研、出差的,除按照差旅费规定标准(1500公里以外的可以乘坐飞机)给予交通费外,参照京财行【2007】932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标准执行,每人每天230元的食宿标准确认。市内调研不住宿,参照“京财行【2002】378号文件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补贴餐费20元天。区县调研需住宿,按每人每天180元标准确认,包含食宿等费用。参照公务员管理和纳入规范管理的事业单位不能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市内交通费。根据北京市财政局2014
8、年北京市市级部门预算编报指南的要求,差旅费支出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审定课题总经费的20%。(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必须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管理办法等,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20人(含20人)以下的小型会议建议在本单位召开,参照公务员管理和纳入规范管理的事业单位不能在项目经费中列支会议费。(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外调研费,原则
9、上要有相关依据文件:经科委审批的年度计划(或国外的出国邀请函)、单位的出国申请等。国外调研费,要提供相关依据文件或证明,除交通费外,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规定的各项费用标准进行审核。注:邀请函或出国申请,需请科委主管处审核出国人数及考察目的、内容及专业是否与该项目匹配,并签署意见、盖章。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要提供专家来华申请,由科委主管处室审核引进专家的目的、内容及专业是否与该项目匹配,并签署意见、盖章;或提供与国外专家合作的意向协议。(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
10、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资料印刷费和论文版面费,资料印刷费参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执行。论文版面费均按照国内刊物发表每篇1000元、国外国际刊物发表每篇3000元的论文发表补助标准进行审核。购买专用软件需提供三家报价,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当年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知识产权事务费参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文【2006】3101号),已获得专利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
11、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审定直接费用的15%。临时工工资按照北京市财政局“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中临时工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484元/人.月”评审;研究生按80元/天,1680元/月评审。对于在课题内承担一部分任务但又无工资性收入的技术工,劳务费不得高于上年度市劳动局对外公布的企业人工成本标准。(十)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研究与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审定直接经费的15%。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80
12、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十一) 其他费用:是指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二、间接费用:是指在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试点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费用,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一)支出内容1、科研条件支撑费,是指试点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
13、,对高等院校、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科研院所使用其内部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费、水电气暖消耗费、图书馆及资料室使用费、网络信息运行管理服务费;没有财政事业费拨款以及转制科研院所企业固定资产房屋设备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等各支撑条件费用的补助支出。2、协调管理费,是指试点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内部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项目前期申请费、可行性论证、外协合作费、财务核算费用、资料档案保管费、市内交通费等科研管理组织、协调等管理工作经费。3、监督检查费,是指试点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内部验收论证、检查审计等监督工作经费。4、科研人员激励费,是指根据对科研人员的绩效考核,结合科研实绩由所
14、在单位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统筹安排的科研人员激励支出经费。5、其他间接费用。(二) 间接费用应据实列支,根据承担试点项目的试点单位性质,总额核定比例。1、示范区内高等院校、财政全部补助的试点单位承担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间接费用列支比例不超过审定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3%。2、示范区内财政部分补助的试点单位承担科技专项项目(课题)间接费用列支比例不超过审定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5%。3、示范区内转制科研院所、企业及无财政补助的试点单位承担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课题)间接费用列支比例不超过审定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4、间接费用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审定直
15、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北京市科委条件财务处北京市财政局科文处 北京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二一三年十一月四日附:根据北京市物价局的相关规定并参考国家和北京市相关科技项目审计付费的相关情况,适度提高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审计付费标准。具体调整为:1、课题(任务)经费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科技项目的审计付费标准为2000元。2、课题(任务)经费1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科技项目的审计付费标准为2500元。3、课题(任务)经费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科技项目的审计付费标准为3000元。4、课题(任务)经费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科技项目的审计付费标准为3500元。5、课题(任务)经费1000万元以上科技项目的审计付费标准为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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