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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城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实施办法.docx

1、云城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实施办法云城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实施办法(草拟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我区特困供养人员救助工作,完善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制度,保障和维护好特困供养人员尤其是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特困供养人员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民函2019451号)和云浮市民政局 云浮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189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

2、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遵循托底供养、属地管理、适度保障、社会参与和公开公正原则。第三条 照料护理经费由区级财政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统筹使用,属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经费,按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编制部门预算。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捐赠和资助,多渠道筹集救助资金。第四条 照料护理经费主要用于我区特困供养人员的日常看护、生活照料和住院护理。 第二章 护理对象分类和评估第五条 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对象为本区已纳入特困供养的人员,包括集中供养人员和分散供养人员。第六条 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对象分类。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

3、力分为全自理、半失能和失能三类,按照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进行评估: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失能)。有4-6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失能)。第七条 对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区级民政部门要落实评估主体责任,建立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小组,由区级民政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业务负责人、经办人组成,必要时可协调医学方面人员参加;乡镇(街道)建立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民政(社会)事务办

4、负责人、经办人组成。在村(居)委协助下,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或由区级民政部门委托养老、医疗、卫生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并在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的协助下进行评估,提出初步评估意见,但不得委托同一机构同时承接评估与照料护理服务),区级民政部门经抽查(比例不低于30%)核实后作出最终评估结论,确定其应当享受的护理档次及标准。第八条 评估活动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期间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由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他人通过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向区级民政部门报告,区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镇政府(街道办)、村

5、(居)委会、护理服务机构以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组织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区级民政部门。第九条 区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镇政府(街道办),在特困供养人员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公示特困供养人员名单、拟享受护理档次及标准,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从次月起执行,并结合特困供养人员相关情况进行长期公示。有异议的(包括特困供养人员本人),区级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复核;复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特困供养人员或异议人。第十条 区级民政部门、镇政府(街道办)要为享受护理服务的特困供养人员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留存备案老年人能力评估和照料服务协议等相关材料,登记造册,

6、建立工作台账。并将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等信息及时录入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并及时予以更新。第三章 护理内容和标准第十一条 根据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内容可分为三类:(一)全自理特困供养人员:日常看护。(二)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人员:生活照料。(三)全部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期间的护理。第十二条 特困供养人员日常看护和生活照料护理标准,按照我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对应生活自理能力类别,分全自理、半自理和全护理标准三档确定,2018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410元/月,我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分以下三档:(一)全自理的特困供养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我市企业

7、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确定,即每人每月28.2元。(二)半自理(半失能)的特困供养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30%确定,即每人每月423元。(三)全护理(失能)的特困供养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60%确定,即每人每月846元。第十三条 特困供养人员日常看护和生活照料护理标准,将根据我市企业职工最低标准调整进行相应调整。如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生调整,我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则按以上比例相应调整。第十四条 特困供养人员护理经费和残疾人护理补贴、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等,按照就高的原则享受,不得重复享受。第四章 日常照料护理第十五条 全护理(失能

8、)特困供养人员原则上集中安排到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日常照料护理。对不愿在公办养老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由镇政府(街道办)委托其亲友、照护人、社工机构或其他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提供日常照料护理。镇政府(街道办)应(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照料护理服务予以评估和监督。第十六条 区级民政部门要规范委托服务行为,指导镇政府(街道办)与受托方签订照料护理服务协议,明确照料护理服务协议中的服务项目、费用标准、责任追究等内容,并加强对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督促约定服务事项落实到位。第十七条 护理服务提供方应做好服务登记,记录照料或护理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特困供养人员身体状况,以及双方姓名、委托者等

9、信息,由双方签字确认后(特困供养人员可由其监护人代签)上报区民政局备案。特困供养人员因病住院的,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住院照料护理标准补助,日常照料护理费按住院天数扣减,不能重复补助。日常照料护理的特困供养人员,可按以下程序申请日常照料护理经费:(一)申请。申请人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提交云城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申请审批表。委托他人申请的,应附受委托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原件查验)。 (二)审核。镇政府(街道办)接到申请审批表后,于每月20日前完成审核,并上报区级民政部门审批。(三)审批。区级民政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于每月25日前完成审批。区级民政部门应通过镇政府(街道办)在其户籍所在地的

10、村(居)委会公示住院护理经费的特困供养人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住院照料护理费由区级民政部门于次月6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到签订委托住院护理服务协议的机构或照护人的账户。第五章 住院照料护理第十八条 区级民政部门要指导镇政府(街道办)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住院护理协议,明确特困供养人员住院照料护理内容、收费标准等相关事项。特困供养人员在没有签订住院护理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其应在住院后提出申请,由镇政府(街道办)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其他机构、个人签订委托住院护理服务协议。第十九条 患病住院的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工照料护理的特困供养人员,可按以下程序申请住院护理经费。(一)申请。申请人

11、持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证、住院证明(含住院时间)、医院或护理机构出具的护理陪护证明的复印件(原件查验),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提交云城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申请审批表。委托他人申请的,应附受委托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原件查验)。 (二)审核。镇政府(街道办)接到申请审批表后,于每月20日前完成审核,上报区级民政部门审批。(三)审批。区级民政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于每月25日前完成审批。区级民政部门应通过镇政府(街道办)在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公示住院护理经费的特困供养人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住院照料护理费由区级民政部门于次月6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到签订委托住院护

12、理服务协议的机构或照护人的账户。第二十条 住院照料护理标准是根据我市企业职工最低标准进行确定(2018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410元/月),我区住院照料护理标准按每人每天141元(每人每天低于141元的据实支付)。每人申请天数原则上一年内累计不超过60天。特困供养人员住院照料护理标准,将根据我市企业职工最低标准调整进行相应调整。如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生调整,我区特困供养人员住院照料护理标准则按比例相应调整。因患重特大疾病确实需要提高住院照料护理标准和延长补贴天数的特困供养人员,由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召开会议专门研究,或由区级民政部门班子研究提出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会签后

13、报分管区级领导根据当地财力统筹批准。第六章 资金发放和使用第二十一条 特困供养人员护理经费由区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统筹安排使用,并报区级财政部门核拨,用于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含全自理、半失能、失能)的护理经费,由区级民政部门核准,报区级财政部门核拨到供养服务机构,专用于为特困人员提供护理服务的支出。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含全自理、半失能、失能)的护理经费,由区级民政部门核准,报区级财政部门核拨到签订委托护理服务协议的机构或委托照料护理的亲属(或照护人)账号。第二十二条 每月20日前(节假日顺延),镇政府(街道办)按照辖区内特困

14、供养人员自理能力类型和数量,以及集中、分散供养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和住院照料护理协议,计算辖区内集中、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所需护理经费,上报区级民政部门。第二十三条 区级民政部门收到镇政府(街道办)所需护理经费资料后,于25日前审核完毕,并于次月6日前报区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护理经费。第二十四条 区级财政部门收到区级民政部门护理经费拨付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护理经费拨付工作。集中供养的,护理经费直接拨入供养服务机构账户;分散供养的,直接拨入与镇政府(街道办)签订日常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或住院照料护理协议并提供照料服务的机构(含供养机构、社工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账户。第二十五条 集中供养特困供养人

15、员的护理资金应当按月于每月15日前发放到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的护理资金应当根据照料服务协议议定的费用标准,按月发放到服务提供方。第七章 职责分工第二十六条 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卫计、审计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区直有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应严格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86号)要求,落实政策托底责任,抓好组织协调、检查排查、衔接落实等工作,切实落实特困供养人员生活保障等各项工作责任。区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辖区内特困供养人员评估及照料护理工作,负责照料护理资金统筹使用和住院照料护理金的审批

16、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养老服务机构、社工机构或第三方机构等开展照料护理服务,负责向财政部门申请照料护理资金。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核拨照料护理经费,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卫计部门负责督促镇(街道)卫生院定期安排医务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巡诊,每年为特困供养人员安排不少于一次免费体检。审计部门负责对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做好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养老服务机构、社工机构或其他第三方委托机构等开展照料护理服务,负责照料护理资金和住院照料护理费审核工作。第二十七条 村(居)委会负责安排照料辖区内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协助镇政府(街道办)做

17、好特困供养人员的其他工作。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各地要定期对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资金使用情况按照规定公开,防止出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要组织开展护理资金的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九条 建立区、镇(街道)二级定期巡查制度。区级民政部门至少每月、镇政府(街道办)至少每周对辖区内提供集中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逐一巡查一遍,不定期对居家照护服务进行抽检,确保提供的护理服务以及安全管理水平符合要求。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九章 政策宣传第三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充分利用网站、政务公开栏、报刊杂志等媒体宣传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制度,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特困供养人员。要充分考虑特困供养人员尤其是失能、半失能人员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特困供养人员及其亲属知晓政策。第三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学习培训,全面掌握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制度精神和内容,做好业务开展和政策解释工作,及时处理特困供养人员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切实维护特困供养人员合法权益。第十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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