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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0528.docx

1、东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0528 消防审查、验收、备案相关资料20190528第一章 相关文件-2 第一节 东建质安201965号-2 第二节 东建质安201966号-2 附件:建设工程消防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范围和要求-3第三节 东建办201547号-4第二章 消防审查要求-7第一节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注意事项-7第二节 报建所需的资料-8第三章 消防验收要求-14第一节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注意事项-14第二节报建所需的资料-15第四章 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要求-16第一节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注意事项-16第二节 报建所需的资料-17第五章 申请表、申报表、合同范

2、本、补充协议-18 第一章 相关文件第一节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工作移交的公告(东建质安20196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有关机构职能调整的要求及新修订的消防法有关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职能由消防部门移交到住建部门,为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交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从即日起正式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工作,并将在东莞建设网上公示相关办事指南,相关企业可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办理相关业务。二、在公告发布前已在市消防救援支队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项目资料,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继续完成消防设计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情

3、况及相关资料转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正式的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三、在公告发布前已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办理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项目,在竣工后办理消防验收时,市消防救援支队可派员指导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消防验收,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正式的消防验收意见。 特此公告。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消防支队(代章) 2019年5月16日第二节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承接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职责的公告(东建质安20196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规定,建设工程消

4、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职责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现将我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职责承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5月27日起,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职责由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接。二、特殊建设工程(特殊建设工程范围详见附件)消防设计由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查通过后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三、特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消防验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验收通过后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四、对于特殊建设工程之外的由住建部门监管的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人防、消防设计文件并入施工图联

5、合审查),在审查合格书中明确消防设计符合要求的意见后,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五、特殊建设工程之外的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各方进行消防验收,并将消防验收结果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六、建设工程消防审查、消防验收、备案相关办事指南详见东莞建设网。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22207283、22671621。 附件:建设工程消防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范围和要求.docx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5月24日附件:建设工程消防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范围和要求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特殊建设工程,应按规定向住建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属于简

6、政强镇下放委托权限范围的项目,直接向属地镇街住建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7、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七)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八)本条第一至七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九)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十)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十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二、对

8、第一条规定范围以外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住建部门申报消防验收备案,住建部门按规定实施抽查。三、对于既有建筑改建工程(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若既有建筑原来未办理消防验收或未取得合法产权的(或市相关部门保留使用意见)的,不予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第三节 关于“东莞市住建局工程项目信息库”试运行的通知 (东建办201547号)各有关单位: 我局建设的“东莞市住建局工程项目信息库”平台(以下简称“项目信息库”)定于8月15日试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背景 近年来,我局不断加强工程项目的信

9、息化管理。工程项目在我局办理审批业务时,一些重要资料可扫描存入业务系统,业务审批通过时也将形成电子审批信息。这些资料和信息数量大、覆盖面广、真实性有保证,但目前分散于多个平台,不便于检索、匹配、共享,难以有效利用。 二、项目信息库功能简介 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项目信息库中设立单位账户、创建项目档案后,即可将该单位、该项目的相关资料和信息收集起来,集中展示,加以利用。具体功能如下: (一)收存信息和资料 1、“现有审批数据”栏目 该栏目用于收存我局各系统中的工程项目存量审批信息。建设单位在项目信息库中开设账户并为一个项目创建档案后,我局根据建设单位名称,调取各系统中归属于该单位的工程项目存量审批

10、信息,一次性全部收存到该账户的“现有审批数据”栏目。 2、“已预审资料”栏目 不能从我局系统中调取对应审批信息的证照(包括:前置部门颁发的证照,我局颁发的、必须查验书面版本以核对签章的证照,我局早期颁发的、未录入现有系统的证照),可收存到“已预审资料”栏目。建设单位可将上述证照扫描上传到“待预审资料”栏目,我局在1个工作日内,对新上传资料的归类和命名情况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转入“已预审资料”栏目。 3、项目档案 我局受理工程类审批业务时,业务系统将关联该项目的项目档案,并从“现有审批数据”、“已预审资料”、“项目档案”中调用相关信息和资料,业务审批通过时,所调用的信息和资料,以及新生成的审批

11、信息,自动收存到项目档案中。 注:对于“项目档案”、“现有审批数据”中已收存的信息或资料,应优先使用,建设单位不应将对应的资料再重复上传到“已预审资料”栏目(已发生变更的除外),否则将对审批业务造成干扰。 (二)集中展示 项目信息库可将同一建设单位、同一项目的相关资料和信息收集起来,集中展示。 通过集中展示,便于建设单位了解所属工程项目的情况,减少调阅书面档案或登录网站搜索信息的需求。 通过集中展示,从信息和资料的完整程度就可以了解项目的报建、建设进展。 通过集中展示,可以将各个办事环节划分的不同子项目、单体工程进行对照,了解子项目、单体工程之间的对应关系。 (三)辅助审批 1、“现有审批数据

12、”:本栏目中的审批信息可被业务系统调用,直接代替审批业务中对应的资料项,无需另行提交书面资料(原件、复印件均无需提交)。 例如:办理施工许可业务时,如“现有审批数据”中收存了该项目的施工企业承接业务登记信息,业务系统可直接调用,而无需提交书面的施工企业承接业务登记表。 2、“已预审资料”:对照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本栏目中的证照扫描件作如下处理: (1)如对应资料项只需提交复印件、不需核对原件的,由业务系统调用扫描件,直接代替对应的资料项,无需另行提交书面资料(原件、复印件均无需提交)。 (2)如对应资料项需提交原件核对的,由业务系统调用扫描件,但申请单位仍需提交复印件以供对照、存档,提交原件以

13、核验证照的真实性。 业务审批通过时,被业务系统调用的证照扫描件自动转移到项目档案中,本栏目不再保留。 3、“项目档案”:本栏目中的审批信息和证照扫描件,均可被业务系统调用,直接代替审批业务中对应的资料项,无需另行提交书面资料(原件、复印件均无需提交)。例如:办理施工许可业务时,如“项目档案”中收存了该项目的立项文件,业务系统可直接调用,无需提交书面的立项文件。 三、相关单位配合事项 项目信息库上线运行后,将强制与业务系统对接,尚未创建项目档案的工程项目,在我局将无法办理工程类审批业务,具体包括:备案制项目发包登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承接业务登记,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

14、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工程缴费,施工许可(含基坑、基础的施工报建),竣工验收备案,以及与上述业务对应的变更业务。 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尽快登录项目信息库(登录网址为: 以准确的单位名称注册账户。 单位账户注册成功后,请为本单位名下的项目分别创建项目档案。为确保日后的每一笔审批业务不会跨多个项目档案,需以“项目最大化”为原则创建项目档案,请将立项文件中的项目名称,去掉反映分栋、分期、分区等字眼后,作为项目档案的名称。例如:某立项文件上载明的项目名称为“花园一期”,则应以“花园”作为名称创建项目档案,日后,该项目如有二期、三期,均归入本档案。

15、创建项目档案时,建设单位需上传立项文件原件的扫描件(如需要协助,请与我局办事大厅咨询窗口联系,电话:22671789),我局将据此审定项目档案的命名,对命名不恰当的,将直接修改后再予以建档。创建第一个项目档案后,我局即可将各系统中归属于该单位的存量审批信息收存到“现有审批数据”栏目。 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建档情况和信息、资料的收存情况,告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便这些单位办理承接业务登记手续(含变更)时,也可充分利用项目信息库中收存的信息和资料。 (二)镇街(园区)住建部门 项目信息库上线运行后,我局的业务系统将作出相应调整。镇街(园区)住建部门在办理我局下放的工程类审批业务时请注意

16、以下事项: 1、受理业务时,需要绑定对应的项目档案,请根据业务系统的提示执行绑定操作,否则无法受理。 2、业务系统中,凡是可从项目信息库调取的资料条目标都已标注成红色,并设置了“选择附件”按钮。对于项目信息库中已收存的资料,应优先从项目信息库中调取,不应强制申请单位另行提交。其中: “现有审批数据”、“项目档案”中收存的资料,直接调用,申请单位无需提交书面资料; “已预审资料”中收存的资料,通过系统调用其电子文档,对办事指南中注明需要核对原件的,申请单位仍需提交书面资料。 3、对于项目信息库可以收存而建设单位未存入的资料,办事窗口在收取书面资料的同时,应将其扫描存入“已预审资料”中,再通过系统

17、调用其电子文档。 4、部分业务在办结时,需要将本业务生成的批文扫描存入项目档案,请按照系统提示操作,否则无法办结。 四、咨询途径 使用项目信息库的过程中如有疑问,欢迎来电咨询,电话:22671789,22671652,22670688。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5年8月7日第二章 消防审查要求第一节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注意事项1、温馨提示:为了实现同一项目相关审批资料、审批信息的共享共用,工程项目在办理本事项前,需提前在“工程项目信息库”系统建立项目档案,详见关于“东莞市住建局工程项目信息库”试运行的通知(东建办201547号)2、本事项适用于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特殊建设工程按照

18、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详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的规定。 3、属于中央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申请人登录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要求登记项目信息,获取项目代码;属于广东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申请人登录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要求登记项目信息,获取项目代码。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投资函201886号)“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求,申请单位在办理本事项前,需提前在“工程项目信息库”登记项目代码,办事窗口在接收申报材料

19、时应当登录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址:)核验项目代码,未通过项目代码核验的,不予受理。4、原已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涉及消防设计内容变更的在建项目应按“在建工程变更消防设计内容重新审查”办理,消防设计内容变更含建设规模、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变更。5、原已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不涉及消防设计内容变更、仅变更建设单位或工程名称的在建项目应按“在建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办理。6、原已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遗失后申请补发的项目应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遗失补发”办理。7、承

20、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含专家评审时间),不需专家评审的项目1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项目20个工作日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除法定节假日外)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8、审批条件8.1予以批准的条件:1)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3) 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请要求;4)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5)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

21、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6)需要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的,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并通过专家评审。8.2不予以批准的情形:1)资料不齐,存在不完整、无效,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规范标准等情况;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设计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9、办理流程:窗口受理-科室经办人审查-科室领导审核-分管局领导批准-办理结果。 1)市住建局办事大厅1-6号窗口或属地园、区镇街住建局办事窗口收验材料。2)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作出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材料(

22、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3)自收到之日15个工作日内,对不涉及专家评审的项目,住建主管部门(市住建局或属地园、区镇街住建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住建主管部门(市住建局或属地园、区镇街住建局)签发加盖东莞市住建局印章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4)自收到之日20个工作日(含专家评审时间)内,涉及专家评审的项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项目),住建主管部门(市住建局或属地园、区镇街住建局)从消防设计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项目审查专家组,组织召开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专家评审会,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

23、,专家研究、讨论并现场形成书面审查意见,住建主管部门(市住建局或属地园、区镇街住建局)同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住建主管部门(市住建局或属地园、区镇街住建局)签发加盖东莞市住建局印章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注:申请人对许可事项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0、颁发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证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11、市级办事窗口及地址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大厅1-6号窗口东莞市莞龙路下桥段7

24、9号第二节 报建所需的资料表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报建所需资料序号资料名称适用范围办事窗口提交标准份数审查要点备注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新建项目,必须提交原件(窗口扫描上传)21)申请表所填写的信息(例如建设单位名称、工程名称等)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符;2)建设及设计单位与实际相符,建设单位公章、法人签名齐全(例如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名或私章,日期不得留空);3)申报的建设规模与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准的指标一致;4)设计单位资质及其相关人员资格符合要求;5)办事窗口接收申报材料时应登录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址:)核验项目代码,未通过项目代码核验的

25、,不予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样表在“表格及其填写说明”处下载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新建项目,必须提交复印件和原件(窗口核对、扫描上传后退回原件)21)申报的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等信息与之相符;2)申报的建设规模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准的指标一致,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有效期内;4)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加盖原件核对章 ,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等与申报施工许可的项目相符(本资料可从项目信息库调取)3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项目需提供复印件和原件(窗口核对、扫描上传后退回原件)。21)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加盖原件核对章 ;2)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等与申报施工许可的项目相符。申报的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等信息与之相符;3)申报的建设规模与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准的指标一致,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有效期内。4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若有则需提交,详注原件。71)图纸签字、盖章齐全;2)设计单位资质及其相关人员资格符合要求。注: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以上项目需提供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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