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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docx

1、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附件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第一章 总则01第二章 设置通则03第三章 附着式户外广告10第四章 临时户外广告21第五章 户外招牌24第六章 灯光与照明29第七章 设计与制作33第八章 安装和施工38第九章 维护和保养40第十章 验收与检测42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第一章总 则1.1 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范设置行为,根据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1.2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适用本规范。本规范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现行的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1.3 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

2、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的广告,包括:(1)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建(构)筑物设置的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2)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的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的广告;(3)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设施。1.4 本规范所指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的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1.5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

3、应当符合的基本原则1.5.1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安全和生态环保要求,以该密则密、该疏则疏为原则合理布局户外广告空间。1.5.2 应当与周边的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达到白天与夜间美化城市景观的效果。1.5.3 鼓励采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新材料,体现时代特色和城市发展水平。1.5.4 维护公共利益,协调好户外广告、招牌与公众社会的关系,合理分配公益性广告和商业性广告之间的比例关系。1.6 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和招牌按照设置位置与形式分类如下:1.6.1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户外广告和招牌:通过构架或构筑物依附于建筑外墙面、立柱面上,且与外墙平行的广告和招牌。1.6.2 垂直于建筑物

4、外墙的户外广告和招牌:通过构架或构筑物依附于建筑外墙面、立柱面上,且与外墙垂直的广告和招牌。1.6.3 落地式的户外广告和招牌:指具有独立支撑,以室外地面为载体的广告和招牌。第二章设置通则2.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基本要求2.1.1 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2.1.2 形状、规模、色彩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2.1.3 不得对其所附着的建筑物或周边建筑物的建筑立面形象造成不良影响。2.1.4 不得妨碍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它相邻公共设施的日常使用和安全需求。2.1.5 应当制作精良,选用节能、环保材料。2.1.6 同一地段的广告和招牌应成组设置,规格统一。2.1.7 不得影响航空

5、安全,在机场范围内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和红色光。2.1.8 户外广告的空间布局应符合专项规划的要求。2.1.9 禁止设置永久性的落地式户外广告。2.1.10禁止因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而封闭建筑立面窗口和出入口或者调整建筑檐口、女儿墙高度。2.1.11 广告用语用字应当规范准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使用的字母、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2.2 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情形2.2.1 在国家机关、学校、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标志性建筑的用地范围和建筑控制地带内的(招牌除外): (1)国家机关包括各级、各类党、政机关

6、、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协、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2)学校是指全日制的学历教育学校和机构;(3)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标志性建筑以政府确定和公布的为准。2.2.2 利用城市桥梁和立交桥的。2.2.3 利用建筑物屋顶的(图2.2.3)。2.2.4 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的:(1)利用建筑玻璃窗、玻璃幕墙、观光电梯等,在室内或室外一侧张贴或设置广告、招牌的;(2)遮挡建筑窗户,妨碍建筑采光的(图2.2.4-2)。2.2.5 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2.2.6 利用以下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的:(1)交通信号灯(图2.2.6);(2)交通指路牌;(3)交通标志牌(图2.2.6

7、);(4)交通执勤岗设施;(5)道路隔离栏(人行道隔离栏、车行道分离栏、交通护栏)(图2.2.6);(6)高架道路及高架轨道交通护栏、隔音板;(7)道路、桥梁、隧道防撞墙;(8)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2.2.7 有下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情形的:(1)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10米范围内(图2.2.7-1);(2)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邮筒、出租车停靠点招牌等设施5米范围内,公交候车亭除外;(3)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空间(图2.2.7-3);(4)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隧道、公路收费站、立交桥落地匝道、轨道交通等人流和车流出

8、入口10米范围内(图2.2.7-4);(5)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米范围内及其它影响消防安全区域;(6)利用交通岛、道路防护绿地范围内;(7)其他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及交通安全视线的情形。2.2.8 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图2.2.8)。2.2.9 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2.2.10 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有下列情形的:(1)依附于行道树或影响行道树生长的(图2.2.10-1);(2)遮挡绿化景观设置的(图2.2.10-2);(3)损坏绿化植物及园林设施设置的;(4)其他利用行道树或毁损绿地的情形。2.2.11 有下列妨碍居民正常生

9、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情形的:(1)妨碍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它相邻公共设施的日常使用和安全需求(如:采光、通风、视线、交通通行、消防通道使用)或者造成居民视觉污染的;(2)在透空围墙上设置户外广告或者在灯杆、电杆上设置硬质户外广告的;(3)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情形。2.2.1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2.3 不得影响交通安全的基本要求2.3.1 在交通频繁的道路交叉口,不宜设置户外广告。2.3.2 在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10米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禁止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经批准设置的其他户外广告,不得采用闪烁方式及辐射红、黄、绿三色的光源照明

10、。2.3.3 高、快速路两侧50米范围内、路口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第三章附着式户外广告3.1 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应当平行或者垂直外墙设置。3.2 结合建筑物立面设计而预留的嵌入式广告视为平行建筑外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3.3 平行于建(构)筑物外墙设置的广告3.3.1 允许平行于建(构)筑物外墙设置户外广告的位置(图3.3.1) (1)高层建筑主体墙面(仅限专项规划确定的优化设置路段);(2)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楼的主体墙面;(3)门楣上A(对于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包括骑楼),且出挑部分的底部距离地面小于3米时,允许将户外广告设于建筑

11、出挑部分的墙面上)。(4)门楣上B、C。图3.3.1 平行建筑外墙户外广告允许设置位置示意图3.3.2 平行建筑主体墙面设置户外广告的要求(1)户外广告(包括广告牌和结构)高度和宽度不得超出建(构)筑物外轮廓(图3.3.2-1);(2)户外广告(包括广告牌和结构)上沿距离地面不得超过50米;(3)不得在建筑主体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户外广告;(4)底部净空高度须大于3米。霓虹灯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得超过0.6米,其他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得超过0.3米;(5) 在建筑立面上设置的户外广告的总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墙面(扣除窗户)面积的1/3(图3.3.2-5)。图3.3.2-5 建(构)筑

12、物侧墙面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3.3.3 平行门楣设置户外广告的要求(1)户外广告的下沿不得低于门楣上沿,上沿不得高于二层窗户下沿,且总高度不得大于3米(图3.3.3-1)。图3.3.3-1 门楣上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一(2)对于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包括骑楼),户外广告应设置在廊道内侧和出挑结构以下,户外广告的下沿不得低于门楣上沿,且总高度不得大于3米(图3.3.3-2)。图3.3.3-2 门楣上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二(3)对于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包括骑楼),且出挑部分的底部距离地面小于3米时,允许将户外广告设于建筑出挑部分的墙面上;户外广告的下沿不得低于建筑出挑部分的楼板,上沿不得高于二

13、层窗户下沿,且总高度不得大于3米(图3.3.3-3)。图3.3.3-3 门楣上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三(4)户外广告的宽度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霓虹灯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得超过0.6米,其他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得超过0.3米。(5)骑楼立柱面及立柱间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3.3.4 除专项规划确定的优化设置路段的商业建筑外,不允许在楼梯扶手、台阶设置户外广告。3.3.5 除优化设置路段的商业建筑以外不允许在建(构)筑物外墙设置实物造型广告。3.3.6 投影广告(包括投影器材)的位置、大小、色彩应与建筑立面造型、建筑照明效果有机结合。3.4 垂直建(构)筑物外墙设置的广告3.4.1 允许

14、垂直建(构)筑物外墙设置户外广告的位置(图3.4.1) (1)只允许在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优化设置路段设置;(2)建筑主体墙面;(3)骑楼檐下。图3.4.1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广告允许出现的位置3.4.2 垂直建(构)筑物外墙户外广告设置要求(图3.4.2) (1)广告的外沿距离建(构)筑物的外墙不得超出1.5米,且不超过临路路面宽度的1/10,下沿距地面不得少于4.5米,在有上盖的人行通道上方设置的,其下沿距地面不得少于3米;(2)街道、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以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3)广告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大于24米且不得高出附着墙面,霓虹灯广告厚度不得大于0.6米,其他广告

15、牌的厚度不得大于0.3米;(4)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小于3米的沿路建筑,不得设置垂直墙面的户外广告;(5)相邻广告水平间距不得小于6米或对应建筑开间设置;(6)垂直于建(构)筑物外墙的户外广告,可采用霓虹灯、灯箱等形式制作,鼓励采用新形式、新材料;(7)同一路段上垂直建(构)筑物外墙设置的户外广告,其外沿距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以及下沿距地面的高度应保持一致。广告形式和选材应协调统一。图3.4.2 垂直于建筑墙面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3.4.3 骑楼檐下垂直墙面户外广告设置要求(图3.4.3)(1)户外广告下沿距离地面不得少于3米;(2)相邻广告应对应建筑开间设置;(3)广告宽度与骑楼通廊等宽,不得超过骑楼

16、外墙面,厚度不得大于0.3米。3.5 围墙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3.5.1 禁止利用围墙(建设工地围墙除外)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3.5.2 建设工地围墙户外广告设置要求(1)建设工地围墙一般应发布统一规格的广告,对围墙进行美化,做到形式、图案、色彩相互协调;(2)公益广告面积不得少于工地围墙户外广告总面积的1/2。(3)实体围墙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得大于0.2米,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包括柱墩在内侧的情形)之间的墙面宽度。同一路段围墙户外广告应统一位置、尺寸和间距(图3.5.2-3)。(4)工地围墙户外广告在符合安全、美观的前提下可以设置灯光照明。3.6 附着于市政设

17、施、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3.6.1 人行天桥不得设置户外广告。3.6.2 在二层步行连廊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只允许面朝连廊内部设置。3.6.3 地下人行隧道户外广告设置要求(1)禁止设置垂直建(构)筑物形式的户外广告;(2)只允许在隧道内部的两侧墙面、立柱设置户外广告;(3)禁止在隧道出入口楼梯的两侧墙面设置户外广告。3.6.4 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设置要求(图3.6.4)(1)利用公交候车亭设置户外广告,其规格、数量应当因地制宜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2)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应采用灯箱形式,广告长度不超过3.5米,高度不超过1.5米, 且单块面积不得大于5.5平方米,厚度不超过0.3米; (

18、3)公交候车亭的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4)位于道路中央的BRT候车亭只允许在面向站台一侧设置户外广告,禁止在面向社会机动车道方向设置户外广告。3.6.5 书报亭上设置户外广告,总面积应当不大于10平方米,亭顶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图3.6.5)。3.6.6 严格控制结合城市家具如垃圾桶、座椅、公共电话亭等设置的户外广告,禁止设置以户外广告形式功能为主的城市家具。3.6.7 已经出让的报刊亭可按照原规定执行。3.7 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要求3.7.1 户外电子显示屏(政府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除外)只允许在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优化设置路段设置。3.7.2 除专项规划中有特殊控制的路段外,户外电子显示屏

19、只允许在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楼设置。3.7.3 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城市广场和步行街除外)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的,不得播放活动画面,原则上每个固定画面的播放时间不少于一五秒,画面切换应采取慢转换方式。3.7.4 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不得影响航空安全,机场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户外电子显示屏。3.7.5 禁止朝道路来车方向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3.7.6 在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楼上设置的电子显示屏,其上沿距地面的距离不得大于建筑退让道路侧石最小距离的一半(图3.7.6)。图3.7.6 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要求示意第四章临时户外广告4.1 临时户外广告的类别及形式

20、4.1.1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节日庆典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户外广告;4.1.2 企业促销活动期间设置的户外广告;4.1.3 临时户外广告常见形式有升空气球(系留气球)、充气物、布幅、彩旗、花篮、太阳伞、遮阳篷、展牌、咨询(宣传)台、海报、宣传画等。4.2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一般要求4.2.1 临时户外广告原则上应在临时活动举办场地内部设置。4.2.2 禁止在规划道路红线内设置落地式的临时户外广告。4.2.3 在建楼盘的临时户外广告,其上沿的设置高度不得超过24米。4.2.4 利用烂尾楼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应结合烂尾楼立面整饰工程进

21、行;户外广告的总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墙面面积的1/10;户外广告的上沿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24米。4.2.5 临时户外广告到期后应及时自行拆除并恢复场地原状。4.3 临时户外广告时限要求4.3.1 促销等经营性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一般时限1-3天。4.3.2 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活动批准期限。4.3.3 在建楼盘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4.3.4 临时户外广告不得申请延期,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2日内自行拆除。4.4 设置充气物的一般规定4.4.1 在人行道上设置的充气物,其宽度(

22、厚度或支柱直径)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且应与设置单位的门面平行设置。人行道宽度小于4米的不得设置。4.4.2 在非独立门面或两相邻单位距离较近的位置设置充气物,应紧贴门前设置,其跨越距离不得超过门面宽度。4.4.3 设置充气拱门,跨度不得超过10米,高度不得超过5米,安装设置安全、牢靠。4.5 灯杆、电杆原则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国家法定和当地政府规定的节日、庆典等活动期间或因城市景观建设确需设置的,经户外广告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并应符合以下规定:4.5.1 户外广告不得影响信号灯、指示路牌以及灯光照明。4.5.2 同一道路,只能在同一种灯杆或电杆上选择其一设置户外广告,

23、户外广告内容、色彩应协调,形状、高度、朝向应一致,并与景观相协调。4.5.3 每根灯杆、电杆上最多只准设置两个户外广告。4.5.4 广告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米,距人行道侧石外缘不得小于0.2米,面积不得大于2平方米,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米。4.6 设置布幅的一般规定4.6.1 布幅广告应从严控制,除重大活动外,原则上不允许设置布幅形式的户外广告。4.6.2 广告幅面不得使用白底黑字(或黑底白字),其颜色、字体、内容、规格、设置方案等应与现场相协调,不得遮蔽阳台和窗户,需紧贴在建筑物的墙上,并确保稳固、平整。4.6.3 横幅:一栋建筑原则上不超过一条,长度不得大于一五米,宽度不得大

24、于1.5米;二层以上(即7 米以上,不含二层)不得设置;在道路同侧设置多条的,条与条之间的距离必须在50米以上。4.6.4 竖幅:长度不得大于25 米,宽度不得大于1.5米;八层以上(即24 米以上,不含八层)不得设置;利用建(构)筑物同一位置并列设置多条的,其规格应统一。4.6.5 巨幅:单体面积不得大于300平方米。4.6.6 升空气球条幅:气球以及气球条幅必须固定于地面,且总体高度不得超过一五米。气球直径不得超过3米;条幅规格不得超过9米1米。不得设置可移动升空气球条幅。升空气球不得使用危险气体,其所充气体,必须符合空中飘浮物相关规定要求。4.7 彩旗、花篮、太阳伞、遮阳篷,应在自有用地

25、范围内设置,不得占用、破坏人行道和绿地等公共设施。4.8 设置展牌、咨询(宣传)台的一般规定4.8.1 在宽度小于4米的人行道上不得设置。4.8.2 占地总面积不得大于所使用场地面积的三分之一。4.9 设置其它形式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参照本章规定执行。第五章户外招牌5.1 一般设置要求5.1.1 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的户外招牌,其形式、选材、体量、色彩、照明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协调统一。5.1.2 同一路段上招牌的类型、大小、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当一致;不得在同一栋建筑上设置3种以上(不含3种)形式的户外招牌。5.1.3 对于在建筑物底层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单位,其招牌数量不得超过出入口数量;对于没

26、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单位,附着式招牌应当在建筑外墙上整体规划、集中组合设置,也可集中设置在落地式招牌上。5.1.4 各类附着式招牌的设置不得改变建筑立面的构图关系,且不得遮挡建筑有特色的立面细部。对于建筑立面上有线脚装饰的建筑,户外招牌的设置不得破坏分隔线脚的构图关系;平行外墙式招牌厚度不宜超过相邻竖向线脚的最大厚度。5.1.5 在建筑物底层部分设置建筑物名称招牌的,其数量不得超过建筑物的出入口数量;底层以上部分最多设置2块,且应在不同方向的建筑墙面上。5.1.6 居住小区内或居住建筑(包括综合建筑的居住部分)的外墙面上设置的户外招牌,不得采用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动态光源的照明方式。5.2 平行

27、于建(构)筑物外墙设置的招牌5.2.1 允许平行于建(构)筑物外墙设置户外广告的位置(图5.2.1) (1)高层建筑主体墙面(仅限专项规划确定的优化设置路段和控制设置路段);(2)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楼的主体墙面;(3)门楣上A对于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包括骑楼),且出挑部分的底部距离地面小于3米时,允许将户外招牌设于建筑出挑部分的墙面上;(4)门楣上B、C;(5)底层出入口两侧墙面。图5.2.1 平行建筑外墙户外广告允许设置位置示意图5.2.2 平行建筑主体墙面设置户外招牌的要求(1)符合本规范3.3.2(1)、(3)的要求;(2)在建筑主体墙面上最多允许设置2块招

28、牌,且应在不同方向的建筑墙面上;(3)招牌应采用镂空样式;(4)在建筑主体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其面积不得大于所在墙体面积(扣除窗户)的1/5;(5)在建筑物底层出入口两侧墙面上设置的户外招牌,其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得超过0.1米。5.2.3 平行门楣的户外招牌设置要求(1)符合本规范3.3.3的要求;(2)相邻店面的户外招牌应当分别设置,在同一建筑立面上统一设置的不同店面招牌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0.3米。5.3 垂直建(构)筑物外墙户外招牌设置要求5.3.1 对于底层有专用出入口的商业经营单位,允许在其出入口两侧的墙面设置一块小型垂直建筑外墙招牌,其设置应符合一下要求:(1)招牌外沿距离建(构)筑物

29、的外墙不得超出1米,下沿距地面不得少于3米,上沿不得高于二层窗户下沿。(2)招牌的高度不得超过0.7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3)街道、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以内不得设置户外招牌。5.3.2 除上述情形的小型垂直建筑外墙型招牌外,其余垂直墙面的户外招牌只允许在专项规划确定的优化设置路段设置,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3.4的要求。5.4 户外落地式招牌设置要求5.4.1 设置于企业办公场所或建(构)筑物周边的落地式招牌,不得超出其规划可建设用地的红线范围,宜设置在距离建(构)筑物12米范围之内,不得在距离建(构)筑物20米的范围外设置。5.4.2 落地式招牌的数量不得超过所属建筑物主要

30、出入口的个数。5.4.3 竖向独立招牌最多不得多于四面。单面和双面型的招牌宽度不得大于1.3米;三面型招牌单面宽度不得大于1.2米;四面型招牌单面宽度不得大于1米。高度不得超过6米(图5.4.3)。 图5.4.3 竖向独立招牌设置示意图5.4.4横向独立招牌高度不得超过2.8米,长度不得大于4米。招牌厚度不得大于0.一五米。可正反两面设置招牌,不得设置三面或者三面以上的招牌(图5.4.4)。图5.4.4 横向独立招牌设置示意图 5.5 户外招牌的灯光与照明、设计与制作、安装与施工、维护和保养、验收与检测参照本规范相应的章节执行。第六章灯光与照明6.1 照明照度、亮度及色彩要求 6.1.1 户外广告照明要有合理的照度,尽量减少光污染,不同类型和规格的户外广告灯光照度应符合下表要求:户外广告和招牌灯光照度控制表 画面面积2平方米画面面积8平方米城市道路及人行道户外广告200-400勒克斯200-600勒克斯城市建筑墙面户外广告(高度在10米-24米)-300-1000勒克斯城市建筑墙面户外广告(高度在24米以上)-400-1200勒克斯注:表中数值中低值用于较暗环境。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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