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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电气管理规定.docx

1、井下电气管理规定井下电气管理规定为适应矿井发展要求,切实加强井下电气管理,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井下电气管理规定,完善井下电气“三大保护”,消灭井下电气失爆,提高矿井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和其它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矿井下电气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电气管理机构和职责范围矿成立井下电气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机电矿长副组长:机电副总成员:机运部副部长、安监部机运科科长、电管队队长及电气检查人员(一)小组职能:机电矿长全面负责井下电气的管理工作,机运部是全矿井下电气管理的业务职能单位,机运部应有一名副部

2、长分管井下电气工作,并有电气工程师或电气技术员专门负责井下电气工作。各单位应有机电负责人负责该单位井下电气管理工作。机电运输部设立电管队,电管队对全矿井下电气设备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其职责范围:1、在部长领导下,负责全矿井下电气管理日常工作。2、每月组织三次以消除电气失爆为重点的井下电气专项检查,负责每次检查人员的召集、组织分工,并负责检查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和检查情况汇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限期解决。定期组织召开电气管理工作会议,传达电气管理文件布置相关工作。3、负责防爆电器设备检查管理工作,下井防爆电器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验收工作。不符合防爆要求的电器设备禁止入井。4、负责

3、新采区和新系统的供电设计及审查。5、负责绘制全矿井下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器布置图。6、负责全矿井下拆、接线、搭火和停电申请单的审批,同时监督施工过程。7、负责井下采区变电所日常维护、检漏试验和接地电阻的测定、过流保护的验算,调整工作及每月一次远点试验。8、对修理的各种防爆电器设备、小型电器和电缆进行验收。9、负责全矿小型电器、电缆的领取、编号、发放、修理和回收管理工作。10、参加新安装供电系统电器设备的验收。11、参与对全矿井下电气事故的追查处理工作。12、对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停止供电,并给予处罚:(1)未经电管队验收或批准的接线、搭火;(2)瓦斯电闭锁不灵敏、掘进头不具备风电闭锁以及双局扇不能

4、自动切换的;(3)其它存在威胁供电系统安全运行的。13、对井下电器设备不符合管理规定及威胁安全的有权与有关单位联系,限期解决直至停止使用。(二)施工及生产单位机电队长职责1、各单位机电队长,对所在单位的井下电器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2、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矿制定的有关井下电器管理的规程、文件和制度。3、按时参加矿组织的机电设备完好检查及动态达标检查。4、定期组织对本单位的井下电器设备的防爆性能和完好状况进行全面检查。5、对电管队和安监部提出的有关本单位井下电器管理的问题负责及时安排处理,并在联系单上签字。(三)井下电器操作人员职责1、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2、了解设备构造,熟悉设备性能,按

5、规定操作电器设备。3、熟悉防爆电器设备的失爆判定细则,对所操作的设备和小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维修和处理。二、电缆管理(一)电管队配备电缆管理人员:负责新电缆的领取和编号,电缆的收发、调配和报废;负责电缆的检查、修补和试验;掌握井下电缆的实际分布及供电情况,负责电缆的入库和保管。(二)建立电缆的领取、发放、保管、维护、检查、回收、报废、及奖惩制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编号,统一检修试验。(三)电缆使用单位严禁私自截头。如确因现场安全生产需要必须截头的,需由使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报机运部审批后方可进行。(四)井下橡套电缆、四小线(通信线、照明线、控制线、信号线)必须采用带“”标志的阻燃电

6、缆,在入库前,必须对其不延燃性能进行检查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下井电缆必须严格执行矿用阻燃电缆安全性能检测管理办法,确保下井电缆的性能安全可靠,在下井前必须对电缆的绝缘和外观进行检查。(五)井下低压电缆、“四小线”严禁用冷补接头代替接线盒,“四小线”的连接必须使用合格的接线盒连接,实行电缆化管理。(六)截面10mm2及其以上和长度5m及其以上的橡套电缆必须在两头1.5m-2m间进行压号,内容包括编号、长度、截面,打号压痕深度不得超过电缆直径的5%。(七)煤电钻使用专用电缆,接头要定期(半个月)割掉一节(长度200-300mm),割掉的部分要送交电管队并进行登记。(八)井下电缆敷设必须符合煤矿安

7、全规程规定,电缆应用吊勾(卡)悬挂,不得用铁丝悬挂,电缆悬挂要整齐,不得交叉落地,在水平巷道或倾斜巷道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驰度,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致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运输机上,电缆中间接线盒应吊挂。(九)电缆不应悬挂在压风管和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带电的电缆不得盘圈或“”字形(采、掘机组供电电缆除外)。原则上开、掘施工时,风水管路瓦斯管路及风筒设在巷道另一边,电缆吊挂

8、在人行道侧。(十)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100米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两边都应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应注有编号、用途、电压、截面等内容。(十一)加强特殊施工巷道中电缆的防护,施工中电缆应加套管或用胶带遮护,防止坠物直击砸伤电缆。(十二)井下使用的电缆严禁挤、砸、埋、压、炮崩、剥皮、截断、丢失等情况发生,否则应追究责任。(十三)运行中的高压电缆每年进行一次泄漏和耐压试验;井下固定敷设电缆每季度一次绝缘和外部检查;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每月进行一次绝缘检查。三、供电系统(一)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每季度更新一次报机电处(电子版

9、本),并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条规定的内容注明。采区变电所(含临时变电站)要悬挂与实际相符的配电系统图,图中应标明:开关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等;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应使用计算机辅助管理。(二)新采区供电系统应按标准化设计、施工、安装,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更改。供电系统负荷变化需改线、搭火、拆除等必须事先向电管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无设计擅自进行以上工作。(三)新搭火的设备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电管队计算合格后,机运部长、机电副总或机电矿长审批后方可搭火供电,否则,罚责任单位100

10、0元,罚机电队长200元。(四)井下供电设计实行档案化管理,运行中负荷变化应及时进行供电校验,审批资料及时归档,每一个采区变电所应有独立的档案资料。(五)井下临时变电站由电管队设计,谁使用、谁维护,由电管队统一监管,各种就地试验有包机人执行,远端试验有电管队统一试验。(六)掘进工作面必须装设风电闭锁装置,当掘进工作面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必须能自动切断探头控制范围内的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七)掘进工作面的局扇必须采用“三专”供电,并做到主、备局扇自动切换。局扇自动切换开关应每周切换试验一次并留有记录(检漏试验时应有专人看管局扇自动切换开关以便应急处理)。(八)井下局扇供电线路、设备实

11、行定期停电检修,设备检修项目应有记录。(九)如局部通风机线路发生故障而停风时,首先必须排除故障,严禁在停风区或瓦斯超限的巷道中处理故障,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29、140、141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十)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的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井下瓦斯抽放泵应有两回路供电。(十一)井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低压供电系统使用联络开关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十二)矿井高压电网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得超过20A,否则必须采取限制措施。应每两年测试一次。(十三)井下供电要做到:电缆接头(“四小线

12、”)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防爆设备螺丝和弹簧垫圈要齐全并紧固可靠,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防护装置、图纸资料齐全,绝缘用具齐全。(十四)井下停送电作业必须事先申请,填写停电申请单需经影响单位、机运部、安监部、通防部、矿调度和总值班人员签字,严禁无计划擅自停电。停送电前必须与矿调度取得联系,征得同意后才能进行停送电操作。(十五)井下低压支路供电系统连续漏电故障掉电三次,将停止供电回报调度,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发生短路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供电,由相关单位组织排查。四、电气保护(一)漏电保护按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规定执行。每天

13、应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发现检漏装置有故障或网路绝缘降低时,应立即停电处理,修复后方可送电。每月对低压供电系统使用的检漏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检查和试验结果要有记录。(二)煤电钻、127V照明、信号必须使用具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等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煤电钻控制装置还必须具有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的功能,严禁停用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打眼工应对煤电钻综保进行一次跳闸试验,照明综保每天有承包电工试验一次。(三)井下低压电网中,过流保护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按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执行,整定计算资料要归入采区变电所的档案资料中。

14、严禁使用明保险丝(片);严禁使用铜、铝、铁等导体代替熔断体;严禁短接过电流保护装置。(四)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侧,应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五)36伏以上的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都必须有保护接地。电气保护接地工作,应按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井下保护接地要形成网络,主接地极、局部接地极、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和连接导线应按标准要求敷设,保护接地禁止采用串联接地。(六)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1、采区变

15、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2、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3、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4、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一个局部接地极。5、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6、井下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7、局部接地极的规格、敷设和连接方式:设置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必须用面积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制成,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钢板必须浸入水中,钢板与接地导线的连接部分必

16、须采用焊接,焊接长度不小于100mm。焊接部分的接地导线应采用不低于404的镀锌扁钢。设置在其它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埋入底板(偏差不大于15),埋入深度不得小于1.5m;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不少于1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应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偏差不大于15),埋入深度不得小于0.75m。接地连接导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裸铜线、截面不小于50 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 mm2的镀锌扁钢。额定电

17、压低于或等于127V的电气设备的接地导线、连接导线,可采用截面不小于6mm2的裸铜线。接地线的连接应采用直径不小于10mm的镀锌螺栓加弹簧垫拧紧连接。井下禁止采用铝导体作为接地极、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连接导线和接地导线。8、辅助接地极的敷设按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规定执行。检漏保护装置、煤电钻、照明综合保护装置必须敷设局部接地极和辅助接地极,局部接地极和辅助接地极的直线距离不小于5m。检漏保护装置的辅助接地极规格要求与局部接地极相同,辅助接地线应用芯线总断面不小于10mm2的橡套电缆。煤电钻、照明综合保护装置的辅助接地极可采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不小于500mm

18、的钢管垂直敷设,辅助接地线应用芯线总断面不小于6mm2的橡套电缆。9、井下总接地网接地电阻要有专人负责测定,每季度一次,新安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其绝缘、接地电阻的测定数据必须在投入运行前列入技术资料中。10、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方控制装置。井下低压电网中过流保护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应按矿井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执行。井下供电系统负荷变化(包括改线、搭火、拆除等)必须事先向电管队申请,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电管队必须根据负荷变化情况通知有关单位及时调整开关保护整定值。11、磁力启动器配套使用JDB综合保护装置的开关每周两次动作试验检查,

19、发现动作不可靠要及时更换。试验检查应留有记录。12、井下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防跑偏保护装置,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报警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低速防滑保护安装在皮带机导向滚筒上,磁铁与传感器间距不大于20mm;堆煤保护传感器吊挂在卸载滚筒的正前方合理有效位置;防跑偏装置可在皮带机头5m-20m内安设1组,应安装在上皮带并用镀锌螺栓固定;温度传感器安装在驱动滚筒上方80-120mm,烟雾报警应安装在驱动滚筒回风侧1-5米范围内。 13、下井胶带必须严格执行矿用阻燃输送带安全性能检测管理办法带式输送机托辊所用的非金属材料零部件和滚筒包胶的胶料其阻燃和抗静电性必须符合有关规定。1

20、4、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高瓦斯矿井应装有短路保护器。15、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规程第475条规定,严禁失爆的矿灯入井,使用矿灯人员应在临下井前开亮,在井下严禁拆卸矿灯。16、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五、电气设备(一)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由持有特殊工种证的专职电气维修工进行,电气设备管理实行包机制,责任到人,经常保持设备性能良好。凡发现电气设备失爆必须停止供电立即处理,并依据集团公司和矿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者严肃处理。(二)井下防爆电气设备

21、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失爆判定细则见附件)。(三)使用中的电气设备的维修管理必须实行包机制,责任到人,并悬挂标志牌,注明名称、型号、整定值、用途、包机人等内容,标志牌不得利用设备接合面固定螺丝固定。(四)新安装的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经电管队进行安全质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送电投入运行。(五)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矿应每月组织两次的全面检查。分片负责电工应每日检查

22、一次。(六)井下严禁带电检查、搬迁、检修电气设备和电缆。检修、搬迁、检查、拆除电气设备前必须从本设备的前一级开关切断电源,必须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停电牌,只有执行该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七)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必须遵守规程第446条的规定(八)电钳工必须持证上岗,并随身携带便携仪、停电牌。(九)井下低压防爆电气设备及橡套电缆在拆除后应立即升井检修,不得倒装使用。特殊情况必须经相关领导

23、批准方可转用。(十)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四条规定,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十一)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经电管队防爆电气管理员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检验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防爆合格证后方准入井,合格证应贴在设备内侧便于观察处。使用中的电器设备防爆性能每季检查一次更换合格证。(十二)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外部应无积水、无淋水、无油污、无积尘、无杂物,不被煤矸、物料埋压,设备内部清洁,摆放整齐,电气设备要上台或上架(台、架

24、要根据电气设备外形尺寸规范制作),不得斜放,五小件上板,应有标志牌。(十三)摆放在大巷内的电气设备距轨道距离应留有不小于500mm的安全距离。(十四)控制耙矸机和喷浆机的开关应滞后喷浆地点不小于30m,开关应有有效的防污措施,小绞车不用时控制开关手柄必须在停电位置。(十五)临时停用的设备,其控制开关手柄必须在停电位置,防止误碰造成设备误动作。(十六)井下电气设备修复后,矿应组织有关单位严格按照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验收,确保性能安全可靠、零部件齐全、规格标准,验收人员签字存挡。(十七)井下电气设备(小型电器)不得超过其额定值运行。(十八)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

25、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带有漏电闭锁的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就地试验。外围远距离供电配电点及采掘工作面移动变电站、临时变电站低压侧的检漏试验,每天一次,远点试验每月一次,并将试验记录交电管队审查,由各单位分管机电的区、队长负责安排实施。远点试验由电管队实施。(十九)一切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气设备及其带动的机器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都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拦,防止碰触危险。六、井下电器安全检查(一)矿每周一组织井下电气安全大检查,电管

26、队具体负责资料收集整理及汇报工作。(二)电管队独立对全矿井下电气安全进行周期性检查,由电管队具体安排,机电运输部负责监督。(三)井下电气设备使用、维修单位的机电队长应组织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电气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四)井下电气设备包机人对所承包的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每天一次。(五)井下电气设备,每班运转前,必须由操作司机对其防爆性能进行外观检查,由跟班队长或当班班长负责监督。(六)井下各掘进头的联锁开关、风机自动切换开关试验由使用单位试验,瓦斯断电装置校检由通防部试验;以上试验由电管队监督。(七)安装在各掘进工作面的其他保护装置:远距离供电中的高低压漏电保护、保护接地装置、皮带机综合保护

27、等保护由各生产单位机电队每天检查试验一次。以上各项检查都必须认真记录,电管队定期检查记录,发现漏检漏记,追究责任。各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将漏电试验、防爆性能检查记录、绝缘摇测、本单位井下供电系统图等原始记录报电管队检查。(八)井下高压电气设备检修应有“两票制”,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监护。(九)严禁无计划擅自检修电气设备,电气设备不得上、下级同时检修(需同时检修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停送电要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处理电气故障时,必须向调度汇报起止时间.七、奖惩细则(一)奖励规定及资金来源1、矿每月召开一次机电管理工作会议,总结本月工作、部署阶段性重点工作,并评比出2个机电管理先进单位,对前两名分别给与

28、2000元、1000元的奖励。2、矿每月拿出5000元,作为电气完好检查经费,奖励给在检查中认真负责的检查人员。3、凡违反井下电气管理有关规定的罚款由机运部出据罚款单,经机运部长、分管矿长签字,交经营管理部执行;所有罚款全部进入电气管理专项资金,由财务单列帐户,主要用于奖励井下电气管理先进单位和为电气管理作出贡献单位和个人。(二)惩处办法1、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出现失爆,责任者罚款1000元、进“三违”学习班学习,并罚责任单位2000元,单位分管领导罚款500元。2、矿每次组织的机电检查,检查时各有关单位必须派人参加,迟到或无故不来者给予100元罚款。检查要认真仔细,严禁走过场,否则给予责任人2

29、00元的罚款。检查问题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并限期处理,否则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3、井下设备无责任牌,每台罚单位100元,电气设备未经防爆检查及贴合格证擅自入井,罚单位500元。4、未经电管队批准,擅自搭火或改线,罚单位500元。5、开关未上架、小型电气未上板管理,每台罚单位100元。6、电缆吊挂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20元。7、擅自脱保或综合保护器不起作用,罚单位500元。8、井下严禁带电检修和搬迁电器设备,机电设备检修、检查、处理故障时带电作业,高压系统邻电作业的,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学习并罚款200元,机电队长罚款100元。9、各变电所、移动变电站及二次侧低压馈电低压选择性漏电保护甩

30、掉不用或不起作用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并进“三违”学习班学习,罚机电队长100元。无法处理的由责任单位汇报电管队,电管队负责联系相关人员或厂家及时处理。10、未按规定整定或整定值上下不符,罚责任人100元,配电点不装局部接地极或接地极不符合要求的,罚单位100元。11、局扇无风电闭锁或风电闭锁不起作用的,罚500元,严禁无计划停电,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因无计划停电造成影响生产或严重后果的加倍处罚。12、严格执行停、送电管理规定,否则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并按“三违”论处。罚机电队长100元,并通报批评。13、煤电钻手把线不按期截头,每超一天罚20元。回收电缆,护套破损一处罚款10

31、0元,露芯线每处罚200元,齐头一处罚200元。14、未经审批私自截头,罚责任单位200元;电缆从中间截断,罚1000元;未经电管队同意擅自倒装电缆使用地点的。罚机电队长200元。管理不善致使电缆丢失的按市场价赔偿。15、漏电及综合保护开关不按期试验(未填记录),每次罚责任人50元。16、井下电器设备私自更改主回路、控制回路线路,影响电气设备性能、电气间隙、爬电距离的;给予机电队长100元,责任人500元。井下电器设备私自增减电气元件影响设备防爆结构和防爆性能,按失爆处理。17、井下电气器设备防潮剂失去作用或无防潮剂的,每台罚责任人50元。18、设备外部淋水、积尘,被煤矸、物料埋压。控制耙矸机和喷浆机的开关应滞后喷浆地点小于30m,开关无有效的防污措施,每台罚责任人100元,每台罚机电队长100元。迎头扒矸机负荷线、操作线不加护套保护,每台罚责任人100元。19、各采区、掘进巷道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每6个月测定一次,接地电阻每季测定一次,测定值交到电管队存档,否则罚机电队长200元。20、接到隐患整改联系单,逾期不处理者,每超过一天罚责任单位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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