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计局行政处罚清理情况报告与审计局长履职工作报告汇编审计局行政处罚清理情况报告一、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罚款(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
2、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法律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3、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罚款(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
4、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法律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三、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二)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5、。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1 (三)法律责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6、,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二)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
7、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1 2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一
8、)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二)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
9、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三)法律责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2 3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二)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
10、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三)法律责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
11、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二)法律依据:1 2 3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三)法律责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财政收入执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应当上缴的财
12、政收入(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二)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
13、行为。1 2 3 4 5 (三)法律责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二)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14、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1 2 3 4 5 6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
15、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二)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16、(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三)法律责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2 3 4 5 6 7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二)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
17、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
18、行政处分。(三)法律责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1 2 3 4 5 6 7 8 (二)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19、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三)法律责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20、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三、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延期、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1 2 3 4 5 6 7 8 9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
21、、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三)法律责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四、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二)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
22、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1 2 3 4 5 6 7 8 9 10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
23、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五、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二)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24、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三)法律责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十六
25、、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二)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
26、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三)法律责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七、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13 14 (二)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
27、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三)法律责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
28、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4审计局长履职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就年以来主要工作履职情况报告如下。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依法行政责任抓好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学习,能结合本单位、本人的工作实际。认真履行审计职责,严格依法办事,不断提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1、积极参加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我能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强化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和实践经验学习,参加了县委中心组聘请省委党校和局聘请县委党校教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理论辅导课,认真通读了毛泽东、邓、江论科学发展和科学发展观主要论述摘编二
29、本书,共摘录读书笔记46000多字,写学习心得体会(5篇),其中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当好三勤四皮审计干部和五到位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两篇文章被中国审计刊用。审计与理财上稿1(2篇),审计信息上稿(6篇),效能建设简报上稿(6篇),审计学会资讯上稿(3篇),抚州审计信息上稿(8篇),今年我局被评为全国基层审计综合先进单位,这是全省县(区)审计局唯一被评的先进单位。2、积极参加学法用法活动。我能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努力做到学以致用,不断提高自己的执法水准。一是抓好业务法律学习。为局每个干部征订了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和法规和文件选编,本人精读了审计法的每一章节和条文,並运用审计法加强了村级财务审计和固
30、定资产投资审计,增强了依法行政的观念。二是抓好其他法规学习。组织了全局干部参加了全县普法考试,购买了普法学习资料和考试试卷,自己也参加了全县交通等法规的考试。三是抓好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免疫系统”功能,合理安排、依法审计、尊重事实、秉公办事、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做到了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二、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严格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作为审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我能在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同时,认真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按要求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一是认真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不论是县人大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还是县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决议,只要涉及审计方面的内容,
31、我都能及时召开班子成员会进行学习、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县政府要求从今年6月1日开始增加了对固定资产项目预算审计,我克服了人少、技术力量不足的矛盾,经常与固投组同志加班加点,千方百计按时完成县政府交办的预算审计任务。今年1-11月共审计县政府投资项目106个,送审金额为18186万元,审定金额为15566万元,为政府节省资金2620万元,核减率为14.4;其中6月份以后共完成预算审计项目16个,送审金额为8262万元,审定金额为6580万元,核减率为20.36,富民南路和垃圾处理场核减率均为30以上,每个项目为政府节省资金300多万元。二是认真作好审计工作报告。我根据审计署、省厅、市局审计报
32、告的风格,结合本县实际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亲自起草了审计工作报告,为使报告准确、全面,我先后主持召开了3个会议即局班子成员会议、参与财税审计人员会议和全局干职工会议,从报告结构、内容、主要问题、审计意见、下步打算5次征求有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一是征求审计人员意见。由各组提交审计问题,把各组带普通性问题统一进行了归纳梳理,对特殊性问题根据性质进行点评;二是征求局挂组领导意见。将审计报告以书面形式打印给各组挂点领导修改;三是征求被审单位意见。把点出的问题发给被审单位核实,以求有的放矢做好整改工作;四是征求县委、县政府领导意见。将审计的问题及时向县政府有关领导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赢得他们的重视支持;五是征求县人大财贸办和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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