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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佛教协会章程.docx

1、中国佛教协会章程中国佛教协会章程(2015年4月21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佛教协会。英文译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B.A.C。第二条本会是全国各民族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民族佛教徒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发扬优良传统,传承优秀文化,加强自身建设,维护合法权益,弘扬佛教教义,兴办佛教事业,践行“人间佛教”思想,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为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和谐

2、、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家宗教事务局,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第五条本会会址设于北京。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主要工作任务:(一)团结、带领全国各民族佛教徒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二)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深入调查研究,反映佛教组织和佛教界人士的意见和诉求,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三)密切联系全国各民族佛教徒,促进三大语系佛教交流和民族团结。(四)建立健全佛教有关规章制度,加强信仰建设、道风建设、教制建设、人才建设和组织建设。(五)指导、支持地方

3、佛教协会(分会)及居士团体的工作;督导寺院完善自我管理、严肃戒律清规、开展弘法利生活动;引导居士正信正行,护持三宝。(六)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办好佛教院校,培养佛教人才。(七)开展佛学研究及佛教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编印流通佛教书刊,做好文物古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八)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九)开展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联谊工作,增进了解,团结合作,促进祖国统一,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凝聚力。(十)开展同国际佛教组织、宗教和平组织和各国佛教界的友好交往,促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维护世界和平。第三章组织机构及领导人的产生和罢免第七条全国代

4、表会议的职权:(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三)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四)选举会长、副会长,礼请名誉会长;(五)授权理事会必要时从理事中增补常务理事;(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的报告;(七)决定终止事宜;(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八条全国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会长会议研究决定。代表人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核确定。第九条全国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条全国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5、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第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一)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二)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根据会议主席团提名推举咨议委员会委员、副主席、主席;聘请名誉理事。(三)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根据会议主席团提名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副主任、主任;(四)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五)根据会长会议提议,增补常务理事,罢免和接受请辞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增聘、解聘名誉理事。(六)授权会长会议在必要时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任免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七)全国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理事会会议

6、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每二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第十四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三)审议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四)讨论和决定本会重要工作事项,制定本会规章制度;(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五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7、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第十七条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延长任期。第十八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必要时,可委托副会长主持上述会议;(三)督促和检

8、查全国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五)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驻会副会长由会长提名,会长会议确定。第二十一条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二十二条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第二十三条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二)协调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本会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

9、书长,交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四)提名本会工作部门、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会设置咨议委员会。咨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由理事会推举产生。咨议委员会任期与本届理事会相同。第二十五条咨议委员会支持、辅佐理事会的工作,参议会务,提出建议和意见。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会设藏传佛教工作委员会、南传上座部佛教工作委员会、汉传佛教教务教风委员会、佛教教育委员会、慈善公益委员会、权益保护委员会、海外交流委员会、文化艺术委员会、居士事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由会长会议制定。第二十七条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从理事中推

10、举产生。第二十八条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部门,分别承办有关工作事项。第二十九条本会根据佛教事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设置文化、教育、慈善、服务等事业机构。第四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会的经费来源:(一)政府资助;(二)地方佛教协会和佛教寺院等缴纳的佛教事业发展经费;(三)社会捐赠;(四)自养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二条本会必须配备具有合格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三条本

11、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理事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七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第三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

12、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二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15年4月21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第四十五条本会的决议和决定,各地佛教协会(分会)、佛教寺院、佛教院校和其他佛教组织有遵守与履行的义务。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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