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淄博市政府第次常务会议讨论经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办法。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实施拆迁,按规定标准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或者安置;被拆迁人必须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同被拆除房屋相关的其它单位和
2、个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处理好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配合做好房屋拆迁有关工作。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县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必须向市或者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设管理部门不得批准拆迁建设开工手续。第六条拆迁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项目,向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相关材料:(一)拆迁申请书;(二)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三)国有土地
3、使用权批准文件;(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六)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七)拆迁人的资信证明文件;(八)委托拆迁协议书;(九)其它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第七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实施拆迁单位、拆迁范围、补偿安置方式、搬迁期限、拆迁期限、过渡期限等予以公告。同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公安机关办理的迁入居民户口或者居民分户。但因出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婚姻、大中专毕业、刑满释放等确需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二)城市房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等手续。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执行的除外;(三)规划、建设部门办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批准手续;(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第八条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将经批准的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向被拆迁人公布并做好解释工作。第九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