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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续贷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三篇.docx

1、小微企业续贷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三篇小微企业续贷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小微企业续贷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增强实体经济经营活力,减轻小微企业财务成本,防范信贷从业人员道德风险,根据XXXX对20XX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指导意见,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续贷贷款(以下简称续贷)是指借款人在原有的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第三条续贷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续贷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特别是贷款新规的相关要求;(二)有效性原则:续贷工作应有效控制信贷风险,

2、落实担保抵押手续,贷款资金占用与借款人经营实际相匹配;(三)规范操作原则:续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和审查、审批。(四)封闭运行原则:续贷资金直接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五)从严控制原则。续贷工作在试点初期实行“名单制”管理,对同一笔贷款续贷次数不得超过次,且对同一客户累计续贷次数不得超过4次。第二章续贷的对象和范围第四条续贷适用的对象是指小微企业中生产型、科技型、成长型的实体经济企业(含个人经营性)。第五条续贷适用的范围只限于保证和抵押方式贷款,不含信用贷款、质押贷款,及贷款以外的其他授信业务。以下贷款不属于续贷范围:(一)从事投资、融资、典当、担保等业务

3、的公司或个人贷款;(二)从事房地产业务或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三)个人消费性贷款;(四)其他非周转性用途贷款;(五)其他非实体经济贷款。第三章续贷适用的条件第六条对需要办理续贷的借款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一)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重点扶持的行业;(二)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其运营资金往来主要通过基本账户结算并与融资规模相匹配;(三)生产经营正常且能按时支付利息,第一还款来源有保障;(四)属于周转性贷款,贷款资金占用与借款人经营实际相匹配;(五)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六)贷款担保有效;(七)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欠息、挪用贷款等情况,经人行征信系统查询无重大违约;(八)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4、,无民间借贷,社会信用良好;(九)单笔贷款额度200万元(含)以上;(十)资金回笼率在5%(含)以上,资金回笼率是指续贷客户在续贷前一年销售货款日均余额与续贷前贷款最高余额的比例;(十一)符合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续贷:(一)借款人逃废债务或恶意欠息;(二)借款人已资不抵债、濒临破产;(三)借款人本身或关联企业中涉及房地产等行业;(四)原贷款用途存在违规情况的借款人;(五)贷款担保已出现如保证人实际保证能力及抵押物实际价值发生变化等对贷款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六)借款人账户或抵押物已被有关部门冻结、查封、保全等情况;(七)信用贷款,质押贷款,贷款以外的其他

5、授信业务;(八)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办理续贷的情况。第四章续贷申请和受理第八条续贷的申报及受理程序。(一)续贷对象的申报。有续贷需求的客户提出续贷申请,并填写续贷贷款需求申请书(附件1)。(二)续贷的受理。各支行(部)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在须续贷的贷款到期前,填制续贷贷款临时授信申报表(附件2),向总行授信评审部申请临时授信。总行授信评审部接到续贷贷款临时授信申报表,经审查符合续贷条件的,上报授信管理委员会审批,授信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直接在信贷系统中给予临时(特别)授信。临时(特别)授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天,且授信期限不得跨月末,终止日不得超过原贷款到期日。第五章续贷调查、审查和审批

6、第九条办理续贷业务除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及有关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调查外,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一)深入调查、分析权衡即时清收与续贷的利弊,最大限度化解风险和满足借款人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二)详细说明原贷款相关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办理续贷的理由及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第十条审查部门除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及有关操作规程对贷款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外,还应重点审查如下内容:借款人是否符合本办法所要求符合的条件;着重分析续贷的必要性、合规性、预期风险变化情况。第十一条办理续贷的支行(部)按报总行审批贷款的一般程序,并将续贷贷款临时授信申报表一并送授信评审部办理贷款审批。授信评审部应着重对贷

7、款资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确保贷款手续合法规范。续贷贷款按普通贷款审批权限审批,经有权审批人(或部门)批准后发放。第六章续贷的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二条续贷的额度。除符合第六条第(九)款之要求外,且不得超过原贷款额度。第十三条续贷的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且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四条续贷的利率。按借款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及续贷期限进行利率定价,具体按XXXX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办法(XXX银20XX185号)文件执行。第七章续贷合同的签订第十五条续贷必须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为确保续贷合法有效,续贷在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借款合同等相关文本的“贷款用途”一栏应填写“本贷款用于偿还(原合同编

8、号)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在借款合同“其他约定事项”中必须含且不限于下列内容的保护性条款:(一)借款人要定期向贷款人报送对外担保情况,并承诺向贷款人提供的信息和对外担保金额完整、真实、准确;(二)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其有效资产向他人设定抵(质)押或对外提供保证;(三)贷款期内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要求借款人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1、贷款出现欠息、逾期等违约事项;2、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以其有效资产向他人设定抵(质)押或对外提供保证,致使贷款风险增加;3、借款人的盈利水平、资产负债率

9、、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等指标恶化,或其股权结构、生产经营、对外投资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对贷款安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4、保证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从而丧失保证能力,或抵押物发生灭失、损毁等情况,对贷款安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具体操作时,可只在“其他约定事项”载明“详见(新合同编号)贷款续贷补充协议”条款,并根据贷款担保方式的不同分别适用附件3、附件4两类补充协议。第十六条续贷必须有效落实担保手续。(一)必须延续原贷款保证人、抵押人及抵押物的担保,续贷时不得更换。(二)抵押物必须依然足值,保证人必须仍然具有代偿能力。(三)必须通过合同载明等方式书面告知保证人(或抵押人)续贷之事实,保证人

10、(抵押人)应予确认并同意继续保证(或抵押)。(四)抵押合同签订后,应重新办理合法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应按以下步骤进行:1、贷款人应到抵押登记机关进行查询,确认抵押财产无查封、冻结等情形;2、原贷款抵押登记解除与续贷抵押登记同步进行并即时取得他项权证。第十七条续贷的柜台操作。(一)续贷合同签订(抵押贷款完成登记手续)后,进行续贷贷款的发放与原贷款的收回操作;(二)续贷贷款发放手续按普通贷款发放程序办理;(三)续贷贷款发放时必须实行全封闭运行,由经办人员即时归还相对应的原欠贷款,实行无缝对接。第六章续贷的管理第十八条各支行(部)要加强对续贷的日常监控,按续贷对象建立续贷贷款客户清单(附件5)。在

11、对续贷客户进行经常性查访的基础上,加大贷后监控力度和频率,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存续期内资金的对外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第十九条总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续贷的管理。授信评审部应建立续贷台帐,按月与各支行建立的续贷贷款客户清单进行核对。业务管理部应及时掌握续贷情况并通过非现场监测或现场检查的方式,加强对续贷的管理,定期分析贷款风险和贷款质量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范风险。第七章违规责任追究第二十条对发生以下情况的续贷行为,总行按有关“三违”贷款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一)对不符合续贷条件的贷款办理续贷手续的;(二)不依法合规办理续贷

12、手续,导致风险增加的;(三)超越范围,擅自续贷的;(四)续贷后没有用于归还原贷款,形成新的风险的;(五)未按规定进行贷后跟踪管理并产生风险的;(六)其他违反续贷管理规定的情况。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XXXX银行负责解释与修订。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附件1:续贷贷款需求申请表附件2:续贷贷款临时授信申报表附件3:保证借款(续贷)补充协议附件4:抵押借款(续贷)补充协议附件5:续贷贷款客户清单附件1续贷贷款需求申请书单位:万元申请人名称法人代表机构代码贷款证号营业执照授信余额续贷金额期限基本情况申请理由申请人:(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代理人)本申请书一式三份,支行

13、(部)、授信评审部、风险管理委员会各执一份。附件2续贷贷款临时授信申报表单位:万元、%借款人名称法人代表机构代码中征码营业执照主营项目基本账户资金回笼率目前授信余额其中抵押保证质押信用承兑本次申请授信额度原授信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本次授信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续贷对应贷款本次续贷用于归还年月日到期的(原贷款合同编号)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的万元债务。续贷理由风险点揭示支行意见客户经理签字:协办客户经理签字:信支行行长签字:年月日授信评审部审查意见签字:年月日本申请书一式三份,支行(部)、授信评审部、授信管理委员会各执一份。附件3保证借款续贷补充协议协议号: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经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

14、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协议。第一条本协议是对贷款人年月日与借款人及保证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补充。第二条本贷款用于偿还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第三条借款人承诺:借款人要定期向贷款人报送对外担保情况,并承诺向贷款人提供的信息和对外担保金额完整、真实、准确。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其有效资产向他人设定抵(质)押或对外提供保证。贷款期内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要求借款人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1.贷款出现欠息、逾期等违约事项;2.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以其有效资产向他人设定抵

15、(质)押或对外提供保证,致使贷款风险增加;3.借款人的盈利水平、资产负债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等指标恶化,或其股权结构、生产经营、对外投资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对贷款安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4.保证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从而丧失保证能力,对贷款安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第四条保证人承诺:贷款人已提请保证人对借款合同和本协议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按保证人的要求对各条款予以充分说明;本协议各条款在订立前均进行了充分磋商;保证人对本协议各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第五条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份,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各执一份,效力同等。

16、借款人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代理人)贷款人贷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代理人)保证人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代理人)签约时间:XX年XX月XX日附件5续贷贷款客户清单填报支行:单位:万元序号借款人名称续贷金额担保方式原借款用途资金回笼率续贷理由统计人员:上报日期:篇二:小微企业续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倒贷(依靠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续借贷款)问题,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推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XX36号)及我行小微企业贷款相关规定,结合

17、目前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续贷是指向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在符合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而申请发放的贷款。第三条小微企业办理续贷业务时,需在贷款到期1个月前向经办支行主动提出申请,经办行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按照我行小微企业相关信贷制度规定,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第四条续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经办行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1依法合规经营;2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3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

18、为;4抵押品和担保物没有变化;5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6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业务往来资金通过我行账户结算;7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五条贷款调查。凡续贷贷款必须落实双人实地调查、面谈面签制度。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和续贷调查报告A、B角客户经理应签字确认,对其真实性负责。第六条资料采集。小微企业续贷资料可从简,对有效相关证件等资料客户经理可实行与原件核对,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对申请、决议等文件资料按照新贷款一样办理。第七条担保方式。小微企业续贷业务各经办行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采用一种或多种担保方式(原则上保持原担保、抵押方式不变;必要时采用新的担保、抵押方

19、式的,须经总行认可同意),并要求企业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作补充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须出具融资性担保公司书面同意续贷意见。担保方式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有关规定,确保续贷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第八条贷款期限。小微企业续贷期限应当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周期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设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最高额不超过6年)。第九条贷款用途。续贷贷款用途可用于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经营项目或改变贷款用途。第十条贷款额度。根据借款申请人正常经营投资活动所需资金的合理围、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担保方式

20、等综合确定,原则上续贷贷款额度不超过原贷款额度。第十一条利率定价。小微企业续贷利率定价比照小企业正常贷款定价确定。第十二条还款方式。为减轻小微企业还款压力,可采用按季付息到期一次偿清贷款本金、分期偿还贷款本息等灵活的还款方式。第十三条审查审批。续贷贷款审查审批按照XX审贷委员会管理办法及其他信贷制度规定执行。第十四条续贷签约。小微企业续贷需签订新的借款合同,担保类贷款签订新的担保合同,签订合同必须在总行相关信贷部门落实面签手续。第十五条续贷发放。相关合同经审核签订完毕并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或保证担保手续后,经有权审批部门电子审批,可办理续贷贷款发放手续。第十六条资料归档。放款操作人员将续贷档案交有

21、关人员保管,其中抵押权利证明、保险单据整理后需将实物移交保管人员入库保管,续贷资料、借款合同等交档案管理人员保管。第十七条风险识别。对续贷贷款各经办行应当多渠道掌握小微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对外融资与担保情况、关联关系以及企业个人资信等信息,客观准确判断和识别小微企业风险状况,防止小微企业利用续贷隐瞒真实经营与财务状况或者短贷长用、改变贷款用途。第十八条清理分类。经办行要根据客户经营状况、发展前景、贷款质量、信用记录等情况对小微企业存量客户进行清理分类。对经营前景严重恶化的存量客户,要制定监管维护措施或退出计划。对列入退出计划的客户,要锁定目标,明确责任,分期分批,择机退出。第十九条风险分类。经

22、办行应当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严格按照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基本原则、分类标准,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正常营业收入、信用评级以及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的分险风类,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应当划为正常类。第二十条部控制。经办行要加强对续贷业务的部控制,建立对续贷业务的监测分析机制,提高对续贷贷款风险分类的检查评估频率,防止通过续贷人为操纵贷款风险分类,掩盖贷款的真实风险状况。第二十一条风险管控。总行风险管理部应加强小微企业续贷业务的风险控制工作,建立小微企业续贷台账监测分析机制,提高对续贷风险分类的检查评估频率,防止通过续贷人为操纵贷款风险分类,掩盖贷款的真实风险状况;及时开展续贷业务的违规问责,切实提高

23、客户经理的风险意识。第二十二条贷后检查。支行行长要督促A、B角客户经理要切实加大对续贷贷款的贷后管理力度,应于贷款发放后十日进行贷后实地调查回访一次,以后每月至少进行贷后实地检查1次,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状况,按季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对续贷的小微企业情况发生变化危及信贷资金安全时,及时上报总行相关部门并采取防措施。第二十三条不良贷款管理。经办行要建立并落实不良贷款监控台账,行长为清收第一责任人,贷款清收责任人与续贷人须保持经常性联系,随时掌握续贷小微企业经营及收入变化情况,在法定程序完成还款手续。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XX银行负责解释和制定。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4、。篇三:小微企业续贷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XX36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银监发20XX38号)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着力解决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资金周转难问题,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结合*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续贷,是指*银行(含XX行,以下简称经办行社)在小微企业原贷款到期前(含展期后到期)与其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并落实好相应担保手续后,通过新发放新贷款偿还原有贷款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包括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

25、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XXXXX号)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第四条小微企业续贷业务应遵循“规范操作、封闭运行和名单制管理”的原则。(一)规范操作:续贷业务须视同新增业务如实进行调查、审查和审批,不得简化操作程序;(二)封闭运行:续贷资金直接用于偿还原贷款,不用于其他用途;(三)名单制管理:续贷业务应实行名单制管理,未纳入名单范围的客户不得办理续贷业务。第二章适用对象和条件第五条续贷业务适用的对象为专注实体经济、资质良好的小微企业贷款客户(含个体工商户)。第六条申请办理续贷业务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经营依法合规,所属行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产业政策

26、要求,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二)企业和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欠息、挪用贷款等情况,经查询征信系统无重大违约;(三)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较强,社会信用良好;(四)企业主业突出,无跨行业投资房地产、资本市场等行为;(五)企业负债适度,对外担保适度;(六)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企业原流动资金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和标准;(七)企业主行为规范,未发现有涉赌、涉毒等不良习性,无参与民间高利借贷(包括借入和借出)行为;(八)符合经办行社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续贷业务:(一)现有存量贷款已形

27、成逾期或存在未结清利息的;(二)现有存量贷款虽未欠息,但存在连续2期或累计3期及以上欠息记录的;(三)原贷款用途存在违规情况的;(四)贷款担保已出现如保证人实际保证能力或抵(质)押物实际价值发生变化等对贷款偿还产生不利影响,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足额担保的;(五)借款人逃废债务或恶意欠息;(六)借款人已资不抵债、濒临破产;(七)借款人账户被有关部门冻结、查封、保全的;(八)借款人存在涉诉案件未结案的;(九)流动资金贷款以外的其他信贷业务;(十)经办行社认定其他禁止办理续贷的情况。第八条经办行社应对实施续贷操作的小微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优先选择专注于实体经济、成长性优异、信誉良好的小微企业进入

28、“名单库”,对于过度扩张、投资于虚拟经济、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应排除在外。入“名单库”企业采取分支机构推荐、联社(总行)认定的遴选模式。“名单库”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入库企业应及时退出。第三章操作要点第九条续贷业务仅适用于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第十条续贷额度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风险状况合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原贷款额度。第十一条续贷期限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特点等因素合理设定。第十二条续贷利率由经办行社结合自身利率定价制度,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第十三条对“名单库”内小微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开展续贷操作:第十四条实施续贷操作的贷款,新发放贷款不超过拟归还贷款金额,贷款用

29、途须按如下填写:偿还*合同项下借款。第四章续贷受理、审查与审批第十五条有续贷需求的客户须在原贷款到期前1个月提出书面续贷申请,明确借款用途为偿还*(原合同编号)合同项下借款,并按经办行社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资料范围应满足*银行相关制度规定。第十六条经办行社除视同新增贷款业务如实开展贷前调查和风险评价,多渠道掌据借款人经营状况、对外融资和担保情况,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一)深入调查、分析即时清收与续贷的利弊,最大限度化解风险和满足借款人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二)详细说明原贷款相关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办理续贷的理由及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第十七条经办行社除严格按照新增贷款的业务流程进行审查审批

30、,同时关注以下事项:(一)借款人是否符合本办法所要求符合的条件;(二)着重分析续贷的必要性、合规性、预期风险变化情况。第五章合同签订及发放第十八条对审批通过的续贷业务,在落实审批意见后,经办行社必须与借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借款合同、借据等相关文本的“贷款用途”一栏明确填写“本贷款用于偿还(原合同编号)合同项下借款”。第十九条续贷业务必须与担保人重新签订担保合同,有效落实担保手续,同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担保措施必须等同或优于原贷款的担保。(二)必须通过合同载明等方式书面告知担保人续贷之事实,担保应予确认并书面同意提供担保。(三)抵、质押合同签订后,应重新办理合法抵、质押登记手续。(四)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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