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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有关税收优惠专题讲解.docx

1、医疗保障有关税收优惠专题讲解医疗保障有关税收优惠专题讲解一、医疗机构(一)增值税1.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2.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3.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4.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上诉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2、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第二条、第三条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3年内免征增值税。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一条第(三)项、第二条第(一)项、都三条第(二)项6.自

3、2009年1月1日起,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第二条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上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

4、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上述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8.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

5、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即: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二条9.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

6、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二)房产税1.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2.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条3.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上述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

7、益性组织。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第一条、第三条4.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对其自用的房产3年内免征房产税。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一条第(五)项、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二)项5.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8、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三条第(二)项(三)城镇土地使用税1.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项2.对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

9、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第一条、第三条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对其自用的土地3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一条第(五)项、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二)项4.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

10、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三条第(二)项(四)契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所称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11、民政府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二条(四)耕地占用税1.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2.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一款二、医药制品(一)增值税1.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2.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选择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

12、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四条3.自2015年1月1日起,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所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4.自2018

1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第一条、第二条5.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

14、值税。上述所称罕见病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剂及原料药。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一批)见附件。罕见病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二)进口税收自2004年5月1日起,对“宫内节育器”(税则号9018908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宫内节育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关税200417号)(三)企业所得税1.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属于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财政部

15、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2.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医药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一条三、其他医疗保障(一)进口税收自2004年1月1日起,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的开发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在进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

16、应当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的期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口货物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047号)(二)个人所得税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17、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前款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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