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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docx

1、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阿府发(2007)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阿坝州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

2、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适用本暂行办法。包括:(一)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的股权投资;(二)与新项目立项相关及扩大产能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三)企业以固定资产(如: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等)投资;(四)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五)抵押、担保等融资行为;(六)以上未列明的其他形式的投资。第四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第五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要求;(二)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三)有利于

3、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六)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州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第六条州国资委在企业投资中履行出资人职责,重点对企业投资方向、投资决策程序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包括:(一)组织研究企业投资导向,指导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二)指导企业加强投资计划和预算管理;(三)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和备案管理;(四)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4、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投资决策程序。第七条企业是投资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年度投资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三)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程序,并按程序实施投资决策,组织对外投资;(四)开展投资分析;(五)对所出资企业和实际控制企业重大投资活动实施监管。第八条州国资委派出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对企业重大投资履行监督职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州国资委报告企业投资的有关情况。第九条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及法定代表人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企业所有投资项目必须经过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决策机构,下同)作出决 议后,应当

5、按照本暂行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公司应该按照州 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实施投资行为;州国资委派出的国有控股企业股东代表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策前应当提前将公司投资事项报告州国资委,并按照州国资委批复 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监事会应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第十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必须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按照州国资委要求,依据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按企业的主业和非主业编制年度投资计 划。投资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的总投资规模及分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投资项目、投资预期效益、实施年限等,并

6、于每年1月底以前报州国资委审核。企业年 投资计划以外的临时性投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追加列入当年投资计划。第十一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生产经营性投资,按以下权限审批:(一)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生产经营性投资,由州国资委审核后,报分管国资工作的副州长审批;(二)200 万元(含2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生产经营性投资,由州国资委审核,报分管国资工作的副州长审查后,报州长审批;(三)500万元(含50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生产经营性投资,由州国资委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四)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7、的生产经营性投资,由州国资委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州委研究决定;(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生产经营性投资,由董事会(或总经理会)决定,报州国资委备案。第十二条企业非主业的重大投资项目、高风险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必须报州人民政府审批。非主业的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单项非主业投资额超过净资产8%的;投资总额超过净资产60%或资产负债率超过70%进行非主业投资的。非主业的高风险投资项目是指用自有资金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和购买股票、基金、企业债券等。境外投资项目是指企业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券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

8、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第十三条州国资委对符合第十一、十二条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投资项目的情况可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未能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予批准。第十四条 企业向州国资委申请审批投资项目需申报的材料主要包括:(一)申请报告;(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四)已签定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五)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六)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意见书等;(七)项目负责人情况;(八)资金来源说明;(九)董事会决议及企业决策程序说明;(十)州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第十五条实行审批制的投资项目

9、,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申请,经州国资委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州国资委审核投资项目,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企业投资决策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等进行合规性审查。第十七条凡是涉及企业购并、控股的投资项目,由州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对收购企业进行审计、资产评估和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才能按程序报批。投资项目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收购资产的,应当由州国资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出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经州国资委批准或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可免予资产评估。第十八条企业实施的投资项目,应当确定项目责

10、任人并签订项目责任书。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并定期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第十九条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当在发生或发现之日起十日内书面报告州国资委。州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或要求企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一)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二)投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三)不能按规定行使股东权益的;(四)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离任的;(五)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其它情况。第二十条企业要加强投资的合同管理,除债券、股票、基金等直接获得投资凭证的投资外,企业的投资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形式必须规范,内容要客观公正,符合法规和政策,不得含有

11、或隐含损害国家权益的条款。第二十一条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有控股权的股权投资中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购置、材料采购等,应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比价采购,禁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行为。第二十二条企业要加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合同规定拨付资金,及时掌握投资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完成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企业投资必须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年度财务报告应单独披露有关重大投资事项。第二十三条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应按规定取得出资证明或股权证明,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手续,并按公司章程向被投资企业委派股权代表,进行长期债权投资及短期投资购买的股票、债券、基金等,要按规定取得相

12、应的权属证明,明确登记和保管责任,规范转让条件及审批程序。第二十四条批准后的投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的,企业应向州国资委申请延期或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审批文件自行废止。第二十五条对以基建为主的投资项目,州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组织工程决算审计或对已决算的工程进行复核。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州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组织实施项目后审计。第二十六条企业要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维护所有者权益:(一)严禁企业以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职工专项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等各种非企业自有资金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购买股票、基金和企业债券;(二)企业用自有资金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购买股票、基金、企业债

13、券,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科目,明确转让条件及审批程序,严禁以个人名义进行上述行为;(三)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全资、控股企业原则上不得增加投资或划转股权;(四)凡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的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新的投资;(五)企业不得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第二十七条企业要规范担保行为,防范和规避担保风险。除州委、州人民政府决定对外担保的项目以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得对外担保。第二十八条企业要加强与全资、控股企业及其它关联方的资金往来管理,要按合同约定或公司章程取得收益、收回投资,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

14、管理,州国资委根据需要,对企业已经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第三十条企业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一)未按规定上报审批的;(二)上报审批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三)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进行决策的;(四)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批的;(五)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执业并发表意见的;(六)对应备案事项未及时报告的;(七)有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它行为。第三十一条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管理不善,导致项目不能

15、达到预期盈利水平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承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资产评估、复核和审计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出具严重失实报告的,不得再聘请其从事州属国有企业的相关业务。州国资委可根据情况提请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参与投资项目评审的社会专家丧失独立立场,违反诚信原则,泄露商业机密,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不得再聘请其进行州属国有企业的相关咨询和评审工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子企业投资管理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州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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