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关心、教育、管理和监督,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上海市关于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上海市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试行),结合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局直属事业单位。第三条 纪律检查和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职责,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第二章 日常谈心谈话制度 第四条 日常谈心谈话制度是以关心爱护领导干部、密
2、切联系党员干部群众为目的,局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纪律检查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与局系统领导干部、党员干部群众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的制度。第五条 谈心谈话方式主要有:(一)领导约谈。一般由局领导主动约见干部开展谈心谈话。(二)要求约谈。机关、基层干部可以主动提出要求,与局领导或其他干部开展谈心谈话。(三)委托谈话。应邀谈话的,领导可以亲自面谈,也可以委托其他领导或相关部门谈。委托谈话的,领导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了解谈话情况。第六条 局领导应根据工作安排,一般每月安排半天至1天作为“谈心谈话日”,由局组织人事处根据领导安排做好工作落实。谈心谈话安排可结合领导干部奖惩和考察考核工作、党员领
3、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前听取意见工作以及其他工作需要进行。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结合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工作需要,每年至少谈心谈话1次;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单位)负责人之间每半年至少谈心谈话1次;基层党组织和部门负责人可以从工作实际出发,与党员干部群众开展谈心谈话。第七条 日常谈心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主要内容为:(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二)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情况;(三)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四)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五)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六)密切联系群众,
4、实现、维护和发展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七)对上级组织和领导的意见和建议;(八)围绕党员干部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突出困难;(九)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情况。第三章 任职谈话制度第八条 任职谈话制度是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提任或调任领导职务,经党组讨论同意后,由党组、纪律检查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对其进行任职前组织谈话和任职前廉政谈话的制度。第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提供任职前组织谈话和任职前廉政谈话对象的名单。任职前组织谈话应由党组指定领导班子成员或由党组委托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实施,并填写任职前组织谈话记录表。任职前廉政谈话应由纪律检查组织负责实施,并填写任职前廉政谈话记录表。第十条
5、 任职前组织谈话和任职前廉政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方式,也可采取集体谈话方式。第十一条 任职前组织谈话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及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的有关要求;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行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等有关要求; (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的有关要求; (四)反馈对谈话对象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考察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希望和要求; (五)介绍谈话对象新任职岗位领导班子的情况; (六)听取谈话对象的想法和对组织的意见、建议; (七)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第十二条 任职前
6、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新任职岗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二)遵守党纪政纪,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中央和市委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三)介绍谈话对象新任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四)了解谈话对象申报个人重大事项的有关情况;(五)听取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廉政勤政的认识、意见和建议;(六)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第四章 信访谈话制度第十三条 信访谈话制度是纪律检查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的信访件,对其中确需要提醒注意或匿名等原因无法查实的,与本人谈话以进行教育或核实了解的制度。
7、第十四条 信访谈话由收到信访件的纪律检查组织或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并填写信访谈话记录表。第十五条 信访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其主要内容:(一)要求谈话对象说明情况; (二)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 (三)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就信访件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签名。必要时可要求谈话对象作出书面说明并署名。 第十六条 信访谈话也可采取组织函询的方式,要求函询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第十七条 纪律检查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定期沟通、分析信访情况。第五章 诫勉谈话制度第十八条 诫勉谈话制度是指对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
8、组织掌握或群众有反映,或者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不构成纪律处分所进行的警示性谈话的制度。第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不力;(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五)不能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能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
9、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包括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经提醒仍不改正; (八)其他需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第二十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工作程序: (一)根据局党组要求,纪律检查组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诫勉谈话的工作方案,报局党组分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诫勉谈话。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二)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根据具体情况,可要求谈话对象限期作出对有关问题的认识及改正措施的书面报告; (三)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应做好谈话记
10、录,谈话记录需经谈话对象本人核实和签字;(四)诫勉谈话后,填写诫勉谈话记录表,并将诫勉谈话的方案、分管领导审批、谈话记录、谈话对象书面报告等材料一并归档留存;(五)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应根据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作出组织处理。第二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必须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按照有关规定,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第二十二条 纪律检查组织或组织人事部门对诫勉谈话的内容要
11、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局纪检监察室和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局处以上领导干部廉政勤政谈话制度(沪绿容党组200971号)、局领导干部与党员干部群众谈话制度(沪绿容党组200948号)、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谈心日”活动的实施意见(沪绿容党组201219号)废止。上级机关有新的规定,按上级机关规定执行。附件:1、“谈心谈话日”安排征询单2、日常谈心谈话记录表3、任职前组织谈话记录表4、任职前廉政谈话应记录表5、信访谈话记录表6、诫勉谈话记录表附件1:“谈心谈话日”安排征询单局领导姓名谈心时间 月 日(星期
12、 )时间 : 至 : 约谈干部名单谈心记录(请在相应的“”内打“”)组织人事处陪同谈话并记录 自己记录注:谈心计划安排后请交组织人事处,以便联系落实。附件2:日 常 谈 心 谈 话 记 录 表谈心谈话对象姓名性别政治面貌单位职务负责谈心谈话领导参与谈心谈话人员谈心谈话主要情况:谈心谈话时间承办部门谈心谈话地点记 录 人备注:注:请将日常谈心谈话的主要沟通交流内容和谈心谈话对象的想法、意见、建议等填写在“谈心谈话主要情况”栏目内。附件3:任 职 前 组 织 谈 话 记 录 表谈话对象姓名性别政治面貌原单位及职务现单位及职务负责谈话领导参与谈话人员谈话主要情况:谈话时间承办部门谈话地点记 录 人备
13、注:注:请将任职前组织谈话的主要内容和谈话对象的想法、意见、建议等填写在“谈话主要情况”栏目内。附件4:任 职 前 廉 政 谈 话 记 录 表谈话对象姓名性别政治面貌原单位及职务现单位及职务负责谈话领导参与谈话人员谈话主要情况:谈话时间承办部门谈话地点记 录 人备注:注:请将任职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和谈话对象的想法、意见、建议等填写在“谈话主要情况”栏目内。附件5:信 访 谈 话 记 录 表谈话对象姓名性别政治面貌单位职务负责谈话领导参与谈话人员谈话主要情况:谈话时间承办部门谈话地点记 录 人备注:注:请将信访谈话的原因、对谈话对象的要求、谈话对象的想法、态度、建议等填写在“谈话主要情况”栏目内。附件6:诫 勉 谈 话 记 录 表谈话对象姓名性别政治面貌单位职务负责谈话领导参与谈话人员谈话主要情况:谈话时间承办部门谈话地点记 录 人谈话对象签名备注:注:请将诫勉谈话的原因、对谈话对象的要求、谈话对象的想法、态度、建议等填写在“谈话主要情况”栏目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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