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千人指标正文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文本1 总 则1.1 为保证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不断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标。1.2 本指标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特殊地区因地制宜,具体研究。1.3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尽量综合设置。1.4 居住人口规模和用地范围,应依据城市规划确定。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或建设规模)分四级。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为2.8人,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1.5 居住
2、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城市规划,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公共服务设施。本指标是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的最低基本标准。1.6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社会福利、交通和市政公用等八类。1.7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照附表1、2、3、4设置。1.7.1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达到35万人的,应按附表1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达到0.72万人的,应按附表2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达到0.30.5万人的,应按附表3设置项目;居住建设项目应按附表4设置生活必须的项目。
3、1.7.2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23万人的居住地区,除设置附表2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设施状况,增设附表1的部分项目和指标。1.7.3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0.50.7万人的居住地区,除设置附表3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设施状况,增设附表2的部分项目和指标。1.7.4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少于0.3万人的居住地区,除设置附表4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提高部分项目规模。1.7.5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超过5万人的,应增设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指标另行研究。1.8 为贯彻平战结合的方针,公共服务设施应积极、合理地利用地下空间。设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公
4、共服务设施,在建筑设计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的生活、休息,应有独立的供电、供水和下水等设施。1.9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除执行本指标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相关标准、规定。2 附表1、2指标设置要求2.1 幼儿园宜独立设置,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布,设于方便家长接送的地段。幼儿园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其建筑及用地应满足日照规定。2.2 中学、小学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布置。教学楼及操场应满足日照规定。学校操场与邻近住宅应有适当间隔。2.3 可将中小学操场、室外文体活动场列为避难场所。2.4 商业服务、邮电、文化体育(运动场除外)和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与居
5、民的出行路线相吻合,形成公共活动中心。2.5 菜市场应设在运输车辆易于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避免干扰住宅。2.6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2.7 妥善安排存自行车处和居民汽车场库,停车设施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设置。地上的居民停车场库应满足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的距离要求,与邻近住宅保持适当距离,避免干扰居民生活。出租汽车站应安排在居住区主要出入口。公交首末站应与住宅保持适当距离,避免干扰居民生活。2.8 公共活动中心、菜市场等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就近配建公共停车场(库)。3 附表3、4指标设置要求3.1 附表3、4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即项目周边地区实际
6、已开发建设并集中连片,基本具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3.2 附表3规定了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12项公共服务设施,附表4规定了零星住宅工程建设项目应设置的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11项公共服务设施的最低指标。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条文说明1 总 则1.1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文)(以下简称“02指标”)中的指标进行了修订。本指标是指导规划设计人员编制本市居住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的技术规范。1.2本指标适用于北京
7、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殊地区因地制宜,具体研究。1.3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本着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四节”精神,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尽量综合设置。1.4 居住人口规模和用地范围,应依据城市规划确定。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或建设规模)分为35万人、0.72万人、0.30.5万人和居住建设项目四级(附表1、2、3、4)。居住人口与人口结构以近几年来的变化情况为基本依据,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仍按2.8人作为计算标准。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1.5公共服务设施
8、根据人口规模设置,设置项目与指标应当满足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不同层次的要求。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城市规划和居住地区所处城市区位、周围环境、自身规划条件等具体情况,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公共服务设施。本指标仅是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而必须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最低限度的控制指标。1.6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社会福利、交通和市政公用等八类。1.6.1 依据人口结构情况,教育设施千人座位数有所调整,人口出生率按6计,并考虑外来人口因素,学生数量基本持平。但考虑到提高教育质量的需要,按教委新的办
9、学标准进行核算,中、小学每个学生的建筑面积比“02指标”有了较大的提高,中学每学生建筑面积从平均9m2提高到12.5 m2,小学每学生建筑面积从平均6.8m2提高到10.5 m2。为节约用地,每个学生的用地面积维持“02指标”,中、小学的容积率有所提高,从“02指标”的0.5提高到0.66-0.78不等。1.6.2 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下设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以综合医院及各专业防治机构为技术依托的新型社区卫生服务体系。附表1医疗卫生设施由“02指标”的三级设置修订为二级设置。综合医院的服务规模大于5万人,属地区级乃至城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可在医疗卫生设施专项规划中落实。1.6.3 随着人民
10、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文化体育需求迅猛增加。在附表1、2中,适当提高文化体育设施千人指标。由于“02指标”中文化和体育设施在内容上重复设置、相互渗透,本指标将其合并,分为室内文体活动中心和室外文体活动场两项指标。体育场的服务规模大于5万人,属地区级乃至城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可在体育设施专项规划中落实。1.6.4 商业服务设施原则上重在总量控制,具体项目和指标不是硬性规定,只具参考作用。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基本上作为商品房出售,且受市场因素调节,不列入住宅成本。为节约用地,商业服务设施不单独占地。1.6.5 社区管理服务类包括社区服务和行政管理的内容。鉴于房屋管理体制
11、发生的变化,对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用房的设置做了规定。其中,物业管理用房包括房管和维修、绿化、环卫、保安、家政服务等。此外,在附表1增设了社区卫生监督所,保持现行指标中行政管理指标不变,其他社区服务设施可集约使用,不单独占地。1.6.6 增设社会福利类,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生活服务设施和残疾人服务设施。由于北京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表明60岁以上老人已占全市人口的12.5%,预计到201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15%以上,2020年将达到20%以上,因此,增加并提高养老设施指标是十分必要的。养老院从“02指标”的5万人/处调整为3-5万人/处,并提高了千人指标。
12、此外,增设老年活动场站、托老所等设施,提高残疾人康复托养所千人指标,并由“02指标”的5-10万人/处调整为5万人/处。1.6.7 存自行车处和居民汽车场库仍按“02指标”。由于停车方式的不确定性,本指标仅规定存自行车处和居民汽车场库的车位设置标准,而不再换算为千人指标。地面停车率(小汽车地面单层停车位与居住户数的比率)按不大于10%控制。存自行车处仍按每户2个自行车位设置。居民汽车场库在三环路以外的(包括旧区改造和零星加建的住宅)地区,按每千户500个车位标准设置;在三环路以内、二环路以外地区,按每千户300个车位标准设置;二环路以内及二环路以外的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殊地区车位标准另行研究。中
13、高档商品住宅按每户1个车位标准设置,高档公寓和别墅按每户1.3个车位标准设置。适当调整“公交首末站”指标。调整公共停车场指标,将其中的出租汽车站单列,提高社会停车场库车位设置标准,并与居民汽车场库合并设置。取消加油站,其设置要求在专项规划中确定。地上居民停车场(库)应满足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的距离要求,与邻近的住宅保持适当距离,避免干扰居民生活。1.6.8 “02指标”中市政公用设施沿用了“京政发199472号”文,十多年来,无论是市政管理体制,还是设置标准、工程技术水平均发生了很大变化。本指标全面修订了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和指标,除邮政局所、电话局、密闭式清洁站、公厕和垃圾分类投放站按
14、千人指标设置外,其他市政设施指标与建筑面积直接相关,如用电、采暖,人均占有的建筑面积增大,其所需要配套的市政设施也需要相应增加,应按万m2总建筑面积指标设置,换算的千人指标仅具参考作用。市政公用设施指标主要用于安排与设施运转直接相关的设备,均不含管理及附属用房指标,其管理及用户服务功能应在物业管理用房内安排。“燃气调压站”可采用箱式调压柜、地下调压站等,应区分不同情况设置;“配电室”可采用箱式变电柜,室内设置,以节省用地;随着对居住环境要求的提高,垃圾设施的标准也在提高,本指标增加了“垃圾分类投放站”指标;城市中心区的锅炉房已由燃煤为主改为燃气为主,相应调整增加“燃气锅炉房”指标;“电话局”调
15、整为“电信机房”,不包括管理用房以及其他附属用房指标;“有线电视机站”指标只考虑设施用房,不含管理用房指标;根据现行政策新增“污水再生利用装置”指标。1.6.9 附表1千人指标建筑面积为27653196m2,即人均建筑面积为3.0m2,用地面积为28073437m2,即人均用地面积为3.1m2。比现行指标分别提高了0.24m2/人和降低了1.27m2/人。(现行指标中剔除了存自行车处和居民汽车场库千人指标,其人均建筑面积达10m2,在对等条件下相比较)。附表2千人指标建筑面积为20202405m2,即人均建筑面积为2.2m2,用地面积为22442774m2,即人均用地面积为2.5m2。比现行指
16、标分别提高了0.4m2/人和降低了0.3m2/人。附表3指标12项。总建筑面积为2670m2,总用地面积为2006m2。附表4指标11项。总建筑面积为496m2,总用地面积为506m2。千人指标建筑面积提高的主要是:教育、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及市政公用等设施;用地面积降低的主要是:教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设施。取消金融邮电设施类,指标分别并入商业服务设施类和市政公用设施类;新设社会福利设施类,指标大幅度提高;整合交通设施类,指标基本持平;市政公用设施类设置项目细化,每项市政设施指标均有所减少,但由于人均居住面积增大,总建筑面积指标相应增加。现将历次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人均指标、
17、用地面积人均指标列表比较如下:类别年份平均每居民建筑面积(m2)用地面积(m2)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85指标2.92.294指标3.63.04.63.602指标13.4(2.76)12.5(1.8)5.3(4.37)3.7(2.8)本指标3.02.23.12.5注1:“02指标”括号内数字为剔除了存自行车处和居民汽车场库千人指标后的人均面积,该数字可与本指标进行比较。表中用地面积均不含未明确用地面积的公共服务设施(不需独立占地,应按1.0-1.2的容积率折算用地面积)。注2:本指标对应“居住区级”指的是附表1(居住人口35万人),对应“居住小区级”指的是附表2(居住人口0.72
18、万人)。1.7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照附表1、2、3、4设置。附表1指标含附表2、3指标,附表2指标含附表3指标。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指标对应居住人口规模设置。居住人口规模0.7万人以下和23万人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按插入法计算。居住人口规模超过5万人,还应增设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另行研究。如果居住地区位于流动人口较多的区域,则应增设有关项目及增加相应面积。为了消防需要,居住地区还应设置充足的消防用水设施,在主要道路上应按有关标准设置消火栓。1.7.1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达到35万人,应按附表1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达到0.72万人,应按附表2设置项目;居住人口
19、达到0.30.5万人,应按附表3设置项目;居住建设项目应按附表4设置生活必须的项目。1.7.2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23万人,除设置附表2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的设施状况,增设附表1的部分项目和指标。1.7.3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0.50.7万人,除设置附表3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的设施状况,增设附表2的部分项目和指标。1.7.4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少于0.3万人,除设置附表4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提高部分项目规模。1.7.5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超过5万人,应增设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1.8 为贯彻平战结合的方针,公共服务设施应积极、合理地利用地下空间。设在
20、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公共服务设施,在建筑设计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生活,应有独立的供电、供水和下水等设施。1.9 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是一项综合性强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工作,除应执行本指标外,还应遵照其它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规定。2 附表1、2指标设置要求2.1 幼儿园应按其服务范围、服务半径均衡分布,方便家长接送,并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其建筑及用地应符合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2.2 中学、小学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布置。教学楼及操场应符合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学校操场宜与邻近住宅保持适当距离,其间可以道路、绿化分隔,避免干扰居民生活。2.3 可将中小学操场、室外文体
21、活动场列为避难场所,并增建应急生活设施。2.4 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综合考虑规划组织结构、道路和绿化系统规划等。商业服务、邮电、文化体育和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宜结合公交站点和居民主要出行路线布置,可采取沿街和综合商场相结合的布局方式,并充分考虑其服务半径。2.5 菜市场应设在室内,并避免与居民干扰,与住宅保持一定间距,采取必要的隔音防护措施。2.6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2.7 妥善安排存自行车处和居民汽车场库,停车设施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设置。出租汽车站应安排在主要出入口处。公交首末站应与住宅保持适当距离,避免干扰居民生活。2.8 公共活动中心、菜市场等人流较多的公共
22、建筑,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就近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及供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入使用。3 附表3、4指标设置要求3.1 附表3、4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即项目周边地区实际已开发建设并集中连片,基本具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由于新建区没有公共服务设施基础,无法利用已有社会资源,不宜建设规模较小的居住项目。3.2 附表3规定了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12项公共服务设施,附表4规定了零星住宅工程建设项目应设置的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11项公共服务设施最低指标。项目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文体活动站、综合文体活动场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用房、配电室、垃圾分类投放站等,并按居住人口规模设置存自行车处和居民汽车场库(含社会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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