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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docx

1、湖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鄂食药监文201270号【发布日期】 2012-06-29【生效日期】 2012-06-29【备注】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监管部门: 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湖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餐饮

2、服务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及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省餐饮服务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变更、延续、补发、注销及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中央厨房、在餐饮主店附近开设甜品站等经营活动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

3、的单位和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第五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批实行属地管辖为主,分级管理为辅原则。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批工作。必要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餐饮服务许可分级管理的范围可另行制定。铁路运营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水上运营企业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审批,由企业注册地址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第六条 餐

4、饮服务许可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兼职。第七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帮助具备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并实施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等先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事项相关的内容:(一)许可依据及具体条款;(二)许可条件、程序、期限;(三)许可申请所需申请材料目录;(四)许可申请资料的示范文本;(五)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咨询联系电话、投

5、诉举报电话;(六)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要求。第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按要求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第十条 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5米的距离;(三)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洗手、消毒、更衣、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防潮、洗涤

6、以及处理废水、存放餐厨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符合法规要求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六)具有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一)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它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租

7、赁协议)及其平面示意图;(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书;(五)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六)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七)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八)非城市管网用水的,需提供距申报时间半年内的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九)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需提供以下资料:1、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2、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包括但不仅限于食品和食品原料验收操作规程、食品贮存

8、操作规程、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操作规程、专间操作规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处理规程);3、落实食品添加剂五专两公开(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公开承诺和公开食品添加剂使用名单)管理的相关制度;4、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和处理设施设备一览表;5、食物留样管理制度,留样设施设备、留样标签和留样台账式样;6、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或办法(包括事故报告、现场控制、人员救治等)。(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需按以下要求提交资料:1。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2。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3。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配送要求的设施设备有关资料(运

9、输车辆、运输容器等)。4、开展食品及环节表面菌落总数和致病菌检验设施设备一览表;(十一)餐饮服务单位附设甜品站的申请,还应提交餐饮主店配送管理制度、甜品站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甜品站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等。(十二)不属于以下情形的说明资料: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未满1年的;2。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未满3年的;3。申请人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在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未满5年的;4。聘用曾任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直接负

10、责的主管人员,且在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未满5年的。(十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 提交的申报材料除图纸外应用A4纸打印或用碳素笔书写,逐份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按次序装订,一式两份;凡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做出以下处理:(一)申请事项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应

11、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给予申请人餐饮服务许可受理决定书;(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三)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在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给予申请人餐饮服务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四)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字或盖章确认;(五)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餐饮服务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章 审核与决定第十五条

1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符合规定的,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中央厨房按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组织进行核查。对于首次现场核查不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可制作出具整改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后,可申请重新核查,经再次核查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逾期未申请重新核查申请的,需重新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实施餐饮服务许可核查员制度,核查人员遴选、资格认定办法及管理制度另行制定。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可以委托下一级食品

1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资料和现场核查情况,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整改期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第十八

14、条 对于已办结的餐饮服务许可事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许可材料及时归档,并建立电子档案,方便统计和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餐饮服务许可证受理审批及存续情况每半年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四章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第十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一)餐饮服务许可变更申请表;(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四) 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变更需提供工商部门核准的证明资料;(

15、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变更需提供拟任者的任职证明文件或有关资格证明(如董事会任命文件等),并提交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原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申请表上签字。(六)地址门牌号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地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第二十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手续,需提交以下资料:(一)餐饮服务许可变更申请表;(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四)更改事项说明及相关材料;(五)更改后的经营场所平面布局流程图;(六)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食品

1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并按规定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组织进行现场核查。第二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办理许可事项变更手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制作出具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第二十三条 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

17、请书;(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三)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资料;(四)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五)一年内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后,应当重点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许可类别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 申请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许可类别、有效期。(二) 加工经营场所、房屋结构、卫生设施、餐厨垃圾管理、产品种类

18、、原辅材料、添加剂管理、工艺流程、设备布局、卫生管理等现场审查和核查。(三)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证明情况。(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存档的监督、监测记录,守法经营情况。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不变。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第二十五条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延续的程序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领取变更、延续后的新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将原餐饮服务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第二十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公开登载遗失声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毁

19、损的,凭毁损的原证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不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情形的,发证部门应当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一)食品安全管理员因不在岗被书面责令改正两次后,第三次仍不在岗的;(二)擅自改变制作加工场所布局流程、主要设备设施发生改变或无法正常使用,导致不再符合餐饮服务经营要求,经书面责令改正后,不在限定时间内完成的;(三)未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经书面责令改正后,不在限定时间内改正的。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

20、的;(三)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五)延续审查时不符合要求,且在规定期限内改进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被注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做好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关登记工作,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许可证的管理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第三十二条 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同一经营场所有多个经营主体,且有独立经营场地并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应

21、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在餐饮主店内开设的甜品站,不另行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第三十三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类别、备注、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第三十四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样式要求印制和填写。各栏目填写要求如下:(一)许可证号格式为:鄂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二)单位名称栏应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准的一致。(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栏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性质,在法定代表人(负

22、责人或业主)栏后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姓名,其中属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属个体经营户的,填写业主姓名;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负责人姓名。姓名后用括弧加注相应的身份性质。例如某餐饮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餐饮店的负责人,该栏应填写为(负责人)。(四)地址栏按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填写。(五)类别栏按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中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分类要求填写。甜品站类别栏中标注饮品店(甜品站)。(六)发证机关栏1。加盖发证机关印章;2。填写发证日期:新发和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变更的,填写变更后新的许可证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注明变更字样;补发的,填写补发后新的许可证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

23、期后注明补发字样。(七)有效期限栏1。起始日期:新发、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变更、补发的,填写原证的签发日期;2。到期日期:新发、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3年后对应日的前1天;变更、补发的,填写原证的到期日期。(八)备注栏1。餐馆:单纯经营火锅或者烧烤的,加注单纯火锅或者单纯烧烤;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的,加注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2。食堂:属于工地食堂、学校食堂等的,加注工地食堂、学校食堂等;除饮品店这一类别外,供应凉菜的加注含凉菜,不供应的加注不含凉菜;供应自制裱花蛋糕的加注含裱花蛋糕,不供应的加注不含裱花蛋糕;供应生食海产品的加注含生食海产品,不供应的加注不含生食海产品;3、甜品站纳入饮品店餐饮服

24、务许可管理范围,核发的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证类别栏中标注饮品店(甜品站),备注栏中标注餐饮主店位于(具体地址)。核发变更的餐饮主店备注栏中标注含个甜品站。(九)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在餐饮服务许可证下方居中位置打印临时,并加注括号。第三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餐饮服务许可证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第六章 餐饮服务许可的分类第三十六条 餐饮服务许可按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分类方式如下:(一)餐馆(又称酒家、酒楼、酒店、饭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

25、、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1、特大型餐馆: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2、大型餐馆: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3、中型餐馆: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4、小型餐馆: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馆。如面积与就餐座位数分属两类的

26、,餐馆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二)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三)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四)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五)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地等地点(场所),为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六)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七)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单位。(八)甜品站: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

27、设,具有固定经营场所,与餐饮主店的距离不超过800米,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为主的食品的附属店面。第三十七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将新出现的餐饮服务经营方式归入已有业态;难以归入的,可新设业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中的监督检查和行政责任、法律责任按照行政许可法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及临时餐饮服务的许可条件。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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