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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docx

1、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04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经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原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杭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

2、大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二、原第十八条修改为:质监机构发现建设单位有违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或实体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实际工程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并记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质监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和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依法行使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

3、监督管理职责。其余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发布,根据2004年11月1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

4、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交通、水利、铁路、通信、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五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第七条接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必须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实施质量监督。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到质监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一)施工图纸及其审批文件;(二)施工合同,依法应当实施监理的,还应当提供监理合同;(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情况;(四)施工单位施工方案、监理单位监理规划;(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质监机构收到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质量监督书

6、。第九条质监机构应当在发出质量监督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定监督组人员名单,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发送至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第十条质监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包括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工程验收的监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第十一条质监机构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手续齐全;(二)实行总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未肢解发包或违法分包;(三)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依法可以不实施监理的,应配备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四)依法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7、五)按规定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二条质监机构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与其资质等级范围相符,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注册执业资格要求;(二)勘察报告、资料及设计文件完整、规范、真实、准确,签发(含变更)手续合法、齐全;(三)负责在施工前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参加有关阶段的质量验收;(四)不得强行指定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商;(五)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规定提交质量检查报告;(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三条质监机构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8、一)承揽的施工业务与其资质等级相符;(二)有职责明确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按工程要求配备并持证上岗;(三)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编制合理、完备的施工方案,并按施工方案施工;(四)使用检验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五)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六)有健全的施工质量检验和严格的工序管理制度,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七)有严格的质量整改措施和事故处理程序;(八)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第十四条质监机构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一

9、)有健全的监理质量制度和监理计划;(二)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三)有职责明确的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落实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监理;(四)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设计文件的规定,采取现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分阶段提出监理结论;(五)严格执行材料、设备见证检验和联合验收制度;(六)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和发生质量事故的,应及时组织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七)监理日记、监理档案真实、完整;(八)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五条质监机构对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一)依法取得相应资

10、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二)有健全完备的质量检测体系和质量检测档案;(三)检测内容和方法合法、规范;(四)在检测中发现有涉及影响结构安全的,应按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机构报告;(五)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规范、准确、真实;(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第十六条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检查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采取定点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一)对各方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进行监督检查;(二)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实物抽

11、查;(三)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四)对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拌和料质量进行抽查;(五)对见证取样送检及结构实体检验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六)监督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第十七条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重点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验评结果及竣工资料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质监机构发现建设单位有违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或实体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实际工程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并记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质监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

12、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和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检查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验收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以及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质监机构负责人审签,并加盖质监机构的公章。第二十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投诉和处理,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三条抢险救灾及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依法行使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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