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铝型材工业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铝型材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核算办法物料衡算法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山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控制,为排污收费提供核算依据,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铝型材工业采用物料衡算法进行VOCs排放量的核算。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两个行业VOCs排放量核算办法按国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执行。其他行业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VOCs排放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核算期内VOCs排放量等于VOCs产生量减
2、去VOCs去除量,计算公式如下: E=E0 - D0 (公式1)式中: E 核算期内VOCs排放量,单位:千克;E0 核算期内VOCs产生量,单位:千克;D0 核算期内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量,单位:千克。第四条 核算期内VOCs产生量等于生产过程使用的物料中VOCs总含量减去回收物料中VOCs总含量。 计算公式如下: E0=E0,物料- E 0,回收 (公式2)式中:E0,物料 核算期内使用的所有物料中VOCs总含量,单位:千克;E0,回收 核算期内回收的各种废有机溶剂或废弃物(含固体和液体)中VOCs总含量,单位:千克。第五条 核算期内生产过程使用的物料中VOCs总含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3、 (公式3)式中:Wi 核算期内第i种含有VOCs的物料投用量,单位:千克;以物料购入凭证为计算依据;WFi 核算期内第i种含有VOCs的物料中VOCs质量百分含量,单位:%;数据按以下优先顺序采用: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机类物料的检测分析报告中VOCs含量;供货商提供的质检报告(MS/DS文件),如文件中的物料含量数据为百分比范围,取其范围中值;无法获取VOCs含量比例的,按附件1取值。第六条 核算期内回收物料中VOCs总含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公式4)式中:E0,回收 指废弃或当作副产品外售等运输至厂外且不再进入生产系统回用的废有机溶剂(或废弃物)中VOCs含量,单位:千克;Wj 核算期内
4、第j种废有机溶剂(或废弃物)的回收量,单位:千克;以危废处置联单或接收单位出具发票等凭证为计算依据;WFj 核算期内第j种废有机溶剂(或废弃物)的VOCs质量百分含量,单位:%;以投用物料中VOCs质量百分含量为计算依据(VOCs质量百分含量按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核算期内VOCs去除量等于企业各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总去除量,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5)式中: D0 核算期内各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总量,单位:千克; Di 核算期内第i台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量,单位:千克。 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量可采用监测法和去除量公式法计算。计算方法按以下优先顺序采用:监测法;
5、无法获取污染治理设施进出口浓度监测数据,但企业可提供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工作台账、设备运行记录和设备点检表等证明材料时,正常运行时段采用去除量公式法计算。若企业未安装任何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未按设计要求定期更换活性炭或者催化剂,或企业无法提供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证明材料时,则其VOCs去除量为0。(1)监测法 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公式6)式中: Di 核算期内第i台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量,单位:千克; C进口,i 核算期内第i台污染治理设施进口VOCs流量加权平均浓度,单位:毫克/立方米; C出口,i 核算期内第i台污染治理设施出口VOCs流量加权
6、平均浓度,单位:毫克/立方米; Qi 核算期内第i台污染治理设施平均烟气量,单位:立方米/小时; ti 核算期内第i台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时间,单位:小时。污染治理设施进出口VOCs浓度数据按以下优先顺序采用:经数据有效性审核有效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数据;第三方监测数据或环保三同时验收监测数据。污染物测定分析方法按照附件2执行。(2)去除量公式法 无法获取监测数据时,污染治理设施的去除效率按30%计。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公式7)式中: Di 核算期内第i台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量,单位:千克;E0,i 核算期内安装第i台污染治理设施的生产环节的V
7、OCs产生量(参照公式2计算),单位:千克。第八条 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铝型材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核算周期以年或季度计算。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按本办法核算并填报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附件3),申报VOCs排放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企业应保证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环保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审核后,作为排污费征收依据。附件:1.有机物料种类与VOCs含量参考值2.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分析方法3.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附件1有机物料种类与VOCs含量参考值类别有机物料VOCs含量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铝型材工业涂料水性涂料2
8、%10%10%溶剂型涂料中涂漆(含固化剂)45%65%70%色漆(含固化剂)80%清漆(含固化剂)55%高固体份涂料10%/UV涂料/10%/粉末型涂料0%0%5%其他溶剂清洗剂水性清洗剂10%100%100%油性清洗剂100%稀释剂100%100%100%胶黏剂5%溶剂型胶黏剂65%/水性胶黏剂10%/固化剂/50%/保护蜡5%/密封胶6%/附件2挥发性有机物(VOCs)测定分析方法项目方法名称标准号苯、甲苯、二甲苯、苯系物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3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584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
9、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4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 732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4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象色谱-质谱法HJ 759VOCs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4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 732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4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象色谱-质谱法HJ 759附件3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
10、码-() 企业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填 表 人行政区划代码- 申报时段 年 月至 年 月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申报者声明:本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和本企业(个人)污染物排放情况填报的,我确定它是完整的、真实的。填报要求1.向环境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企业)应在环保部门指定的网站填报本表并根据实际需要打印存档。无法网上填报的排污单位可在所在地环保部门领取纸质报表并按规定填报。2.本表须按“填报说明”如实规范填报,各项栏目不得空缺。如属于“无”、“零”、“未检出”、“未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填报纸质报表的如内容较多可另附页
11、。3.本表中含有“”的表项为软件系统选择项目,填报单位按软件系统给出的项目进行选择,填报纸质报表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报。填报说明【表封】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的规定,由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统一代码,与“组织机构代码”可二选一进行填写。2.组织机构代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报,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填报主要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3.企业名称: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报,企业名称应与企业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4.法定代表人:由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
12、表人签章认可,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由企业实际负责人签章认可。 5.填表人:由填报报表的人员签名。6.行政区划代码:为排污者所属辖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填报单位在系统列表中选择。填报纸质报表的前六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GB/T 2260)规定填报,后三位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10114)规定填报,没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标准的后三位填报000。7.申报时段:报表申报的起始终止日期,以下表格中所填信息应为申报时段内的核算信息。8.报出日期:填报报表报出日期。申报受理回执单(存根联),于年月日申报本企业(个人)年月日至年月日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申报表编号XXXXXXXXXXXX,共
13、页。报送人(签字):申报者(盖章):经办人(签名):受理单位(盖章):说明:申报受理回执单为一式两联,申报者签字盖章后需在两联之间加盖骑缝章,环保部门受理并签字盖章后回执联退回给申报者。申报编号由“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在线申报系统”自动生成,不必手工填写。申报企业联系人: 电话: 申报受理回执单(回执联):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年月日至年月日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信息申报表(申报表号XXXXXXXXXXXX),共页。我单位已登记受理。经办人(签名):受理单位(盖章):说明:申报受理回执单为一式两联,申报者签字盖章后需在两联之间加盖骑缝章,环保部门受理并签字盖章后回执联退回给申报者。申报编号
14、由“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在线申报系统”自动生成,不必手工填写。受理单位联系人信息需手工填写。受理单位联系人: 电话:表1 基本信息表1.所属行业类型2.企业地址3.是否重点源国控 省控 非重点源4.治理设施综合去除率(%)5.活性炭更换周期6.催化剂更换周期7.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次数(次)8.核算期上年同期申报表申报的去除率(%)VOCs排放总污染当量数:(各核算环节总排放量/0.95)9.核算期投用的有机类物料VOCs总含量(kg)10.核算期各种废有机溶剂(或废弃物)总回收量(kg)11.核算期VOCs总去除量(kg)VOCs排放总污染当量:应缴VOCs排污费(元):备注:表内指标关系:VOCs排放总污染当量 = (第9项-第10项第11项)/0.95填报说明:1.1.所属行业类型:软件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表(GB/T4754-2011)的规范填报行业小类名称和代码;2.3.是否重点源:软件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实际情况选择划“”;3.5.活性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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