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 理 规 约管 理 规 约(示范文本)物业名称:;物业类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物业座落位置:(物业详细的路街道巷门牌号)。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保障本物业的依法与合理使用、维护、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第二条(规约效力)本规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三条(管理方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通过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治管理或委托其他人管理),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治或委托其他人)按照物业服
2、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第四条(业主权利)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二)与其他业主一同对本物业实施管理。(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
3、履行。(四)提出修改本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五)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七)合理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权利;对其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八)监督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九)制止和投诉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违规违章搭建建筑物、私自占用共同空间等影响业主共同利益的安全隐患,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与工作的行为。(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条(业主义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法履行
4、以下义务:(一)自觉遵守本管理规约,以及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有关的管理制度和本规约,并承担连带责任;在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告知受让人遵守本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大会作出的有关决定。(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三)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根据物业管理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四)维护本物业公共场所(地)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注意保护环境;
5、遵守攀枝花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绿化、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规定;主动清除所洒落在共用场地的物品;自觉恢复所污染、破坏的地面原样。(五)配合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的维修养护。责任人承担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赔偿责任。(六)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清楚物业服务企业告知的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避免房屋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使用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
6、施设备时,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七)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自行支付相应费用。当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时,按规定或约定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不进行维修养护,视为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养护,并按规定或约定分担维修费用。(八)安全使用水、电、气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按规定处理、报告。预留紧急联系方式,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在突发事件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九)。第六条(物业使用禁止行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擅自改变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
7、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及公共场所(地)。(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五)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六)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七)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豢养宠物等。(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九)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
8、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十)违反物业区域内的交通管理规则,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十一)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休息时间制造噪音污染。(十二)擅自在房屋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设计和指定的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加固处理。(十三)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十四)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十五)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七条(选聘与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须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
9、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而丧失。第八条(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由全体业主按其拥有物业权属份额大小共同分担,并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内付清。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费用由双方约定。第九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其缴存标准、管理、使用和监督执行攀枝花市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幢或一户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不足首次专项维修资金30%时,由业主委员会向该幢或该户房屋业主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10、。对不执行攀枝花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缴存、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并代表其他业主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起诉。第十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依法经营)按照以下条款进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和收益分配:(一)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二)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部分,归该幢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三)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
11、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四)。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与业委会工作经费)本物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不包含在本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费中,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筹集和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和管理使用按照业主大会依法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对使用情况定期公告和接受业主质询。第十二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险)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由全体业主按其拥有物业权属份额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其费用进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由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代行办理相关手续;业主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
12、全的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第十三条(物业管理纠纷民事诉讼)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民事诉讼的,其费用由当事人依法承担;提起共同诉讼的,经当事人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其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依法承担。第十四条(违约责任)因违反本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物业交付他人使用的,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违反本规约的,由业主委员会督促改正,也可由相关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含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含义:(一)共用部位是指一幢
13、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房屋等。(二)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十六条(规约通过)本规约经年月日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和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1/2以上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第十七条(规约修改与补充)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有关本规约的决定均是本规约的组成部分;本规约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第十八条(规约备案)制定和修改的业主规约,按规定报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规约保存与执有)本规约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当地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各1份。市 / 区 /县(物业名称)业主大会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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