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9 ,大小:22.80KB ,
资源ID:6932589      下载积分:12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6932589.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docx)为本站会员(b****5)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docx

1、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完善农村金融 服务体系,国家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业保险制度。为加 强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更好服务“三农” 根据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 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是 指财政部对省级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 经办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险费的 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本办法所称经办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 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2、。本办法所称农 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第三条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引导、市场 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一)政府引导。财政部门通过保险费补贴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农业保险,推动农 业保险市场化发展,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二) 市场运作。 财政投入要与农业保险发展的市场规 律相适应,以经办机构的商业化经营为依托,充分发挥市场 机制作用,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三) 自主自愿。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经办机构、 地方财政部门等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 规定的基础上,申请中央财政

3、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四) 协同推进。保险费补贴政策要与其他农村金融和 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财政、农业、林业、保险监管等有 关单位积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第二章补贴政策第四条财政部提供保险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以下简称 补贴险种)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 宗农产品,以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 他农产品。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 地)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对符合农业产业政策、适应 当地 三农”发展需求的农业保险给予一定的保险费补贴等政策支持第五条 中央财政补贴险种标的主要包括:(一)种植业。 玉米、水稻、小麦、棉花、马铃薯、油

4、 料作物、糖料作物。(二)养殖业。 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三)森林。 已基本完成林权制度改革、产权明晰、生 产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和商品林。(四)其他品种。 青稞、牦牛、藏系羊(以下简称藏区 品种)、天然橡胶,以及财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确 定的其他品种。第六条 对于上述补贴险种,全国各地均可自主自愿开 展,经财政部确认符合条件的地区(以下简称补贴地区) , 财政部将按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支持。第七条 在地方自愿开展并符合条件的基础上,财政部 按照以下规定提供保险费补贴:(一)种植业。 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 25%的基础上,中 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 40%、对东部地区补贴 35% ;对纳

5、入补贴范围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中国储备 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以下统称中 央单位),中央财政补贴 65%。(二)养殖业。 在省级及省级以下财政(以下简称地方 财政)至少补贴 3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50%、对东部地区补贴 40%;对中央单位, 中央财政补贴 80%。(三)森林。 公益林在地方财政至少补贴 40%的基础上, 中央财政补贴 50% ;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中央财政补 贴 90% 。商品林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 25%的基础上,中央财 政补贴 30%;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中央财政补贴 55%。(四)藏区品种、天然橡胶。 在省级财政

6、至少补贴 25% 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 40% ;对中央单位,中央财政补贴 65%。第八条 在上述补贴政策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 三大粮食作物保险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对省级财政给予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保险 费补贴比例高于 25%的部分,中央财政承担高出部分的 50%。 其中,对农户负担保险费比例低于 20%的部分,需先从省级 财政补贴比例高于 25%的部分中扣除, 剩余部分中央财政承 担 50% 。在此基础上,如省级财政进一步提高保险费补贴比 例,并相应降低产粮大县的县级财政保险费负担,中央财政 还将承担产粮大县县级补贴降低部分的 50%。当县级财政补贴比例降至 0 时,中央财政

7、对中西部地区 的补贴比例,低于 42.5%(含 42.5%)的,按 42.5%确定; 在 42.5%-45% (含 45% )之间的,按上限 45%确定;在 45%-47.5%(含 47.5% )之间的,按上限 47.5%确定。对中央 单位符合产粮大县条件的下属单位,中央财政对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比例由 65% 提高至 72.5%本办法所称三大粮食作物是指稻谷、小麦和玉米。本办 法所称产粮大县是指根据财政部产粮(油)大县奖励办法确 定的产粮大县。第九条 鼓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对不同险种、不 同区域实施差异化的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政策,加大对重要 农产品、规模经营主体、产粮大县、贫困

8、地区及贫困户的支 持力度。第三章 保险方案第十条 经办机构应当公平、合理的拟订农业保险条款 和费率。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 率,经办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各地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 业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第十一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当地主要的自 然灾害、重大病虫害和意外事故等;有条件的地方可稳步探 索以价格、产量、气象的变动等作为保险责任,由此产生的 保险费,可由地方财政部门给予一定比例补贴。第十二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以保障农户及农业生 产组织灾后恢复生产为主要目标,主要包括:一)种植业保险。 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 的直接物化成本(以最近一期价

9、格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或认 可的数据为准,下同) ,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 耕和地膜等成本。(二)养殖业保险 。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理价值,包 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三)森林保险。 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 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处理与施肥、挖坑、栽植、抚育 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鼓励各地和经办机构根据本地农户的支付能力,适当调 整保险金额。对于超出直接物化成本的保障部分,应当通过 适当方式予以明确,由此产生的保险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 结合实际,提供一定的补贴,或由投保人承担。第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当 地农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费率水平

10、。连续 3 年出 现以下情形的,原则上应当适当降低保险费率,省级财政部 门应当依法予以监督:(一)经办机构农业保险的整体承保利润率超过其财产 险业务平均承保利润率的;(二)专业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整体承保利润率超过财 产险行业平均承保利润率的;(三)前两款中经办机构财产险业务或财产险行业的平均承保利润率为负的,按照近 3 年相关平均承保利润率的均值计算本办法所称承保利润率为 1-综合成本率。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条件, 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 合理的设置相对免赔。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可以通过 “无赔款优待 ”等方式,对 本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的投保农户

11、,在下一保险期限内给予一 定保险费减免优惠。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地方财政、中央财政等按照 相关规定,以农业保险实际保险费和各方保险费分担比例为 准,计算各方应承担的保险费金额。第十六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 晰,保单上应当明确载明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地方财 政、中央财政等各方承担的保险费比例和金额。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十七条 农业保险技术性强、参与面广,各地应高度 重视,结合本地财政状况、农户承受能力等,制定切实可行 的保险费补贴方案,积极稳妥推动相关工作开展。鼓励各地和经办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灾减损工 作,防范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鼓励各地根据有关规定,对 经办机构

12、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农 业保险工作给予支持。第十八条 各地和经办机构应当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投 保模式,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积极发 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组 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投保。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 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的,经办机构应当在订立补贴险种合同 时,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并由投 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第十九条 各地和经办机构应当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查 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赔偿处理等具体 问题予以规范,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第二

13、十条 经办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 后 10 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 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约定 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经办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财政补贴 “一卡通 ”、银行转账 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农户。如果农户没有 财政补贴 “一卡通 ”和银行账户,经办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 确保将赔偿保险金直接赔付到户。第二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当在确认收到农户、农业生产 经营组织自缴保险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或保险凭 证应发放到户。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或通过互联 网、短信、微信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 服务标准和

14、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做好保险费补贴资金的 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与农业、林业、保险 监管、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把农业保 险保险费补贴工作落到实处。第五章 预算管理第二十三条 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 分账核算。财政部承担的保险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中央财 政预算。省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保险费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 预算安排,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承担的保险费补贴资金,由省 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落实。第二十四条 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据实结算。保险费补贴资金当年出现结余的,抵减下年度预 算;如下年度不再为补贴地区,

15、中央财政结余部分全额返还 财政部。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及有关中央单位应于每年 3 月底之前,编制当年保险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报送财政 部,抄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同时, 对上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编制 结算报告,并送对口专员办审核。当年资金申请和上年度资 金结算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一) 保险方案。 包括补贴险种的经办机构、 经营模式、 保险品种、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补贴区域、投 保面积、单位保险费、总保险费等相关内容。(二)补贴方案。 包括农户自缴保险费比例及金额、各 级财政补贴比例及金额、资金拨付与结算等相关情况。(三)保障措施。 包

16、括主要工作计划、组织领导、监督 管理、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相关措施。(四)直接物化成本数据。 价格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 最近一期农业生产直接物化成本数据(直接费用) 。保险金 额超过直接物化成本的,应当进行说明,并测算地方各级财 政应承担的补贴金额。(五)产粮大县情况。 对申请产粮大县政策支持的,省 级财政部门及有关中央单位应单独报告产粮大县三大粮食 作物投保情况,包括产粮大县名单、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 种植面积、投保面积、保险金额、 2015 年以来各级财政补贴 比例等。(六)相关表格。 省级财政部门及有关中央单位应填报 上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结算表(附件 1、

17、附件 3),当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测算表 (附 件 2、附件 4)以及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 , 专员办对上年度资金结算情况进行审核后,填报中央财政农 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专员办确认结算表 (附件 1、附件 3)。(七)其他材料。 财政部要求、地方财政部门认为应当 报送或有必要进行说明的材料。第二十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及有关中央单位对报送材料 的真实性负责,在此基础上专员办履行审核职责。专员办重 点审核上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相关 险种是否属于中央财政补贴范围、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是否层 层分解下达等。专员办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以及国家有关政 策规定,适当扩大审

18、核范围。原则上,专员办应当在收到结算材料后 1 个月内,出具 审核意见送财政部,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或中央单位。省级 财政部门及有关中央单位应当在收到专员办审核意见后 10 日内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结算材料,并附专员办审核意 见。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及有关中央单位应加强和完 善预算编制工作,根据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投保数量、保 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补贴比例等,测算下一年度各级 财政应当承担的保险费补贴资金,并于每年 10 月 10 日前上报财政部,并抄送对口专员办。第二十八条 对未按上述规定时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材 料的地区, 财政部和专员办不予受理, 视同该年度该地区 (单 位)不申请中

19、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第二十九条 对于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单位上报的保险 费补贴预算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财政部将给予保 险费补贴支持。第三十条 财政部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中央单位按照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报送的材料以及专员办审核意见,结 合预算收支和已预拨保险费补贴资金等情况,清算上年度并 拨付当年剩余保险费补贴资金。对以前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结余较多的地区,省级财 政部门(中央单位)应当进行说明。对连续两年结余资金较 多且无特殊原因的地方(中央单位) ,财政部将根据预算管 理相关规定, 结合当年中央财政收支状况、 地方(中央单位) 实际执行情况等,收回中央财政补贴结余资金,并酌情扣

20、减 该地区(单位)当年预拨资金。第三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后,原则上应在 1 个月内对保险费补贴进行分解下达。地方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农业保险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及时向经 办机构拨付保险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随时掌握补贴资金的实际 使用情况,及时安排资金支付保险费补贴,确保农业保险保单依法按时生效。对中央财政应承担的补贴资金缺口,省级财政部门可在次年向财政部报送资金结算申请时一并提出。第三十三条保险费补贴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 度有关规定执行。上级财政部门通过国库资金调度将保险费补贴资金逐 级拨付下级财政部门。保险费补贴资金不再通过中央专项资

21、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和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支付。有关中央单位的保险费补贴资金,按照相关预算管理体制拨付。第六章机构管理第三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或相关负责部门应当根据相 关规定,建立健全补贴险种经办机构评选、 考核等相关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通过招标等方式 确定符合条件的经办机构,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招标 时要考虑保持一定期限内县域经办机构的稳定,引导经办机 构加大投入,提高服务水平。第三十五条 补贴险种经办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经营资质。符合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具有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或审批的保险产 品。(二) 专业能力。具备专门的农业保险技术

22、人才、内设 机构及业务管理经验,能够做好条款设计、费率厘定、承保 展业、查勘定损、赔偿处理等相关工作。(三) 机构网络。在拟开展补贴险种业务的县级区域具 有分支机构,在农村基层具有服务站点,能够深入农村基层 提供服务。(四) 风险管控。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本实力、完 善的内控制度、稳健的风险应对方案和再保险安排。(五) 信息管理。信息系统完善,能够实现农业保险与 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满足信息统计报送 需求。(六) 国家及各地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六条经办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兼顾社会效 益与经济效益,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 务水平与质量:(一) 增强社会责任感

23、,服务 三农”全局,统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积极稳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二) 加强农业保险产品与服务创新,合理拟定保险方案,改善承保工作,满足日益增长的 三农”保险需求;(三) 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迅速 及时做好灾后查勘、定损、理赔工作;(四) 加强宣传公示,促进农户了解保险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及工作进展等情况;(五)强化风险管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协助做好 防灾防损工作,通过再保险等有效分散风险;(六)其他工作。第三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当按照 财政部关于印发 农业 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金 2013 129 号)的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

24、逐 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长效机制。第三十八条 除农户委托外,地方财政部门不得引入中 介机构,为农户与经办机构办理中央财政补贴险种合同签订 等有关事宜。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的保险费,不得用于向中介 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 移支付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 绩效评价制度,并探索将其与完善农业保险政策、评选保险 经办机构等有机结合。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主要绩效评价指标原则上应当涵 盖政府部门(预算单位) 、经办机构、综合效益等。各单位 可结合实际,对相关指标赋予一定的权重或分值,或增加适 应本地实际的其他指标

25、,合理确定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绩效 评价结果。各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 8 月底之前将上年度农业保险 保险费补贴绩效评价结果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对口专员办。第四十条 财政部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定 期或不定期对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农 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作为研究 完善政策的参考依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 制,加强对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动态监控,定期自查本 地区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财政部。第四十一条 禁止以下列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险费补 贴:(一)虚构

26、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 行多次投保;(二)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 代领或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 保险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三)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的方式。第四十二条 对于地方财政部门、经办机构以任何方式 骗取保险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及专员办将责令其改正并追 回相应保险费补贴资金,视情况暂停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 险费补贴资格等,专员办可向财政部提出暂停补贴资金的建 议。各级财政、专员办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 专项资金审核工作中,存在报送虚假材料、违反规定分配资 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 或

27、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 、公务员法 、 行政监察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 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各地和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及 时制定和完善相关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 部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金 200826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养 殖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金200827 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险费补贴试点工作有关 事项的通知 (财金 2009 25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 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附: 1.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结算表(不包 括产粮大县)2.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测算表(不包 括产粮大县)3.中央财政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保险费 补贴资金结算表4.中央财政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保险费 补贴资金测算表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