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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docx

1、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6年6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一、总 说 明(一)统计的目的和意义。为建立并规范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

2、失统计内容与指标,全面、及时掌握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为国家和地方编制灾区恢复重建规划提供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相关统计制度、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等,制定本制度。(二)统计范围。1本制度所称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台风灾害、低温冷冻与雪灾、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啸灾害等。2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范围包括灾区人员受灾、农村与城镇居民住宅用房损失、非住宅用房损失、居民家庭财产损失、农业损失、工业损失、服务业损失、基础设施损失、公共服务系统损失

3、和资源与环境损失。3本制度中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包括中央(省、市)直属农场、林场、工业、服务业等损失,均按照“在地统计”的原则填报;军队、武警、军区所属单位等损失不在统计范围内。4本制度中经济损失均为直接经济损失,因灾造成的抢险救援费用、停工停产等间接经济损失、生态系统受灾造成的损失和恢复重建费用等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均按照统计对象的重置价格核算,其中,重置价格为采用与受损统计对象相同的材料、建筑或制造标准、设计、规格及技术等,以现时价格水平重新购建与受损统计对象相同的全新实物所需花费的材料和人工等成本价格,不考虑地价因素。(三)主要内容。本制度的统计内容包括毁损实物量和经济损失

4、,其中,人员、文化遗产、资源与环境等受灾情况只统计数量,不计经济损失。本制度中报表未涉及的其他需要填报的损失,可单独增加报表并作出详细说明。1经济损失统计汇总表(Z01表)。反映因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共1张报表。包括农村居民住宅用房经济损失、城镇居民住宅用房经济损失、非住宅用房经济损失、居民家庭财产经济损失、农业经济损失、工业经济损失、服务业经济损失、基础设施经济损失、公共服务系统经济损失等。2人员受灾情况统计表(A01表)。反映因灾害造成的人员受灾情况,共1张报表。包括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饮水困难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过渡性生活救助人口等。3房屋受

5、损情况统计表(B01B03表)。反映因灾害造成的房屋受损情况,共3张报表,分为农村居民住宅用房、城镇居民住宅用房、非住宅用房。主要统计倒塌房屋、严重损坏房屋、一般损坏房屋数量以及经济损失。住宅用房、非住宅用房均按结构不同划分为钢混、砖混、砖木和其他等四种类型。各行业(系统)职工住宅用房损失、非住宅用房损失分别计入农村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B01表)与城镇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B02表)、非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B03表),不在各行业(系统)损失表中统计;根据需要,灾区政府可组织部分行业(系统)按B03表的要求单独填报本行业(系统)非住宅用房损失。4居民家庭财产损失统计表(C01表

6、)。反映因灾害造成的居民家庭财产损失情况,共1张报表。分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家庭财产损失,主要统计受灾家庭户数、生产性固定资产、耐用消费品和其他财产损失。不含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土地及金融资产等损失。5农林牧渔业损失统计表(D01表)。反映因灾害造成的农林牧渔业损失情况,共1张报表。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等损失;不含土地及农业系统职工住宅用房、非住宅用房等损失。6工业损失统计表(E01表)。反映因灾害造成的工业损失情况,共1张报表。分规模以上工业、规模以下工业两类,主要统计受损企业数量,厂房与仓库、设备设施受损数量和经济损失,原材料、半成品和产成品经济损失等;不含土地及工业系

7、统职工住宅用房、非住宅用房损失。7服务业损失统计表(F01表)。反映因灾害造成的服务业损失情况,共1张报表。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损失;不含土地及服务业系统职工住宅用房、非住宅用房损失。8基础设施类损失统计表(G01G07表)。反映因灾害造成的基础设施损失情况,共7张报表。包括交通运输、通信、能源、水利、市政、农村地区生活设施、地质灾害防治等基础设施损失;不含土地及基础设施部门职工住宅用房、非住宅用房损失。9公共服务系统损失统计表(H01H09表)。反映因灾害造成的公共服务系统损失情况,共9张报表。包括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

8、新闻出版广电、体育、社会保障与社会服务、社会管理和文化遗产等损失;不含土地及公共服务系统职工住宅用房、非住宅用房损失。各行业(系统)的行政部门、各类行业协会、联合会等损失不在各行业(系统)损失表内统计,均计入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系统)损失统计表(H08表)。10资源与环境损失统计表(I01表)。反映因灾害造成的资源与环境损失情况,共1张报表。主要统计耕地、林地、草地、非煤矿山资源受损情况,国家级/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与野生动物受损情况,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地方级森林公园与湿地公园受损情况,地表水污染、土壤污染等环境损害情况;只统计毁损数量或面积,不统计经济损失。各行业(系统)的土地损失均

9、在此表中统计。11基础指标统计表(J01表)。反映受灾县(市、区)的基本情况,共1张报表。主要统计人口、房屋、农业、工业、服务业、教育和科技、卫生和社会服务、文化和体育、基础设施等的基本情况。(四)调查方法。根据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填报时限要求和各项损失统计内容的具体特征,采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抽样调查、多部门会商、综合评估等方法开展损失的统计填报。(五)灾害损失的统计报送。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级应急响应,或国务院决定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时,启动本制度。统计报送分为初报、核报2个阶段。1初报。(1)本制度启动后,灾区省级政府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报工作。其中,县级

10、政府在本制度启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损失的调查统计并报送至地级政府;地市级政府在接到县级损失统计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政府报告;省级政府在接到地级损失统计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可参照上述时限要求,将本级损失的调查统计资料报送至省级政府。(2)初报阶段,灾区各级政府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各行业(系统)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抽样调查等方法,开展损失调查统计工作。2核报。(1)初报阶段结束次日即进入核报阶段。(2)灾区省级政府原则上应在5个工

11、作日内完成核报工作。其中,县级政府在核报阶段开始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损失的核定并报送至地市级政府;地市级政府在接到县级损失核定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核定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政府报告;省级政府在接到地级损失核定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核定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可参照上述时限要求,将本级损失的核定资料报送至省级政府。(3)核报阶段,灾区各级政府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各行业(系统)综合运用调查、多部门会商、综合评估等方法,开展损失核定工作。(六)组织方式和数据采集。1灾区省级政府负责组织本制

12、度中各报表的填报工作,省级减灾委或民政部门汇总,并以省级政府名义报送国家减灾委。各级减灾委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审核相关报表。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办公室负责报表的汇总工作,向国务院报送灾害损失情况。2本制度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为统计单位。根据需要,人员受灾、房屋受损、农业损失等情况可以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县级政府为基本上报单位,地市级、省级政府为审核与上报单位。3地方各级政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制度有关的统计报表格式、指标设置、统计口径等规定进行调查统计,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核定统计数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伪造和篡改。4地方各级政府应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填报数

13、据,提高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七)统计资料公布及数据共享。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的统一部署安排,视情向有关部门发布和共享核定后的灾害损失情况。二、报 表 目 录本套报表共11大类27张,包括26张损失统计报表和1张基础指标报表。表 号表 名报告期别填报范围报送单位报送日期及方式页码Z01表经济损失统计汇总表初报、核报参见“一、总说明”第2部分“(二)统计范围” 县级政府为基本上报单位,地级、省级政府为审核与上报单位本制度启动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报;初报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报。地方各级政府应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

14、系统填报数据2A01表人员受灾情况统计表同上同上同上同上2B01表农村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同上同上同上同上3B02表城镇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同上同上同上同上3B03表非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同上同上同上同上2C01表居民家庭财产损失统计表同上同上同上同上2D01表农林牧渔业损失统计表同上同上同上同上3E01表工业损失统计表同上同上同上同上2F01表服务业损失统计表同上同上同上同上2G01表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损失统计表同上同上同上同上4G02表基础设施(通信)损失统计表同上同上同上同上2G03表基础设施(能源)损失统计表同上同上同上同上2G04表基础设施(水利)损失统计表同上同上同

15、上同上2G05表基础设施(市政)损失统计表同上同上同上同上2G06表基础设施(农村地区生活设施)损失统计表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G07表基础设施(地质灾害防治)损失统计表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H01表公共服务(教育系统)损失统计表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H02表公共服务(科技系统)损失统计表同上同上同上同上2H03表公共服务(医疗卫生系统)损失统计表同上同上同上同上2H04表公共服务(文化系统)损失统计表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H05表公共服务(新闻出版广电系统)损失统计表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H06表公共服务(体育系统)损失统计表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H07表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与社会服务系统)损失统计表同上同上同上同上

16、2H08表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系统)损失统计表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H09表公共服务(文化遗产)损失统计表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I01表资源与环境损失统计表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J01表基础指标统计表同上同上同上同上5三、调 查 表 式(一)经济损失统计汇总表表 号:Z01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办公室_省(自治区、直辖市)_地(市、州、盟)_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行政区划代码:_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53号填报单位(盖章): 20 年 有效期至:2018年5月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代码数量甲乙丙1农村居民住宅用房经济损失万元Z01001城镇居民住宅用房经济损失万元Z01002非住宅用房经

17、济损失万元Z01003居民家庭财产经济损失万元Z01004农林牧渔业经济损失万元Z01005工业经济损失万元Z01006服务业经济损失万元Z01007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经济损失万元Z01008基础设施(通信)经济损失万元Z01009基础设施(能源)经济损失万元Z01010基础设施(水利)经济损失万元Z01011基础设施(市政)经济损失万元Z01012基础设施(农村地区生活设施)经济损失万元Z01013基础设施(地质灾害防治)经济损失万元Z01014公共服务(教育系统)经济损失万元Z01015公共服务(科技系统)经济损失万元Z01016公共服务(医疗卫生系统)经济损失万元Z01017公共服务(

18、文化系统)经济损失万元Z01018公共服务(新闻出版广电系统)经济损失万元Z01019公共服务(体育系统)经济损失万元Z01020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与社会服务系统)经济损失万元Z01021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系统)经济损失万元Z01022经济损失合计万元Z01023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灾区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汇总。逻辑关系:1Z01001=B01046;Z01002=B02046;Z01003=B03031;Z01004=C01011;Z01005=D01038;Z01006=E01015;Z01007=F01024;Z01008=G01083;Z

19、01009=G02018;Z01010=G03037;Z01011=G04026;Z01012=G05048;Z01013=G06009;Z01014=G07015;Z01015=H01013;Z01016=H02032;Z01017=H03018;Z01018=H04016;Z01019=H05013;Z01020=H06008;Z01021=H07035;Z01022=H08008。2Z01023=Z01001+Z01002+Z0003+Z01004+Z01005+Z01006+Z01007+Z01008+Z01009+Z01010+Z01011+Z01012+Z01013+Z01014+

20、Z01015+Z01016+Z01017+Z01018+Z01019+Z01020+Z01021+Z01022。(二)人员受灾情况统计表表 号:A01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办公室_省(自治区、直辖市)_地(市、州、盟)_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行政区划代码:_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53号填报单位(盖章): 20 年 有效期至:2018年5月 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代码数量甲乙丙1受灾人口人A01001因灾死亡人口人A01002因灾失踪人口人A01003因灾伤病人口人A01004其中:因灾重伤人口人A01005饮水困难人口人A01006紧急转移安置人口人A01007其中:集中安

21、置人口人A01008分散安置人口人A01009需过渡性生活救助人口人A01010(1)其中:女性人A01011(2)其中:老人(60岁及以上)人A01012 儿童(14岁及以下)人A01013(3)其中:三无人员人A01014 三孤人员人A01015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填报说明:1本表适用于灾区人员受灾情况统计。2本表中含灾害发生时受灾行政区域内的常住人口和非常住人口。3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某受灾的乡(镇、街道),并已在该乡(镇、街道)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包括户口在该乡(镇、街道),外出不满半年的人);已在某受灾的乡(镇、街道)居住半年以上,常住户口在该乡(镇、街

22、道)以外的人;在某受灾乡(镇、街道)居住不满半年,但已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自然灾害发生时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常住户口待定的人。非常住人口指自然灾害发生时在受灾地,但不属于常住人口的人。主要指标说明:1受灾人口: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2因灾死亡人口: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3因灾失踪人口: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4因灾伤病人口: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受伤或引发疾病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5饮水困难人口:因灾造成饮用水获取困难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6

23、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因自然灾害造成的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包括自然灾害袭击导致房屋倒塌、严重损坏(含应急期间未经安全鉴定的其他损房)造成无房可住的人员;或受自然灾害风险影响,由危险区域转移至安全区域,不能返回家中居住的人员。安置类型包含分散安置和集中安置。对于台风灾害,其紧急转移安置人口不含受台风灾害影响从海上回港,但无需安置的避险人员。7集中安置人口:由政府统一安置在集中搭建的帐篷或避难场所、学校、体育场馆、厂房等场所内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数量。8分散安置人口:由政府安排安置在分散搭建的帐篷、指定的临时居住场所等地点,或通过投亲靠友等方

24、式安置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数量。9需过渡性生活救助人口:因自然灾害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后、恢复重建完成前予以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逻辑关系:1A01001A01002;A01001A01003;A01001A01004;A01001A01006;A01001A01007;A01001A01010。2A01007=A01008+A01009。3A01004A01005;A01010A01011;A01010A01012;A01010A01013;A01010A01014;A01010A01015。(三)农村居民住宅用房

25、受损情况统计表表 号:B01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办公室_省(自治区、直辖市)_地(市、州、盟)_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行政区划代码:_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53号填报单位(盖章): 20 年 有效期至:2018年5月 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代码数量甲乙丙1一、倒塌房屋钢混结构户数户B01001钢混结构间数间B01002钢混结构经济损失万元B01003砖混结构户数户B01004砖混结构间数间B01005砖混结构经济损失万元B01006砖木结构户数户B01007砖木结构间数间B01008砖木结构经济损失万元B01009其他结构户数户B01010其他结构间数间B01011其他结

26、构经济损失万元B01012倒塌房屋总户数户B01013倒塌房屋总间数间B01014倒塌房屋经济损失小计万元B01015二、严重损坏房屋钢混结构户数户B01016钢混结构间数间B01017钢混结构经济损失万元B01018砖混结构户数户B01019砖混结构间数间B01020砖混结构经济损失万元B01021砖木结构户数户B01022砖木结构间数间B01023砖木结构经济损失万元B01024其他结构户数户B01025其他结构间数间B01026其他结构经济损失万元B01027严重损坏房屋总户数户B01028严重损坏房屋总间数间B01029严重损坏房屋经济损失小计万元B01030三、一般损坏房屋钢混结构户

27、数户B01031续表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代码数量甲乙丙1钢混结构间数间B01032钢混结构经济损失万元B01033砖混结构户数户B01034砖混结构间数间B01035砖混结构经济损失万元B01036砖木结构户数户B01037砖木结构间数间B01038砖木结构经济损失万元B01039其他结构户数户B01040其他结构间数间B01041其他结构经济损失万元B01042一般损坏房屋总户数户B01043一般损坏房屋总间数间B01044一般损坏房屋经济损失小计万元B01045四、农村居民住宅用房经济损失合计万元B01046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填报说明:1本表适用于农村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2农村是指城镇以外的区域。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其中,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3本表含在农村地区的各行业、系统的职工住宅用房以及在建农村居民住宅用房。4本表中房屋统计不含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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