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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讲解汇总.docx

1、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讲解汇总2015年一级消防工程师案例分析考点讲解汇总 课程概述 (1) 熟悉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对建设工程类别、建筑耐火等级、建筑总平面布局、建筑平面布置、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救援设施和建筑内部装修等的建筑防火案例进行分析,辨识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现象和隐患,提出解决问题和整改隐患的对策措施。 (2) 熟悉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对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消防设施应用案例进行分析,辨识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现象和隐患,提出解决问题和整改

2、隐患的对策措施。 (3) 熟练掌握消防安全评估和性能化防火设计评估的内容、方法和步骤,对消防安全评估和性能化设计评估案例进行分析,辨识安全评估和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步骤的缺陷和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提出完善安全评估和性能化设计评估,消除安全隐患的对策措施。 (4) 熟悉消防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掌握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对消防安全管理案例进行分析,辨识消防安全管理中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现象和行为,提出整改的措施。 (5) 熟悉消防安全事故分析的基本知识,掌握火灾成因分析、责任分析、主要教训与防范措施分析等消防安全事故分析的常识,对消防安全管理与火灾事故案例进行分析,辨识火灾事故中不

3、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现象和行为,提出整改的措施。 新版建规50016-2014 解读 新规范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 版本),新规范与上述两规范的的相比,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1.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适当提

4、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 计人员密度;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 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具体解读如下: 1、 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

5、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 10 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消防备用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允许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筑可不设消防备用泵。但有的条文两本规范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的条文规定。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 90 年代修订时将原高规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这句话划掉了,但是否计入在条文

6、和条文说明中未予明确,当时考虑这可由工程设计人员自行确定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专用还是兼用。如确定专用或是兼用,都应配套相应的技术措施。建规和高规合并后,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两本规范条文规定应一致而不一致的问题。 2、 新建规条文示例 1)关于前言修订内容 1)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一: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厂房;2.仓库;3.民用建筑;4.甲、乙、丙类液 体储罐(区);5.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6.可燃材料堆场;7.城市交通隧道。 条文示例一的 1.0.2 条“民用建筑”一词包括:原建规1.0.2 条包括的的四类建筑: 1.9 层及 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

7、 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m 的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 4.地下、半地下建筑(); 也包括原高规1.0.3 条包括的的两类建筑: 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公共建筑。 条文示例二: 2.1.1 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非单层建筑。 高层建筑术语的定义,非常明确地规定住宅不按层数而按建筑高度来区分多层建筑或是高层建筑,原因:按建筑高度较为准确,而按层数则会有较大出入。同时也说明了对住宅建筑的要求宽于对公共建筑的要求(住宅建筑为 27m,其他建筑为 24m),定义中的其他建筑既包

8、括工业建筑、也包括民用建筑。 为了说明按建筑高度要比按层数准确,示例如下:某工程,无架空层,9 层,每层层高 2.8m,总建筑高度为:2.8m925.2m;而另一工程,有架空层,高度 2.1m;9 层,每层层高 3.0m,顶层为跃层,总建 筑高度为:2.1m3.0m93.0m32.1m。两工程层数相同都为 9 层,而建筑高度两者相差 32.1m25.2m 6.9m。 条文示例三: 1.0.6 建筑高度大于 250m 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 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条文示例三的 1.0.6 条来自原高规,当年 199

9、01993 年编制 95 版高规时,突破了高规建 筑高度 100m 的限制,又设定了建筑高度 250m 的上限,当时考虑的理由是: 1.火灾次数。高层建筑的火灾次数一般为一次,当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再高,其面积和人数达到建规两 次火灾标准时,火灾次数不应再按一次计算。 2.消防电梯速度。消防电梯速度要求在 1min 内从底层到顶层,当年消防电梯速度为 2.5m/s,250m 的高层 建筑需时 100s,即 1.67min,已略低于标准要求,但未超过 2min。 3.电源保证。一类建筑和二类建筑分别对供电有明确规定,当建筑高度再高时,电源保证的要求更高,当 时在我国难以做到。 4.工程案例。当时国内

10、已建、拟建的建筑,建筑高度一般均在 250m 以下。建筑高度超过 250m 的高层建筑,有称为超限建筑(指超过上限值的高层建筑),有称为超超建筑的(指超过超高层建筑的高层建筑),国内尚未统一,本人较为倾向于称为超限建筑。一般认为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建筑,也有有称为超高层建筑的。 达到 152m 的称为摩天大楼。建筑高度为 250m1000m 的高层建筑怎么命名,也是一个问题。 条文示例四: 2.1.4 商业服务网点。其定义为: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 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2 的商店、邮政所、储蓄

11、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条文示例四的 2.1.4 条对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2,是总面积还是分隔单元面积作了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条文示例五: 7.3.3 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条文示例五的 7.3.3 条,意味着消防电梯今后有可能不只一台,而是有可能为多台。这就涉及电梯井底的排水问题,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当兼作消防电梯时,也应按消防电梯要求进行排水。还涉及消防电梯和兼作消防电梯的客梯或货梯排水泵专用、共用的问题。 条文示例六: 7.4.2 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条文示例六的 7.4.2 条与以前规范规定

12、停机坪设置消火栓较为详细,条文所指的适当位置指不影响直 升机的升降和有利于消火栓的防冻、灭火的位置。 条文示例七: 新建规新增了第 8 章,第 8 章共有 5 节,章节名称如下: 8 消防设施的设置 8.1 一般规定(该节相当于现建规8.2 节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8.2 室内消火栓系统(该节相当于现建规8.3 节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 8.3 自动灭火系统(该节相当于现建规8.5 节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5 防烟和排烟设施条文示例八: 8.1.2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

13、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 3000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 500 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条文示例八的 8.1.2 条规定了设或不设室外消火栓系统的条件,消火栓系统是最基本、最主要的灭火设施,室外地面和上消防车的屋面都要设。耐火等级不低、建筑体积不大、生产火灾危险性低、人数少且建筑层数低的场所可不设。条文规定的第一段和第三段沿用现有条文,而第二段是新增加的。有的建筑裙房屋顶可以上消防车,这有利于高出裙房部分高层建筑消防。 室外消火栓用途有: -通过消防车加压直接用于建筑物下层的火灾扑救(不限于建筑高度 24m

14、) -向邻近建筑物淋水降温,防止火灾蔓延 -向水泵接合器送水,通过水泵接合器 -向建筑物的上层供水 条文涉及的消火栓系统不单指消火栓单体,而是指室外消火栓、管道、阀门、供水设施等。 条文示例九: 8.1.7 建筑外墙设置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能出现墙体脱落的建筑材料时,供灭火救援用的水泵接 合器、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应设置在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的相对安全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条文示例九的 8.1.7 条与现行规范的规定不相同,现行规范考虑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与建筑外墙的距离一般为 5m。考虑建筑物上部有坠落物下坠时,不致伤及消防队员。而现在考虑建筑物的墙体外倾等因素,与建筑外

15、墙一定距离难以规定具体数字,改为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的相对安全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包括设置雨蓬等措施。规定相对安全位置的目的是防止高空物体坠落(包括玻璃、广告牌、霓虹灯、幕墙、墙体装饰材料等)。 条文示例十: 8.3.8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单台容量在 40MVA 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 90MVA 及以上的电厂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 125MVA 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电力变压器; 2.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3.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注意: 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

16、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的 8.3.8 条,区别在于加了一个注,即关于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采用的规定,这是细水雾灭火系统第一次上建规,上通用标准。既表示细水雾灭火系统得到认可,也表示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前程坎坷。因为没有单列条文,而仅仅只是一条注。但回过头来,列上总比不列要好。不管怎么说这是细水雾第一次列入建规条文,也是第一次在消防母规范中对细水雾作出肯定。细水雾灭火系统有比水喷雾灭火系统更突出的优点,但该条文规定适用范围较窄。 条文示例十一: 8.3.11 餐厅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 装置,并应在燃

17、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条文示例十一的 8.3.11 条规定了餐馆或食堂的防火。原来规定厨房建筑面积,现在规定餐厅建筑面积,更便于操作。现时的厨房,烹饪设备是高能量输入的高效烹饪设备;食用油是高自燃温度的食用油。厨房火灾特点是:起火次数频繁,油温高,不易扑灭,易复燃,因此灭火必须加强。灭火装置为自动灭火装置,包括:细水雾灭火装置或泡沫灭火装置,都为瓶组式。 3)关于前言修订内容 4)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十二:撤销第 9 章消防给水系统设计 第 9 章及第 9 章有关节的名称如下: 9 消防

18、给水系统设计 9.1 一般规定 9.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9.3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9.4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 条文示例十二的第 9 章一经撤销,有关内容,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4)关于前言修订内容 6)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十三: 5.3.6 当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7 步行街内沿两侧的商铺外每隔 50m 应设置 DN65 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

19、示例十三的 5.3.6 条补充了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 3、要关注新建规其他章节的内容条文示例十四: 3.3.3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 3.3.1 条的规定增加 1.0 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 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减半计算。 条文示例十四的 3.3.3 条规定了设了喷淋系统,防火分区面积可以扩大。也就是说设置喷淋系统可以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防火、灭火、控火;一是为了扩大防火分区面积或是增长疏散距离等建筑专业的要求

20、。 条文示例十五: 5.4.8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必须布 置在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2.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五的 5.4.8 条规定,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当布置在其他楼层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因为这些场所人员密集,容易发生火灾,容易发生群伤群亡事故,应采取有效措施。 条文示例十六: 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9 建筑内其他

21、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六的 5.4.12 条规定了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七: 5.4.13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5 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七的 5.4.13 条的规定同条文示例十六。 条文示例十八: 5.5.23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6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条文示例十八的 5

22、.5.23 条考虑到避难层(间)应保证这些场所是安全的,因此应有灭火设施的设置, 其中包括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 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同时废止。 第一篇 建筑防火案例分析 学习要求 通过本篇的学习,提升对具体建设工程建筑防火安全需求的分析水平;提高对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其他有关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中,涉及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防火分区和层数、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难、建筑构造、灭火救援设施等建筑防火技术规定,在实际工程建设中应用情况的辨识和判断能力;具备一定的解决建筑防火实践问题的能力。 建筑分类 一

23、、按使用性质分类 (1) 民用建筑 按使用功能和建筑高度,民用建筑的分类见表 2-3-1。 (2) 工业建筑 工业建筑是指工业生产性建筑,如主要生产厂房、辅助生产厂房等。工业建筑按照使用性质的不同,分为加工、生产类厂房和仓储类库房两大类。厂房和仓库又按其生产或储存物质的性质进行分类。 (3) 农业建筑 农业建筑是指农副产业生产建筑,主要有: 二、按建筑结构分类 (1) 木结构 主要承重构件是木材。 (2) 砖木结构 主要承重构件用砖石和木材做成。如砖(石)砌墙体、木楼板、木屋盖的建筑。 (3) 砖混结构 竖向承重构件采用砖墙或砖柱,水平承重构件采用钢筋混凝土楼板、屋面板。 (4) 钢筋混凝土结

24、构 钢筋混凝土做柱、梁、楼板及屋顶等建筑的主要承重构件,砖或其他轻质材料做墙体等围护构件。 (5) 钢结构 主要承重构件全部采用钢材。如全部用钢柱、钢屋架建造的厂房。 (6) 钢混结构 屋顶采用钢结构,其他主要承重构件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如钢筋混凝土梁、柱,钢屋架组成的骨架结构厂房。 (7) 其它结构 如生土建筑、塑料建筑、充气塑料建筑等。 三、按建筑高度分类 按建筑高度可分为以下两类。 (1) 单层、多层建筑 27m 以下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或已超过 24m 但为单层)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 (2) 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非单

25、层建筑。我国对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高 层建筑,称为超高层建筑。 火灾危险性分类甲类- 生产时使用或产生的物质特征: 1.闪点小于 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小于 1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黄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1.闪点小于 28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或洗涤部位及

26、其泵房,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二硫化碳的粗馏、精馏工段及其应用部位,青霉素提炼部位,原料药厂的非纳西丁车间的烃化、回收及电感精馏部位,皂素车间的抽提、结晶及过滤部位,冰片精制部位,农药厂乐果厂房,敌敌畏的合成厂房,磺化法糖精厂房,氯乙醇厂房,环氧乙烷、环氧丙烷工段,苯酚厂房的硫化、蒸馏部位,焦化厂吡啶工段,胶片厂片基厂房,汽油加铅室,甲醇、乙醇、丙酮、丁酮异丙醇、醋酸乙酯、苯等的合成或精制厂房,集成电路工厂的化学清洗间(使用闪点小于 28的液体),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厂房。 2.乙炔站,氢气站,石油气体分馏(或分离)厂房,氯乙烯厂房,乙烯聚合厂房,天然气、石油伴生气、矿 井气、水煤气或焦炉煤

27、气的净化(如脱硫)厂房压缩机室及鼓风机室,液化石油气罐瓶间,丁二烯及其聚合 厂房,醋酸乙烯厂房,电解水或电解食盐厂房,环己酮厂房,乙基苯和苯乙烯厂房,化肥厂的氢氮气压缩 厂房,半导体材料厂使用氢气的拉晶车间,硅烷热分解室。 3.硝化棉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赛璐珞厂房,黄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三乙基铝厂房,染化厂某些能自 行分解的重氮化合物生产,甲胺厂房,丙烯腈厂房。 4.金属钠、钾加工房及其应用部位,聚乙烯厂房的一氯二乙基铝部位、三氯化磷厂房,多晶硅车间三氯氢 硅部位,五氧化磷厂房。 5.氯酸钠、氯酸钾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过氧化氢厂房,过氧化钠、过氧化钾厂房,次氯酸钙厂房。 6.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

28、用部位,五硫化二磷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7.洗涤剂厂房石蜡裂解部位,冰醋酸裂解厂房。 乙类- 生产时使用或产生的物质特征: 1.闪点大于或等于 28且小于 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 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5.助燃气体; 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或等于 60的液体雾滴。 1.闪点大于或等于 28且小于 60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洗涤部位及其泵房,松节油或松香蒸 馏厂房及其应用部位,醋酸酐精馏厂房,己内酰胺厂房,甲酚厂房,氯丙醇厂房,樟脑油提取部位,环氧 氯丙烷厂房,松针油精制部位,煤油灌桶间。 2

29、.一氧化碳压缩机室及净化部位,发生炉煤气或鼓风炉煤气净化部位,氨压缩机房。 3.发烟硫酸或发烟硝酸浓缩部位,高锰酸钾厂房,重铬酸钠(红钒钠)厂房。 4.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硫黄回收厂房,焦化厂精萘厂房。 6.铝粉或镁粉厂房,金属制品抛光部位,镁粉厂房,面粉厂的碾磨部位,活性炭制造及再生厂房,谷物筒仓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 丙类- 生产时使用或产生的物质特征: 1.闪点大于或等于 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1.闪点大于或等于 60的油品和有机液体的提炼、回收工段及其抽送泵房,香料厂的松油醇部位和乙酸松油脂部位,苯甲酸厂房,苯乙酮厂房,焦化厂焦油厂房,甘油、桐油的制备厂房,油浸变压

30、器室,机器油或变压油灌桶间,柴油灌桶间,润滑油再生部位,配电室(每台装油量大于 60k9 的设备),沥青加工厂房,植物油加工厂的精炼部位。 2.煤、焦炭、油母页岩的筛分、转运工段和栈桥或储仓,木工厂房,竹、藤加工厂房,橡胶制品的压延、 成型和硫化厂房,针织品厂房,纺织、印染、化纤生产的干燥部位,服装加工厂房,棉花加工和打包厂房, 造纸厂备料、干燥厂房,印染厂成品厂房,麻纺厂粗加工厂房,谷物加工房,卷烟厂的切丝、卷制、包装 厂房,印刷厂的印刷厂房,毛涤厂选毛厂房,电视机、收音机装配厂房,显像管厂装配工段烧枪间,磁带 装配厂房,集成电路工厂的氧化扩散间、光刻间,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部位

31、,饲料加工厂 房。 丁类- 生产特征: 1.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1.金属冶炼、锻造、铆焊、热轧、铸造、热处理厂房。 2.锅炉房,玻璃原料熔化厂房,灯丝烧拉部位,保温瓶胆厂房,陶瓷制品的烘干、烧成厂房,蒸汽机车库,石灰焙烧厂房,电石炉部位,耐火材料烧成部位,转炉厂房,硫酸车间焙烧部位,电极煅烧工段配电室(每台装油量小于或等于 60kg 的设备)。 3.铝塑料材料的加工厂房,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厂房,印染厂的漂炼部位,化纤厂后加工润湿部位。 戊类- 生产特征: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制砖车间,石棉加工车间,卷扬机室,不燃液体的泵房和阀门室,不燃液体的净化处理工段,金属(镁合金除外)冷加工车间,电动车库,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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