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8第1章 总则 第2章 城市道路设计 2.1 一般规定 2.2 非机动车车行道 2.3 人行道 2.4 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 2.5 音响交通信号的设置 第3章 建筑物设计 3.1 一般规定 3.2 出入口 3.3 坡道 3.4 走道 3.5 门 3.6 楼梯和台阶 3.7 电梯 3.8 扶手 3.9 地面 3.10 旅馆客房及宿舍 3.11 厕所及浴室 3.12 轮椅席 3.13 停车车位 第4章 国际通用标志 附录一 基础参数 附录二 轮椅移动面积参数 附录三
2、 乘轮椅者对各种设施的使用尺度参数 附录四 停步块材和导向块材图案尺寸 附录五 肢体残疾与视力残疾分级标准 附录六 本规范用词说明第1章 总 则第1.0.1条 为方便残疾人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特制订本设计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主要针对下肢残疾者和视力残疾者的需要制订。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新建、扩建和改建设计。各地可根据各自条件依照本规范编制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第1.0.4条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道路和建筑物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第2章 城市道路设计2.1 一般规定第2.1.1条 方便残疾人使用和通行的城市道路
3、设施的设计内容应符合表2.1.1的规定。城市道路设施设计内容 表2.1.1 道路设施类别执行本规范的设计内容基本要求非机动车车行道通行纵坡、宽度满足手摇三轮车者通行人行道通行纵坡、宽度缘石坡道、立缘石触感块材限制悬挂物、突出物满足手摇三轮车者、轮椅者、拄拐杖者通行方便视力残疾者通行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坡道式纵剖面扶手地面防滑触感块材方便拄拐杖者、视力残疾者通行梯道式公园、广场、游览地在规划的活动范围内解决方便使用通行同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主要商业街及人流极为频繁的道路交叉口音响交通信号装置方便视力残疾者通行第2.1.2条 方便残疾人使用和通行的城市道路设施系以手摇三轮车为主要出行工具,并考虑轮椅者
4、、拄拐杖者、视力残疾者的不同要求,其基础参数应符合附录一的规定。2.2 非机动车车行道第2.2.1条 非机动车行驶的道路、桥梁和立体交叉的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最大纵坡度应符合表2.2.1-1的规定;二、纵坡长度应小于表2.2.1-2的规定。最大坡度 表2.2.1-1 条件最大坡度i(%)平原、微丘地形的道路2.5地形困难的路段、桥梁、立体交叉3.5第2.2.2条 非机动车车行道的宽度不得小于2.50m. 纵坡坡长限制 表2.2.1-2 坡度i(%)限制的纵坡长度(m)1.10m宽不应0.65m长约1.20m宽约0.70m拄杖者单手杖双拐杖水平行进时宽度上楼梯时宽度约0.75m约0.9
5、5m约1.20m视力残疾人用导盲杖者导盲杖水平行进时宽度导盲杖摆动波长约0.90m0.901.50m附录五 肢体残疾与视力残疾分级标准一、肢体残疾者的整体功能评价从一个残疾者的整体看,在未加康复措施的情况下,以实现日常生活活动(ActivtiesofDailyLiving,简称ADL)的不同能力来评价。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大小便、写字。能实现一项算一分;实现有困难的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四个等级,列表如下:级别程度计分一级肢体残疾二级肢体残疾三级肢体残疾四级肢体残疾完全不能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基本上不能实现日常生活活动能够部分实现日常生活活
6、动基本上能够实现日常生活活动02345678二、肢体残疾的分级从人体运动系统有几处残疾、致疾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综合考虑,并以功能障碍为主来划分肢体残疾的等级。(一)一级肢体残疾:1.四肢瘫;下肢截瘫,双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2.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3.双上肢功能极重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二)二级肢体残疾:1.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2.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
7、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3.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三)三级肢体残疾:1.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2.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3.双拇指伴有示指(或中指)缺损。(四)四级肢体残疾:1.单小腿截肢或缺肢。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3.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脊椎侧凸大于45。4.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5cm。5.单侧拇指伴有示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注:以下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一)保留拇指和示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二)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三)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小
8、于5cm者。(四)小于70的驼背或小于45的脊椎侧凸。三、视力残疾的分级(一)盲一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二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二)低视力一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二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列表如下: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盲一级盲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二级盲0.050.02;或视野半径10低视力一级低视力0.10.05二级低视力0.30.1注:(一)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二)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线残疾范围。(三)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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